1、 1 乐业县城乡困难群众(民政对象)门诊医疗救助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本县医疗救助制度,规范城乡困难群众门诊医疗救助(以下简称门诊医疗救助)行为,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桂民发2012 27 号)相关 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门诊医疗救助对象是指经县民政部门认定的,患有慢性病、需要长期药物维持治疗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慢性病病种包括:(以桂人社发2017 1 号规定慢性病种为准)冠心病高血压病(高危组)糖尿病甲亢慢性肝炎治疗巩固期慢性阻塞性肺疾病银屑病严重精神障碍类风湿性关节炎脑血管疾病后遗症期系统性红斑狼疮
2、帕金森氏综合征 2 慢性充血性心衰肝硬化结核病活动期再生障碍性贫血肾病综合征癫痫脑瘫重症肌无力风湿性心脏病肺心病强直性脊柱炎甲状腺功能减退症重型和中间型地中海贫血血友病慢性肾功能不全/肾透析各种恶性肿瘤器官等移植后抗排斥免疫调节剂治疗。第四条 门诊医疗救助对象认定。(一) 申请、审查、审批程序及时限:1.申请人(或受委托人)持相关材料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填写乐业县困难群众门诊医疗救助对象认定表。2. 乡、镇人民政府在受理申请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相关材料的审查和申报工作。审查后签署意见,符合申报条件的报县民政部门审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说明原因,资料不全的一
3、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资料。 3 3.县民政部门在收到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审查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相关材料的审核及审批工作。审核后签署意见,符合门诊医疗救助条件的按照规定程序给予救助,不符合门诊医疗救助条件的电话通知群众,并作出解释。(二)申请门诊医疗救助认定、报销需提供以下材料:1.患者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 1 份(交验原件)。2.患者医保证或合作医疗卡首页复印件 1 份(交验原件)。3.乐业县社会保险事业局经办机构核发的门诊慢性病卡复印件 1份(交验原件)。没有门诊慢性病卡的,须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慢性病诊断证明和相关检验、检查报告,艾滋病感染者需区疾病控制中心提供书面证明。4.相
4、关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费用结算单(原件或复印件加盖门诊收费专用章)。第五条 门诊医疗救助标准。经县级民政部门认定的门诊医疗救助对象,每人每年门诊医疗救助标准为当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的10倍,其中属于重度残疾人和年满60周岁以上老年人的,每人每年的门诊医疗救助标准为当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的15倍。年度发生的门诊医疗救助费用(符合相关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总费用扣除基本医疗保险报销部分)达到或超过相应救助标准的,按标准给予救助;达不到相应救助标准的,按实际发生额给予救助。第六条 门诊医疗救助资金来源与支付。门诊医疗救助资金从上级下达的医疗救助资金中开支, 由县民政部门通过相关
5、金融机构转入门诊医疗救助对象个人帐户。第七条 享受门诊医疗救助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其相关基本医疗保险给予的门诊医疗待遇不变,就诊及管理办 4 法按本县相关规定执行。第八条 本办法从 2018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第九条 本办法由乐业县民政局负责解释。乐业县民政对象门诊医疗救助对象认定表姓 名 性 别 身 份 证 号类 别 医 保 类 型 医 保 证 号 病 种 定 点 医 疗 机 构 名 称 慢 性 病 就 诊 证 号 家 庭 住 址 联 系 电 话 患 者 申 请本人患 ,需长期药物维持治疗。现申请门诊医疗救助。 签 名 : 年 月 日乡 、镇 政 府(街 道 办 )意见经 审 查 , 符 合 申 报 条 件 ,拟 报 县 民 政 局 审 批 。经 办 人 : 乡 、镇 政 府 (街 道 办 )(盖 章 )分 管 领 导 : 年 月 日 5 区 民政 局 意 见经审核,符合门诊医疗救助条件。拟每年救助 元。 经 办 人 : 乐 业 县 民 政 局 (盖 章 )分 管 领 导 : 年 月 日说 明 :1.类 别 填 城 市 低 保 、农 村 低 保 、五 保 户 。2.医 保 类 型 填 职 工 医 保 、城 市 居 民 医 保 、新 农 合 。 6 乐业县民政局办公室 2018 年 3 月 12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