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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明清时期监察官违纪之法律责任.doc

1、1试析明清时期监察官违纪之法律责任摘要:明清时期为了保障监察官独立的行使监察权,明清时期从法律上对监察官从各方面做出了保障,但监察官的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这与今天法律所要求的权利义务的一致性是相同的。明清时期的监察法律又对监察官做出了具体的要求。 关键词:明清时期 监察官 法律责任 一、监察人员的职责和要求 监察官代表国家行使监察权利,为了便于其权利的行使和在行使职权时不受到阻碍,正统四年(1439 年)定:“凡都察院并监察御史、按察司,纲纪所系,其任非轻,行事之际,一应诸衙门官员人等,不许挟私沮坏。违者杖八十。若有干碍合问人数,敢无故占吝不发者,犯人同罪。“这种保障是非常有必要的。监察官是为

2、维护封建专制统治而服务的,因此,相比于其他官员他们往往具有一些特殊的权利,但统治阶级为防止其权利过大,对其做出了一定的限制,实现了其权利义务的对等性。 1、必须认真履行职责,积极行使监察权 设置监察机构以及监察官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国家的利益,维护皇帝的统治,为此,统治者都希望监察官能做到尽职尽责。对于不积极履行监察职责的官吏,皇帝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永乐元年十一月“命六科办事官百事,上初即位,欲周知民隐,命吏部尚书蹇义等,凡郡县考满至京,选其识达治体者,今于六科办事,俾各言所治郡县事。卒无言者。“2上谕给事中朱元贞等曰:“郡县岂无一事可言?今在朕左右,尚默然。况远在千万里外乎?卿等可以朕意渝之,

3、何利当兴,何弊当革,皆无隐。若今不言,有他人言之,则无所逃罪。“皇帝对行使监察职责不力的官吏加以指责,同时对那些积极履行职责时触犯龙颜的官吏,皇帝自己做出了深刻的反省,并以自己真心实意的反悔为例,来勉励和督促监察官吏更加勤奋工作。“ 2、对监察官行为上的要求 监察官由于其职务的特殊性,皇帝对监察官的行为做出了一些特殊的规定,“风宪官当存心忠厚,其于刑狱尤须详慎,若刻薄不仁,专行酷虐“,“风宪须持身端肃,公勤谦慎,毋得亵慢怠情。“在日常的工作中要求监察官“凡饮食供帐,只宜从俭,不得逾分。“针对御史出巡行使监察职能,又做了进一步的细化,与我们今天的监察法规相差无几。要求御史“所至之处,须用防闲,未

4、行李之先,不得接见间杂人“。 “凡官吏禀事,除公务外,不得间此地出产何物,以防下人窥伺作弊。“分巡所至,不许令有司和买物货,及盛张筵席,邀请亲识,井私役夫匠,多用导从,以张声势,自招罪愆。“巡按之处,不得今亲戚人等于各所属衙门 嘱托公事及营充勾当。“ 二、明清时监察官违纪的法律责任 1、不得奏事不实 明清帝王对此非常重视,频频下诏,严加申饬,务求做到指实陈奏。洪武十年(1377 年)七月即巳谕之曰:“朕命汝等出巡,事有当言者,须以实论列,勿事虚文。凡治以安民为本,民安则国安。汝等当据法守正,3慎勿沽誉要名。朕深居九重,所赖以宣德意通下情者,惟在尔等。其各慎之。“规定凡纠举之事,必须要注明年月,

5、并要附上相关的证据,不得捕风捉影。清朝前期科道官员们若需奏事,必须一事一奏,禁止在一张奏状上罗列多个事项。对言官奏事不实者,则予以相应的处罚。 顺治十一年(1654 年)奉上谕:“凡言官务在知无不言,言无不实,庶使佥壬屏迹。中外肃清。若缄默苛容、颠倒黑白、徇私报怨,明知奸恶、庇护党类,不肯纠参而证陷良善、驱除异己、混淆国是者,定行行重治。“ 2、不得泄漏本章 凡科道官员奏请皇帝的奏折,不能互相通知,也不能与亲戚朋友商量。如果将应奏之事自行泄露给他人和私自存底稿者,都要处以重罪。顺治十八年题准,“言官题奏,应密不密者,罚俸六月。“雍正三年(1725 年)奉上谕:“自今以后面奉谕旨者,亦俱著缮写进

6、呈,若不缮写进呈,但私相传播及私自记载者,即系假捏旨意,定当从重治罪。“ “凡奉旨事件未到部之先即行抄传者,该科给事中罚俸六个月。“ 3、不得结党营私 万历四十一年(1613)五月己巳,谕吏部都察院曰:“年来议论混淆。朝廷优容不问、遂益妄言诽陷。致大臣疑畏,皆欲求去,甚伤国体。自今仍有结党乱政,颠倒足非。诬诋要誉者,罪不宥。“科道官员为风宪之臣,关系到吏治风俗,只有本身公正无私,才能弹劾他人。雍正四年(1726 年)又奉上谕:“从前圣祖仁皇帝见科道官员朋比作奸、互结党与,潜通声气,网利徇情,私卖本章,吓诈财贿。荐举悉出于请求,参劾多由于嘱托,至于请开捐纳,请开矿厂种种情弊,不可枚举。“因此,4

7、科道官员“若缄默苟容,颠倒黑白,拘私报怨,明知奸恶,庇护党类,不肯纠参,而诬陷良善,驱除异己,混淆国是者,定行重惩。“为了进一步防止科道官员挟私报复,雍正十三年规定:“科道被人参劾后,并不静听部议,候旨裁夺,倚恃言官之职,妄行具折陈辩者,降三级调用。“ 4、不得贪赃受贿 设立科道官员就是为了制止各级官吏贪赃枉法,澄清吏治。清时期规定,若科道官员收受他人财物,交其他官员加重处罚。纵观明清之世,风宪官吏因贪赃枉法被判处死刑的比比皆是。 三、规定监察官违纪责任的作用 在明清的政治体制中,对监察人员的严格要求,使国家的监察事务才能在一个高效有序、严肃合理的平台上进行运作。反映了明清时期统治者对法律监督

8、的重视,通过严格的法律规范来整饬吏治,起到清明吏治的功效。对监察官的诸多行为的严厉禁止,在一定程度上预防了监察官的违法违纪行为,使监察法具有针对性和实用性。它既可以预防或减少监察官是追违法行为的发生,同时还可以为监督、检查和考核监察官提供全面而又具体的法律依据。 参考文献: 1李东阳等敕撰.大明会典 ,江苏广陵古籍刻印社,1989 年版. 2怀效锋点校.大明律 ,法律出版社,1999 年版. 3沈之奇撰,怀效锋,李俊点校.大清律辑注 ,法律出版社. 4昆冈编辑.钦定大清会典 昆冈编辑,新文丰出版公司,1976年版. 55张友渔,高潮主编中华律令集成?清卷 ,吉林人民出版社 1991年版. 6赵尔哭,柯助态等.清史稿 ,中华书局点校本,1977 年版. 7龙文彬纂, 明会要 ,中华书局,1956 年版. 8彭勃主编中华监察大典 法律卷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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