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不当得利的返还利益认定与实现【摘 要】不当得利现象在社会生活中十分常见,其发生原因及其表现形式多样复杂。我国民法通则中有关于不当得利的规定,但过于笼统,而且在立法方面的解释说明也比较少,在实践中其法律适用存在一定的分歧。通过对不当得利的利益以及返还利益的认定和实现的探讨,结合有关案例对不当得利制度的相关问题提出一些自己的看法和建议。 【关键词】不当得利;返还利益;返还范围 “不论任何人均不当基于他人之损害而受利益”是罗马法学家Pomponius 曾提出的格言,代表着一种社会公平理念,不仅作为近代自然法学关于不当得利的理论依据,同时也成为各国民法中关于不当得利制度的核心精神。不当得利制度的设立
2、符合社会公平公正理念,维护人们的合法利益,任何人都不能够基于损害他人来取得利益。 不当得利是由法律规定的,是一种法律上的事实,它的出现能够引起不当得利之债的法律关系产生,此时取得利益的一方当事人由于其受有的利益缺乏法律上的原因,并且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一定的损失,所以取得利益的一方当事人就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不当得利之债中的利益,应当是指债务人在不当得利成立之时所受有的利益;而不当得利的发生效果中的利益,应当是指“现存的利益” ,即是债务人所应当要返还的利益。 2一、返还利益的探讨 (一)财产利益和精神利益 利益有两种即财产利益和精神利益,精神利益是否也属于不当得利中的利益,目前存在着两种学
3、说:一种是否定说,该学说认为不当得利中的利益不包括精神利益,只能是财产利益。即不当得利中的利益是一种实在的可以看得见的利益,而精神利益是一种虚的缺乏实体的存在。另一种是肯定说,该学说认为不当得利不仅有财产利益,同时也包含精神利益。否定说为我国大陆的多数学者所赞成。否定说认为精神利益不应当包括在不当得利的利益中,其主要原因是因为在实务中精神利益的获得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来判断,而且在实践中关于如何返还精神利益是比较难以执行实现的。 案例一:甲在高考中考取了国外著名大学,但由于高昂的学费和个人家庭原因不得不放弃。与此同时,乙由于发挥失常没考上大学,乙就通过不正当的手段来冒名甲去读这所国外大学。 本案
4、例中乙的升学机会从其本质上看是符合法律关于利益的定义,属于不当得利中的利益,由于乙通过冒名顶替甲的方式去上学,甲失去了属于他去大学继续读书的机会,实际上遭受了某种利益的损害,乙是以一种非法的手段获取了不当利益。由此来看,不当得利应当包括以不当手段获取的其他利益,不仅局限在特定财产利益范围之内。 (二)具体利益与抽象利益 “利益”从物质角度来看,又可以分为具体利益和抽象利益。具体利益是对受领人的行为和利益对应进行具体化,特定行为致使特定利益3的取得即为得利。而抽象利益是指对受领人的财产整体状态而言,是通过对受领人的整个财产状态进行抽象性的计算。在不当得利制度中,因给付的不当得利所取得的不当得利是
5、指取得个别具体的利益是通过某一个具体特定的给付行为得到的,并非抽象的计算受领人的整个财产。 台湾民法典第 179 条所谓“受利益”系指依某特定给付行为而取得的个别具体利益,而非就受领人的整个财产状态抽象地加以计算。例如,甲以 5 万元向乙购买大英百科全书,甲所受有的利益为乙移转的百科全书所有权,从甲的整个财产状态而言,不能认为甲因须支付价金,并无受益。在成立有效买卖契约时,其不成立不当得利,是因为当事人受有利益具有法律上的原因。甲的买卖行为使其取得了百科书的所有权之特定利益,即为应得的利益。由此笔者亦认为,不当得利中所受有的利益,通常情况下应当指的是具体特定的利益,是特定行为获得的具体的某种利
6、益。 (三)积极利益与消极利益 利益的取得可以包括积极取得和消极取得,通常情况下,利益的取得是以积极取得为主。积极利益主要包括一种是财产的积极增加,占有或登记的取得,财产权的扩张及其效力的强化,其他财产利益之取得等。还有一种是财产的消极减少,主要有两种形式:财产利益上的负担消灭和债务消灭。现就关于积极利益的类型简要作以下叙述: 1、关于财产的取得。学术界普遍认为,任何权利都可以通过财产上的价格得以计算,都是具有其财产价值的,均能够成为不当得利的客体。例如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知识产权等,关于债权是否可以成4为不当得利的客体,学界有不同的见解。笔者认为应当对无因债权和有因债权进行区分。第一
7、,在无因债权的情况下,即使产生该债权的原因关系不存在或者无效时,债权人仍然受有利益,债权人取得的债权乃构成不当得利。第二,在有因债权的情况下,有学者认为有因债权的基础关系已经不存在或无效,那么债权不存在,所受利益自然也就不复存在。但笔者认为有因债权的创设具有可以用市场价值来衡量财产的性质,从其自身角度而言仍属于不当得利。 2、关于占有或登记。占有本身是一种事实,但是占有也具有可用市场价值衡量的财产上的性质,对占有者而言,占有本身实际上就是一种利益。王泽鉴先生指出:“占有是一种利益,得为不当得利的客体。 ”登记是用来确定不动产权利人以及公示的重要方式。登记会产生公信力,保护交易安全,但登记的目的
8、并不在于剥夺权利人的利益,其主要起到一种公示的效果,在第三人基于信赖取得不动产所有权之前,真正的权利人仍然可以基于不当得利主张自己的权利。所以登记在某种程度上仍然可以属于不当得利中的利益客体。 3、关于劳务或物的使用。一种观点认为节省开支就是获利,认为使用他人劳务或者物品时,获利就体现为使用人本该支出费用的节省。另一种观点认为受领人受有的利益,系指因财产损益变动过程中直接获得的利益,即就使用他人劳务而言,所受利益为劳务本身,就使用消费他人之物而言,所受利益为使用消费本身,至于相当费用的节省,则属于不当得利请求权范围的问题。如甲工厂雇佣童工乙,其劳务关系是无效的,但是乙可以基于不当得利要求甲返还
9、其工资。 消极利益也有5两种情况,一种是积极财产本应减少而未减少,即所谓的开支减少,例如本应支付的费用由第三人代为支出而所受到的利益。另一种是消极财产本应增加而未增加。 二、返还利益的认定 不当得利的返还标的,即所谓的不当得利请求权的客体,对于其客体的认定应当从不当得利成立的时候所受到的利益形体来决定。一方当事人所受有的利益具体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原有利益,即原物;另一种是以原有利益为基础而取得的利益,包括基于原物所衍生出来的孳息、原物的价金、基于原物本身所取得的财产上的利益等。我国台湾地区“现行民法”第 181 条指明:“不当得利的受领人,除应当返还其所受利益之外,如果本于该利益更有所得
10、,应当一并进行返还。但以其利益性质或其他情形,不当利益如果不能返还的,应偿还利益受损人所受损失的对等价额。 ”由此法律规定亦可以看出,不当得利的返还利益有两种形态,一种是原受利益,一种是基于原受利益更有所得的利益。 案例二:某县城的好味道糕点店店员小张在下班时将 8000 元营业款用包蛋糕的纸袋包好放进柜台里,然后换衣服下班。此时一位顾客进来买蛋糕,店员小刘收钱后把柜台里包好的钱误当做蛋糕递给顾客陈某。但陈某矢口否认。好味道糕点店只能向法院起诉,要求陈某全额返还被店员误当做蛋糕给他的八千元现金。在法院调解下,双方最终达成陈某全额返还买蛋糕买回的现金。 本案属于典型的不当得利案件。案例中陈某买蛋
11、糕“买回现金”的行为属于不当得利,其受有的利益导致了蛋糕店的营业金额损失,理应6将其所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给糕点店,这里的不当得利就是原受利益。 基于原有利益更有所得利益,主要是以原有利益为手段取得的利益。例如吴某发现自己的银行卡上突然多出了 2 万元(由于银行工作人员的失误导致) ,就把其中 1 万元投入股市获利 3000 元,又把剩下的 1 万借于同事约定利息 500 元,该案例中吴某卡上多出的 2 万元无疑属于不当得利,同样其通过这 2 万元所获利的 3000 元和利息 500 元也都属于不当得利,即是基于原有利益为手段所取得的不当利益。 台湾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暨辖区各地院 1976 年第一次
12、法律座谈会曾提出如下问题:不当得利受领人以原物为手段,而依法律行为为之所得,例如以受领之金钱购买房屋,或以原受领之房屋高于一般市价出卖而取得高价,受领人是否负返还该所得,即本例所示房屋或高价之义务。关于该问题学界有两种说法,一种观点认为,通过高价出售房屋所获得的金钱不是基于受损者的利益所得到的,而是通过受益人和第三人的买卖合同而得的,其得利是基于合同之债,故受益人只需要返还受领时原物的一般市场价格就可以;还有一种观点认为,通过原物为手段或高价售房而取得的利益,仍然为受益者所取得的利益,是不当得利,受领人应当负有返还的义务。现在学界的通说采用前一种观点。王泽鉴先生认为这两种观点没有对不当得利的返
13、还客体与返还范围加以区分,混淆了两者的规范功能,实则是返还范围的问题而非返还客体。不当得利返还范围重点在于解释受益人实际上应当返还的利益数量,而不当得利的返还标的重点在于解释理论上应当返还的利益种类;前者的重点在于利益的数量,在分析的时候要考虑当事人一方的主观思想,并且在构成要件上7要求带有一定的主观色彩,而后者的重点是在于利益的种类,在构成要件的要求上是客观存在的,并不需要考虑当事人的主观思想,只要一方当事人实际获取了财产上的利益就可以构成不当得利之债了。 三、返还利益的实现 实现不当得利的返还可以分为两种方式: (一)返还原物及原物所生的孳息 不当得利的返还原则上是以返还原物为主,同时也应
14、当包括原物所衍生的孳息。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应将取得的不当得利返还利益受损人,即原物尚存时,应当返还原物,还包括原物所生的孳息。当原物不存在时,则根据不当得利成立时所受有的利益对价返还。 民通意见第 131 条规定,返还不当利益,应当返还原物和原物所生孳息。 在返还不当得利的时候,受益人返还范围的大小会受到受益人不同的主观心理状态的影响,其善意或是恶意都会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如何判断受益人的主观心理是关键, 德国民法典与我国台湾地区“现行民法”都直接规定“不知无法律上的原因而受有利益”为善意受益人,在其判例中认为“恶意受领人是指明知无法律上原因而受领,换而言之如果是因为过失而不知无法律上的
15、原因也可以认为是善意受益人” ,学界普遍也认可该观点。 (二)无法返还原物,作价偿还 台湾民法第 181 条规定:“不当得利之受领人,除返还其所受之利益外,如本于该利益更有所取得者,并应返还。但依其利益之性质或其他情形不能返还者,应偿还其价额。 ”在实务上涉及两个问题:受领之8物已移转于第三人,不能原物返还时,如何计算应偿还价额;无权占有他人之物时应返还的利益及其计算方法。受益人应当返还原物,当受益人无法返还原物的时候,或者原物已经不存在时,受益人应当根据所受有的利益的对价来返还。法律中也没用明确规定应当如何返还利益的对价,通常情况下应当以不当得利发生时的一般市场价格为返还的标准,如果原物是因
16、为第三人的侵权而灭失时,应当以受益人所获得的赔偿数额为限。倘若受益人受领利益时是恶意的,则不论原利益是否还存在,其受领的利益应当全部返还。 四、结语 当今社会,我国的法律体系也得到不断的发展和完善,在新形势下,我国立法者应当贯彻我国民法的公平原则,加以规范不当得利的利益认定与返还的细节问题方面,对不当得利制度的相关研究有利于更好的平衡社会物质利益的正常运转,同时也有助于更好地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参考文献 1 张广兴.债法总论M.法律出版社,1997 年版,第 87 页. 2 史尚宽.债法总论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年版,第 72页. 3 蔡秀雄.民法上不当得利研究M.商务印书馆,1969 年版,第31 页. 4 王泽鉴.不当得利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 年版,第 280 页. 5 邹海林.我国民法上的不当得利M.法律出版社,1996 版,第967 页. 6 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三册)M.中国政府出版社1998 年版,第 104 页. 作者简介:陈珽(1989.01- ) ,女,福建福州人,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教育院 2011 级民商法硕士研究生,民商法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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