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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苏美尔奴隶制社会的婚姻制度.doc

1、1古代苏美尔奴隶制社会的婚姻制度摘要:大约在公元前 2100 年,两河流域进入乌尔第三王朝的苏美尔帝国时期。在帝国重要的行省吉尔苏(Girsu)城遗址上出土了 216 块法律判决泥板文书,这些法律文件是研究古代两河流域苏美尔时期奴隶社会法律的原始材料。这其中有 23 块楔形文献是关于婚姻纠纷的裁决,本文以这 23 块关于婚姻的法律文书为依据,并结合同时代的乌尔那穆法典与稍后的李皮特伊什塔尔法典和埃什嫩那法典中有关婚姻的法律条文,初步论述了苏美尔奴隶制社会中婚姻关系建立和解除的法律程序,以及与婚姻生活有关的一些内容。从中反映出苏美尔男子和女子在婚姻家庭生活中所处的截然不同的地位:丈夫是妻子的主人

2、,妻子则在婚姻生活中处于半奴隶式的从属地位。 关键词:苏美尔帝国;乌尔第三王朝;吉尔苏法律文书;法典;婚姻 中图分类号:K1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9841(2013)03 0153-10 吉尔苏是乌尔第三王朝(公元前 2111-公元前 2004)重要的行省之一,其遗址在今天的伊拉克的泰罗(Tello) 。从 1877 年开始,由法国人德萨尔泽克和杜?克罗先后主持对泰罗的考古发掘,断断续续到 1909 年。在这里出土了数万块苏美尔语楔形文献泥板和大量苏美尔人创造的艺术品,将已经消失的苏美尔人的生活画面重新展现在人们面前。目前已经2有 24436 块吉尔苏出土的楔形文献泥板的拉

3、丁化被发表在 BDTNS 网站上,这其中有 216 块楔形文献是吉尔苏城的法律判决文书(di tilla) ,德国学者 Falkenstein 曾对这些法律判决文书做了初步的整理分析。在这些法律判决文书中,有 23 块是关于吉尔苏的婚姻判决案例,也是本文所研究的问题的原始材料。 乌尔第三王朝首王乌尔那穆(公元前 2111公元前 2094)颁布的乌尔那穆法典对乌尔第三王朝社会包括婚姻生活在内许多方面都做了法律规范。吉尔苏出土的法律判决文书中的每个案例基本上都是符合这一法典的法律精神的实践。在乌尔第三王朝灭亡以后,取代它的是塞姆人的伊辛王朝(公元前 2020公元前 1794) ,伊辛王朝第五位王李

4、皮特伊什塔尔(公元前 1934 一公元前 1924)在位时颁布了一部苏美尔语法典,我们称之为李皮特伊什塔尔法典 。几乎和伊辛王朝同时期的埃什嫩那王朝(公元前 2025公元前 1758)颁布了最早的阿卡德语的埃什嫩那法典 。从这两部法典的内容上来看,它们是对乌尔那穆法典的法律精神的继承和发展。这三部法典关于婚姻生活方面法律精神的一致性是对吉尔苏法律文书判案精神的有力补充,因而也是本文研究苏美尔奴隶制社会婚姻制度的重要依据。 目前,许多亚述学者都对这几部法典进行了文本整理和研究,但都是针对整个法典的内容进行综述,尚没有人将这几部法典的有关婚姻部分的条文与吉尔苏的法律实践相结合来阐述苏美尔奴隶制社会

5、的婚姻。本文试图通过列举吉尔苏判决文书和与其相对应的法典条文,来综合研究苏美尔的婚姻生活。 3一、苏美尔奴隶社会婚姻关系建立的门户观念和相关法律程序 苏美尔奴隶社会同中国古代奴隶社会一样,两个家庭之间建立婚姻关系要考虑双方的经济能力和社会地位是否匹配,也就是人们常说的门第观念。苏美尔社会婚姻关系建立的法律程序涉及到两方面的内容,首先是两种订立婚约的形式和婚姻关系发生纠纷时法庭的审理程序,法典尤其强调了婚约在婚姻关系建立过程中的重要性。其次是当婚姻关系由于当事人悔婚或是当事人死亡而失效时,法律对于结婚彩礼和嫁妆的归属问题的规定。 (一)苏美尔婚姻遵守门第观念 中国古代社会的婚姻讲究的是“门当户对

6、”的观念,即在同一阶层的家族中联姻,有明显的排外色彩。根据吉尔苏的法律文书,早在四千年前的古代两河流域,门第观念就已经是决定婚姻关系能否建立的主要条件。在吉尔苏的法律文书中,我们发现了 4 个苏美尔社会中相同行业间的人们相互通婚的案例。另外,还有 1 个案例是不同行业但相同社会阶级的人们之间相互通婚。吉尔苏案例 4 中的歌手和涂油祭司这两种职业都是王室服务人员,它们属于相同的社会阶级。这 5 个吉尔苏(详见文内相关文献)的关于婚姻的法律文书充分证明了两河流域的婚姻生活遵守门第观念。 (1)吉尔苏案例 12:涂油祭司埃拉之女拉拉古拉是寡妇,她被涂油祭司卢旮勒伊吉胡什之子乌尔伊格阿林娶了。 (2)

7、吉尔苏案例 13:职业为驯鸟人的埃拉拉之子卢巴巴离弃了牧羊人卢旮勒提达之女宁穆奴斯孜。 4(3)吉尔苏案例 14:洗染工乌尔巴巴之子卢宁舒布尔娶了洗染工卢那之女宁希里苏德。 (4)吉尔苏案例 15:涂油祭司那迪之子乌尔兰马离弃了涂油祭司卢尼那之女宁芋朱。 (5)吉尔苏案例 4:歌手卡萨萨之子卢巴拉萨旮娶了涂油祭司阿阿筛之女宁希里阿那。 (二)婚约订立的两种形式 根据对 9 个吉尔苏婚姻关系建立的泥板文书(其中共计 11 个案例)的整理分析,可以将苏美尔婚姻关系的建立划分为两种形式:(1)娶妻男子本人向女方父母提婚并订立婚约;(2)男方家长和女方家长订立婚约。 第一种订立婚约的形式是由娶妻男子本

8、人向想娶的女方的父母请求婚约。男子在得到自己父母亲的同意后,带着见证人来到女方父亲的家,以国王的名义起誓,表达自己想娶对方女儿的诚挚意愿。如果女方父亲表示同意的话,由见证人起誓证明双方婚约确定。 吉尔苏案例 1 【最后的裁决】:【大园丁】阿【那那】之子筛什卡勒拉下定决心并说:“以国王名义,让我娶乌尔玛尔之女宁卜巴那” 。马旮、宁埃伊朱、乌尔宁阿朱和卢旮吞杜格起誓证明以上事实。在他父亲阿那那的同意之下,筛什卡勒拉娶了宁阿卜巴那。 【某某为】王家执法官。 吉尔苏案例 2 最后的裁决:筛什卡拉之子杜旮尼孜下定决心说“以国王的名义,5让我娶卡阿之女宁杜卜萨尔作为妻子!” 。宁楠哈尼(和)乌尔兰马起誓证

9、明以上事实。杜旮尼孜娶了宁杜卜萨尔。因为(另一求婚者)哈拉巴巴之父尼格巴巴在杜旮尼孜(第一求婚者) 、他的父亲和他的母亲不知道的情况下,以国王的名义起誓,哈拉巴巴必须放弃了(他的要求) 。乌尔基古拉是王家执法官,卢沙腊、卢伊卜旮勒、卢丁吉尔腊(和) 【乌尔】伊什塔蓝是(案件的)法官们。 【某某】之年。 在吉尔苏案例 2 里,筛什卡拉之子杜旮尼孜向宁杜卜萨尔(女子)的父亲请求了婚约,并且在证人的见证下与宁杜卜萨尔订立了婚约。但是有另外一个欲娶亲的男方家在杜旮尼孜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又向女方家提出婚姻要求,并且得到了女方家的同意。因为杜旮尼孜与宁杜卜萨尔订婚有证人起誓证明,两人有合法婚约,所以第二个求

10、婚者和一女许两家的女方父母只能放弃无效婚约。这体现了证人作证在法庭审理婚姻纠纷过程中的重要性。下面案例 3 里的两个案子就是两起由证人起誓证明婚姻关系存在的案例。 吉尔苏案例 3 案件裁决:(案件三) “巴巴坎是宁吉什【孜达尼尔旮勒】之妻” 。卢伊南那之子尼穆奴斯起誓证明上述事实。埃古德之子卢南筛是王家执法官。 (案件四) “达达阿旮娶了卢旮勒乌尔腊尼之女【萨】格旮” 。鸟尔杜穆孜之子【某某】拉、 【某某】和【某某】 【起誓证明(上述事实) 】 。【某某是王家执法官。 】乌尔兰马是总督。关名月,舒勒吉王毁灭【席】穆润之年(舒勒吉 25 年) 。 证人们起誓做了证明之后,法官们将对婚姻纠纷做出裁

11、决。吉尔苏案例 4、案例 5 和案例 6 就表示了这一法律程序。下面这三个案例可能是6男子要悔弃婚约,另娶他人。岳父和证人在法庭起誓证明婚约的存在。这三个法庭判决案件里,除了法官之外还有站在现场的 marza 陪审员。吉尔苏案例 4 案件裁决:歌手卡萨萨之子卢巴拉萨旮娶了涂油祭司阿阿筛之女宁希里阿那,他以国王的名义向他(岳父)起誓(订婚) 。马安苏姆之子乌尔兰马、阿腊达之妻【某某】马和宁希里阿那之父阿阿筛【起誓证明上述事实】 。 【某某】是王家执法官。舒伊里、乌尔伊什塔蓝、卢宁吉尔苏和【卢】丁吉尔腊是法官们。卢伊吉马筛之子乌尔南筛和法官乌尔萨旮之子乌尔巴巴是站在现场的 mar-za(陪审员)人

12、们。神王舒辛毁灭扎巴沙利国之年。 (舒辛 7 年) 吉尔苏案例 5 案件裁决:母牛牧阿巴之子乌尔埃宁努娶了乌尔筛伊拉之女吉美南筛,他以国王的名义(向岳父)起了誓(订婚) 。?牟之子乌尔伊什塔蓝是王家执法官,舒伊里和乌尔伊什塔蓝是法官们,牲畜官员【卢】杜旮之子卡【某】 、 【某】基之子卢【沙】鸟沙和【埃旮莱】席之子【某某】是站在现场的 mar-za(陪审员)人们。乌尔王神舒辛为恩里勒和宁里勒建造了巨船之年(舒辛 8 年) 。 吉尔苏案例 6 案件裁定:巴西沙腊吉之子乌尔南塞娶了母牛牧乌塞希根之女沙舒尼艮。 (并且)他在法官面前以国王的名义起誓(订婚) 。卢穆之子鸟尔伊格阿林是王家执法官。卢沙拉、

13、乌尔伊什塔蓝和卢丁吉尔腊是案件的法官们。 【乌尔】王神舒辛为神恩利勒和神宁利勒建造丰碑之【年】 (舒7辛 6 年) 。 第二种订立婚约的形式是由男方的家长起誓向女方的家长请求婚约,女方家长起誓回应,双方订立婚约。 在吉尔苏案例 7 中,名为乌尔巴巴的男子先娶了名为派什图尔图尔的女子,但是他的父亲楠马赫又为他与巴巴伊卜古拉的女儿宁库格朱订了亲。最后,乌尔巴巴按照父亲的意愿娶了宁库格朱,自然也就抛弃了派什图尔图尔。这体现了在奴隶社会里父亲作为家长的地位和权威,也体现了女子在婚姻中的被选择和从属地位。 吉尔苏案例 7 案件裁决:乌尔巴巴娶了派什图尔图尔。楠马赫(父亲)第二次下定决心说:“以国王的名义

14、, 【让】我的儿子乌尔巴巴【娶】巴巴伊卜古拉之女宁库格朱!” 。 【约 5 行破损】库格旮尼和卢伽尔埃金起誓证明上述事实。鸟尔巴巴取了【库格朱】为妻。 【王家执法官和年名破损】 。 在吉尔苏案例 8 中,一个名为宁马尔基卡的母亲一手包办了自己的儿子和女儿的婚姻,她首先将自己的女儿嫁给了古扎尼的儿子,然后又要求对方父母把女儿嫁给自己的儿子席帕基尼。案件的起因可能是对方的儿子娶了她的女儿之后,她似乎又不愿意让自己的儿子娶对方的女儿了。于是对方家长提起诉讼,由于有证人证明宁马尔基卡和对方订立了婚约,所以她的儿子必须要娶对方的女儿。 吉尔苏案例 8 案件裁决:筛什筛什之女宁马尔基卡(女方的母亲) ,下

15、定决心并说:“以国王的名义,让古扎尼之子卢迪弥尔腊娶我女儿,旦古拉!”乌尔8兰马之子阿腊德和卢南那之子乌尔美斯起誓证明上述事实。卢迪弥尔腊娶了旦古拉。宁马尔基卡(亲家母) ,第二次下定决心并说:“以国王名义,让我的儿子席帕基尼娶古扎之女宁库格朱!”由于宁马尔基卡起誓所说为实,牧羊人席帕基尼娶了宁库格朱。提埃马赫塔是王家执法官。卢沙腊和乌尔伊什塔蓝是它的法官们。席马农城被毁之次年(舒辛 4 年) 。在吉尔苏案例 9 中,一个名字为卢提拉的父亲生前为女儿马安吉与筛什卡拉之子丁吉尔牟订立了婚约。可能父亲去世后,哥哥伊恁萨格萨格想包办妹妹马安吉的婚姻。但是由于伊恁萨格萨格无权改变父亲生前已订立的婚约,

16、所以他不得不放弃了安排妹妹马安吉的婚姻的权利。这个案例充分反映了古代两河流域女子在家庭里的从属地位,在家从父或从兄,出嫁以后从夫,夫死从子。 吉尔苏案例 9 案件裁决:筛什卡拉之子丁吉尔牟娶了卢提拉之女马安吉,卢提拉之子伊尼姆萨格萨格放弃(对女子)权利。 (原意为“扯平布料” )马安吉得到加盖印章的文件。筛什卡拉之妻达旮(婆婆)起誓证明上述事实。卢旮勒杜尔乌瑞之子阿图是王家执法官。阿马尔辛为王之年(阿马尔辛1 年) 。 从以上 9 个吉尔苏法律判决文书中我们可以发现婚约在法庭裁决婚姻纠纷过程中的重要性,它是婚姻关系建立与解除的一个法律依据。另外,婚约也是对于女子的人妻身份的一个法律认同,只有婚

17、约才可以保证女子在婚姻生活中的合法地位和权利。对于婚约的重要性,各法典也9做了具体的规定,法典条文如下: 乌尔那穆法典的第 10 和第条:“如果某人想要离弃一个(离过婚或丧偶)寡妇,他应该将半斤银钱称出(作为离婚费) 。如果在这个寡妇没有婚约泥板的情况下,他与之发生了关系(直译:躺在她大腿上) ,他可以不称给(她)银钱(作离弃费) ”。 埃什嫩那法典的第27 条:“如果一个人未有询问她的父母而娶了一个人之女,而且没有为她父母订立啤酒(婚宴)和婚约(没给彩礼) ,即使她在他的家居住了一年,她也不是(他的)妻子” 。 我们从两种婚姻关系建立的方式中可以看出,娶妻男子、娶妻男子的家长和女方家长都是婚

18、姻关系建立的直接参与者,而要嫁做人妇的女子对于自己的婚姻却没有任何的发言权。这表明苏美尔的女子在婚姻关系建立的过程中处于被动的地位,她只能服从父母对她的婚姻的选择和安排。 (三)法典对失效婚姻的结婚彩礼和嫁妆归属的规定 1.失效婚姻的结婚彩礼的归属 吉尔苏的法律文书没有提到男方家要向女方家赠送结婚彩礼这一程序,法庭在裁决婚姻纠纷时也没有涉及到婚约失效时双方彩礼和嫁妆的归属问题。但是同时期及以后的法典里有对结婚彩礼的相关规定,主要是针对失效婚姻的结婚彩礼的归属做出规定。根据对各法典条文的分析,主要有两种情况可以导致已经订立了婚约的婚姻失效:第一种情况是已收到了男方家送来的结婚彩礼的女方家长悔婚将

19、女儿另嫁他人;第二种情况是订立了婚约的男女双方中的某一方在婚前死亡。 10第一种情况:当岳父已经接受男方送来的结婚彩礼却又悔婚将女儿另嫁他人时,法典对结婚彩礼归属的规定如下: 乌尔那穆法典的第 15 条:“如果一个女婿已经【进入了他】岳父的家,但是后来, 【他】岳父【将其妻又许配给他的朋】友,他(岳父)应该加倍称还他(原女婿) 【送来】的彩礼” 。 李皮特伊什塔尔法典的第 29 条:“如果一个女婿进入了他岳父的家庭,并且给了(直译:“做了” )结婚聘礼,但是,后来(因朋友诋毁)他们将他从(家)中赶出并把他的(未婚)妻给予了他的朋友,他们应该把他带来的聘礼加倍偿还,他的那个朋友将不能娶该(未婚)

20、妻” 。 埃什嫩那法典第 27 条:“如果一个人向他的岳父家请求(他的新娘) ,但是他的岳父从他那谋得钱财(后) ,他却把其女给予(另一人) ,这个女儿的父亲应该退回给(未婚夫)二倍他所得的彩礼” 。 这三个法典的相关条文都表明,在一般情况下,如果一个男子想娶一个女子,他必须要送给女方家长一份结婚彩礼。关于结婚彩礼的具体数额在四个法典里都没有提到,这表明结婚彩礼的数量可能是不确定的。不同阶层的人可根据自己家产的不同情况给予女方家长不同数量的结婚彩礼。如果女方父亲已经接受了男方送来的结婚彩礼却又悔婚将女儿另嫁他人,根据法律规定,岳父要将男方送来的结婚彩礼加倍返回。 乌尔那穆法典和埃什嫩那法典的法典条文没有提到女方父亲悔婚的具体原因, 李皮特伊什塔尔法典则提到女方家长悔婚的原因是求婚男子的朋友诋毁了他,因而女方的父亲悔了婚。但该法典条文明确规定诋毁朋友的第三者不被允许娶他朋友要娶的女子。这三部法典对于已收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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