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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税收立法权的文件综述.doc

1、关于税收立法权的文件综述【摘要】税权一般认为税权包括税收立法权、税收征管权税收收益权等其他内容。其中税收立法权被认为是最重要的原创性的权力,是其他税权的渊源。目前我国省级地区享有丰富的税收征管权和收益权,但在税收立法权配置,特别是税权立法权是否应当分配给地方政府的问题上,学术界争论不休。下面我就这个问题对各家观点进行整理分析,并写下我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税收立法 税权配置 税收法定 一、税收立法权配置的基础理论 税权的分配是国家税权在国家机关之间的配置。税权在横向上分为独享制和共享制,在纵向上分为集权制和分散制。我国属于横向的共享制和纵向的集权制。在我国,横向共享制中,政府相关部分享有大部

2、分立法权。在纵向的集权制中,税收立法权由中央高度集中,这是违背了税收法定主义的原则的,各地发展由此产生矛盾和混乱。 著名法学家凯尔森曾说过,集权与分权的程度是以法律秩序里中央规范与地方规范的多少与轻重的相对比例而定,全部的集权与全部的分权只是理想的两极。因为法律社会里有一个集权的最低限度与一个分权的最高限度,只有在限度内,国家才不致有瓦解的危险。 。 白彦峰的观点有点不同。他认为中国的税权划分违背法理,产生了一种“税权划分悖论” 。具体来说就是税收立法权过多集中与税收收益权过度分散之间的悖论。他主张中央完全可以利用自己作为制度变迁主导者的有利地位,将主要税种、大额税种控制在自己手中,同时由自己

3、制定中央税和主要地方税的基本政策和主要法规。然后将部分次要的税种的立法权交由地方政府行使。这样的说法也不无道理。 鲁篱同样主张可以将部分税收立法权下放给地方政府。她从社会现实入手认为我国现行税收立法采用授权立法制,但是真正经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通过的税法寥寥无几。反而由政府相关部门颁布大量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她提出应当对我国的现行的税收立法进行重构。 我认为税收立法权高度集中于中央虽然严格遵循了税收法定主义的原则,但是明显不符合我国现在的社会现实,因为不同阶层对于社会公共产品的需求是不同的。这个可能涉及到法律与社会现实的冲突和矛盾。最重要的是要找到一个合适的度。 二、赋予地方税收立法权的可

4、行性分析 将一部分中央立法权让渡给地方税收立法权是不是有可能,以及通过什么样的方式来对税收立法权之间划分,怎么才能找到中央税收立法权与地方税收立法权之间的最恰当的度,有很多青年学者都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白彦峰反对将赋予地方必要税收立法权的改革注入过多的政治内涵,他认为在我国这样的单一制国家中赋予地方一定的税收立法权只是税制运行和完善过程中的技术型要求。他把税收立法权可分成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立法权,主要为创设、废除法律法规;第二层次是对税收法律法规的系统性落实和解释;第三层次是对税收法律法规在既定框架内的具体调整。将税收立法权区分中央税、共享税、全国统一实行的地方税和零星地方税三种,其中中央税

5、共享税和地方主要税种的立法权的第二三层次,及零星地方税的第一层次这三项可以下放给地方。 王诚尧认为在不影响中央税收稳定的情况下可以将税收立法权下放给地方政府。具体来说,对已在全国统一开征对宏观经济有较大影响的地方税种,包括制定税种的基本法律法规及其实施细则。对已在全国统一开征区域性特征比较明显的地方税种如房地产税等可由中央制定税种的基本法律规范地方权制定该基本法律规范的实施细则、办法并授予地方税法解释权、税目税率调整权税收减免权和加征权等。在不影响中央宏观调控职能发挥和他地区经济发展的前提下允许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根据实际需要自行立法.开征区域性的地方税种。该自行立法的税种基本法规应先报

6、经国务院审查批准才可实施并应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侯云波则提出我国税收立法权的划分, 应建立起以中央立法为主!省级立法为辅, 两极立法相辅相成的立法格局. 税收立法权纵向划分的核心问题, 是对地方税税种的立法权应否下放的问题“答案应是肯定的。一是赋予地方适度的税收立法权, 有利于促使地方因地制宜地积极箱子某些税收政策措施, 挖掘税潜力, 改善财政状况, 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也有助于中央主管部门集中精力, 管好大政方针。二是赋予地方适度的税收立法权是有效地实现地方政府职能的必要条件。三是适度分权有利于增强税收法律的适应性,国家立法的地位!效力和形式高, 规范性!权威性强, 但立法程序相对复杂,

7、立法周期较长, 对形势变化的适应性较低“而授权立法的地位!效力和形式较低, 规范性!权威性较弱, 稳定性差, 但立法针对性强,具有较大的弹性和灵活性.税收立法的这两种形式是相辅相成的“就目前我国法治建设的总体情况看, 税收立法应以立法机关立法为核心, 授权立法为辅助, 尽量避免税收立法的低层次化。 三、总结 我认为:适当下放地方税立法权, 有现实的历史基础适当下放地方税立法 权, 有利于理顺中央、地方收入分酉己关系适当下放地方税立法权,有利于规范财税秋序适当下放地方税立法权, 有利于更好地发挥地方悦调控经济的职能这一问题的存在己严重影响了地方因地制宜配置资源、安排收支及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和效果

8、, 适当授予地方部分税收立法权已成为我国税权格局重构和税制结构调整的必然选择。 合理划分税收立法权限,在统一税政的前提下,适当下放税收管理权事关重大,应当建立健全相关的税收法律制度对其进行规范,以保证其规范有序地得以实施。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中央与地方税收权限的划分,采用中央集权并有效实施宏观调控前提下的适度分权模式。 参考文献: 1 白彦峰.单一制国家赋予地方税收立法权的可行性分析J.行政论坛,2008. 2王城尧.适当下放地方税立法权 完善税收立法体制J.税收法制,2009. 3鲁篱.税收法律主义初探-兼评我国税搜授权立法不足J.财经科学,2000. 4安晶秋.关于我国税收授权立法制度的法律思考J.税法理论与实务,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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