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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的刑罚研究.doc

1、危险驾驶罪的刑罚研究摘 要 危险驾驶罪是 2011 年 2 月 25 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新增的罪名。 刑法第 133 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其第二款为:“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对于一个刚设立的罪名,实践上是一片空白的情形下,如何对它进行适用,是当务之急。危险驾驶罪是把原来的两种行政处罚的行为规制为犯罪行为,之所以把行政处罚上升为刑事处罚,比较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两者的关系,在遏制交通事故多发的作用方面,刑事处罚具有明显的优势。 关键词 危险驾驶罪 刑事处罚

2、 行政处罚 作者简介:陈京东,法律硕士,宁都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温东明,法学硕士,宁都县人民检察院反渎局,研究方向:诉讼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2-027-02 一、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的比较 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都是一种法律调整手段,各有特长并不存在孰优孰劣的问题,只有针对某种具体问题的时候,才能反出映各自的优缺点。他们有以着以下的区别: 首先,他们的权利性质不同。刑事处罚是一种司法权,是司法机关在行使审判权利和监督法律实施时的权利,它有一套严格的程序来规范它们运行,公正是它的生命线,而行政处罚是一种行政权利,存在层次性,强调行政目

3、标和效率,是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管理活动中的权利。 其次,它们的功能不同。刑法不仅要打击犯罪,同时还需保障人权,因此,刑法必须明确规定哪些是犯罪行为及其刑罚,一是限制国家刑罚权的发动,二是限制国家司法机关只能根据刑法的规定对违反刑法的人进行处罚。而行政处罚,指依各级行政机关,对违反相关行政法律、法规,而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实施的行政制裁。最主要的功能是使整个社会有序的运行。 最后,刑事处罚更具严厉性和最后手段性。目前,中国的行政处罚主要是以罚款为主,兼以人身罚和资格罚,主要是行政拘留和吊销职业资格等,而刑事处罚采取的最严厉的强制措施,因为刑法禁止的是社会危害性最严重的犯罪行为,此外刑法除了采取剥夺

4、犯罪分子的财产权和政治权利等措施外,还可以对犯罪分子处以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这种惩罚使人感到恐惧,从而不敢轻易触犯刑法。正因为刑事处罚是一种以恶制恶的手段,用其不当,很容易被滥用。因此,只有在其它法律不足以抑制某种社会危害行为时,才能动用刑法。 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的区分并不是绝对的,相反它们之间有着天然的联系,在某种情况下,它们之间只是一种量的区别,例如刑法中规定的数额犯,这些罪名要成立必须达到一定的数额标准,如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该罪就要求销售金额达到五万元以上,没有达到这个标准,一般采取行政处罚的方式。 二、采取刑事处罚应对危险驾驶的优势 前面已经提到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无法单纯来

5、比较孰优孰劣,那么为何说刑事处罚在遏制交通事故方面具有优势呢?具体有以下方面: 首先,刑事处罚更具威慑功能。威慑功能以称威吓功能, “是指一个人因恐惧刑罚制裁而不敢实施犯罪行为。 ” 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都具有惩罚性,但是行政处罚的力度显然比刑事处罚差得多,特别是对行为人产生的心理影响,两者是不可相提并论的。事实上我国的交通立法是相当完备的,对前面列举的多种危险驾驶行为都严厉禁止。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21 条就规定驾驶人行驶前的检查义务,尤其是对机动车的安全性能方面要求进行认真检查;第 22 条第 1 款规定机了驾驶人应当遵守交通法规,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第 2 款规定驾驶员如出现

6、了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情形,则不得驾驶,如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疾病,或者过度疲劳。该法还规定了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并且禁止擅自改装、拼装机动车辆,这说明我国对上路行驶的机动车要求是相当严格的。此外,该法不仅规定了不得无证驾驶,而且规还定了只能驾驶与驾照等级相应的机动车。第 42 和43 条还分别规定了不得超速和不得超车的情形,并且强调当遇到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必须减速行驶。 总而言之,我国的交通行政立法对各种危险驾驶行为都明文禁止,但是这些行政处罚措施对行为人根本无法产生威慑作用。 其次,刑事处罚具有安抚功效。通过国家对犯罪分子执行刑罚,在一定

7、程度上能够满足被害人及其家属的强烈报复愿望,同时也可以缓和社会其他成员的激愤情绪。行政处罚的刑事处罚都有事后介入的特性,但是行政处罚的力度所带来的安抚作用是无法满足公众的情感需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行政处罚:违反该法律的处罚种类主要有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非机动车人员违反有关道路交通方面的法律和法规,一般处以警告或者五元到五十元罚款;机动车如果违反了有关道路交通方面的法律和法规,一般处以警告或者二十元到二百元罚款;酒后驾驶机动车一般是暂扣驾照一到三个月,醉酒驾驶暂扣三到六个月驾照,当然前者还要罚款二百到五百的罚款,后者罚款五百到二千元还要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8、。如果是营运车,酒后驾驶也只是暂扣三个月驾照和五百元的罚款,醉酒驾驶一般是十五日以下拘留、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照和二千元罚款。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饮酒驾驶只是暂扣三个月以下的驾驶证和五百元以下的罚款,醉酒驾驶也不过是十五日以下的行政拘留和 2000 元以下的罚款。一些较为富裕的家庭以及一些为企业和公司开车的司机,凭着自己的经济实力,对于这样的处罚根本不在乎是一会事,这样的行政处罚连肇事者自己都不当一回事,对被害人的安抚功效更是无从谈起。 从现在社会经济发展状况来看,能够买得起车的大多是经济条件较好的群体,几十元到几百元的行政处罚,对于一些“富二代” 、 “暴发户”来说无异于九牛一毛。如果出了交

9、通事故,只是简单罚一些款,对被害人进行一些赔偿,往往会给人以以钱买刑的感觉,特别是在当下社会转型矛盾凸现时期,更容易加剧民众对法律的不信任感,在某种意义上可能会引发某种社会危机。 最后,刑事处罚还要肇事者付出一些资格的代价。我国现在的很多公务员招考就有规定,受过刑事处罚的人是没有报考资格的,更不用说从事公务员工公作。如果本身是公务员,则有面临开除公职之虞。 三、处罚危险犯的依据 一种行为要把它规定为犯罪并科以刑罪,该行为则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或标准,即须满足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四个要件中最重要的是犯罪的客观方面,无犯罪行为不可能有犯罪,这同时也把思想犯排除在犯罪之外,因为该行为不可能会侵犯法益。

10、所谓法益,即刑法所保护的利益,我国刑法第 13 条对于犯罪作了如下定义“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家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该受刑法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从该定义可以看出,犯罪是一种危害社会的行为,并且该行为必须产生危害结果,而危害结果既包括实害结果也包括危险结果。危险驾驶罪虽然没有造成实害结果,但它仍具有社会危害性。 一直以来,人们都习惯实害犯在认定犯罪中基础地位,

11、大部分罪名的既遂标准都是以出现法定的危害结果作为标准,而以危险状态出现为既遂标准的罪名在刑法中占的比例却比较少,在刑法修正案(七)中,危险犯数量为数不多。但是随着社会生产力的飞速提升,高科技手段越来越多地在社会生活中运用,使得社会危险性因素大量增加,如网络犯罪、走私贩毒、恐怖袭击、环境污染、核威胁等,面对这些危险,各国都相应调整了自己的刑法,在刑法中增加了危险犯立法,如爆炸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等,这些罪在古代是根本不存在的,只有在现代社会中才有。刑法修正案(八)又新增了一个危险驾驶罪,正如法国学者所言:“在风险社会的刑法中恰好相反,危险犯才处于刑法的中心地位。

12、 ”“在现代立法中,危险性犯罪的数量总是在增加。 ” 从各国增设危险犯的趋势表明,在我国刑法中增设危险驾驶罪是社会发展的一种潮流,深层次体现了刑法的社会防卫功能,人们发明了汽车,却把自己葬送在车轮底下,这是一个悖论,但在现实中却在不断地发生,要跳出这种逻辑怪圈,这就不得不提醒人们,你在开车的时候,必须尽高度的注意义务,务必遵守法律法规,因为你从事行为,本身就很具危险性,一不小心,不但葬送了别人,也葬送了你自己。既然机动车驾驶是一种高度注意义务,而你却在驾车嬉戏或者醉酒驾驶,这当然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注释: 杨春洗,杨敦先,郭自力主编.中国刑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 年版.第 135 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21、22、42、43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88-91 条。 薛晓源,刘国良.法治时代的危险、风险与和谐一德国著名法学家、波恩大学法学院院长乌.金德霍伊泽尔教授访谈录;高巍.论危险犯的未遂.法学评论.2010(1).第 114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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