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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保险兼业代理制度的完善与发展.doc

1、我国保险兼业代理制度的完善与发展提要 随着我国保险市场的发展,兼业代理市场相应出现一些新的问题,包括违规经营、无序竞争、哄抬手续费和扩张过快等。造成上述问题的原因是行业优势和国家信用的滥用、入行门槛低以及监管不足等。现阶段应加强监管和兼业代理机构专业化建设及转变,以解决上述问题,并促进兼业代理市场和保险市场的整体健康有序发展。 关键词:兼业代理;无序竞争;专业化建设;灵活立法 中图分类号:F84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3 年 11 月 21 日 引言 自 1996 年开始实施专业代理人、兼业代理人和个人代理人相结合的保险代理制度至今,兼业代理制度在我国发展已逾 16 年。2012 年

2、兼业代理的保费收入达到 12,757.74 亿元,占全国总保费收入的 82.4%1,兼业代理已经成为了我国保险销售的主要渠道。但是,目前我国的保险兼业代理制度在发展的过程中还存在着一系列问题,如何解决这些问题,促进兼业代理制度的完善与发展,对我国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我国保险兼业代理发展现状 20012013 年,我国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数量整体增长 141,823 家,平均每年增加 12,893 家。从行业分布情况看,兼业代理保费收入仍主要集中在银行、邮政、车商三类,其保费收入加总后在历年的总保费收入占比中都保持在 70%以上。银保业务的飞速增长则是过去 5 年兼业代理市场份额增

3、长的主要原因。银行代理自 1996 年起步,在 2004 年保费收入占兼业代理保费收入 60.12%,此后三年一直保持在 62%63%,在 2008年激增至 70.21%。2008 年至 2012 年的保费收入占比虽有小幅回落,但仍稳定保持在 65%上下。 二、我国保险兼业代理存在的问题 我国保险兼业代理存在的问题包括:违规经营、无序竞争及哄抬手续费。所谓“违规经营” ,即非法保险兼业代理人在未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情况下违规经营,以逃避监管机构的监管。未取得合法代理资格的非法兼业代理机构往往以低成本和低手续费抢占市场,造成“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扰乱保险市场秩序。 无序竞争分为委托无序和代理

4、行为无序两种。所谓委托无序,是指兼业代理合作双方在选择行为上的随意性。委托无序行为意味着代理关系缺乏有效评估。目前,在我国的兼业代理市场上,保险公司倾向于选择员工队伍庞大、网点资源丰富和客户群广泛的银邮机构作为代理方,以规模作为量化代理方的指标;兼业代理机构则以手续费的高低而非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资信程度作为衡量保险公司、选择被代理方的主要标准。 代理行为的无序则体现了更大的危害性。所谓代理行为的无序,是指兼业代理人为获得更高的手续费,有选择地向客户推销保险产品。代理行为无序容易滋生“微观垄断” ,也就是通常说的“强制投保” ,即兼业代理机构强制客户投保具体的险种或指定保险公司,如在城市,人们

5、在办理住房按揭贷款、汽车消费贷款时很难自己选择保险;在农村,一些保险公司因开办“贷款人人身意外险” 、 “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等业务与农村金融信贷机构结盟,农民申贷时有可能被强制投保。 “强制投保”在很大程度上带有行政性特征,但迄今仍在运转。 任何一种形式的垄断都会造成市场秩序混乱、市场效率低下、消费者权益受损。较之于一些显而易见的行业垄断,这种某银行与某保险公司之间、某银行业务与某保险业务之间,甚至网点之间的一对一的“微观垄断”更具隐蔽性,更花样繁多,同时也更容易被监管部门所忽略。 代理行为的无序带来的最大问题是欺诈误导现象。为获得更高的手续费,兼业代理人倾向于对手续费高的保险产品进行重点销售

6、,如车商推荐手续费更高的保险公司的车险保单,银行理财专柜选择性推荐奖励比例高的险种。激烈的竞争下,选择性的销售仍不能满足业务量的需要,便出现了兼业代理人采用误导性甚至欺诈性的手段销售,也就是所谓的“欺诈误导” 。2003 年、2008 年及 2011 年连续的寿险行业退保潮,其根本原因都是在宣传时的欺诈误导。代理行为的无序会伤害兼业代理机构和保险公司的声誉和信誉,最终结果是损害客户的利益。 所谓哄抬手续费,是兼业代理机构倚靠自身优势向保险公司索要不合法的、过高的手续费,最终导致形成商业贿赂。哄抬手续费是手续费恶性博弈的结果。20012008 年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手续费收入一直是保险行业收入之首

7、,而专业保险代理机构自 2001 年大规模准入,直到2008 年才第一次盈利。 兼业代理成为保险销售的主要盈利渠道,与其作为保险市场专业分工的产物诞生不无关系。在保险业粗放式增长期,兼业代理为保险公司提供了一个便捷的代收付渠道,还在当时创造了保费收入超前增长效应;现在保险市场上保险公司的进入和退出机制已经基本完备,市场竞争基本形成,保险业已经进入了集约型增长阶段,依靠兼业代理机构网点众多的销售手段已经不能满足保险市场销售专业化的需要。 保险本身是专业性很强的行业,承保、理赔、核保、精算、销售等各个环节都十分严谨,要求从业人员对数学、医学、工业、法律、金融等方面知识的融会贯通,而兼业代理机构的从

8、业人员在专业知识上存在着严重的欠缺。银邮员工在金融知识素养上属兼业代理机构之首,但对于相关保险原理等专业知识的了解,远不能满足保险代理业务发展的需要,其他兼业代理机构则更次之。 上述原因导致目前兼业代理机构的主要功能还是销售环节的代收付,兼业代理在专业性上的滞后,不符合保险业专业化进步的要求,面对经济环境的发展变化已经不能适应。不仅如此,基数庞大且全国每年仍在续约 1,000 家增长的兼业代理机构,还挤压了专业保险中介机构的生存空间,挤占了专业中介机构的市场份额,阻碍了我国保险中介体制的顺利转型。 专业保险中介机构目前还在初步发展阶段,其专业功能的充分体现和社会各界对其的认同都仍需继续经过一定

9、时期的培育。兼业代理人不按牌理“出牌” ,专业保险中介生存就会受到严重威胁,并由此带来市场行为的扭曲。 专业中介机构数量和市场份额的不足,既造成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地位的失衡,投保人的利益得不到很好的保护,也使得专业中介机构的市场功能不能发挥,减慢整个保险市场专业化的速度。 三、完善我国保险兼业代理制度的建议 基于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利益、维护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的立场,以下是有一定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对策建议: 第一,增加兼业代理保险产品性价比,收紧兼业代理机构审批,鼓励优质的兼业代理机构向专业化组织过渡。笔者认为,就我国目前的保险业发展状况,不适宜过分发展兼业代理机构。我国的保险市场上已经充斥了太

10、多的兼业代理机构,以目前 14 万余家的基数,若仍保持年均 1万余家的增长速度,对于目前保险市场来说并不必要且不健康。兼业代理市场的无序竞争已经影响了专业保险中介机构的发展和保险市场的整体可持续发展,在吞食市场的同时也把握了保险公司的命脉,使得本应作为专业分工产物的兼业代理机构不仅无益于细化分工,反而减慢整个保险市场专业化的速度。 面对目前的状况,一方面保险公司应当同时努力增加保险产品的性价比,增加自己在兼业代理渠道方面的话语权,以多样化的产品吸引兼业代理机构并作为手续费谈判的筹码,从源头抑制手续费的哄抬;另一方面监管机构同时应当逐步收紧兼业代理机构的审批,并鼓励优质的兼业代理机构向专业化组织

11、过渡,如成为集团下属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在专业代理领域开展业务,参与专业中介市场的建设和竞争。这样既可以引导代理机构正确利用行业优势和国家信用等进行保险产品销售,又可逐步控制并减少市场上兼业代理机构的数量,提高兼业代理机构的整体质量。 第二,加强兼业代理机构内部的保险专业化建设管理,利用兼业代理机构加快全民保险意识普及。兼业代理市场无序竞争中的欺诈误导行为对在全社会树立保险意识有恶劣的影响。笔者认为,保险监督机构应首先加强对理财型保险产品保障功能的监管,第一强调其保障作用,第二才是理财功能,从而不失保险“一人为众,众人为一”的最根本思想;兼业代理机构以“理财”名义向客户推销保险产品的时候,要从

12、维护自身信誉的角度增强保险专业化培训,对保险产品要了解并向客户强调保险产品的保障功能;同时进行基本保险知识的普及,使客户更容易、更方便地接受有关保险的知识。此举在提高客户对保险认知程度的同时也能减少行业优势和国家信用的滥用。其次,继续提高兼业代理机构的保险代理人持证率,或推出符合兼业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保险专业程度要求的兼业代理机构保险代理从业资格考试,以保证兼业代理机构提供服务的专业性,解决兼业代理机构设立“门槛低”带来的过度不专业问题。 另外,作为委托人的保险公司也要加强对兼业代理机构在专业化方面的系统管理,帮助并监督兼业代理机构的专业化建设以维护自身信誉,而不能放任甚至怂恿兼业代理机构的虚假

13、宣传及欺诈误导行为。保监会在处罚出现此类行为的兼业代理机构时,可考虑一并处罚保险公司的监督失职。 在兼业代理机构树立保险专业化建设意识,既能保护投保人的利益,又维护了保险行业的信誉和形象,也能加快全民保险意识普及的速度,对促进保险业的发展进步有重要意义。 第三,加强监管体系建设,灵活立法,发掘行业协会的作用。兼业代理机构网点众多,而保监局只有 31 家,鱼多网小,难免疏漏。要加强对兼业代理机构的监管,一方面应该从源头保险公司加以监管,明确并强调保险公司对兼业代理机构协作监管范围,从而最大限度地杜绝保险公司为了争夺兼业代理机构网点而放弃协助监管、放任兼业代理机构账目不清甚至拖低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等

14、问题;另一方面对兼业代理机构严格准入,从进入市场开始强化监管,从而减少“监管真空”和监管不足的出现。 另外,行业协会在兼业代理领域发挥的作用甚小。保险行业协会在全国各个省市自治区都有分支机构,但按照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规定(讨论稿) ,除了代为登记 B 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保险业务监管费缴纳,并未被发掘出其更深层次协助行业监督,加强兼业机构自律的功能。国外的保险行业协会往往不允许兼业代理机构加入,是因为其市场以专业中介为主,兼业代理市场份额很小,因此对兼业代理的监管相对宽松;而我国相反,专业中介市场份额很小,兼业代理机构市场份额很大,因此保险行业协会可以考虑将兼业代理机构纳入行业自律体系,从行

15、业自律的角度对兼业代理机构进行约束和监管。 四、结论 本文以过去 9 年的数据为主要依据,就兼业代理的发展现状进行了分析。就目前兼业代理存在行业优势和国家信用的滥用、入行门槛低和监管不足等问题,笔者认为保险中介最终的发展方向是专业代理为主,兼业代理为辅,提出加强兼业代理机构专业化建设和发掘行业协会在兼业代理方面的辅助监管作用等观点。本文的局限性是没有借鉴国际经验,这是因为除了英国具有“兼业代理人”特色制度,其他国家的兼业代理或者处于中介市场次要地位,市场份额很低,或者采取混业经营方式进行代理笔者认为,后者是兼业代理问题未来的研究讨论方向。 主要参考文献: 1中国保监会.中国保险中介市场发展报告

16、(2005).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6. 2中国保监会.2005 年至 2012 年中国保险中介市场发展报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07.2.1. 3邓成明等.中外保险法律制度比较研究.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2. 4刘东姣.保险中介制度研究.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0. 5唐运祥.保险中介概论.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 6王君.北京邮政代理保险业务发展研究.北京邮政大学硕士论文,2006. 7马冲,李兰兰.浅析保险兼业代理市场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河北金融,2008.3. 8唐金龙.发展与规范我国保险兼业代理之研究.上海保险,2006.2. 9居苏生,盛薇薇.从保险兼业代理谈保险公司的商业贿赂行为.工商行政管理,2001.11. 10曲哲涵.警惕银保合作中的“微观垄断”.人民日报,2009.3.16. 11潘印安,徐放.创新发展兼业代理连锁经营模式.中国保险报,2008.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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