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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特币的法律监管.doc

1、比特币的法律监管摘 要 2013 年雅安大地震之后,壹基金这一慈善基金会在国内宣布接受比特币的捐赠,并建立相关捐赠通道,让这一网络虚拟货币在中国正在逐渐变得街知巷闻,并在 11 月份借中国“大妈”之手变成最流行的投资手段。然而伴随着比特币的火爆,比特币的市场地位以及相关的法律监管就越来越有探讨的必要。 关键词 比特币 法律监管 金融法 作者简介:赵世明,上海大学 2011 级法律硕士,研究方向:国际经济法。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2-208-02 一、比特币的由来 从各种商品中分离出来特定并固定地充当一般等价物的商品,就是货币。货币

2、是用作交易媒介、贮藏价值和计量手段的特定工具,是专门在物资与物资、物资与服务之间进行交换时充当特殊等价物的商品。它不仅包括现行流通中的货币,还包括当前已经停止流通但合法的通货,同样还包括各种在金融机构中的储蓄存款。在现代经济领域内,货币的领域只有相当小的部分以实体通货方式显示,即实际应用的纸币或硬币。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美国经济学家弗里德曼认为货币数量论并不是关于产量、货币收入或物价水平的理论,而是货币需求的理论,即货币需求是由何种因素决定的理论。因此,弗里德曼对货币数量论的重新表述就是从货币需求的角度来切入分析的。弗里德曼将货币看作是资产在现实流通中的一种特殊形式,用消费者的需求和选择理论来分

3、析人们对货币的需求。以弗里德曼的观点看来,太平洋小岛雅浦岛居民用一种被称为费(Fei)的石币上作记号的方式来流通交易并构建基础货币体系,与各国央行将黄金储备账单从一个金库移到另一个金库,本质并无不同。由此,弗里德曼设计了一个超越以往观念的构想,他构思了一个智能机械自动化设施,可以按预先设定的程序来测量货币存量并自动发行货币,从而避免各国央行(尤其是某些政府信用低的国家)毫无限制的开动他们的印钞机,用全新的计算机软硬件技术来建立比国家信用更可靠的货币体系。 为了实现这一天才设想,如何制造出不可滥发的、高信用的货币,就成为摆在世界级计算机程序员们面前的难题。他们从 20 世纪 80 年代开始,一些

4、先驱者就在计算机领域的密码学、传输学、底层协议与硬件基础学中进行探讨,试图解决这一难题,实现这个伟大的构想。其中,重复支付是设计电子货币时首当其冲必须解决的核心问题。因为电子货币仅仅只是保存在电脑硬盘或 U 盘等这个数据储存媒介上的一小段数据,任何的拥有者和使用者完全可以轻易地进行复制粘贴,像一个魔术师一样将每一份的电子货币复制成千上万次来使用。基于此,设想的一种解决方案是建立一个惟一的中央统一管理机构,把当前的所有交易信息汇总成实时总账,并及时的反馈到电子货币的接收人来阻止人们进行重复支付。 直至 2008 年 11 月 1 日,一位自称来自日本的电脑极客(geek) ,在一个匿名的密码学邮

5、件讨论论坛组中用名为中本聪(Satoshi Nakamoto) 的笔名发表了比特币:一种 P2P 的现金支付系统一文,阐述了他对电子货币的新构想,从而解决了这个困扰密码学多年的困难。中本聪希望所有的公众能够以电子数据信息交换的方式安全地交易,而杜绝第三方机构的无端参与,从而避免第三方的盲目干涉而失去相应的公信力。2009 年,他为该系统建立了一个开放源代码项目(open source project) ,正式宣告了比特币的诞生。比特币基于互联网上早已流行的 P2P(peer to peer,即点到点的传播技术,迅雷、BT、电驴等电脑软件皆是基于此技术开发)技术为基础来构建一个完整的系统实时通信

6、以及支付,用分布在整个通信网络中的各个节点的分布式统一数据库来记录货币的实时交易,并使用密码学的破译与编码过程来确保电子货币流通过程的安全性,即使是性能强大的超级计算机,也很难破译这些密码。P2P 技术的去中心化特征与实时交互可以确保无法通过大量复制粘贴的方式来人为地操控泛滥发行比特币,同时保证了每一个比特币的来源可追溯可调查。这样就就杜绝了流通中的通货膨胀,并建立了一套相当高的比特币安全体系,不易被盗和丢失。 目前,获得比特币的途径有三种。第一种是建立一个可以收取比特币的购物网站或相应平台,自己作为卖家以此方法出售物品来收取买家支付的相应单位价值的比特币。第二种是作为买家在各大国内外的比特币

7、交易平台上用当前国家发行的法定货币从他人手中购买。第三种则是俗称“挖矿”的方法。即自己先使用当前政府发行的流通货币去购买相应的电脑硬件设备,自己按照最初级的比特币生产方式来生产,即在设备上下载安装并运行一个比特币官方客户端,注册一个自己的私人钱包,下载一个“挖矿”程序,就可以开始类似于挖金子的矿工生活了。基于比特币系统的算法计算,比特币系统的总供给货币量最多只有 2100 万个,并且单位时间的产量将持续减少,直到 2140 年左右,最后一枚比特币将会被“开采”出来,比特币的产量达到最终的极值。 二、比特币的市场地位 我们来对比当前全球几大国家对比特币的态度,分析当前比特币的市场地位。 德国:2

8、013 年 8 月 19 日,德国政府官方在当日正式公布了消息:宣布在德国全境内承认比特币的合法“货币”地位,比特币可作为正式的流通货币使用,并能用于官方的政府税收缴纳。德国也正式成为了全球首个对比特币发声并持积极态度的国家。德国财政部已认可比特币为一种“货币单位”并能当成一种特殊的“私有资产” ,这也就同样意味着基于比特币的所有商业活动盈利都将按照普通货物的流通购买标准来征收税款。德国比特公司(Bitcoin Deutschland)成为了世界上首个与银行打通货币流通标准并纳入金融体系比特币交易的公司,该公司经营所有的比特币与原货币的兑换业务。 加拿大:“世界首台”基于比特币交易系统而能实时

9、进行自动取款机在 10 月 29 日在加拿大温哥华正式启用,该 ATM 用来办理比特币与加拿大元的机器自动兑换,该消息传开之后迅速迎来排队办理业务的人群。该 ATM 是由美国的一家机器货币公司设计制造,并有一位名为米切尔德米特的普通公民所有,他讲这台 ATM 安置在一家咖啡屋外来提供比特币的交换业务。提款机的主人称,他在数年前开始接触比特币,并在今年产生了提供自动取款机服务的想法,然后与另外两名高中同学合伙成立了一家比特币交易公司。德米特和同伴都认为比特币提款机是商机,因为此前“没有比特币自动提款机,大家都是在网站上进行交易” 。 美国:德克萨斯州一联邦法官阿莫斯?马赞特(Amos Mazza

10、nt)在一起涉及到比特币的诉讼判决书中指出:“比特币可以作为金钱使用,可以用来购买商品或服务以及支付个人生活开支。但是比特币的局限性在于它只能用在接受它的人们之间而不能任意扩大范围。然而,比特币也能兑换美元、加元、英镑、欧元等普通货币,所以比特币应该认为是一种货币。 ”我们知道美国是判例法国家,先前的法律判决对后面的案件的判决相当于一个立法的作用,我们由此可以推出美国国内至少在司法界是承认了比特币的合法地位的。另外,11 月 18 日美参议院举行了一场关于比特币的听证会,讨论比特币及其他虚拟货币的法律地位。美国司法部和美国证交会的代表称,比特币是一种合法的金融工具。 泰国:泰国央行认为使用比特

11、币属于非法交易,必须暂停比特币业务。 中国:12 月 5 日下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这五部委联合下发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一官方通知,正式公开中国当前的态度:暂不支持比特币,不认可比特币的合法货币地位的态度。通知中强调比特币不是由货币当局(中国人民银行)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从性质上看,比特币仅仅是一种特定地虚拟电子数据,不具有与货币相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替代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但是,比特币交易作为一种在互联网上的某种商品而自愿进行买卖的行为,普通民众在自担风险的前

12、提下拥有参与的自由。 三、比特币的法律监管 上文提到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中明确指出,现阶段,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以比特币为产品或为相关的交易服务收费定价,不得参与买卖或作为庄家提供比特币交易平台,不得承保与比特币相关的各种贸易风险的保险业务或者将比特币本身的价值波动纳入保险责任范围,不得直接或间接为客户提供所有与比特币相关的服务,包括:为客户提供比特币登记、交易、结算、清算等服务;接受比特币或以比特币作为支付结算工具;开展比特币与人民币及外币的兑换服务;开展比特币的储存、托管、抵押等业务;发行与比特币相关的金融产品;将比特币作为信托、基金等投资的投资标的等。 该通知虽然暂不认可比特币

13、的法定货币地位,但是并未想泰国政府那样认定比特币交易是非法交易,并未将比特币一棒子打死。给比特币留了一个普通民众有参与的自由。这也是符合法理学上的逻辑的,即使比特币不能作为一种获得中央人民银行认可的法定货币,但是它同样是一种有价值的物,能作为一种有价值的物品在某个特定的范围内起到交换凭证的作用。民法中学过,要成为“物” ,必须具有以下几个特性:(1)物应该具有非人格行。上文中提到,比特币从本质上来说,只是一段储存在计算机的硬件媒介上的一段代码数据,所以,比特币具有非人格性。 (2)物须人力所能支配。比特币是一种公众利用计算机软件所计算得来的一种物,自然是人力所能支配的。 (3)物须独立为一体,

14、能满足社会生活的需求。比特币即使是一段数据代码,同样是独立于其他物品而存在,并且能在而且已经在大众生活中流通使用数年之久。 (4)物应该是有体物。 比特币作为一种数据代码,人们能看到代码本身,触摸到其载体,是一种广义上的有体物,同时也符合人类智慧劳动的定义。综上,笔者认为,比特币完全符合民法意义上的物的定义。那么, 物权法第二条中规定,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因此,我国的民法已经赋予了比特币其相应价值,比特币至少是一种值得民法保护的物,具有保护比特币的意义。 笔者希望,当前比特币的法律地位应该尽可能快的立法明确。无论是作为一种合法的法定货币还是仅仅作为一种投资工具,都应该尽快的以法律手段来明确。因为当前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已经远远超过了人们的想象,同时越来越多的其他虚拟货币在日常生活中开始发挥相应的流通作用,否则法律则要失去调整人们相互间关系的作用了。 注释: http:/ http:/ http:/ http:/ 20131205153156832222251_.html. 参考文献: 1弗里德曼.货币数量说的重新表述.1956. 2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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