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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理的角度解读“保护的责任”与不干涉原则.doc

1、从法理的角度解读“保护的责任”与不干涉原则摘要:随着国际社会的发展,新事物新矛盾的产生,国际法也在不断修订不断进步,以便更好地解释新现象,解决新问题。关于保护人权的“人道主义干涉”理论和“保护的责任”的理论应运而生,国际法上对“保护的责任”的合理性也进行了激烈的讨论,对可能出现的“保护的责任”与不干涉原则的冲突的论证也在进行,已经达成了最低限度的一致,即主权不再是绝对的,而是有界限的。 关键词:保护的责任 不干涉原则 人道主义干涉 国际法 “保护的责任”作为一个新近才发展起来的理论,其合理性与合法性还处在论证阶段,国际法上也还尚未形成一定的国际习惯,只有联合国陆续所颁布的法律文件对其做出了一些

2、规定。 “保护的责任”实质的问题就是人道主义援助的问题1,但它与传统的不干涉原则产生了一定的对立,不干涉内政原则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单独地看两者,都有令人信服的法律举出,但两者对比之后却会衍生出一些容易混淆的问题。不论有何争论,最低限度的一致已经达成。 一、 “保护的责任”的提出及后续法律文件 20 世界 90 年代非洲社会发生了惨绝人寰的大屠杀,全世界为之震惊。鉴于非洲社会出现的恶劣行为,前苏丹外交部长弗朗西斯-登在 1995 年所写的主权的边界里首先提出了“作为责任的主权”的观点,随后在其主编的作为责任的主权:非洲的冲突治理一书中系统阐述了主权作为一种责任的思想,即国家政府有义务保障国

3、民最低水准的安全和社会福祉,对本国国民和国际社会均负有责任。一国在行使主权时,除了享有某些国际特权,还必须承担保护人民的长期义务,如果国家履行了保护人民的义务并切实尊重人权,对以人权为由的外来干涉的担心就会大大减少。 “保护的责任”这一理念是随着“人权”观念逐渐深入人心而发展起来的。人权的概念可谓由来已久,从 1776 年美国的独立宣言到1789 年法国的人权宣言 ,都有人权的影子存在,只是在当时的历史背景下,国际社会更关注于国家主权的争斗而忽视了人权。二战之后,人权问题引起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1999 年针对国际社会在大规模人道主义灾难面前发挥甚微作用的严酷现状,前联合国秘书长安南在联大发表

4、了两种主权的讲话,提出了两种类型的主权,即国家主权和个人主权,个人主权指联合国宪章及后续的国际条约所尊崇的人人享有的基本自由,也就是指人们常说的人权。 2001 年 12 月, “干预与国家主权委员会”发布保护的责任的研究报告。保护的责任是在重新阐释“国家主权”内涵的基础上提出的。认为随着“人类安全”概念的出现,主权的内涵也有了发展,主权应该包含责任。报告指出了两大基本原则:(1)主权意味着责任,而首要的责任是保护自身公民;(2)当特定人群因内战、叛乱、镇压或国家运转失灵而遭受严重伤害,国家不愿或不能制止或扭转这一状况时,不干涉原则就应让位于国际社会保护的责任。2作为国际社会承担保护责任的方式

5、,报告中特别提到了军事干预的方式。当一国不愿或不能保护其国民免于人道主义灾难时,国际社会应当承担起保护的责任,必要时可进行军事干预。2005 年 9 月第 60 届联大以决议的形式通过了世界首脑会议成果 ,这是迄今为止关于保护的责任的一个最重要的法律文件,该文件将保护的责任的范围明确限定于保护人民免遭灭绝种族、战争罪、族裔清洗和危害人类罪之害的责任,根据这二段的规定,每一个国家均有责任保护人民免遭灭绝种族、战争罪、族裔清洗和危害人类罪之害,国际社会应酌情鼓励并帮助各国履行这一责任,支持联合国建立预警能力。3“保护的责任”理念逐渐得到国际社会的认可,并以法律文件的形式加以合法化。 二、不干涉原则

6、的发展及其法律基础 不干涉原则是传统意义上的主权原则,也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已为各国普遍接受并为联合国宪章和一系列国际公约、文件所确认了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国际法律规范。它由国家主权的性质所决定而引申出来。国家主权原则意味着各国有权依照国际法自由处理属于国内管辖范围的事务,不容任何形式的外来干涉。 不干涉内政原则产生于十八世纪末的法国大革命,是法国资产阶级为反对欧洲封建君主的神圣同盟对共和国的干涉而提出的,出发点是要求别国不要干涉法国革命。而且仅仅局限适用于那些所谓的资产阶级“文明”国家之间。4两次世界大战后,战争的浩劫给人类以深刻的记忆与教训,国际法也逐渐发展,1945 年订立的联合国宪

7、章第 2 条第7 款规定:“本宪章不得认为授权联合国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件,并且不要求会员国将该事件依本宪章提请解决” 。不干涉内政原则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下来。1955 年的万隆会议,我国所提出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赋予了不干涉内政原则以更加全面的内涵。1965 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关于各国内政不容干涉及其独立于主权之保护宣言强调了不干涉内政原则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并对原则的内容作了一定解释。认为,任何国家,不论为何理由,均不得直接或间接干涉其他国家的内政、外交。因此,武装干涉被不再适用。1970 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国际法原则宣言再次重申不干涉内政原则,不管哪个国家都不得采取任何军事的

8、、政治的或其他的强制行动,以达到使某个国家在行使主权权利方面从属于自己,从而为自己获取某种优势地位;禁止组织或鼓励旨在强制改变别国制度的破坏性恐怖活动等,比较详细地列举了不干涉内政的一些范围和条件。除此之外,宣言还明确指出,不干涉原则是确保各国彼此和睦相处之一主要条件。任何形式之干涉行为,不但违反宪章规定,还将对国际和平及安全造成威胁。5 三、争论中的问题 关于内政的界限,国际法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可以从一些条文中加深对内政范围的理解,学界对此也有不同的理解。按照国际法原则宣言的规定来看,国内管辖的事务就是内政。美国学者凯尔森认为并没有什么事项按照其本身性质是纯各国的国内管辖的,也没有什么事

9、项按照其本身性质在原则上不是国际法所调整的。也就是说,从事项的本身性质上是判断不了该事项属于国内管辖还是国际管辖;奥地利学者菲德罗斯认为虽然宪章未规定判断某事项是否属于内政的主体,但在实际中如果某国将争端事项提交给联合国机关解决,那么联合国在处理前必须首先审查这个事件是不是已经由国际法加以规定,对于人权问题,菲德罗斯认为由于宪章已把人权的保护宣告为在原则上是国际法上的事件,联合国对人权的保护不属于各会员国的内政 由于1969 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规定:“当事国不得援引其国内法规定为理由而不履行条约。 ”一个国家如果已经承担了人权公约的条约义务,而各国的国内机制却导致对人权保护不符合人权公约的要求

10、,那么就构成了对国际法的违反,超出该国的内政范围,该国便不能以不干涉内政原则来对抗有关国际组织和其他缔约国依据该公约的实施机制对其进行的干涉行为。其实质就是国内法要服从国际法,如果出现了国内法违反了国际法,或者有冲突的地方,国内法要服从国际法规定,对于人权事务也是这样,一个国家关于人权的规定有其自己的法律规定,国际人权公约也对其进行保护性规定,但是人权条约有其特殊性,集中反映在人权保护机制上,即用尽当地救济原则。一国在保护人权上被允许首先按照该国的宪法程序来解决人权保护问题,而当这样的国内救济程序不存在或者不合理地被拖延或不可能有效时,才可由国际实施机制介入。6用尽当地救济原则是以尊重各成员国

11、对有关案件的管辖权为基础的,因此,他便于平衡国家主权和人权公约之间的关系,使得一国政府和民众减少对国际干涉的担忧,尤其是不合理干涉的忧虑。 “保护的责任”的基本原则是:首先,国家主权意味着责任,而且保护本国人民的主要责任在国家自己身上;其次,当人民因内战、叛乱、镇压或国家陷于瘫痪而遭受严重伤害,且当事国不愿或无力制止这种伤害的时候,不干涉原则就让位于国际保护责任。保护的责任又包含了三种主要责任:即预防的责任、做出反应的责任和重建的责任。可见,保护的责任就是某种程度上的干涉,保护的责任或者说责任主权所阐述的中心议题主要是人道主义干涉问题。 “保护的责任”理论的实质就是一种新视角下的人道主义干涉理

12、论,亦指“干涉的权力” ,只是闭口不谈干涉的权力,仅谈“责任” ,将“人道主义”去军事化色彩,而冠以保护性责任的名义,这样就早成了一种假象,从道德层面上将责任主权或“保护的责任”合理化。从表面意义上看,这种“干涉主义”与“不干涉原则”就形成了冲突和矛盾。但实际上,两者之间的关系并不是时时刻刻都处于矛盾之中。 传统国际法,尤其是西方国际法学者认为,不干涉内政原则并不是对整个干涉政策的否定,而只是对干涉内政的有条件的否定,原则赋予各国的只是不干涉内政的国际义务,而不是不干涉的国际义务。这些学者明显是将不干涉分为了内政和非内政事务,对于内政事务,认同原则的规定,但对于非内政,则有干涉的必要。他们认为

13、干涉是不可少的,不干涉也并非全是好事,干涉也未必全是坏事。归根结底,他们得出的结论为:不干涉内政原则并不排斥干涉政策,更不是对干涉政策的彻底否定,两者并不根本对立。然而,一些第三世界的国际法学者一般持相反的观点,他们认为,不干涉内政原则的实质就是反对干涉,而且是反对一切形式的干涉,它同各种干涉政策和理论根本对立,坚持不干涉内政原则就是要彻底否定各种干涉政策和理论。 国际人权保护不能干涉内政,并不意味着国际社会对一国严重侵犯人权的行为可以坐视不管。如果某国的行为超出内政范围,触犯国际法,国际社会就有权干预,并有权采取国际人权保护措施。7同时,任何国家也不得以人道主义干涉为由去干涉别国内政。一般来

14、说,国家之所以可以向公民提供强大有效的保护,正是基于其主权全能的完善与强大,国家可以组织、调配强大的物资资源,提供完善高效的制度手段。而国家之所以不能有效地履行保护责任,恰恰是其主权权能的涣散无力。8而发生叛乱、种族屠杀、种族隔离等混乱事件的国家,国家主权都在一定程度上处于被削弱状态,主权国家当局需要特别注意某些国家进行国际社会的人道主义援助背后的意图,其他国家也不得趁火打劫,别有用心,利用别国的内乱状态干涉别国内政。 从人道主义干涉的主体来看,可分为集体人道主义干涉和单方面人道主义干涉。集体人道主义干涉是由全球性或区域性国际组织实施的或者由其授权进行的集体干涉。因为国际组织成员集体进行人道主

15、义干涉是基于成员国的共同意志,也可以避免某一国单边行动的不合理意图。单方面人道主义干涉是没有得到授权的一个国家或多国进行的干涉。授权的组织应该是联合国,因为联合国更具有代表性和权威性,一切不是由联合国授权的单边行动都需要考虑是否有利己主义倾向,其合法性值得怀疑。比如 1999 年,北约以人道主义为由轰炸南联盟,并未得到联合国安理会的授权;再如美国发动伊拉克战争,也是绕过安理会进行的单边行动,不具有合法性基础。 在国际法中,对于“保护的责任”只有一些条约规定,相关的国际习惯还有待形成。 “保护的责任”与不干涉原则的论争也仍在继续,但最终的目的不是要争谁高谁低,而是要防止大规模人道主义大屠杀的出现

16、,在进行援助的同时,又能防止别国干涉内政事务,维护国家主权,维护国际社会的稳定与和平。 参考文献: 1袁娟娟.从干涉的权力到保护的责任对国家主权的重新诠释和定位J.河北法学.2012(8):49 2 ICISS. The Responsibility to Protect: Report of International Commission on Intervention and State SovereigntyC. The International Development Research Centre of Canada, 2001. 3 2005 年世界首脑会议成果 ,A/RES/

17、60/1,第 138、139 段,第 27 页 4史达心.试论不干涉内政原则的实质及其在当代的发展J.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6(1):41 5余民才 程晓霞.国际法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第三版):39 6 黄涧秋.人道主义干涉与不干涉内政原则J.燕山大学学报.2003 年 5 月.第 4 卷.第 2 期:21 7 黄常模 冯晓青 人权的国际保护与国家主权、不干涉内政原则的关系J.湘潭大学学报.1992 年 10 月.第 16 卷第 4 期:30 8高凛.论保护责任对国家主权的影响J.江南大学学报 2011 年 4月第 10 卷第 2 期:29 9奥本海.奥本海国际法M.商务版,上卷第一分册:29235 10罗国强.“人道主义干涉”的国际法理论及其新发展J.法学.2006(11):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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