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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绿大地事件来看投资者权益保护.doc

1、从绿大地事件来看投资者权益保护【摘要】 中国证券市场在逐步发育、成熟的同时,也存在着各种侵害投资者利益的现象。保护投资者权益,给投资者安全感和信心,建立公开、透明、健康的证券市场,是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热切期盼,这也是证券市场的重中之重。本文以绿大地事件为例来看如何切实有效地维护投资者权益。 【关键词】 证券市场 绿大地事件 投资者权益保护 一、绿大地事件概述 云南绿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 1996 年 6 月,2001 年 3 月以整体变更方式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于 2007年 12 月 21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成为国内绿化苗木行业首家上市公

2、司,云南省首家民营上市企业。绿大地 2009 年 10 月发布三季报时还预计 2009 年度净利润同比增长 20%50%,到了 2010 年 1 月就改为同比下降 30%以内,2010 年 2 月发布的 2009 年度业绩快报还显示年度净利润有 6212 万元。但随着 2010 年 3 月 17 日绿大地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后,绿大地 2009 年度的净利润也于 2010 年 4 月 28 日被更改为-12796万元,4 月 30 日出台的年报被改为-15123 万元。 二、从投资者权益保护的角度分析绿大地事件的影响力 1、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 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披露是证券市场赖以建立和发展的基

3、石,是证券法律制度的核心内容,也是证券投资者权益的有力保证,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能有效地约束证券发行人和有关人员的行为,要求信息提供者必须如实地公开自己的真实情况,不得弄虚作假,欺骗公众。通过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股东可以了解自己投资应得的报酬,债权人可以了解企业的偿债能力,潜在投资者可以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盈利预测的信息,从而做出恰当的投资决策。上市公司规范化的信息披露可以防止少数人通过不正当的手段垄断信息,牟取暴利,从而保护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的基本利益。 2007 年至 2009 年,绿大地利用其控制公司,采用阴阳合同等方式虚增资产;以虚构银行回款方式虚增

4、收入;以虚增资产、虚假采购方式将资金流出,再通过其控制公司将资金转回方式虚增销售收入,影响公司利润。上述行为涉嫌构成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及最高检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补充规定第一条“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所述情形。虚假的信息自然造就大量中小投资者的错误决策导致利益受损。 2、投资者的风险意识 证券投资风险是客观存在的,人们对客观存在的风险是可以控制的,但要有一定的基本前提:投资者必须具有理性的投资行为。从现实情况看,证券投资的

5、风险损失是由多方面的因素造成的,而投资者本身的错误决策和错误的投资行为也是其中的一个重要因素。投资者的非理性行为往往表现为,缺乏利用会计信息的智慧型的投资和风险识别和防范技巧,由于一味盲目地模仿他人、随行就市的羊群式交易行为而诱发泡沫市场,以至于错误判断证券质地和投资回报率。一个正确的投资理念和理性的投资行为,可以引导投资走向成功之路,而错误的投资决策和非理性的投资行为,则可以使客观存在的投资风险变为既成事实。非理性行为会严重地妨碍证券合理价格的形成,降低证券市场的效率。 中国的投资结构极不合理,在 A 股中 70%是由中小投资者持有,无论是从数量上,还是投资总额上,庞大的中小投资者构成了当前

6、中国证券市场的基础。而且从现行的经济、金融政策及证券市场的运行状况来看,个人投资者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仍会占有比机构投资者多的市场份额。 然而,以个人投资者为主的证券市场往往倾向于过度投机和短期行为,市场的稳定性较差。市场上大量的个人投资者,常常是自发形成的并表现为非理性的特征,从而导致了意见和行动的传染。他们依靠“消息市” 、 “政策市”提供的各种小道消息和政策做出决策,缺乏对会计信息的分析能力和对投资风险的承受能力,表现出各种偏激和情绪化特征,其投资行为往往无依据可言,投资者的交易行为呈一时冲动。更甚者,一部分股民“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 ,以赌博的心态进行投资,结果是显而易见的。 3、监管

7、部门的作为 绿大地欺诈上市圈走 3.46 亿元却仅被罚 400 万,当这一判决公布之时,社会一片哗然。从监管的角度来看,主要是我国目前监管部门的三大监管手段还有不足,监管力度不够大。 (1)证券监管的法律手段存在问题。我国证券法制建设从 20 世纪80 年代发展至今,证券法律体系日渐完善已初步形成了以证券法 、公司法为主,包括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自律规则四个层次的法律体系,尤其是证券法的颁布实施,使得我国证券法律制度的框架最终形成。但是从总体上看,我国证券法律制度仍存在一些漏洞和不足:首先,证券市场是由上市公司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及其他市场参与者组成,通过证券交易所的有效组织,围绕上市、发型、

8、交易等环节运行。在这一系列环节中,与之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应当是应有尽有,但我国目前除证券法之外,与之相配套的相关法律如证券交易法 、 证券信托法 、 证券信誉评价法等几乎空白。其次,一方面,由于我国不具备统一完整的证券法律体系,导致我国在面临一些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时无计可施;另一方面,我国现有的证券市场法律法规过于抽象,缺乏具体的操作措施,导致在监管中无法做到“有章可循” 。再次,我国现行的证券法律制度中三大法律责任的配制严重失衡,过分强调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而忽视了民事责任,导致投资者的损失在事实上得不到补偿。以 2005 年新修订的证券法为例,该法规涉及法律责任的条款有 48 跳,其中有

9、42 条直接规定了行政责任,而涉及民事责任的条款只有 4 条。绿大地欺诈上市圈走 3.46 亿元却仅被罚 400 万,等于所有的损失都由被欺骗的投资者自己承担,惩罚力度太轻,无法令人信服。 (2)证券监管的行政手段存在问题。在我国经济发展的历程中,计划经济体制的发展模式曾长久占据主导地位,这种政府干预为主的思想在经济发展中已根深蒂固,监管者法律意识淡薄,最终导致政府不敢也不想过多放手于证券市场。因此在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中,市场的自我调节作用被弱化。 (3)证券监管的经济手段存在的问题。对于证券监管的经济手段,无论是我国的法律规定还是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均有体现,只不过这种经济的监管手段过于偏重于

10、惩罚措施的监督管理作用而忽视了经济奖励的监督管理作用。我国证券监管主要表现为惩罚经济制裁,而对于三年保持较好的稳定发展成绩的上市公司,却忽视了用经济奖励手段鼓励其守法守规行为。 4、地方政府的作为 地方政府作为当地证券市场监管部门,有权利有义务维护证券市场的公平公正,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但是如果地方政府不作为,甚至背道而驰,那将会成为证券市场上的一颗毒瘤。 据新华网 12 月 7 日报道,绿大地公司因造假被调查之后,原董事长何学葵被捕之前,绿大地曾以公司名义向云南省政府书面求援。其紧急报告中说,如果公司被定性为虚假或欺诈上市, “可能引起农户和股民的大规模上访、投诉等社会恶性事件” , “使将来

11、云南企业上市融资难上加难” , “不利于鼓励有条件的企业上市发展,进一步做大我省花卉产业” 。云南省花卉产业办公室也曾向绿大地公司风险处置及维稳工作领导小组打报告,请求协调有关部门在处理绿大地案件方面从轻从宽。 案发前后,有关地方领导多次赴京,与证监会高层会晤,为绿大地说情。整个调查过程非常困难,公安部门对何学葵的批捕方案也曾数次被地方驳回。不仅如此,当地法院判决畸轻,且一再以小儿科的方式隐瞒信息,如延迟向辩护团队的律师提供判决书文本。就在判决日几天前,云南省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收购了何学葵持有的 3000 万股股份,增加了投资者的维权难度显然,这是一条以发展当地经济、稳定等为名专产失信公司的

12、运作链条,一旦出现意外,所有机构齐动,目标就是保住上市之壳。为了出政绩,利用上市圈钱这一免费来源,有关方面可谓无所不用其极。 三、绿大地事件对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启示 1、为中小投资者理性投资创造良好的经济法律环境 政府部门在制定证券市场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时,应具有前瞻性、稳定性、延续性和透明度。在法律制度中应充分体现鼓励长期投资的理念,比如可以采用鼓励长期股票投资的税收制度来限制股票市场中的短期炒作行为,让中小投资者对证券市场的前景树立信心,从而减少中小投资者的盲目冲动性和过度的投资行为。同时,证券监管部门要规范和监督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披露,最大程度地避免上市公司虚假会计信息可能对中小投资者造

13、成的伤害,比如可以开设中小投资者维权热线,制定“打击会计信息欺诈有奖举报实施细则” ,并通过媒体对社会公告,鼓励全社会对会计信息欺诈进行监督、举报。对现行证券法较少涉及的民事赔偿方面的规定须进一步完善,健全证券民事赔偿机制,加大惩罚力度,是中小投资者利益得到有效的司法保障。这将改善我国的投资环境,增强中小投资者的信心,为入世后证券市场逐步开放作法制准备。以四个方面作为我国证券民事赔偿在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方面的改进措施。第一,股东代表诉讼机制亟需建立,以此来弥补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缺陷,达到保护中小股东权益、实现股东民事权利的目的。第二,建立证券市场民事赔偿机制,一方面需要引入刑事制裁手段对严重违法

14、者实施人身惩戒,剥夺其自由和财产;另一方面需要建立民事赔偿机制,使受损害的投资者可以获得经济补偿。第三,建立共同诉讼制度。证券民事赔偿面对的受害者人数众多且地域分布分散、信息沟通困难、存在信息不对称的状况。共同诉讼有利于保护投资者权益,减少投资者因起诉带来的诉讼成本和诉讼风险,从而形成投资者参与证券市场监督、依法打击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共同意志。在证券民事诉讼案件中,单独诉讼是事倍功半,而共同诉讼则可以达到事半功倍。第四,完善证券民事赔偿法律。证券民事赔偿法律主要针对证券民事赔偿过程中涉及到的一切事务进行完整的规定。 2、为中小投资者理性投资创造优越的人文环境 证券监管部门或中介机构要担负起

15、积极引导投资者理性投资的任务,可以考虑设立维护中小投资者权益的民间组织。令人欣慰的是,中国证监会投资者保护局已在 2011 年底正式成立,目前已经开展工作。作为证监会内设机构,投保局负责证券期货市场投资者保护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指导、监督检查、考核评估。投资者保护局的职责包括八方面:拟定证券期货投资者保护政策法规;负责对证券期货监管政策制定和执行中对投资者保护的充分性和有效性进行评估;对证券期货市场投资者教育与服务工作进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检查评估;协调推动建立完善投资者服务、教育和保护机制;研究投资者投诉受理制度,推动完善处理流程和运行机制,组织有关部门办理投资者咨询服务事宜;推动建立完善

16、投资者受侵害权益依法救济的制度;按规定监督投资者保护基金的管理和运用;组织和参与监管机构间投资者保护的国内国际交流与合作。另外,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将纳入投保局,投保基金为财政部全额预算拨款管理单位。投资者投诉的接待和处理原本由其负责。 与此同时,政府部门应尽可能减少政策风险对市场及中小投资者行为的震荡,避免“政出多门、朝令夕改”的现象,使政策更接近投资者的心理认同,减少政策对证券市场和投资者行为的过度干预,使中小投资者的投资行为向着更加理性的方向发展。 【参考文献】 1 李娟娟:谈谈证券市场如何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J.证券市场,2010(1). 2 张烨:美国证券市场投资者保护立法的历史演进及对我国的启示J.现代财经,2008,2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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