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村妇叫板公路经营者一条高速公路紧贴村民住房穿苏南一乡村而过。疾驰的车流,震耳的汽笛,刺眼的车灯,颤抖的房屋让众多村民不堪忍受,纷纷搬离。可是,有一位村妇因家境不太富裕,没有能力搬离,在这样的环境中已苦苦挨过九个年头,终因忍无可忍,带领全家,一纸诉状将处于强势地位的高速公路经营者告上了法庭,打了一场“不对等”的官司。 高速公路紧贴住房而过 2001 年 8 月 17 日,江苏沿江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简称高速路公司)成立,负责高速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及对通行车辆收费等。该公司注册地在江苏省南京市,住所地在江苏省常熟市。2004 年 8 月 16 日,高速路公司建设的沿江高速公路太仓段通车。该高速公路
2、紧挨众多村民住房,穿过太仓市沙溪镇胜利村的村民居住区。 现年 40 岁的何丽华,是胜利村的一位普通农村妇女,与丈夫罗秋生、女儿罗晓娜及婆婆徐雪梅住在该组 16 号。他们的住房为三上四下房屋,在沿江高速公路建设之前建造。高速公路建设时,高速路公司要求公路主线上的建筑必须拆除,毗邻高速公路两旁的其他建筑动员拆除,何丽华一家不在强制拆迁的范围之内,只是动员拆除,自主权在何丽华一家手里。 高速公路通车后,毗邻高速公路的村民因不堪高速公路的噪音之苦,基本都拆迁搬离了。但是,何丽华一家因为经济原因没有能力拆迁搬离,高速公路从何丽华房屋的西侧穿过,其房屋距离高速公路路面 18 米,距隔离栅 10 米,位于高
3、速公路的绿化带内。高速公路正式通车后,何丽华一家的生活被彻底颠覆。 “通车第一天晚上,一家人都没怎么合眼,后来车流量增多,房子内外整个就是一个高分贝的大声场,家人坐在桌前吃饭,说句话都要敞开嗓门。每次看电视或用电脑听歌,即使将音量调得很大也很难能听清。 ”一到深夜,除了高分贝噪音,还有往来的高强度大车灯光,穿透家里所有的窗玻璃。用何丽华的话说, “拉上窗帘再蒙上一层布都不管用,后来窗户玻璃全换深茶色,也没改观。 ” 苦不堪言,村妇怒打官司 因不堪高速公路噪音之苦,2004 年 8 月 19 日,也就是高速公路通车后的第四天,何丽华就申请对其居住环境的噪音进行检测。太仓市环境监测站对何丽华房屋路
4、基旁、居民房两处进行噪声检测,路基旁测点昼间为 65.2 分贝,居民房测点昼间为 60.9 分贝。拿到了检测报告,何丽华准备将高速路公司告上法庭。可是,家人都劝她,何丽华想想自己只是一名普通的农村妇女,绝对斗不过强势的高速路公司,最终只好作罢。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车流量也越来越大,何丽华一家所受的痛苦也越来越深,何丽华已忍无可忍。她说:“高速公路的通车,对于我们来说,如同人间炼狱。全家人已出现不同程度的失眠,甚至耳鸣、心慌症状,给我们的生活秩序带来严重的影响,身心健康精神状态带来严重干扰。现在我们连最基本的生活居住环境都得不到保障,长此以往叫我们今后如何生活?就是撞得头破血流,我也要讨一个公
5、道!” 于是,何丽华于 2010 年 11 月 10 日再次申请对其居住环境的噪音进行检测。太仓市环境监测站对当日晚 10 时至 10 时 20 分的实况再次进行噪声检测,宅南室外测点夜间为 70.7 分贝,宅西侧房间室内测点夜间为57.7 分贝。再次拿到检测数据后,何丽华找村里反映情况,希望他们出面协调,找高速公路给装个隔音墙,到后来何丽华直接去找高速公路。可是,何丽华不记得跑了多少次,都没得到圆满答复。 几番协商不成,2011 年 6 月 30 日,何丽华携丈夫罗秋生、女儿罗晓娜及婆婆徐雪梅来到江苏省常熟市法院,一纸民事诉状,将高速路公司告上法庭。法庭上,何丽华、罗秋生、罗晓娜、徐雪梅在痛
6、陈了他们自高速公路通车后所遭受的伤害外,强烈请求法院判决支持他们的三项诉求:1.要求高速路公司采取有效措施把噪声降到夜间 45 分贝以下,有效措施为安装隔音墙;2.要求赔偿遭受噪音污染损失每人每月 120 元,自2004 年 8 月 19 日至 2011 年 3 月 17 日计 3.79 万元,及以后噪音降到夜间 45 分贝以下之日期间的噪音污染损失。3.诉讼费由高速路公司承担。 高速路公司辩称:何丽华一家第一项诉讼请求本身不是国家标准,没有法律依据。法院经审理,查明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明确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为一类标准,昼间为 55 分贝、夜间为 45 分贝,该标准适用于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
7、区域。乡村居住环境可参照执行该类标准。2008 年 10 月施行的声环境质量标准明确位于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内的噪声敏感建筑物执行四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高速公路为 4a 类,环境噪声限值为昼间 70 分贝,夜间 55 分贝,该标准附录 C噪声敏感建筑物监测方法明确在室内监测时应采用较该噪声敏感建筑物所在声环境功能区对应环境噪声限值低 10db(A)的值作为评价依据。该标准施行后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废止。 悬殊较量,法律不欺弱 常熟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环境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条件,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何丽华、罗秋生、罗晓娜、徐雪梅居住的房屋建造在前,沿江高速公路建设在后,自沿江高速
8、公路建成通车后,何丽华一家所住房屋的环境噪声超过了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正常的生活受到来自沿江高速公路的噪声污染的干扰,高速路公司作为沿江高速公路的经营管理者,有责任采取措施减轻噪声影响。 鉴于何丽华一家长期生活在噪声污染地区,故对其要求高速路公司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噪音污染程度及赔偿自 2004 年 8 月 19 日到噪声降至国家标准之日间遭受噪声污染的损失予以支持,但何丽华一家要求高速路公司将室内、室外噪声均降到 45 分贝以下及赔偿每人每月 120 元缺乏相应依据,根据本案实际情况,本院确定高速路公司每月赔偿原告何丽华一家遭受噪声污染损失人民币 200 元(每人每月 50 元) ,故自
9、 2004 年8 月 19 日至 2012 年 5 月 18 日止高速路公司应赔偿原告何丽华、罗秋生、罗晓娜、徐雪梅人民币 18600 元。 2012 年 6 月 30 日,常熟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作出一审判决,判决高速路公司采用修建隔音墙或其他有效措施将何丽华一家居住的房屋室外噪声夜间降到 55 分贝以下,室内噪音夜间降至 45 分贝以下;高速路公司赔偿何丽华一家因噪声污染所造成的损失人民币 1.86 万元(计算至 2012 年 5 月 18 日) ,并自 2012 年 5 月 19日起于每月 30 日前按
10、每人每月 50 元的标准给付何丽华一家因噪声污染所造成的损失至第一款履行完毕止;驳回何丽华一家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高速路公司不服,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苏州中院经审理后,查明国务院于 1982 年 4 月 6 日颁布的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规定:一类混合区(指一般商业区与居民混合区)的噪声标准值为昼间 55 分贝,夜间 45 分贝;商业中心区、二类混合区(指工业、商业、少量交通与居民混合区)的噪声标准值为昼间 60 分贝,夜间50 分贝;交通干线道路两侧噪声标准为昼间 70 分贝,夜间 55 分贝;该标准值为户外允许噪声级,必须在室内测量时,室内标准值低于所在区域 10 分贝。
11、声环境质量标准于 2008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后,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废止。 声环境质量标准规定一类区域环境噪声限值为昼间 55 分贝,夜间 45 分贝;二类区域环境噪声限值为昼间 60 分贝,夜间 50 分贝。乡村区域一般不划分声环境功能区,但根据环境管理需要村庄原则上执行一类环境功能区域要求。 苏州中院认为,何丽华、罗秋生、罗晓娜、徐雪梅居住的房屋坐落于对环境噪声污染标准要求较高的村庄,其噪声污染标准限制应当按照村庄或居民区的标准确定;沿江高速太仓段于 2004 年通车后,该房屋被迫坐落于交通干线旁,室外声环境遭到了严重的破坏,给何丽华、罗秋生、罗晓娜、徐雪梅的日常生活所造成的不
12、利影响客观存在,且处于持续状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侵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故原审判决沿江高速路公司自2004 年 8 月 19 日起向何丽华、罗秋生、罗晓娜、徐雪梅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声环境质量标准实施后的 2010 年,太仓市环境监测站出具的检测报告显示沿江高速太仓段上的涉案房屋夜间的环境噪声仍然超过了该标准对一类环境功能区域的要求。高速路公司虽对太仓市环境监测站出具的检测报告不予认可,但未能提出反证,故原审法院对监测报告予以采信并无不当。综上所述,高速路公司的上诉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2012 年 12 月 12 日,苏州中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作出了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文中人名系化名) 编辑:薛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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