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电视股评节目的问题与解决办法【摘要】电视股评节目的发展是我国社会经济进步产物,起到了活跃股票市场的作用。然而,在电视股评类节目不断扩展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与电视股评节目相关的犯罪案件,使得电视股评类节目引起了一定的舆论争议,新闻媒介的权威性也受到了质疑。某些股评类节目的案例或争议逐渐暴露在观众的视线中,造成了投资人与电视台、 “股评家”之间的不信任。电视股评类节目要想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就必须在相关方面做好监督和改善工作,构建健康竞争的金融市场。 【关键词】电视股评;犯罪;权威性;完全竞争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5024(2013)05-0189-04
2、【作者简介】熊春华,江西省信息科技学校招生处处长、高级讲师,研究方向为信息产业。 (江西南昌 330029) 一、引言 随着股票市场的兴起,许多电视台都开办了股评类的财经电视节目,对股市进行解读和分析。 作为广播电视类节目,电视股评类节目不仅应当具备广播电视所应有的职能,也需要根据自身特点而履行一定的职责。而实际上,通过对当代广播电视概论和专业新闻报道的学习,我们也深刻认识到电视股评节目需要树立一定的信息、时效观念,肩负一定的职能。 职责一:要防止“信息误导”和“信息污染” 。所谓“信息误导” ,是指那些虚假信息、过时信息、无效信息传人社会,造成人们判断失误、决策失误,进而造成生产和生活某一方
3、面的损失。尤其是股评类报道,错误的新闻会影响投资人的判断,给投资人带来巨大经济损失;“信息污染”即传播过剩、杂乱、无用的信息,对市场经济带来干扰,在大量杂乱无用的信息诱导下,投资人难以作出准确的投资方向上的判断。 职责二:电视股评节目作为经济新闻的一部分,也应当履行新闻媒体的相关职能,起到舆论引导和舆论监督作用,不仅要保证自身新闻内容的准确性和权威性,还要对虚假新闻或错误内容进行分析、报道,从而保证股票市场阳光、健康、安全发展,消除信息不对等现象,促使市场经济的平等竞争。 二、电视股评节目引发的犯罪案例及原因分析 在电视股评类节目不断扩展的同时,也出现了不少与电视股评节目相关的犯罪案件,使得电
4、视股评类节目的作用和影响引起了一定的舆论争议,新闻媒介的权威性也受到了质疑。随着股评类节目的兴起,许多股评类节目的案例和争议也逐渐出现在观众的视野中,引发了投资人与电视台、 “股评家”的纠纷。 (一)电视股评引发的犯罪案例简述 案例一:当股评节目涉及到巨大的利益时,许多人难以抗拒其中的诱惑,导致自身身份的戏剧性转变。 汪建中曾经被赞誉为“中国股神” ,曾经在中央二套的中国证券栏目中做过特约嘉宾,也被安徽电视台评选过“资本市场的七大名人” ,可谓声名赫赫。可是事实证明,当股神遇到巨大的利益诱惑时,也没有什么力量能将他从犯罪的道路上拉回来。汪建中利用自己的股神身份,先自己买人股票,然后再以股评人的
5、身份向观众推荐自己已买的股票,当股票被提升后,即转手卖出,从中获取利益。虽然在法庭审理中汪坚称股市有风险,而且不只是自己推荐了相关股票,也有许多咨询机构推荐,但是法院最终以“操纵证券市场罪”处以汪建中有期徒刑 7 年,罚金高达 1.25 亿元。 这个案件虽然是个人行为导致投资人损失,但汪建中以股评人的身份在大庭广众之下堂而皇之地进行诈骗,也就说明相关的媒体机构监督不够,使得诈骗人有机可乘。 案例二:无独有偶, 上海证券报曾报道了一篇标题为电视台播放诈骗广告,投资者诉虚假证券信息案胜诉的利用电视股评进行诈骗的案例。案例披露,华天公司在浙江电视台影视娱乐频道财经在线节目投放广告,称若跟进公司操作,
6、则可以在 10 多天内涨 120%,并提供了联系方式。诈骗公司通过在地方财经电视台投放广告的方式吸引投资者,并且在广告中强调盈利能力和速度,从而吸引投资人注意。然而,公司同时向投资人收取人会费、会员费、计划参与费和保密押金等费用。某投资人在投入 54.2 万元费用后想要退款却被拒绝,之后将浙江广播电视集团、浙江电视广告公司与广州龙媒盛世广告有限公司告上法庭,法院最终判决浙江广播电视集团、浙江电视广告公司与广州龙媒盛世广告有限公司等三被告赔偿投资人财产损失及利息的 60%,共计 29.93 万元。 这个案例是公司通过电视作为平台发放广告引起的案件纠纷。值得注意的是,其实不仅仅是投资人和相关公司,
7、而且浙江广播电视集团也一同被列为被告,并且被法院判定负有责任。法院认为“浙江广播电视集团作为广告发布者,浙江电视广告公司和广州龙媒盛世广告有限公司作为广告经营者,在未依法查验华天公司营业执照等资质的情况下,发布虚假“财经在线”广告,未尽法定审查义务,均具有过错。由此可见,电视集团并没有起到舆论监督的作用,仅对相关公司进行所谓审核后便允许其发布广告,不仅造成了投资人的损失,而且使自己被告上了法院,对自身造成了非常不利的影响,值得人们深思。 (二)案例特点分析 通过对以上两个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股评诈骗案件手法大同小异,具有以下特点: 首先,以“咨询” 、 “分析”等名义小成本的建立公司,并
8、自称为咨询机构,利用虚假信息对消费者进行误导甚至欺诈。 其次,利用电视台作为载体,依靠电视台的权威性,大肆发布虚假广告,公布联系方式,广撒网,以暗示甚至明示,如“稳赚不赔”等口号吸引投资人,利用所谓的专家进行宣传,吸引投资人上钩。 第三,层层诱导,逐步套牢。在给予投资人甜头之后,便逐步加收费用;将服务手段等级化,使投资者丧失警惕;利用虚假信息误导投资人,使他们逐步陷入进去。 第四,一旦出现投资人要求退款等情况,便迅速消失,更换公司名称重新行骗。 第五,受骗人数较多,涉案金额较大。 近年来电视股评节目犯罪案例的出现,对我国股票市场乃至整个社会经济发展均产生了不良影响。 对于股票市场而言,电视股评
9、诈骗行为的操作会扰乱股票市场的正常行为,股市异动会干扰投资人的判断,使股价不能正常地反映上市公司的经营情况,不利于公司的正常融资,使得股票市场难以在健康的环境下发展。 对于电视台而言,电视股评的诈骗行为以电视台为平台,因而会极大地破坏电视台乃至整个媒体行业在人们心目中的地位,使公信力遭到质疑,难以起到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 对于整个社会而言,诈骗行为毫无疑问会激发矛盾,因而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对于投资人而言,电视股评的诈骗行为会给投资人带来直接的财产损失和心理伤害。 (三)案例发生的原因 通过对以上案例共性的分析,我们可以发现造成相关案件的原因,从而寻求杜绝相似案件再次发生的方法。 从诈骗公
10、司的角度看:诈骗公司存在套利机会主要是由于股票市场的非完全竞争性导致的。一个完全竞争、健康透明的股票市场,股价的波动应当能够大体反映上市公司的业绩与前景。而在非完全竞争市场之下,上市公司从入市、分红、信息公开等方面都不能做到及时、透明,使得少数知情人可以获得内幕消息,而众多的普通投资者却无从知晓,因此诈骗公司则利用所谓“绝密内幕” 、 “内部消息”等手段诱导投资人上当受骗。而这当中产生的巨大利益又诱使诈骗公司不顾一切蜂拥而至。从电视台的角度分析:电视台节目由于追求利润,因而会欢迎广告商的资金投入。然而有些电视台却在追求利益的同时忽视了对自身的严格要求,在广告上打“擦边球” ,对参加其节目的公司
11、和个人未能做到严格审核,甚至使得电视股评节目不仅没有有效地提高观众的相关知识、促进股票市场合理融资,而且成为了电视股评诈骗的助推者,这既使得自身的公信力受损,无法对市场和舆论进行有效的监督和引导,又给自身的形象带来了长期的不利的影响。 从投资人的角度看,不少投资人在缺乏专业知识水平的情况下,盲目追求利益,轻信广告,而忽视了股票市场的风险性和不可预见性,以使自身遭受经济损失。 从监管部门看,诈骗团伙建立空壳公司,电视台打“擦边球”等行为,都说明了监管方面存在着一定的漏洞。虽然证监会和国家广电总局都具有监管职责,但职责不明确。 三、监管措施和办法 对于电视股评节目已经产生的弊端,作为电视股评类节目
12、的监管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家广播电影总局分别通过规章制度的建立和实际手段对不法行为进行了打击,力图为新闻行业以及资本市场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一)监管条例的完善及政府决心 从规章制度的建立上,2006 年 9 月 15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和广播电视证券节目的通知 。 通知旨在针对近年来一些所谓的咨询机构利用电视台进行诈骗、导致投资者遭受经济损失的行为进行打击,并且从几个方面对国内媒体提出了要求。 从职责上,文件明确要求国内媒体要注重自身职责,重视信息的监管工作;要具有大局观和责任感,以推动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要求媒体遵
13、守客观、公正、诚信、专业的原则,对股票市场进行良好的舆论引导和监督。 在对节目及相关机构的合法性上,该通知要求广播电视台对自身的证券类节目进行严格的审查,在符合国家相应标准的同时应当注意加强对咨询机构的调查、核实。咨询机构不能参加未经国家批准的证券节目,无论是电视台自身还是咨询机构抑或分析师本人,都要注重合法性。 在具体的节目内容中,监管部门要求各电视股评类节目“不得宣传过往荐股业绩、产品、咨询机构和人员的能力” ,杜绝虚假的宣传和广告式分析。此外,在没有取得监管部门允许的情况下, “咨询机构不得在证券节目中透露电话、传真、短信及网址等联络方式。 ” 从证监会和广电总局的这份文件中我们可以看出
14、电视股评类节目经常出现的诈骗手段,其实相关文件也都有针对性地进行了限制和管理,但是通知只是对电视机构进行了约束,而对具体的处罚等措施以及诈骗公司的惩治没有任何的规定和度量标准,所以约束力非常有限。 2010 年 7 月 20 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单独下发了关于切实加强广播电视证券节目管理的通知 。通知指出,在关于规范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和广播电视证券节目的通知发出之后,仍然有不少电视台与咨询机构进行商业化合作,为没有相关资格的公司播发股评节目,导致了一些案件的发生,影响了新闻媒体的公信力。而在相应的应对措施中,我们可以看到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对国内的电视机构进行了进一步的规定,具体的内容可以归
15、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1.在确保各电视台坚守自身职责、遵守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应当将“证券节目的社会效应”放在第一位。 2.明确规定了电视台不能在证券节目中与咨询机构进行商业化合作。3.再次强调了国内媒体对相关机构和从业人员资格的审核和监督。未经过证监会审查的节目不能在电视台中播出。 4.加强了对电视节目的档案管理,相关资料需要保存 3 年以上。 这份通知对电视类股评节目进行了进一步的要求和规定,在一些细节上进行了补充。在不到 5 年时间连续出台的两份通知中,我们可以看出证监会和广电总局对于管理股评节目监管的决心,也可以看出他们出台相关文件整治股评节目的决心。 首先,充分强调了媒体行业的职责。电视
16、台应当始终以客观、公正、诚信、专业为原则,坚定不移地履行自己的宗旨,起到舆论的正确引导作用;注重社会效应,从而促进股票市场健康发展,保证社会的繁荣与稳定;通过强调新闻媒体的权威性,树立自身的公信力,在提高观众经济知识水平的同时做社会道德的捍卫者,而不使股评类节目失去自身原有的作用和意义。 其次,证监会和广电总局严禁电视台和相关公司进行商业化合作,并且禁止咨询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广播电视工作人员身份进行采访,旨在强调净化电视台环境,以免新闻媒介因为商业化合作而丧失自身底线,为了商业利益而传播不实信息,从而损害电视台在公众心目中的地位。 第三,注重法律效应,强调电视节目的合法性,严格咨询公司相关文件和
17、相关人员资格审核,从法律角度约束电视台和咨询机构的行为,以便一旦遇到纠纷则有法可依。 最后,注重一些细节条例的制定和实施,如禁止推荐过往业绩、相关文件需保留 3 年以上等,以使诈骗公司难以钻空子。相关证据能够得以备案,也方便调查举证。 (二)解决问题的办法和建议 电视股评节目中产生的问题不仅对金融市场造成了破坏,给广大投资者造成了损失,扭曲了股评类节目的原有职能,而且挑战了社会的道德底线,严重动摇了新闻媒体在公众心中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对社会的稳定与发展带来了极为不利的影响。因此,努力消除电视股评节目产生的弊病,从多角度、多方位对其进行整改和规范,从而为金融市场构建规范、透明的发展环境,十分必要
18、。 从法律角度上看,完善相应法律条令,加大对违法行为的调查、惩治力度尤为关键。法律是神圣的。法律条令的完善为日后的取证调查和判罚度量提供了重要依据,从而使得不法分子难以找到漏洞;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保障投资人的合法权益,规范相关媒体的行为,将违法套利的空间压缩到最小。同时,不只是对电视股评节目进行监管,也应当致力于推动金融市场的公开化和透明化,避免信息不对称现象,从法律上为公平竞争的金融市场提供支撑。 对于电视台等媒体,必须规范运营模式,提高相关从业人员的素养。电视台应当对自己播出的节目内容负责,不因商业利益而丧失底线,更不能为此主动寻找灰色空间,打“擦边球” ,无视新闻媒体的社会责任,而应当在审查自身节目时慎之又慎,严格核实相关机构及人员的合法性,保证节目内容按质按量播出,有效地提高观众的经济知识水平,而不是传播具有误导性或者倾向性的内容;传播真实、准确、专业的信息,而不是宣传虚假信息;新闻媒体应当做舆论的监督者而不是误导者;促进金融市场的公开透明、健康发展,打造完全竞争的金融市场,而不能无视甚至助长不对称信息蔓延。 对于投资者来说,应当谨记股市的风险,不盲从他人,不轻信所谓的广告,而应当注重从专业角度判断股市的风险和走势,理性对待相关股评类节目的内容,而不是盲目追求内幕消息、小道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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