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反家暴法制定的时代呼唤摘要: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构成社会和谐的重要因素。随着经济不断地向前发展,各种社会中的问题也日益凸显, “家庭暴力”这一话题一直以来都是社会大众与舆论媒体关注的焦点,随着一系列“家暴事件”的曝光,引发了社会各界对这一现象的普遍关注,由此也将这一社会现象上升为对法律问题的探讨,本文将对家庭暴力现象的现状进行探讨并分析其原因,最后对反家暴法的制定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家庭暴力 现状 原因 建议 2013 年 2 月 3 日,历时一年多的“疯狂英语”创始人“李阳家暴案”终于落下帷幕。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李阳构成“家暴” ,判决双方离婚。1这起名人家暴案件,引发了人们
2、对家暴关注的社会热潮。国新办调查报告显示,有 24.7%女性曾遭受过配偶不同形式的家庭暴力,其中,明确表示遭受过配偶殴打的比例为 5.5%,农村和城镇分别为 7.8%和 3.1%。2全国妇联权益部部长、全国妇联法律帮助中心主任蒋月娥说,2004 年以来,妇联系统受理的家庭暴力的投诉数量每年均达到 4 万至 5万件左右。3这些数据与十年前相比呈上升趋势,这使得一些妇女权益受到侵害,更威胁着社会的安定,因此,反家暴法的制定呼之欲出。 一、家庭暴力的概述 对于家庭暴力的概念,我国法律明确做出规定是在 2001 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中:“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
3、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家庭暴力行为具有如下特征:(1)主体的特殊性。家庭暴力多发生在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传统婚姻关系的家庭成员间,随着现代社会生活的发展,还应包括非传统婚姻关系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非传统婚姻关系,包括未婚同居关系以及同性恋者同居关系等。 (2)行为的隐秘性。家庭暴力行为发生在家庭内部,不为外人所知,常常涉及成员的隐私,具有隐秘性。 (3)时间的反复性。家庭暴力的发生往往是受害者长期受到施暴,无心或者无力进行反抗,处于反复循环之中。 (4)类型的多样性。家庭暴力不仅是对受害者的身体施暴、侵害其
4、性方面的权利,还有一些精神上的“冷暴力” (长期挖苦讽刺,言语攻击或者漠不关心等)及经济暴力(剥夺财产与工作机会,遗弃无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等)等。 二、家庭暴力的原因分析 一个社会现象的产生实有多方面因素决定的,家庭暴力的产生也有着深刻的历史根源与社会背景,我们将从历史、社会与个人三个角度对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进行分析。 (一)历史因素 在中国,家庭暴力问题由来已久,有着深刻的历史根源。我国自古以来受到儒家思想的影响,强调以父权和父权为中心,封建伦理纲常与男尊女卑的思想根深蒂固,许多人认为“清官难断家务事” ,父母教育子女,丈夫殴打妻子是天经地义的事情,从而忽略了对家庭暴力现象的重视,使得受害者
5、得不到有效的救助,只能一味容忍,陷入恶性循环之中。(二)社会因素 家庭暴力产生的社会原因,可从两方面进行分析:一是经济方面的原因。当前经济的飞速发展给人们的工作生活带来了一定压力,压力得不到有效释放就会成为家庭暴力的导火索。另外,家庭成员内部经济地位的不平等也会使得处于弱势地位的成员成为暴力的受害者。二是法律规范不完善。我国法律虽对家庭暴力有所规定,但大都散见于婚姻法、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多部法律法规中,缺少完整的规范体系,反家暴立法观念缺失,对家暴预防、救济方面的规定还不太完善。 (三)个人因素 由于自身伦理道德观念与个人修养的不同,导致家庭成员之间在思想、性格、情趣等方面存在差异,因此
6、,对待摩擦的解决方式也各有不同,有人选择以暴力的方式解决问题,就导致了家庭悲剧的产生。 三、反家暴法制定建议 在家暴现象普遍发生的今日,家暴所体现的不仅仅是道德调控的问题,更应将其纳入法律层面的保护中来。从 2000 年起,全国 28 个省(区)市相继出台了反家暴的专门政策或法规。全国妇联已连续四年向全国人大提议制定一部国家社会领域的综合性反家暴法,并于 2011 年和中国法学会相继向立法机关递交了各自的反家庭暴力法专家建议稿。4自 2011 年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与全国妇联密切合作,开展了一系列的立法调研论证工作。对于出台一部统一、明确、可操作性强的反家暴专门立法,应明确以下几
7、方面内容: (一)明确家庭暴力的本质 家庭暴力的本质来源于性别歧视而产生的权利控制,家庭成员中人格、地位的不平等是导致家庭暴力产生的根源。故而应当明确家庭暴力的本质,以尊重人权和保护平等为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二)建立事先预防机制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受害者在遭受家庭暴力时可向居委会、公安机关或妇女权益保障机构求助,也可以请求离婚赔偿,但这两种救济方式都只是事中与事后的救济,无法有效预防受害人受到伤害。因此, “人身保护令”的签发就显得十分重要。 “人身保护令”是法院为确保受害人的人身安全而对施暴者采取的一种民事强制措施,这实际上是由国家公权力介入家庭暴力纠纷,以达到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
8、目的。 (三)建立社会救助机制 家庭暴力受害者在遭受侵害的时候,常常处于孤立无援的境地,这就需要社会力量的参与和帮助。因此,各地应建立家庭暴力受害者援助机构,为受害人提供有效的救济渠道和救助体系。 (四)完善相关程序机制 由于家庭暴力多发生与家庭内部,受害者在向法院起诉时,有时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而导致败诉的结果,故而在反家暴法的制定过程中还应建立相应的家暴案件证据规则。 家庭暴力案件一般属于民事范围,但若发生严重后果,违反了刑法的规定,将构成犯罪。因此,应建立有效的民事与刑事衔接程序,以确保法律切实有效运行。 应完善相应的责任制度,明确社会各方的法律责任,当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依法得不到
9、有效保护时,追究施暴者、相关执法人员以及有关参与救助的社会机构人员的法律责任。 反家暴法的制定顺应了历史的发展潮流,符合社会发展的大趋势,是时代的呼唤,我们要正确认识家庭暴力给社会带来的危害性,将预防与制止家庭暴力纳入专门法制体系中,以确保家庭和睦,社会和谐。 参考文献: 1 张李玺,刘梦主编:中国家庭暴力研究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 年 7 月版。 2 夏吟兰:中国反对家庭暴力立法进程及其发展分析 ,载新视角 ,2010 年第 8 期。 3 刘延东:澳大利亚维多利亚州反家暴法的理念与规范 ,载中国妇运 ,2011 年第 1 期。 脚注: 1参见李阳离婚案凸显“人身保全” ,人民法院报
10、: http:/rmfyb.chinacourt.org/paper/html/2013-03/03/content_58816.htm,访问日期 2013 年 3 月 5 日。 2 参见国新办调查结果:中国近三成女性曾遭家庭暴力 , http:/ 年 3 月 2 日。 3参见中国家庭暴力频发原因多重,反家暴立法迫在眉睫 ,中国法院网:http:/www.chinacourt.org/html/article/201111/24/470373.shtml,访问日期 2013 年 3 月 2 日。 4 参见反家暴立法众所期待,渐行渐近入倒计时 , http:/ 2013 年 3月 8 日。 作者简介: 林洁(1988.1 ) ,女,福建南平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中心 2010 级法律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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