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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行为的法理分析.doc

1、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行为的法理分析摘 要 股权作为一项重要的民商事权利,流通性是其生命力所在。股权转让是公司理论与实践中的重要问题。本文通过对民事法律行为的含义以及民事法律行为二分法的阐释,提出股权转让行为乃特殊的民事法律行为,并进一步对股权转让行为所涉及到的债权行为和准物权行为进行深入分析。 关键词 股权转让 债权行为 准物权行为 作者简介:张琴,讲师,成都师范学院经济与管理系。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103-02 股权是股东权利的简称,与股份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有学者认为,股份相对于股东而言是股东权利存在的基础和计算股权比例的

2、最小单位。豍这一观点也可理解为股份是股权的客体,股权依附于股份而存在。股权转让的标的是股权,直接体现了转让行为的目的和结果,即希望产生股权所包含的一切权利变动的法律结果,包括财产性权利、团体身份权等。 一、股权转让行为的法律性质 (一)股权转让概述 股权转让系民事法律行为。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第 54 条的定义,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合法行为。股权转让行为系转让方与受让方就股权转让事宜达成合意,目的在于产生股权变更之法律效果。股权转让行为完全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本质特征。 股权转让系商事法律行为。从立法的角度来看,股权转让行为主要由公司法、证券法调整,而公司法和证券

3、法又都属于商法范畴;其次,按照商法为民法之特别法的理论来看,股权转让行为既属于民事法律行为,又属于商事法律行为并不矛盾。 (二)民事法律行为之二分法 按照大陆法系的理论,民事法律行为依其效力的不同,可分为债权行为和处分行为。豎债权行为是指以发生债权债务为其内容的法律行为,又称为负担行为。处分行为是指直接使某种权利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法律行为,其中以物权以外的权利之设定、转移、变更或消灭为直接内容的法律行为,称为准物权行为。我国民法系采纳债权形式主义物权变动模式,并未区分“债权行为”与“处分行为” 。而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则严格区分“债权行为”与“处分行为” 。就两种物权变动模式比较,后者所体现的逻

4、辑更严谨、制度更公平。 1.物权行为的含义 德国民法把通常认为是一个合同的物权设立与转移行为分解,最早起源于中世纪德国“普通法法学” 。萨维尼于十九世纪初在其大学讲义中首次提出物权行为理论。按照他的观点:“为履行买卖契约或其他以转移所有权为目的之契约而践行之交付并不是一种单纯的事实行为,而是含有一项转移所有权为目的之物权契约。 ”豏维尼提出上述理论受到法学界的重视,并最终被 1900 年德国民法典所采纳。 关于物权行为的含义,在理论界引发了激烈的争论。争论的焦点在于物权合意是否就是物权契约。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典继承了物权行为理论,但并未使用“物权行为”一词,对物权行为之定义未作规定。王泽鉴教授

5、采取传统之见解,将物权行为定义为“物权的意思表示(包括物权的合意)本身即为物权行为(单独行为及物权契约) ,登记或交付则为其生效要件。 ”作者以为这一解释全面、清晰地阐释了物权行为的含义,能够更直观地领悟到物权行为的内涵。 2.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 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同为法律行为,必须符合民法学上关于法律行为要件的一般规定,如行为人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等;二者也存在着区别,如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的内容完全不同,前者系当事人之间设定权利义务的行为,后者为履行债权行为所生之给付达成合意,并进行登记或交付。豐 3.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及其依据 无因性是指法律行为存在一定

6、的基础法律关系,但该基础法律关系是否有效,并不影响法律行为的效力,如票据行为。至于物权行为,其多以履行基于债权行为所生之给付为目的,该债权行为也就是物权行为之基础法律关系。债权行为的效力对于物权行为有无影响,乃区分物权行为有因性与无因性之所在。 萨维尼在提出物权行为理论、区分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之后,更进一步主张物权行为必须抽象化,即采纳无因性。萨维尼曾经将物权行为无因性原则简单地表述为“一个源于错误的交付也完全是有效的,而丧失所有权之人,仅能依不当得利之规定请求返还。 ” 就股权转让行为而言,按照法律行为理论,其中应该包括债权行为和物权行为(准物权行为) 。债权行为是股东与受让人之间就股权转让

7、具体事宜达成合意,并就此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的行为,简而言之,股权转让之债权行为就是股权转让合同的订立。准物权行为是指当事人之间就股份交付形成合意,并以登记或者交付为生效要件,旨在发生股权权属变更的法律效果。在因股权买卖而发生股权转让的场合下,股权转让还应包括物权行为,它是指受让人转移价金所有权于出让人的行为,此行为发生物权法上之效果。本文采纳此分类方法对股权转让行为进行分析与讨论,乃有利于区分把握股权转让的各个环节,对股权转让受到限制场合下的效力认定具有重要意义。鉴于价金交付之物权法律关系较为明确,以下只对股权转让之债权行为和准物权行为作出分析与讨论。 二、股权转让之债权行为 如上所述,股权转让

8、之债权行为系当事人双方就股权转让之相关事宜达成意思表示一致,并签订合同的行为。股权转让之债权行为的外在表现形式为股权转让合同的订立,应该符合合同法、公司法、证券法的相关规定。 (一)股权转让合同的订立 合同的订立是当事人相互协商、妥协让步的过程。现代合同法要求合同的成立通常需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特殊情况下还会经过要约邀请和反要约。股权转让合同的成立同样需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1.合同成立的第一阶段要约 要约是指当事人双方以缔结契约为目的而向相对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对于股份公司股权转让合同,按现行法律来看,并无原则性的规定,但对一些关系重大的股权转让行

9、为,如国有股权的转让,都以法规或规章的形式要求向主管部门提交审批。由此推断,股权转让合同的要约以书面形式为例外。 要约的内容应该包括合同的基本要素。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第 14条的规定,买卖合同应具备三个基本条款:货物的名称、数量或确定数量方法、价格或确定价格方法。基本条款的确定,能够使相对人明白合同的主要内容,预测自己的权利义务,甚至风险。豑缺少对基本条款的合意,要约和承诺也将形同摆设。因此,股权转让合同的要约,至少应该包含三个条款:当事人即转让人、受让人以及股权所属公司;标的即股份的种类;数量即转让的股份数。 在股票集中竞价交易的形式下,此时的要约属于交叉要约,出让方与受让方都是要约

10、人,双方分别向市场发出要约,等待适合的承诺。在撮合配对成交后,买卖双方互为承诺方。豒此外,股权转让合同的要约可适用要约撤回、撤消、效力终止等一般规定。 2.合同成立的第二阶段承诺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发出的无条件接受要约,并决定签订合同的意思表示。关于承诺,美国学者贝勒斯认为其包含两个主要问题:一是承诺是否可以变更要约的内容。二是承诺何时生效。豓对于第一个问题,承诺应当是对要约无条件的接受,如果对要约内容作了实质性的修改,则构成一个新的要约即反要约,原要约失效。至于第二个问题,承诺生效的时间也就是合同成立的时间。学理上有四种确立原则:宣告主义、发信主义、受信主义、知悉主义。我国立法和学说采纳受信主

11、义。股权转让合同承诺的生效应当是要约人接收到受要约人的承诺,此时,股权转让合同也就正式成立。 (二)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 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的生效常常紧密联系在一起。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极少区分合同不成立和无效问题。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时,通常要确认合同无效,而不会考虑是否存在合同不成立的问题。豔然而,从理论上分析,合同成立是当事人合意的结果,合同生效则是国家法律对合同关系的肯定或否定的评价。合同生效要件一般包括:当事人具备相应的缔约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标的确定和可能,在特定情况下符合法定形式。对于股权转让问题,由于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对其规定了限制转让

12、的情形,此类限制可视为股权转让合同的特别生效要件。 三、股权转让之准物权行为 按照上述对民事法律行为的分析,股权转让行为不仅包括债权行为,同时为达到股权转让的最终目的,合同双方还需要就股份交付达成合意,并进行股份的实际交付,以完成股权的权属变更。 (一)股份交付之合意 股份的交付是为了履行当事人之间实现达成的股权转让协议,也即是为了履行先前的买卖、交换等债权交易而为的准物权行为。按照物权行为理论,当事人之间应有股份交付的合意,才能完成股份的有效交付。但通常情况下,这一合意并不要求具备特别的表现形式。 (二)股份的实际交付 1.股份交付的方式 股权的享有以股份的所有为前提。股份作为彰显股东权利义

13、务的抽象性概念,在股份公司中以股票为其物质载体。因此,股份的交付以股票交付为其外在表现形式。但实践中,并非所有的股份有限公司都已签发股票,此时股份的交付是以登记或者交割的方式来履行实际的交付行为。 完整有效的股份交付应该包括股份权属变更和股权权能转移两个方面。豖关于股份权属变更,在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的场合下,股票是其权属证明形式,股份权属变更即为股票的交付;在未发行股票的场合下,则应该以权属证明资料的变更登记为股份权属变更的依据;在股票由相关机构统一保管的场合下,则以该机构的股份交割为权属变更的依据。至于股权权能的转移,应当从股权权能本身来分析。股权权能是指股东因享有股份所有权而具有的各项权

14、利,包括参加公司管理的共益权和分配公司盈利的自益权。由于共益权与自益权的行使需要公司对股东资格和身份的确认为前提,而公司确认股东身份的依据为公司股东名册。因此,股权权能的转移应以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为依据。 2.股份交付的效力 依法进行股份权属变更和权能转移之后,股权转让之准物权行为即生效。股份一经转让,则属于股东权之权利义务,概由受让人继受。豗具体来说,股份依法交付之后产生以下效力:首先,对于转让人和受让人而言,股份交付意味着股权概括地由受让人享有,而转让人则丧失股份所有权以及股东资格;其次,对于公司而言,股份的完全交付即可产生对抗公司的效力,受让人可依公司法规定行使各种权利并承担相关义务;最

15、后,对于第三人而言,股份的交付将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注释: 江平主编.新编公司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5 年版.第 189 页. 王泽鉴著.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年版.第 262 页. 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一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 247 页. 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五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 5 页. 李永军.合同法.法律出版社.2005 年版.第 92 页,第 196 页. 王瑞.股份转让行为的法律分析.法学杂志.2005(4). 王利明,崔建远.合同法新论.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年版.第 237 页. 赵旭东.股权转让与实际交付.中国民商法律网.2002-2-1. 柯芳枝.公司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年版.第 18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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