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政府主导的整治出新老旧小区范围界定的探讨近期南京市住建委近期接受江苏省政府委托,开展江苏省老旧住宅小区综合整治技术指南的研究编制工作,用以指导全省各市规范开展老旧小区综合整治出新工作。如何科学合理地界定老旧小区,成为这次课题组专家们讨论的重点之一。这里结合小区出新以及房改工作的实践,对此问题作如下探讨。 一、住建部及部分大城市对老旧小区的界定 1、国家住建部对老旧小区的界定。根据建设部关于开展旧住宅区整治改造的指导意见 (建住房2007109 号)的规定,旧住宅区是指房屋年久失修、配套设施缺损、环境脏乱差的住宅区。这是我国最高行政主管部门对老旧小区的正式定义。 2、北京市对老旧小区范围的界
2、定。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老旧小区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 “十二五”时期该市老旧小区综合整治范围:第一,1990 年(含)以前建成的、建设标准不高、设施设备落后、功能配套不全、没有建立长效管理机制的老旧小区(含单栋住宅楼) ,市政府为主整治。第二,1990 年以后建成、存在上述问题的老旧小区,由各区县政府另行制定综合整治方案,并加快组织实施。 3、上海市对老旧小区整治范围的界定。从上世纪 90 年代到 2010 年,上海经历了三次大规模的老旧小区改造,每次改造的对象都是以二级以下旧式里弄为主。2011 年以来,根据上海市住宅修缮工程管理试行办法 ,该市开展了新一轮的老旧住房修
3、缮工作。这些老旧房屋主要由直管公房、系统公房、售后公房组成,大部分房龄在 50 年以上的,由于建造标准低、结构简单、年久失修等因素,房屋严重老化,危房比例高。 4、天津市对老旧小区整治范围的界定。中心城区未实施综合提升改造的 3 幢以上(不含 3 幢),建成年代较早,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老化,影响居民正常使用的公产房(单位产、直管公产)、私产房(房改购房、合作建房、危改还迁房等)、早期建成且无人管理的商品房小区、宗教产和军产。 5、南京市对老旧小区整治范围的界定 从 2001 年开始,该市对老旧小区的改造持续推进,每年都会制定旧住宅小区出新工作实施意见 , 但对整治老旧小区界定发生动态变化:如
4、2006 年确定整治老旧小区范围是,1995 年前建成、5 万平方米左右的 44 个旧住宅小区。重点出新范围为主次干道、明城墙、秦淮河道两侧及景区周边的旧住宅小区。如 2008 年整治对象则是,1995 年前建成、规模在 2 万平方米以上的旧住宅区综合整治,实施出新整治 900 幢房屋、总建筑面积约 500 万平方米。如 2013 年,以鼓楼、新街口、河西、迈皋桥、双桥门、卡子门等地区为重点,以惠民生、解难题、提环境为要务,安排 1998 年前建成的、2 万平方米以上的老旧小区作为出新重点。同时,各区政府按照市环境综合整治指挥部的统一部署,结合干道、街巷整治等工作,自行组织 2 万平方米以下的
5、小区出新。 6、杭州市对老旧小区整治范围的界定。 杭州市老旧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改善工程实施方案规定,该市在 2009-2011 年三年期间,对五城区(包括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范围内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老旧住宅小区和零星住宅进行整治:第一,1999 年以前建成;第二,房屋标准成套:第三,尚未开展专业化物业管理。 上述住建部和各个大中城市这种做法符合老旧小区的一般涵义。在汉语中, “老”一般偏重于时间长, “旧”则偏重于经过长时间而产生的变化, “老小区”指建造年代较早、房龄长的小区;“旧小区”则指房屋本体、公建配套、共用设备等随着时间推移而逐渐破损的小区,它们经常伴随一起出现,统
6、称为老旧小区。因此,从对住建部以及各个城市对老旧小区界定的文件及实践来理解,当前政府主导开展的老旧住宅区整治出新,基本上是指房屋年久失修、配套设施缺损、环境脏乱差的老旧住宅小区。 二、当前各地界定老旧小区的不合理原因剖析 个人认为,对当前政府主导的老旧小区出新工程,其整治范围的确定,各地城市单纯从老旧本体破损、功能不完备来界定、认定,表面上看似合理,没有什么问题,但从物权法角度、政府整治工程可持续角度看,存在明显不合理之处,实质上不科学。 主要理由有两点:其一,作为私有产权房屋及其环境维修保养,应由广大业主自己来行使。如果这类房屋不属于特殊性质,那么政府就不能掏财政的钱来整治私有产权的房屋。但
7、在当前政府主导的小区整治出新实践中,我们整治对象恰恰绝大部是过去单位建设房、拆迁安置房、房改房,由于过去建设指导思想存在缺陷,这类房屋基本是功能不全、环境较差,而且没有建立维修资金。政府承担着这类房屋属于历史欠账。但这个特殊性,没有在建设部以及各个整治出新城市的文件中,清晰、准确、正式地表述出来。其二,当前所有新建商品房屋经过今后几十年使用,最后都要变成老旧小区,是不是政府都要负责用财政的钱,来为这类小区整治出新。答案是无疑否定的。因为,对商品房小区开展政府掏钱主导的出新,这违背物权法以及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精神和具体规定。而且从西方发达国家的房屋管理法律法规及实践看,政府对私有产权房屋的管理,
8、主要集中外在环境、色彩等方面,要求业主将其外在环境保持在一定水准之上即可,而不是政府为其整治出新。 三、如何科学合理地界定小区出新整治范围 这里我们认为,对政府主导的老旧小区出新工程,应从房屋建设所处特定历史时期出发,即明确为总体是 1998 年房改前后的各类规划设计标准低、建设质量较差、功能不完善、环境脏乱差的住宅。这类住宅小区应符合以下几个标准: 第一,建成投入使用在停止福利分房之前的小区。1998 年 7 月,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 (国发199823 号) ,正式宣布停止住房的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从此我国房地产业进入了市场化发展阶段,新
9、建商品住宅都有专门的维修基金用于小区的整治改造,但之前建造的住宅则多数没有建立专门的物业维修基金帐户,整治改造资金缺口大。 第二,小区基本功能不完善、环境脏乱差的小区。老旧小区在建设之初主要是为了解决居民的住房困难问题,小区的规划方案比较简单。随着城市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硬件设施的先天不足也陆续体现出来,如绿化面积较小,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位缺少,体育健身设施不足和文化活动空间较小等。房屋表面破损现象突出,基础设施年久失修。这些小区无一例外房龄都较长,住宅外墙粉刷层起皮风化,楼道内墙面、楼梯扶手脱落锈蚀,缺少公共照明,小区排水不畅,楼宇前后落水管道破损,道路长期得不到维护,路面坑坑洼洼,小区中
10、都存在局部路面破损情况。 第三,没有建立维修资金的小区。这部分老旧小区大部分没有建立维修资金制度,业主无力承担对房屋公共部位、外在环境的整治出新。作为城市建设的欠账,政府主导来开展这类小区整治出新非常具有必要。综上所述,当前政府主导开展老旧住宅小区,应主要界定为房改停止福利分房之前的、没有建立维修资金的功能不完善、环境脏乱差的老旧小区,是一个阶段性的政府行为。这类小区一般在 1998 年之前建成竣工并投入使用,由于特定时期建设指导思想和理念,存在过于强调 “节约”功能,面积小、不分户、厨卫公用、无起居室等设计上先天不足特点,同时也因设计、监理、技术和质量等环节存在诸多问题,工程质量程参差不起。而 1998 年房改之后建成使用的小区,基本上都是按照科学理念标准设计建设的功能齐全、设施配套、环境优美的现代化住宅小区,即使几十年之后,这类小区也不应列入政府主导整治出新范围,而应有业主承担产权人职责,自行按照政府标准进行整治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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