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话说唐代海事管理“舟楫为舆马,巨海为夷庚” 。我国江海辽阔,河流纵横,上古先民很早就利用筏和独木舟开始了水上原始活动。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水运逐渐兴盛,应“运”而生的海事管理,伴随着水运兴达,助推我国不同历史时期的经济、政治、对外贸易和文化交往。而其中数千年的古代海事管理发展历史进程中,唐代是海事管理发展的一个重要时期。 独立行政 我国海事管理始于秦漕政,但兴于唐。自隋大运河开通,长江干流贯通,南方经济逐渐兴盛,立都于北方各王朝所需的粮食全依赖于南方各地,至唐时“今赋出于天下,江南居什九” 。漕运直接关乎到唐各代政权的安危存亡,为政府与皇室的漕粮运输,唐各代朝廷将漕运和海事管理提到一定的高度
2、,专设职官统理漕运和海事管理事务,设置的漕运和海事管理机构主要在沿海和长江下游一带重要港口,设立了尚书省工部所属的“水部”和独立的“都水监”与中央派出的“水陆转运使司”或“诸转运使司” 。从贞观六年(632 年)起,设“舟楫署”管理漕政和海事管理,后因不敷需要而废罢,后设水陆发运使掌洛阳、长安间漕运和海事,又设江淮转运使管理江南各道漕运和海事。中唐以后,因漕运日重,常由宰臣兼转运使等职。纲运制度形成后,则责成地方长官分负其责。时朝廷设立的江淮转运使、 “都水监”的最高负责人常驻江苏扬州,统理全国漕运及海事管理事务。期间,广德元年(763 年)升为江淮转运使等职的刘晏,安史之乱后又设诸道转运使,
3、形成精干的独立于行政系统之外的转运专业管理系统,其中管理海事有“巡院” 。唐建立的专业海事机构是后各代不可比拟的。 这一期间,因广州、杭州、扬州等城市成为世界名城,阿拉伯数学家所撰写的地图志 ,将我国的广州、杭州列为世界第 15、16 座城市,扬州更是国内“富甲天下”的都会,于是类似市舶司的对外舶管理机构便应“港”而生,设立了外舶管理机构市舶司,直至扬州港衰落。之后,随着进出沿海和长江下游的外舶兴起,类似扬州市舶司的对外舶管理机构日益健全,到宋时,杭州、明州、上海等十多处港口都设有管理外舶的机构。 文宗时,在长江流域设置了第一个专职征收船税的机构,即泗口(今江苏清江市西南)税场。泗口古属楚州,
4、地处邢沟进入淮河的北岸,是南北大运河舟船往来的必经之地。唐代泗口税场的设置,为后来各王朝在长江沿岸设立税务场开了先例。 立法管理 唐代,朝廷为维护运输漕粮的舟船安全,突出地对漕运和海事管理进行立法,最具法律权威性的要数唐律 。据此制订了海事管理法规和规章, 故唐律疏议 、 唐六典和水部式中均有内河舟船航行法规、津渡设置与管理、河道水源管理法令规章若干类。 唐律中有关海事管理法规和规章内容,主要集中在四个方面。首先,对船舶检查和靠泊规定。 “茹船,谓茹塞船缝,泻漏,谓泻去漏水”,此要求船家行船前或航行中必须随时对船只进行安全检查,保证船体密不渗水。如有渗水,应即时排除,避免中途沉船,造成海事,确
5、保船只维持良好的适航状态。 “安标宿止,调行船宿泊之所,须在浦岛之内,仍即安标,使来者候望。 ”依此规定,船舶必须在港埠的浦洲码头岸边靠泊过夜,不得在无人烟的荒岸处停泊宿止。舟船停泊后,必须安设标志,以资来往船只及旅客识别。 其次,对船舶航速的规定。 “旧制水行之程;舟之重者,溯河日三十里,江四十里,余水四十五里;空舟溯河四十里,江五十里,余水六十里。顺流之舟,即轻重同制:河日一百五十里,江一百里,余水七十里。 ”此规定对船舶航速的要求轻重有别,顺溯有异。且在航行中驶于艰险之处, “其如破柱之类,不拘此限。若遇风,水浅不得行者,即于随近官司中蝶检印记,听折半。 ” 再次,船舶相遇避让规定。 “
6、行船之法各相加避。若瑞债之处,即诉上者避沿流之类,违者各答五十。 ”是说船只和竹筏在航行途中,要相互避让,在急流和险滩处如上下两船会遇,上水船要主动避让下水船。第四,船舶限制超载规定。 故唐律疏议杂律载文:“请应乘官船者,听载衣粮二百斤,违限私载,苦受寄及寄之者,五十斤及一人,各笞五十;一百斤及二人,各杖一百(若家人随从者勿论) 。每一百斤及二人,各加一等,罪止徒二年。 ”对于乘官船外出的人员,只能带随身衣粮物品至多 200 斤,超重违例,则根据情节轻重及超载数量,要受到笞、杖直至判徒刑二年的惩治。而“监船官司知乘船人私载,受寄者与寄之者同罪,若是空船不同此律。 ”此条律令特别是对政府官员和从
7、军征讨的将士,尤为严厉,违犯者,最高可判处 3 年徒刑,对民间也起到警戒的作用,限制了船舶超载,无疑对船舶水上航行安全大有益处。 唐各代在河流津口都架桥设渡,以便通行,同时对大江大河上的渡口与渡船施行管理。长江流域不能像黄河、渭河流域用舟船相连而搭起水上浮桥。 唐六典说:“其大律无梁,皆给船人,量其大小难易,定其差等。 ”尚书省工部所属水部,指令长江流域各州县设置 10 多座津渡,计有“薪州江津渡;荆州洪亭、松兹渡;江州马颊、擅关渡,船各一艘,船别六人。越州、杭州浙江渡;洪州城下渡、九江渡,船各三艘,船别四人。渡子并须近江白了便水者充” 。 为策水上安全,朝廷对津渡加强管理,颁布了津渡法 ,
8、“著兵防守” ,据唐律载文:“其津济之处,应造桥航及应置船筏而不造置,及擅移桥济者,杖七十;停废行人者,杖一百” 。这是说凡指定的津渡处所,不造桥梁,不设渡船者,或未经允许擅自移动桥梁及渡口者,律主(即津令、津丞)要受到惩处,从而维护了渡运秩序。 管理细化 始于秦时的漕运是封建王朝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唐代的海事管理主要是保证漕船航行安全。为保证漕运安全,开元二十二年(734 年)八月,玄宗命裴耀卿主漕政,其改“长运法”为“转般法” ,针对各段运遭水位涨落不一、气候变化各异的情况,使江淮船不入河,河船不入渭,沿河设仓,节级转运,水通则舟行,水浅则寓仓以待。广德元年(763 年),刘晏主漕政,
9、疏浚汴梁,并改革漕运法制,创纲运法,海船载米干石,十船为纲,每纲 300 人,篙工 50 人,武官押运;以盐利之一部雇船夫运粮,不征用民工;于河沿每两驿置防 300 人,以保漕船航行安全。 唐代改进了漕运方式,据各航段水情分造运船,因地制宜,分段漕运,训练漕卒,成效甚著, “江、汴、河、渭、水力不同” ,建立了适合各种水流特性的漕船, “江船不入汴,汴船不入河,河船不入渭” ,从而有效地保证了漕运安全。 依唐律规定,在从舟车贩运的商人征收税金中进行安全管理。武则天时,朝廷采纳崔融建议,对乘坐舟车的旅行人员,亦征税金。至唐上元年间(公元 760 至 761 年) ,肃宗李亨为解决财政困难,下诏向通过运河中船闸的商人征税, “江淮堰塘商旅牵船过处,准斛斗纳钱,谓之埭税” 。朝廷在堰婊船闸设关建卡,令其航行于此的船只,在航行途中征税检查,丈量船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