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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不可量物侵害纠纷的法律适用.doc

1、论不可量物侵害纠纷的法律适用摘 要:不可量物侵害制度是现代民法的重要制度,中国立法中对该问题作出了规定,但是在制度构建中存在欠缺,对司法实践的法律适用带来障碍。解决不可量物侵害纠纷法律适用的难题,关键在于对其救济方式的探索与破解。 关键词:不可量物;物上请求权;容忍义务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36-0297-02 不可量物的称谓是在科技不发达的罗马时代法学家的一种概念抽象的结果,是相对于水流、沙石等具体有形的固、液态物质而言的。这一概念在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中得到了立法的认可和进一步的界定。中国 2007 年 10 月 1 日物权法实施后

2、,在该法的第 90 条中予以明确规定:“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 ”一般认为,该条规定是中国立法中首次对不可量物侵害禁止的明文规定,但是该条文仍有疏漏,亟待完善。 一、中国不可量物侵害的概念界定与性质 (一)中国不可量物侵害的概念界定 广义的不可量物侵害是指因“不可量物”对相邻人的生存、生活方面产生的不利影响,具体是指制造噪音、振动、光辐射,放射性物质辐射、电磁波、排放烟尘、有害气体、不良异味及来自于邻人土地的类似物质之侵入,以及观念侵害等1。狭义的不可量物侵害与广义的不可量物侵害相比较,还包括了“观念侵害” 。这里所

3、称的观念侵害是指被害地之外的、影响被害地并使其价值减少的,或者引起被害地居住者心理不适的情形。比如设置妓女院、室外裸浴场、性用品商店、尸体停置场、殡仪场所、住宅地域的废弃物、垃圾场所等给相邻关系人造成的心理和感官上的不舒适的侵害。这类“精神的感受性”侵害给相邻人造成羞耻心等心理上的不良影响甚至使相邻关系人产生身体上的不适2。观念侵害的判断标准具有很强的主观性,应结合不同地区的风俗习惯、传统文化、道德观念来进行评判。中国物权法在立法规定中,并未将观念侵害作为明文规定的禁止对象,但基于对相关权利人人格权合理保护的角度出发,应当将观念侵害包含在内。 (二)中国不可量物侵害的性质 学术界对于不可量物侵

4、害的性质有着不同的观点,主要有以下几种学说:(1)相邻关系说。这一学说认为,不可量物侵害是基于相邻关系的存在而在相邻权人之间发生的侵害行为。中国物权法在立法上就采用该观点,该法第 90 条的规定在立法安排上即置于物权法第七章“相邻关系”章节下。同时,在这一理论中还规定了邻人的“容忍义务” ,也就是说如不可量物侵害属于容忍义务范畴内,相邻人应予以承受,而不能主张权利。这一学说实质属于属于相邻关系的范畴。 (2)侵权行为说。在立法上, 法国民法典即将不可量物侵害的规定放入侵权行为体系之下3。在中国传统上也有学者将不可量物侵权作为环境侵权的一种类型进行研究。 (3)一般人格权侵害说。该学说认为,不可

5、量物侵害在性质上是侵害一般人格权,应将不可量物侵害视为一般人格权侵害,尤其是在不能以物权请求权获得保护时,更应使用这一保护方法4。 (4)衡平说。与人格权说不同的是,该说从衡平的角度出发,将不可量物侵害置于加害方与受害方的活动对社会的影响上加以考量,从而决定是否予以构成侵害。若加害者的活动是维持其生存的不可或缺的活动,或者社会本身将因该活动的持续而获得利益时,该加害者的营业活动即为正当。尤其是该活动“与社会的不可或缺的利益有关联”时,更不得命令加害方停止其营业活动3。 二、中国不可量物侵害制度的规定与不足 中国不可量物制度在物权法颁布之前,主要是在民法通则 、环境保护法 、 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

6、律中作出规定。其中, 民法通则第 83 条的规定,是对物权中相邻关系的一种总括性的规范,虽然未明确规定不可量物侵害问题,但是对其司法适用具有指导性意义。 环境保护法 、 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则从公法的角度对不可量物侵害等影响环境的问题进行规制。 在物权法颁布后,该法的第 84 条、89 条和 90 条对不可量物侵害行为予以了规定。但是以上立法存在不足之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中国立法对于不可量物的范围规定过于狭窄。立法仅列举规定了大气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并未规定观念侵害物等相关类型的不可量物,列举类型过于狭窄。同时,该立法并未对不可量物的概念进行概括和界定。中

7、国应借鉴德国民法典的做法,对不可量物的外延的采用“概括和列举”的方法加以界定,这不仅有利于因社会发展和新情况出现而需要的立法补缺,也有利于民事权利的全面保障。其次,中国物权法第 90 条中,将固体废物、水污染物等可量化物与噪声、光、电磁波等不可量物在同一法条中加以规定,忽略了两种物性质的区别,尤其忽视了不可量物侵害的特殊性和法律责任界定的区别。这种混合性的规定不利于以上不同性质的侵害物发生的侵害的解决。最后,中国立法规定对于不可量物侵权救济方式有较为明确的规定,但是缺乏对于不可量物私法救济的具体物权救济措施规定,如物权法中没有专门规定不可量物侵害责任的构成要件、成立范围、容忍义务等,在具体规定

8、欠缺的情况下对目前司法实践的运用带来一定障碍。三、中国不可量物侵害的私法适用 综上结合不可量物侵害性质的比较和现有立法规定,在司法衡量中,人格权说、所有权说、衡平权说等不同的学说的目的在于诠释受害人权益的保护基础与范围。而不可量物侵害的私法救济方法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依照物权请求权,从相邻权的角度出发,进行私法救济;第二种是依据侵权请求权进行私法救济。 (一)不可量物侵害的物权救济方法 物权请求权,又称物上请求权,是指权利人为恢复物权的圆满状态或者防止侵害的发生,请求义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物上请求权、人格权的请求权、知识产权的请求权统称为绝对的请求权,具体表现为停止侵害请求权、排

9、除妨碍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物的返还请求权5。中国立法规定,不可量物侵害可依据物权保护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适用。 此外,在不可量物侵害中,相邻方负有一定的容忍义务。这一义务是基于“较大利益原则” , “当在有合理干涉的情况下,对干涉者的利益和被干涉者的利益进行比较,限制所有权人排斥因他人干涉的利益大于所有权人的利益。 ”因此,不动产所有权人的容忍义务实质上就是对所有权的一种限制,是法律对所有权人所赋予的义务。即当不可量物侵害在正当、轻微的范围内时,相邻方应予以忍受。判断侵害属于“正当” 、 “轻微”的范围,有学者提出,这种客观标准判断要求法官从一个理性的正常人或

10、普通一般人的理解出发进行利益衡量:法官在裁判不可量物侵害案件时需要稽考土地是存在于何种环境中,是在城市(又需考察是在别墅区、住宅区还是工业区) 、乡村是在田野。在此基础上,再依一般社会观念找寻何种利益应当受到保护的法律依据6。 中国法中并未规定容忍义务的判断标准,容忍义务的构建是成熟的不可量物侵害制度所必需的。而鉴于不可量物侵害种类的复杂性,在判断相邻权人是否负担容忍义务时,应界定一般的“国家标准” ,但是该标准仅为最低的判断依据,同时应效仿德国立法所建立的“理性一般人”制度引入主观标准。 (二)不可量物侵害的侵权救济方法 侵权救济方式事后救济,可以对已经发生的侵害予以损害赔偿。基于不可量物本

11、身的特点,这一类型的侵权的发生往往较为隐蔽,发展缓慢,侵害行为连续,但一旦有损害发生则比较严重。中国侵权责任法中规定了环境侵权的相关救济方式。侵权救济方式中以损害赔偿为主,同时辅以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救济方式。在损害赔偿的范围中,不仅包括了财产损害赔偿,还包括了精神损害赔偿,相比较而言其所获得的赔偿金额要更全面。同时,目前环境侵权责任为无过失责任是世界性的立法潮流7。并不是所有的不可量物侵害都能构成公法上的环境污染的标准,但基于对私权利的充分保护标准,不应按照公法标准的环境污染标准来区分不可量物侵害责任构成。而为了防止不可量物受侵害人的过度请求,可以在损害和违法性方面进行法律的规制。

12、就损害方面而言,只有具备一定程度的损害才是具有侵权法意义上的损害,对于微小的损害当事人有容忍义务,这是损害欲具备可诉性而必须满足的量上的要求。就违法性方面而言,有学者提出违反环境法是一种违法行为,没有违反环境法,但造成损害的也是一种违法行为。违反环境法律的行为属于形式违法,不可量物侵害虽未违反环境法律规定,但是却造成损害的属于实质违法。不可量物侵害是否构成违法性的问题,应按照实质违法进行判断,这一判断的关键仍然在于对于“容忍义务”限度的规定,超出容忍范畴的行为即应认定为实质的违法。 参考文献: 1 梁慧星,陈华彬.物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180. 2 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委员会,编译.瑞典环境法M.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97:15-18. 3 陈华彬.法国近邻妨害问题研究G/梁慧星.民商法论丛:第 5 卷.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 4 贺艳红.不可量物侵害比较研究D.济南:山东大学,2005. 5 崔建远.绝对权请求权抑或侵权责任方式J.法学,2002, (11). 6 陈华彬.物权法研究M.香港:金桥文化出版有限公司,2001:327. 7 张平华.不可量物侵害的私法救济J.法学杂志,2006, (6):43. 责任编辑 魏 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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