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论按贡献分配体现社会主义以人为本的价值诉求内容摘要:按贡献分配是当前进行分配制度改革的一项基本原则。按贡献分配把人放在分配的视域之中,将人作为基本的分配依据,体现了对人的尊重和人与人之间的平等与自由,体现了人的存在状态的真实性;生产资料所有权只能作为分配的前提,而不能是分配的依据;当前坚持按贡献分配要坚决反对按身份进行分配。 关键词:人的存在状态 按贡献分配 剥削 身份 引言 党的“十五大”第一次提出现阶段的分配制度是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在“十六大”报告中,首次明确了所谓多种分配方式,实际上是按照各种生产要素在生产中的贡献来进行分配,提出要通过确立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
2、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十七大”报告进一步肯定了按贡献分配的原则,并提出要健全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制度。 “十八大”针对当前分配中的突出问题,重新审视现阶段的分配制度和分配原则,提出要完善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初次分配机制。十八大对按贡献分配原则的再次肯定并将其明确为初次分配机制,体现了社会主义以人为本的价值取向,无论从理论还是从实践上对当今收入分配制度的改革都具有重要意义。 按贡献分配体现人的本质的真实性 马克思从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出发揭示了人的本质与物质生产活动的关系,提出了人的本质归根结底由
3、生产方式决定的思想。从人的现实性出发,马克思认为人的本质必然是历史地发展着的,随着生产力、生产关系的变化而改变其结构和性质,因而也在塑造着不同的人。 马克思依据人类社会物质生产方式的变化,在批判继承黑格尔辩证法正反合的三段论式结构的基础上,提出了人的存在的三种状态或三个阶段的观点:人的依赖关系、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建立在个人全面发展和他们共同的社会生产能力成为他们的社会财富这一基础上的自由个性(马克思恩格斯全集,1972) 。 与人的三种存在状态相对应的有三种合乎历史发展规律的三种分配制度:原始的平均分配制度、剥削的分配制度、按劳分配和按需分配的分配制度。三种分配制度直接体现着人特
4、定的社会关系和社会地位并决定人的本质;反过来,人的本质或存在状态也反映出当时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 与人的存在的第一种状态即人的依赖关系相对应的是原始的平均分配制度,这一分配制度是原始社会实行的分配制度。在这个阶段,由于生产力水平的极其低下,只能采取原始的共有制和平均主义的分配方式,以最大限度维持人类的存在与延续,因而,在这一阶段,人的个性完全淹没于共同体之中,其分配制度无法反应个人对社会贡献,本质上是一种无视人的分配制度。 与人的存在的第二种状态即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相对应的是剥削的分配制度,这一分配制度是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实行的分配制度。在这三种社会形态下,由于生产力
5、水平的发展,人逐渐从共同体的束缚中解放出来,人的独立性凸显;然而,由于生产资料的私有制,劳动者与生产资料表现为分裂而非直接的结合,劳动者对生产资料表现出强烈的依赖关系,因而劳动者尽管创造出了财富,但是却只能获取极微少的生活资料,而奴隶主、地主和资本家由于对生产资料的占有而无偿剥夺了由劳动者创造的绝大部分社会财富。这种基于生产资料的私有制而进行的分配无法真实反映个人对社会的贡献,是一种异化的、变态的分配制度。 在人的存在的第三种状态下,由于生产力的发展和实行了生产资料公有制,在分配制度上排除了平均和剥削的分配方式,能够实行按劳分配和按需分配。按劳分配依据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对劳动者进行生活资料的分配
6、,按需分配依据个人的需要进行分配,二者都体现出对人的尊重以及人与人之间的自由与平等,也决定了人的存在进入到其最高形态既有个体的独立性,又有群体的共同性的自由而全面发展的真实状态。 按照马克思的设想,未来社会分为共产主义第一阶段和共产主义高级阶段,只有在生产力高度发达,物质财富极大涌流的共产主义高级阶段,才能实行按需分配,而在共产主义的第一阶段即社会主义社会,由于“它不是在他自身基础上已经发展了的,恰好相反,是刚刚从资本主义社会中产生出来的,因此,它在各方面,在经济、道德和精神方面都还带着它脱胎出来的那个旧社会的痕迹” ,因而,尽管“内容和形式都改变了,因为在改变了的环境下,除了自己的劳动,谁都
7、不能提供其他任何东西,另一方面,除了个人的消费资料,没有任何东西可以成为个人的财产。至于消费资料在各个生产者中间的分配, 那么这里通行的是商品等价物的交换中也通行的同一原则,即一种形式的一定量的劳动可以和另一种形式的同量的劳动相交换”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1972) 。因此,在共产主义第一阶段的分配原则只能是按劳分配。 马克思谈到了在共产主义第一阶段即社会主义社会实行按劳分配的条件及按劳分配的本质和特点。实行按劳分配的条件包括:一是“改变了的条件” ,主要是生产资料公有制;二是劳动者除了自己的劳动,不能向社会提供(或贡献)其他任何东西;三是除了消费资料,劳动者别无所需。以上三个条件表明按劳分配
8、的本质就在于按贡献分配,按劳分配不过是按照劳动者对社会的贡献即劳动进行分配。 马克思在与按需分配的比较中,指出按劳分配由于“不是在他自身基础上已经发展了的” ,必然带有旧社会的痕迹,具体而言就是遵循等价交换的原则:即在进行必要的社会扣除之后,劳动者根据其劳动以相同的比例与其他劳动者之间进行劳动的交换。马克思此处的等价交换原则与资本主义社会的等价交换不同,后者是商品交换领域所遵循的基本原则,由于资本家对于生产资料的垄断,劳动与资本的交换在等价交换的表象中带来了事实上的不等价交换。按劳分配借用了商品交换领域等价交换的形式,但是内容和本质完全不同,在排除了资本的优越后,按劳分配下的交换是劳动与劳动之
9、间的交换,因而能做到真正的等价交换。 现实中的社会主义由于并没有经历资本主义的充分发展,商品经济还是不可逾越的阶段,因而并不具备马克思设想的生产资料单一的公有制条件,劳动者向社会提供或贡献的东西也不仅限于劳动,因而实行单一的按劳分配尚不具备足够的条件。我国现阶段实行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是符合我国现阶段生产力水平的所有制结构,也由此决定了我国现阶段实行的是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这一分配制度遵循的是按生产要素的贡献进行分配的基本原则。按贡献分配与按劳分配具有相同的本质特点,都遵循等价交换的原则,只不过具体交换内容不同,按劳分配是劳动与劳动的等价
10、交换,按贡献分配是劳动与劳动、劳动与各种非劳动生产要素以及各种非劳动生产要素之间的等价交换。 易言之,按劳分配不过是按贡献分配的一种特殊形式。按贡献分配和按劳分配虽然不如按需分配把人的需要和发展置于无尚崇高的地位,但是,相较于资本主义及其之前社会形态的分配制度,二者都把个人的劳动和其他贡献作为分配的依据,其实质是把人放在分配的视域之中,将人作为基本的分配依据,体现了对人的尊重和人与人之间的平等与自由,实现了人的本质发展史上的一次重大飞跃。 按贡献分配反对基于生产资料所有权的剥削分配方式 马克思在1844 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提出人的真实本质在于“自由自觉的劳动” ,人的这种真实的本质或存在状态的
11、真意在于反对来自人之外的自然界和社会对人的压迫。在生产力极低的情况下,人主要受到来自于自然界的压迫,人的个性淹没于共同体之中,因而看不见人;在生产资料私有制社会下,劳动者主要为物生产资料所压迫,也看不见真实的人。无论是原始社会还是私有制社会,人的本质都表现为异化。人的真实本质自由自觉的劳动要求人摆脱来自于自然界和社会的压迫。按贡献分配把人作为基本的分配依据,从本质上说,是排斥生产资料等物对劳动和劳动者的压迫,这意味着,生产资料的所有权不能成为分配的依据,这也是社会主义正义理念的必然要求。 依据正义的基本价值理念,正义的分配必然遵循得所应得的原则。应得的根据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其一,作为人自身,
12、人之为人而必然有所需要,满足这一需要才能成就人格,因而,作为人,仅仅作为人,“需要”应该成为应得的依据;其二,作为一个社会的人,其行为及其结果具有社会性,因而必然带来一定的社会效应,社会依其对社会的贡献而对其进行评价,从而赋予其一定的权利和义务。前者从单纯尊重人的主体地位出发,要求根据主体的基本需要进行分配,这是再分配要遵守的基本原则;后者强调作为社会成员承担的社会责任与其享受权利的一致性,要求根据个体对社会的贡献进行分配,这是初次分配领域应遵循的原则(汪琼枝,2010) 。十八大提出完善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初次分配机制,反映出现阶段乃至整个社会主义阶段分配正义的基本价
13、值理念。 当前,对于劳动者依据劳动的贡献获得收入的正义性虽然不存疑义,然而,对于其他非劳动生产要素尤其是生产资料依据贡献获得分配正义性的理解却尚不能取得共识。笔者以为,对于其他非劳动生产要素包括生产资料参与分配正义性的认识关键在于重新理解何谓剥削。 众所周知,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基于劳动价值论,认为“剥削”是指资本家凭借对生产资料的占有无偿占有了由工人劳动创造的全部剩余价值。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剥削概念表明其两个基本特征:其一是无偿占有剩余价值;其二是全部占有剩余价值。无偿占有剩余价值意味着资本家的所得并没有以付出相应代价或贡献为条件,这是剥削的质的规定性;全部占有剩余价值表明资本家基于某种垄断
14、或特权夺走了工人创造的全部剩余价值,这是剥削的量的规定性。资本家能够剥削工人的根源在于其对生产资料的所有权,这种所有权具有高度的垄断性和特权性。正是基于对生产资料的所有权,资本家可以无视生产资料在生产过程中实际的贡献而全部占有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这显然是一种资本与劳动的不等价交换。也正是因为如此,马克思认为一切罪恶的根源在于私有制。 马克思从劳动价值论出发,否认生产资料的所有者无偿占有工人创造的全部剩余价值的合理性,然而,众所周知,马克思并不否认资本等生产资料在生产中的贡献。这似乎是矛盾的,实则不然。马克思否认生产资料所有者无偿占有工人创造的全部剩余价值合理性实际上是否认基于生产资料所有权的分
15、配方式,而肯定资本在生产中的贡献则提供了一条与之相反的正义的分配方式按贡献分配。马克思的剥削理论与劳动价值论密不可分,然而,尽管从价值创造的角度讲,劳动创造了价值,但诚如马克思所言,劳动并不是财富的唯一源泉,既如此,我们不能否认劳动和资本共同为剩余价值的生产作出了贡献,由此,劳动和资本也理应根据各自的贡献,得到各自相应的份额。在这个意义上,如果资本所有者所得多于资本的贡献,就构成资本对劳动贡献的侵占,谓之剥削;同样的,如果劳动者所得多于劳动的贡献,则构成劳动对资本贡献的侵占,亦谓之剥削。按生产资料所有权进行分配正是基于对生产资料的垄断,无视其实际贡献,侵占了劳动贡献,因而构成对劳动的剥削。而按
16、贡献分配因为关注各生产要素的实际贡献,在等价交换基础上进行分配,因而是正义的分配方式。 由此,本文认为,坚持按贡献分配原则必然反对以生产资料所有权作为分配的依据,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只是对生产资料所有者进行分配的前提,但不能成为分配的依据,分配的依据应该而且只能是该要素在生产过程中的实际贡献。事实上,在实践中如果仅仅依据对生产资料的所有权进行分配,则无法判断参与生产诸要素的应得部分,而只能依靠市场的调节,然而,由于失业大军存在的普遍性,实际中易置劳动者于不利地位,必然出现生产资料所有者占有劳动者应得部分的剥削现象。 按贡献分配反对按身份进行分配 辞海对于剥削的界定是这样:剥削指社会上一部人和某一社
17、会集团凭借私有的生产资料或货币资本,无偿地攫取另一部人或其他社会集团的劳动成果。这一定义与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定义基本一致,然而,现实中的剥削已经不限于生产和经济领域,而成为了对他人劳动和贡献无偿占有的代名词。当下中国基于身份对他人劳动和贡献无偿占有的剥削现象越来越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 身份最基本的含义是出身和社会地位,往往用以指称社群中个体成员的标识和称谓,如原籍、年龄、辈分、性别 、职务、职业、内部人和外人、熟人与陌生人、君子与小人等。身份既有标识客观特征的内容,也有主观的定位;既是对个体状况与特征的界定,更是个体在社群中关系与地位的标识。每个个体具有特定的身份,有着特定的阶序意识
18、和相应的社会关系,并被要求遵守相关身份观念的行为规则。一般认为传统中国是个关系社会,社会成员的生存资源主要依据其社会关系而配置,这种关系社会的本质就是身份制社会。在身份制社会中,身份成为确定人们地位、权利大小、义务多少的根本标准,也是人们获取特权的主要途径。所谓“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父要子亡,子不得不亡”即是身份制社会的典型表现。 近代以来,中国社会发生了重大的变化,身份的解放出现了一个大的跃迁。但是,历史上的重大社会变迁并不是相当彻底,身份制意识并未伴随旧制度的解体而消失。新中国建立伊始,经过短暂的社会主义改造,我国建立了社会主义制度。与此同时,开始了分配制度的改革,实行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
19、分配制度。1956 年我国实行工薪制,以工作岗位确立劳动者报酬。然而,部分由于对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理论的断章取义,该制度并没有实行多久,便被纳入计划包揽范围。在计划经济体制之下,不仅社会资源的分配权力由国家和政府拥有,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也完全由国家通过等级制确定。 为了积累社会主义建设资金,一方面,国家一连十多年不增加劳动者工资水平,另一方面,劳动者个人工资永远能升不能降。结果,劳动报酬逐渐变成了劳动者的身份象征,按劳分配变成了按“劳动者”分配。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劳动报酬必须参照(实际上是低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农村通过强收余粮等办法而将农民的收入限制在计划范围内,劳动者的报酬与其劳动也完全脱离(王
20、志东,2004) 。尽管毛泽东对这种理论上按劳分配,实际上按身份进行分配的方式不满意,并通过一定程度实行供给制一种平均主义的分配方式来弥补这一缺陷,但是由于毛泽东对实践中问题归因的错误,以及相伴随的问题解决方式的根本错误,并未能根除身份在分配中的影响。 改革开放首先就要打破平均主义的分配制度。在邓小平“一个政策”和“两个大局”思想的指导下,逐渐形成了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然而,这种制度在现实中并没有完全摆脱身份的阴影。 “按身份分配”成为当前较为普遍的社会现象,也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所谓“按身份分配”是指同一企业(或单位)的劳动者或不同企业(或单位)之间的劳动者付
21、出同样多的劳动,但由于身份不同,其收入大不相同。现阶段,身份与收入之间存在着五花八门的非正常联系,在一些领域、行业中存在的“身份”差异甚至成为造成收入分配不公的重要因素。年龄不同、性别不同、职务不同、职业不同、与相关权力人关系不同,农民与城市居民的差别,临时工和正式工的差别,领导和下属的差别,垄断行业与非垄断行业的差别,民营、私立与国有、公立的差别,甚至父辈身份的差别等,都可能导致劳动者收入和待遇的差别。 按身份进行分配的方式与分配正义原则相去甚远,甚至背道而驰。收入高的职工并不是因为其对单位、对社会的贡献大,收入低的职工也不是因为其对单位、对社会的贡献少。简言之,收入多寡无关个体贡献。如前所属,分配正义与否在于是否遵循得所应得的原则,其核心就在于遵循按贡献分配的原则在初次分配领域,根据各生产要素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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