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论人肉搜索的法律问题摘 要 自从搜索引擎诞生以来,越来越影响到人们特别是年轻人的生活,甚至形成了一种生活方式, “搜索族”便是对热衷于将生活中大大小小的问题付诸于搜索引擎的一类群体的统称。相对于发动和执行流程的是机器的搜索引擎,近年来“人肉搜索”成为网络上频繁出现的一个名词。 “人肉搜索”作为一种新型的信息搜索方式,推崇者认为其是公民行使言论自由和信息自由的一种方式,对于充分发挥网络舆论监督作用有着积极的价值。反对者却将其视为洪水猛兽,认为“人肉搜索”存在严重弊端,应坚决予以取缔。无论推崇也好,反对也好,当“人肉搜索”被人们不恰当地使用,则无可置疑的成为了侵害公民个人隐私权及其他正当权利的工具
2、, “人肉搜索”演变成了网络暴力。因此,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应对“人肉搜索”这一新兴事物进行必要的法律规制。 关键词 人肉搜索 隐私权 网络暴力 作者简介:江腾,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286-02 一、人肉搜索概述 搜索引擎刚诞生的时候,只有一群程序员、技术高手才会使用。而到现在,它已经不再是“阳春白雪” ,开始“飞入寻常百姓家” ,并且与人们的衣食住行融为一体。目前,互联网上比较普遍的搜索工具有分类目录型搜索引擎,关键词的检索搜索引擎、内容的检索技术等。搜索网站是搜索技术的集成,方便快捷,为人类信息
3、检索提供了带来了很大的方便,已经深入了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比如百度、Google、搜狗等。“有问题,找百度”就是这一现象的形象体现。而“人肉搜索”作为一种联网搜索领域所出现的新型网络搜索工具,在是继传统的搜索工具之后的一次重大创新。人肉搜索引擎,即人肉搜索,是指当用户的疑问在搜索引擎中不能得到解答时,就会通过人与人的沟通交流寻求答案,通过人的参与来提纯搜索引擎提供信息的一种机制,实际上就是通过其他人来搜索自己搜不到的东西。人肉搜索引擎其实就是在一个社区里面提出一个问题,通过广聚五湖四海的网友力量,每个遇到困难的人提出问题,而有这方面知识或者线索的人就对其解答、分析,可以说是一种问答式搜索。人肉
4、搜索引擎的搜索流程与传统的搜索引擎相比,对于在不同服务器之间的分布式搜索流程有着很大的相似性,两者最重要的区别仅仅在于发动和执行流程的是人,还是机器。 “人肉搜索”的搜索方式最早出现于网络社区猫扑网,与很多学习型的论坛一样,猫扑网的浏览者也经常会提出一些形形色色的问题期待着得到答案。于是提问者通过发布帖子来提出的问题,有时为了激励回答,会拿出一些猫扑网的虚拟货币对满意的回答者进行奖励,而其他网民以自己的专业背景、亲身经历、道听途说亦或是用搜索引擎来追寻问题的答案,为了获得某种赞誉或是提问者提供的虚拟货币,争先恐后地把找到的答案回在帖子里面邀功,这种猫扑网的方式被认为是“人肉搜索”的雏形。实际上
5、“人肉搜索”最早出现在 2001 年,当时有很多网友在网上去发帖,请网友帮忙找一些资料、文章,或者找一首歌,然后再由很多网友来给他解答,告诉他一些网页地址或是链接,帮助他找到合适的文章,找到合适的歌。人肉搜索有多种业务,对人的搜索无疑是最引人关注的部分。试想,电脑前无数的网友从不同渠道对同一个人的进行“地毯式”搜索,很可能你的邻居大哥,或者是小学同学都会参与其中,在如此强大的搜索能力面前个人的一切信息都无处遁形。 “人肉搜索”作为一种新型的搜索方式,也引起了影视剧的兴趣,流行于网上的“人肉搜索”首现大银幕是 2009 年上映的无形杀 ,这是第一部根据一起网上流传的“人肉搜索”事件改编的电影,极
6、具话题性和网络基础。2012 年,陈凯歌导演的搜索上映,使“人肉搜索”以更加形象的表现方式进入了人们的视野。这部电影得到了观众的广泛好评,更引起了人们对“人肉搜索”对现实世界人们生活的影响,人们的隐私权在强大的搜索引擎面前如何保护等问题的重新思索。 二、人肉搜索的利弊 在发达的互联网时代,网络为我们的生活提供了便利,它使得人们的交流更加广泛,信息的交换更加便利。在网络上我们可以畅所欲言,它使我们摆脱地域限制用一种匿名的方式交流。使得我们更能说真话说实话和看到实话。同时它也存在着很大的弊端,总有一些人或组织为了吸引眼球或别的目的不惜伪造事实误导舆论,对当事人进行侮辱甚至人身攻击。不否认有一些方面
7、舆论确实起到了声张正义的目的,但更多的起到了相反的作用。 “人肉搜索”就是其中的典型例子。 “人肉搜索”作为一种网络上日渐盛行的搜索方式,跟传统的搜索引擎相比,其主要特点是是依托无数网民的一种个人的、自觉的行动。而不再单纯的依赖网络数据库。 “人肉搜索”的特点具体表现在:第一,“人肉搜索”所得到的搜索答案不是对网络信息的简单汇集,而是那些活跃的网民以自己独有的途径所提供的答案,所以其比传统搜索引擎更具有智能性,信息来源更加广泛。第二, “人肉搜索”的广泛性特点,决定了在意见评估方面“人肉搜索”可以发挥其优势,能够体现舆论监督的作用。曾几何时,网络上挑战人们底线的言论和行为不断涌现, “肇事者“
8、却可以躲在电脑之后,使自己的言行避免公众的监督和道德评估。如果无法解开这些”肇事者“的匿名和虚拟的面纱,这些言行将会更加肆掠。这时“人肉搜索”作用便体现出来了。汶川地震之后,网络上出现的“辽宁女骂人事件”中,一名年轻的女性因为无法在“地震哀悼日”正常玩游戏而录制视频大声辱骂诅咒地震中的灾民,视频在网上迅速流传,导致网友的齐声谴责。警方从该女子视频引起关注到根据网友所提供线索的将其扣押,不到半天时间, “人肉搜索”的高效令人叹为观止。在此次搜索行动中, “人肉搜索”的特点得到了充分的体现:即通过人挤人、人碰人、人找人、人问人,一到十,十到百,百到千千万,所参与的人呈几何数字扩展。先是“技术流”网
9、友利用其专业知识,查到其常用的网络 IP 地址,从而锁定了该名女子上网的具体方位,接着,该女子的 QQ 号和邮箱地址被发现,其中所储存的大量个人信息,如出生日期、身高、体重、住所地被公开。随后,该 QQ 号的密码被网友破解,与其有密切联系的好友的 QQ 号也被查出。当这些信息被网友当作“战利品”发布到“主战场”天涯论坛后,更大规模的“人肉搜索”随后展开。在不到半小时,就有“马甲”网友发帖“炫耀” ,公布了该女子更加详细的个人信息,其中包括她的身份证号,家里的主要成员情况、具体住所地、工作单位,甚至其主要亲属的电话都被“搜”了出来。 “人肉搜索”的巨大作用虽不可忽视,但不可否认“人肉搜索”也具有
10、很大程度的盲目性。由于问题所面对的是电脑前的所有网友,多样性的回答对象,知识面、性格类型、个人想法及道德修养各有不同,这必将导致很多非理性因素介入问题的回答,加上回答问题对象带有一定的匿名性,必将导致很多情绪化、粗暴性的评论和攻击。这些难以避免的因素,给被搜索人带来了很大的人身伤害,其人身权益被赤裸裸的侵犯。更加严重的是,这些私人信息,不经过当事人的许可,就“粗暴”地被全网公开,于是社会各界的抨击和骚扰便蜂涌而至。笔者认为,不管出于何种“冠冕堂皇”的理由,以暴制暴,以“人肉搜索”这种方式,毫不顾忌的“欺凌”他人,任意侵犯个人隐私权、人格尊严等法律所赋予公民的正当权益,在法律上上显然属于一种侵权
11、行为。虽然大多数“人肉搜索”的启动,都当着正义的旗号,出自善良的初衷。但是, “网络通缉令”一旦发出,将不再受启动人的控制,不可胜数的违法行为如曝光隐私、肆意辱骂、侮辱人格、妄加诽谤,甚至到当事人的现实住所进行滋扰等接踵而至,而这一切已经远远超出了正义的底线,也越过了善良的初衷。于是乎“人肉搜索”便逐渐向网络暴力方向发展。所谓“网络暴力” ,是指对某些不道德的行为网民在网上进行谴责时侵犯了当事人的隐私,或发表不负责任的煽动性、攻击性言论,丑化、诽谤、污辱、谩骂当事人,从而对当事人造成伤害。本为追求公正、实施监督的“人肉搜索”由“正义之士”转化为“网络暴力”由此造成的负面影响严重扰乱了正常的网络
12、传播以及人们的日常生活,这些不得不引起我们的重视。 三、人肉搜索的法律规制 近年来,对“人肉搜索”进行了法律规制已经成为法律界的共识。早在刑法修正案(七)草案被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分组审议时,就有意见指出,为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应追究网络“人肉搜索”者的刑事责任,对“人肉搜索”进行法律规制的建议,也被全国人大常委会朱志刚等委员提出。 在地方立法方面,江苏徐州走在了前面,2009 年 1 月该地就曾尝试以立法的方式对“人肉搜索”行为一概禁止,但在征求意见时,遭到多数网友的反对,最后立法机关做出让步,将对官员贪污腐败行为的解释排除在外。无独有偶,2010 年 5 月 27 日,在浙江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
13、18 次会议分组审议的浙江省信息化促进条例(草案) 中,对“人肉搜索”行为进行了规定:采集社会组织或者个人的信息,应当通过合法途径,并依法合理利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网络与信息系统擅自发布、传播、删除、修改信息权利人的相关信息。这一规定对将“人肉搜索”纳入法律规制的范畴,无疑具有又十分重大的意义。在此之前,司法实践方面就出现了反“人肉搜索”第一案。2008 年 4 月 17 日,一名女白领在“死亡博客“中所涉及的丈夫第三者问题引发网友注意,于是,一场针对该女子丈夫王菲及父母、第三者的“人肉搜索”被空前的发动起来,搜索成效显著,很快,王菲及其家人个人信息就被公布在公众面前。面对铺天盖地的压力,
14、王菲选择了法律维权,以侵犯自己的名誉权为由将天涯社区、大旗网、和“北飞的候鸟”网站告上法院。这便是电影无形杀的现实原型之一。王菲的起诉行为也使“人肉搜索”由单纯的网络现象正式上升为法律问题。 当代社会,社会舆论在规范人们的平行方面所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可以说社会舆论是维护、纯化社会道德、弘扬正直品行的有力武器。面对某些人的出格行为,社会舆论会予以强烈的的批评和谴责。从这个角度来说, “人肉搜索”这种“网络舆论” ,对维系社会舆论,强化法律和道德监督,净化社会空气有着积极的意义。扬长避短,我们可以充分利用“人肉搜索”在发挥社会舆论方面的功用,但面对借助网络恶意造谣、诽谤、曝光隐私等一些非理性的泄愤行为,面对某些别有用心的人雇佣“网络水军”通过人肉搜索”的方式侵犯社会和他人利益,也必须予以足够的重视。网络空间不是自由放任的“天堂” ,更不能成为肆意侵犯个人权益的“自留地” ,网络同样需要理性的回归,同样需要规制。上述文中所举“人肉搜素“行为对人们权益所造成的侵犯及其所带来的严重后果,已经不仅仅是简单的道德示范,因此,在公民正当利益的情况正在不断被“人肉搜索”所侵蚀的情况下,对其进行的立法规范便呼之欲出了,当然,法律不是万能的,提高网民们自身的素质也十分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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