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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农村留守儿童监护权的不足及完善.doc

1、论我国农村留守儿童监护权的不足及完善摘 要 由于父母监护缺位,导致我国留守儿童监护现状存在着严重问题。要切实保障留守儿童权益不受侵害,必须剖析未成年人的监护制度之缺陷,区分亲权与监护、明确监护人的权利与义务及监护能力标准;通过立法的形式建立有效的监督监护制度和农村留守儿童社区委托监护机构。 关键词 留守儿童 监护权缺失 监护权的完善 作者简介:陈丽莎,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民商法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171-02 目前,我国对留守儿童问题的研究时间较短,经查阅资料发现大多数文章主要是从教育、心理的角度来研究,而从法律的层

2、面即留守儿童监护问题的研究者很少,因此留守儿童监护制度这方面的论文也不多。由此看来,若想真正做到保护留守儿童的切身权益,则需要我们对留守儿童出现的若干问题进行仔细研究。 农村留守儿童,是一个较易理解的概念,也就是我们较为常见的是在农村地区(大多数) ,父母一方或者双方均外出务工,其子女不能与父母双方共同生活而是长期留在户籍所在地的儿童。其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分离是一种状态。根据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 ,儿童系指 18 岁以下的任何人。本文所研究的留守儿童,即以一种分离状态为前提,无法与父母共同生活,长期留在户籍所在地,其父母委托其他被委托人照顾的 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 一、留守儿童监护的现状及存在

3、的问题 (一)留守儿童监护现状及基本类型 笔者经查阅资料,较为权威的调查数据显示,在中国农村地区,留守儿童的数量逐渐上升,目前已经超过了 5800 万人。在农村五周岁以下而父母均外出的留守儿童占留守儿童总数的 40.19%,为 2300 万人;安徽、江西、四川、河南等 7 省 0-5 周岁的留守儿童均已超过百万人。豍经考察,在农村留守儿童这一群体中父母均外出务工的占有 42.8%,父或母一方外出务工的占留守儿童总数的 57.2%。其中有 79.7%是由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抚养,有 13%的儿童被父母托付给自己的亲朋好友来帮助抚养,而剩下的 7.3%不确定或者是无人监护的状态。豎 从上述显示的数据

4、来看,农村留守儿童监护的类型,可以概括为以下四种:(1)单亲监护(即双亲之中有一方外出务工而由另一方在家照顾孩子的监护方式) 、 (2)隔代监护(是指父母双方均外出,由祖辈来抚养留守儿童的一种监护方式) 、 (3)上代监护(即由于父母外出,由父母委托自己的亲朋好友来充当留守儿童监护人的监护类型) (4)自我监护(即留守儿童自己照顾自己的一种监护方式) 。 (二)留守儿童监护权缺失存在的问题 1.留守儿童发展权受到制约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 10 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此条就说明了要保护未成年人的发展权问题。但在留守儿童

5、群体父母监护权的缺失,一些孩子过早流入社会,养成了各种不良恶习,没有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而是任其自由发展,但是这些儿童尚未有自己正确判断问题的能力,所以很容易导致他们走上不正确的道路。值得提出的是,每年全国有 200 万的农村少年在小学毕业后即流向社会,成为新的低文化素质劳动力。受教育程度的低下必定影响其未来的发展。 2.留守儿童受教育权得不到有效的保障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 12 条第一款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抚养教育未成年人” 。这则是表明了我国对未成年人(留守儿童)的监护权问题给予了法律保护。由此法条即可以看出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虽也

6、规定了其他监护人,但是父母的监护是第一位的。但是由于留守儿童父母与子女的分离状态这就难以给予孩子良好的教育知识。在调查中发现,留守儿童家庭教育的主体由父母变成了其他的抚养者,其中绝大多数是祖辈,这实质上有悖于法律的相关规定。因为祖辈没有能力代替父母进行教育孩子,且也无能力紧跟孩子步伐进行再学习。留守儿童因其父母监护失职,使得其在成长过程中缺乏正确的引导和教育。 3.农村留守儿童的人身安全存在隐患 农村留守儿童的安全问题也是不可忽视的,其主要源自两个方面:一是留守儿童主观方面的原因,由于长期的留守,没有父母的管教,迷失自我,走上违法犯罪甚至自杀轻生之路。某机构课题研究就表明:“有犯罪记录的新生代

7、农民工中,80%在幼年时期被留守农村无人看管,犯罪原因主要为成长环境不利、家庭教育缺失、心理功能失常。 ”豏二是客观方面的原因,受到外界的非法侵害或人身伤害;由于农村留守儿童是弱势群体,在遭遇突发事件和不法分子攻击时,缺乏相应的自救能力,特别严峻的是留守女孩的性侵犯问题。 二、我国未成年人法律监护制度中的不足 留守儿童这个群体在一定程度上是可以涵盖到未成年人中的。笔者认为应该从源头出发即先认真剖析未成年人的监护制度的不足,即可以进一步解决留守儿童的监护权问题,这样它所存在的发展权、教育权、人身安全等问题就好解决了。那么,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分析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中的不足: (一)没有明确区分监护

8、和亲权 亲权是基于父母子女之间的亲缘关系而产生的。虽然亲权与监护有很多的相同点,比如:二者都是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财产和人身等合法权益的保护。但是我们更应看到它们的不同,二者的本质的区别在于,亲权强调的是权利与义务的结合,不得随意转让、被抛弃或者非法剥夺。它是建立在血缘关系之上的,较为纯粹地指出了父母对其子女监督和保护的权利和义务。而监护制度则是指对对丧失亲权保护的未成年人以及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监督和保护,主要强调义务而对被监护人的权利法律给予了做了较多的限制。在我国现行法中没有规定亲权制度,更谈不上亲权与监护制度之间的明确界分。 (二)对监护人的权利义务的规

9、定不平衡 我国学术界对监护人的法律地位有不同的见解,一种观点认为:监护是一种义务,多数人持此观点。另一种观点认为:监护是一种权利。由民法通则18 条第一款的规定来看:“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可看出监护人实际上是没有权利的,而对被监护人的利益给予最大幅度的保护。所以,在我国监护实质上并没有赋予监护人某种权利,而是监护人必须履行的义务。虽然在第二款中规定“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严格来讲,该款规定的权利缺乏实质内容,并没有具体规定出监护人的具体权利。第三款依然是在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应

10、当承担的责任。笔者认为,监护既是一种权利亦是一种义务。我国法律不应该过于强调监护人的义务而忽视监护人的权利。 (三)对监护人的资格规定不明确,缺乏可行性 我国民通意见第 11 条规定:“认定监护人的监护能力,应当根据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状况、经济条件,以及与被监护人在生活上的联系状况等因素确定。 ”从法条上我们也可看出,我国对监护人资格的规定仅仅是泛泛地指出了监护人应当具有监护能力,但是尚未明确指出具备监护能力的具体标准,这样在司法活动中就在一定程度上缺乏了操作性。再从未成年人保护法第 16 条豐的规定来看我国也并没有对被委托的监护人的监护能力做出明确规定,没有指出具有何种能力才能称之为监护能力。

11、 三、完善我国留守儿童监护权的几点法律思考 农村留守儿童监护缺失问题需要我们及时解决,而要有效的解决途径只依赖于法律是不够的,还需依赖政府、社会等多方面的努力。但笔者在本文中仅从法律层面提出几点建议。 (一)建立亲权监护制度 我国未成年人的监护制度未区分亲权和监护,这不利于未成年人财产和人身等合法权益的保护与监督。从学理层面来讲,只有对失去亲权保护的未成年人才需要设定监护,若未成年人已置于亲权保护之下,而再设定监护就属画蛇添足。笔者则认为我国应分别设置亲权制度和监护制度,并把二者作为不同的权利法律关系加以规定。分别建立亲权制度和监护制度的旨趣在于明确作为亲权人的父母和监护人各自的权利义务,使留

12、守儿童的成长和发展处在一个完善的监护体系之中。 (二)明确监护人的权利与义务 在监护制度的设立上,不能只规定监护人应履行的义务,也要规定其享有一定的监护权利。权利与义务应当是相对应的,二者不应该有过大的偏差。因此在监护人的权利与义务方面,我们应该找到一个平衡点。例如在亲权人未履行义务时,委托其他监护人代其行使监护职责的,可由亲权人向监护人给予一定的报酬,从而提高其监护的积极性。而不应该一味地强调监护人的义务,以及在履行欠佳时所应承担的责任。即在相关法律中相应地规定监护人的一些权利和相关报酬标准。另外笔者认为若有些监护人因某些原因,明确表示自己已经没有能力继续履行监护职责时,应允许他们有辞职的权

13、利。 (三)应以法律的形式规定被委托监护人的资格和范围 在我国法律对监护人的资格规定不明确,缺乏可行性。在条文中主要体现在民通意见第 11 条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第 16 条,两个条文均笼统规定了监护能力,但都未给出一个具体的标准。我国法律对监护人的监护能力主要是从外在即表面上(如:身体健康状况、经济条件等)加以认定,而并未对监护人的内在方面(如:道德、文化水平等)进行考察。因此,笔者认为法律应该明文对监护能力加以认定,结合监护人的内外条件进行综合考查,确立真正有利于留守儿童各方面利益的被委托监护人。值得提出的是,对于多数留守儿童的被委托监护人是祖辈或上辈,这就更应当明确其资格与范围,将不符合监护

14、条件的排除在外。 四、结语 目前我国出现的留守儿童这个特殊群体的监护权缺失问题,仍然没有找到行之有效的解决办法。但不可否认的是我国留守儿童问题并不是一时半会就能解决的,需要我们从各个方面去整体考虑,当然这更需要国家给予一系列的法律救济,如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真正从留守儿童的切身利益出发,保护他们的各项权利和利益。 注释: 豍中国新闻周刊网.关于农村 5 岁以下留守儿童增长人数达到 2300万人.(2011-11-21)2012-11-25.http:/ 豎牟静,田天.关爱留守儿童健全监护体制.南北桥.2008(3). 豏中国新闻周刊网.关于专家呼吁扶贫政策应关注 5800 万留守儿童.(2012-02-06)2012-08-25.http:/ 豐未成年人保护法第 16 条规定“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依法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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