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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离岸金融市场的法律监管.doc

1、论我国离岸金融市场的法律监管摘 要 随着金融自由化和国际化的不断发展,离岸金融市场获得前所未有的发展,逐渐成为现代金融市场不可缺少的一支重要力量。我国已经建立并发展了离岸金融市场,离岸银行业务基本法律框架的建立,充分彰显出我国对离岸金融市场的重视。但是由于我国离岸金融市场起步较晚,在很多方面尚存在欠缺,我国的离岸金融市场的法律监管有待改进。本文主要分析我国离岸金融市场的发展现状以及存在问题,以期对我国离岸金融市场法律监管的完善提出一些有效对策。 关键词 离岸金融 监管 法律规范 作者简介:杨秀梅,重庆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

2、4)1-193-02 离岸金融,以其广泛的国际性在国际经济活动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同时离岸金融自身的风险性对金融市场的稳定性带来了威胁,因此完善我国对离岸金融市场的法律监管,对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有序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离岸金融市场的基本概述 (一)离岸金融市场的内涵 对于离岸金融市场的内涵,在其不同的发展阶段有不同的含义。传统意义上的离岸金融市场是指在非居民之间进行的,交易货币游离于货币发行国之外而形成的该货币供给和需求市场。但是美国国际银行设施(IBF)的建立,打破了传统离岸金融市场中对货币离岸性的认识。美国本土银行可以从事离岸金融业务,这游离于货币发行国境外的货币也可以参

3、加交易。因此,运行于 IBF 系统并且在美国境内,以美元为媒介进行的交易仍可被称之为离岸金融交易。因此,现如今离岸金融市场可以定义为:非居民在货币借贷、贸易结算、外汇黄金买卖、保险服务及证券交易等金融业务和服务等方面不受市场所在国税收、外汇管制及金融法规的管制,并且与国内金融市场以互不干涉的方式进行自由交易的市场。 (二)离岸金融市场的特征 离岸金融市场虽然是在传统国际金融市场上发展起来的,但是自身存在着不同于国际金融市场的特许性。首先,离岸金融市场的主体为非居民之间的金融交易。资金的需求与供给者都是非居民,具有广泛的国际性。其次,离岸金融市场的监管模式多样性。主要分为:内外一体型,内外分离型

4、,避税型和内外渗透型。 ,目前,各国或地区离岸金融市场的法律制度受到金融监管模式的影响呈现出差异性,这主要与不同类型的市场运作方式、要求的条件、运行的特点不同有关。因此,离岸金融市场并没有统一的法律意义上监管部门和监管规则,这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金融自由化。再次,离岸金融市场使用离岸货币。它既以货币发行国的银行为媒介进行运作,同时借助于往来行机制和电子资金划拨机制以在货币发行国清算的方式实现离岸货币的调拨运行。在此层面上离岸金融市场突破了一国国内金融循环系统的限制,进而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国际金融市场。 二、我国对离岸金融市场法律监管的必要性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离岸金融市场的建立,对于提高

5、我国金融业在国际金融市场的竞争力具有推动作用。我国离岸金融市场的发展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都在考验着我国应对能力。因此,我国应加强离岸金融市场的法律监管。 (一)我国离岸金融市场的发展现状 批准深圳开展离岸金融业务是我国离岸金融市场发展的起点。我国首家获准开办离岸金融业务的银行是招商银行。随后,中国农业银行与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市分行、深圳发展银行(平安银行) 、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分行经批准相继开办了离岸金融业务,只是,后来由于东南亚金融危机的影响,这些银行开办的离岸金融业务被叫停。2002 年 6 月,招商银行和深圳发展银行(平安银行)又开始经营离岸金融业务。与此同时交通银行总行和浦东发展银行也开始开

6、办离岸金融业务,因此上海从此迈入了离岸金融市场的行列。2006 年 5 月,国务院正式批准天津滨海新区为我国的金融改革的实验区,鼓励在滨海新区进行金融创新和改革。天津滨海新区以其区域、政策等优势成为最有潜力发展离岸金融业务的地区。 虽然,离岸金融市场在我国已经取得一定的成绩,但是离岸金融市场业务并不成熟。我国仍存在着离岸金融市场法律监管缺失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离岸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 (二)我国对离岸金融市场法律监管的现状 1997 年 10 月 23 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 ,明确规定了离岸银行业务的行业性质、服务的针对项目及服务的业务范围、申办办法等。1998 年

7、 5 月 13 日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布并实施的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对离岸金融业务不能由离岸银行分支机构办理,离岸金融业务办理人员必须具有较高职业素质等做出了具体规定。后来,由于国家的高度重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行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以及合作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以及境内机构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管理办法 、 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等,这些管理办法都对我国离岸金融市场中的银行业务做出了一些法律规定。 通过对以上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完善,说明我国政府在离岸金融法律监管方面做出了许多努力,并随着离岸金融市场的新情况、新形势的出现而不断调整和修改相关政策。但是,离岸金融

8、市场的国际化与自由性决定了其在经济形势转变中的创新性与效率性。所以法律的修订必须要紧随形势的变化,否则法律调整的滞后性将会影响市场有效的优化资源配置。而目前,我国的法律法规已经明显的滞后于离岸金融市场的发展形势。例如:离岸金融市场的税收问题、离岸银行安全稳健性经营的维护问题、以及跨国监管的问题等等,我国现存法律法规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我国对离岸金融市场法律监管存在的法律方面的欠缺,将在下文详细展开。 (三)我国离岸金融市场法律监管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离岸金融市场基本法律体系涵盖了市场准入、监管机关、离岸银行业务的范围、监管模式、检查和监督制度五个方面。尽管目前法律为我国建立离岸金融市场,开展离

9、岸银行业务提供了基本的法律规范框架,但是在许多方面还需要改进。 首先,离岸金融市场法律法规建设相对滞后。我国现存的相关法律法规已明显不能适应当前离岸金融市场的发展,对离岸银行市场准入条件、离岸税收、离岸金融内控机制等都没有明确而有效的规定。 其次,离岸金融监管模式存在缺陷。我国实行内外业务分离型的市场监管模式,主要是为了提高离岸金融账户的抗风险能力与持续发展的能力,然而,此模式允许银行将在岸资金补充离岸头寸,这就增加了离岸贷款资金的收回风险,反而降低了离岸账户抵御风险的能力。 再次,离岸金融市场监管机构职能单一且制定法规缺乏统一性。国家外管局的主要职能仅是监管有关外汇的事务,而离岸银行业务所涉

10、及的内容存在于两方面,即:外汇交易业务和银行内部经营业务,因此银行的内部经营监管被忽视。而且,我国离岸金融市场的监管法律法规是各个部门根据自身的需要而制定,所以在具体执行时会不可避免的出现矛盾。各种法规的不一致性将会阻碍离岸金融市场的有效运行。 最后,外汇管制过于严格。目前我国完全放开外汇管制的基本条件还不完备,所以实行内外分离型的离岸金融市场。但是基于我国的基本政策要求,我国的离岸金融业务中,外汇业务监管要求很严格。然而,资金的自由流动和与外国货币的自由兑换是离岸金融市场形成的重要条件,我国对资本项目外汇实行严格管制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离岸金融市场的运转。 三、完善我国离岸金融市场的法律监管

11、离岸金融市场要取得长足,健康的发展,就要重视离岸金融业务的法律监管。因此,我国应在充分认识并分析国内经济以及金融形势的情况下,建设合理有效的法律监管体系。 (一)完善离岸金融市场的立法 审视离岸金融市场的发展需要,同时审时度势,针对离岸金融业务制定一部全面统一的法律,明确规定离岸税收以及税收承诺制度,明确离岸银行准入条件。以法律的形式确立统一的监管机构,通过披露、纠正和整改权力等方面的机制建设,设置较为全面监管措施,强化离岸金融机构内控机制的质量。 (二)选择合适的监管模式 离岸金融监管的模式包括内外业务混合型、内外业务分离型和虚拟业务型三种。中国在构建离岸金融市场监管法制的过程中应采用内外业

12、务分离型监管模式并允许一定程度的内外业务渗透。面对金融业全面开放和一体化金融市场可能带来的风险,我国目前的金融市场发展水平和市场运行机制在应对上述风险方面还存在许多薄弱环节。采用内外分离型管理模式并允许一定程度的内外业务渗透,将在很大程度上满足我国吸引外资的求,而且也能是监管灵活而有力。 (三)逐步开放离岸金融业务外汇管制 离岸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离不开自由的外汇交换和资金流动。因此,逐步放开离岸金融市场的外汇管制是离岸金融市场发展的重要一环。在发展离岸金融市场的过程中,可以针对离岸金融市场所在的不同区域,满足离岸金融市场的需要,实行自由外汇政策.使得外汇交易的资金资金链条自由高速运转。只有这

13、样,我国的离岸金融市场才会在自由流畅的环境中,充分利用自身优势,灵活的从事离岸金融业务,也只有在这种情况下,离岸金融市场才会健康有序的运行。 (四)健全预警机制,打击国际金融犯罪 离岸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不可避免的带来一定的风险,健全预警机制,加强对应发生或者未发生的风险的防范,将会降低离岸金融业务的风险力度。因此,可以在金融机构中开展内部审查机制。金融机构通过定期汇报的形式,向监察机关汇报自身的离岸金融业务经营方式,以此来加强自身的审查机制,笔者认为,如果以法律的形式,将这种内部审查机制固定下来,效果会更好。 离岸金融的国际性、资金自由的流动性,为国际金融犯罪提供了契机。国际金融犯罪会扭曲国

14、际资金的正常流动,破坏金融秩序的稳定,这样会给银行体系带来较大的经营风险。比如,一些腐败的官员和唯利是图的商人,可能会利用自己拥有的权利或者资源,钻法律的空子,洗钱的风险就会出现。因此,设定反洗钱预警机制,离岸金融账户的外汇收支,要进行严格的审查登记,一旦出现重复申报或者漏报的情形,就进行严厉的惩处。 (五)扩大法律监管的范围 就目前来说,我国对于国际金融市场的立法监管主要集中于调整内资银行的法律关系,但是在实际的金融运作过程中,许多外资银行也正在从事离岸银行业务,而我国对外资银行的离岸金融业务并没有纳入监管范围,这将会对我国的离岸金融市场带了一系列的风险。 因此,我国应尽快建立健全外资银行离

15、岸金融的监管法律规范,可以参照内资银行的一些市场准入与经营标准,来制定外资银行离岸金融业务的市场准入标准与经营规范,以此将外资银行的离岸金融经营业务纳入监管范围。此外,我国可以借鉴目前主要离岸金融市场的做法,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对外资银行进行分类管理,并在经营上进行有限度的限制,这样既可以加强对外资银行离岸金融业务的监管,也可以有效保护保护内资银行离岸金融业务的快速成长,提高竞争力。 参考文献: 1罗国强.离岸金融监管法制构建中的基本原则与模式.广东金融学院报.2010(2). 2罗国强.离岸金融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8. 3王颖.离岸金融市场法律问题监管.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09 年硕士学位论文. 4杨弼君.离岸金融的税收监管法律问题研究.大连海事大学 2013年硕士学位论文. 5孙沙沙.离岸金融市场法律监管研究.大连海事大学 2011 年硕士论文. 6严红飞,徐兆华.我国离岸金融市场的风险管理研究.商业时代.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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