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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全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工作考核细则.DOC

1、2015 年全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工作考核细则 考核 指标 考核内容 考核 标准 不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的评扣分值 分 值 责任细化及分工 一、加强公共法律服 务组织领导 ( 5 分) 1.成立公共法律服务工作领导机构 提供成立领导机构文件及联系人名单( 1 分 ); 不能提供领导机构文件( -0.5 分);无联系 人或者联系人变动未主动报告的 (-0.5 分 ); 1 成立龙胜县公共法律服务建设工作领导小组, 5 月底完成,责任 单位 : 办公室 2.制定公共法律服务年度工作安排 制定本年度任务 安排(工作方案)( 1 分 ); 不能提供本年度安排(工作方案)原件( -1 分 ); 1 要求

2、 5 月底完成,责任人:李艳华 3.执行报送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情况制度 按照自治区司法厅要求,按时报告本辖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开展情况( 1 分 ); 不能提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开展情况报告 原件的( -0.5 分 );不按时报送的( -0.5 分 ); 1 按 上级要求及时完成 报送 ,责任人:李艳华 4.组织开展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工作培训 本年度举办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培训班(专题讲座) 1 期以上( 2 分 ); 不能提供培训方案 (计划)、学员手册、照 片的( -2 分 ); 2 6 月底以前完成,责任人:李艳华 。 二、 公共法 律服务基础平台建设 ( 41分) 5.市、县(市、区)

3、公 共法律服务中心 按 照“一平台六中心”结构布局,成立公共法 律服务中心;( 14 分)常驻管理人员 1 人以上, 配备工作人员 1-2 人;( 1 分)市级安排律师值 班 2 天以上,县级安排律师或基层法律服务工 作者值班 1 天以上( 2 分);按照要求悬挂标识 牌,公示有关内容( 1 分);按照要求设置公共 法律服务窗口,服务 设施、办公设备等基本的 服务条件完备( 2 分);设置法律图书角( 1 分 );)设置“ 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 1 分 ); 未按照 “ 一平台六中心 ” 布局成立公共法律 服务中心,缺一项( -2 分),直到扣完为止( -14 分 ); 未安排常驻管

4、理人员并提供常 驻管理人员信息( -0.5 分),未配备工作人 员并提供工作人员信息( -0.5 分);未提供 值班记录( -0.5 分),值班记录混乱不详细( -0.5 分),值班次数达不到要求的( -1 分);未按要求悬挂标识牌( -0.5 分 ); 未公示服务项目、服务对象及条件、服务承 诺、岗位职责、工作纪律等有关内容( -0.5 分 );未设置公共法律服务窗口( -1 分),服务设 施、办公设备等服务条件不完备( -1 分); 未设置法律图书角( -1 分 ); 未按要求设置 公共法律服务热线电话( -1 分 ); 22 按桂司通 2015 58 号文件完成软 件和 硬 件 的建设,

5、 8月 10完成。 1.一平台和县公共法律服中心由 范承胜 负责; 2.法治宣传中心由梁国伟负责; 3.社区矫正中心由韦 冈 辰负责; 4.法援中心由曾勇负责; 5.人民调解中心和安置帮教由李艳华负责。 考核 指标 考核内容 考核标准 不按要 求提供相关材料的评扣分值 分值 责任细化及分工 6.乡(镇、街道办)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 成立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常驻工作人员至少 1 人,派驻律师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1 人以上 ( 4 分 ); 按照要求悬挂标识牌,公示有关内容 ( 3 分);按照要求设置公共法律服务窗口,服 务设施、办公设备等基本的服务条件完备( 4 分);设置法律图书角( 2 分

6、); 未成立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 -2 分),未安 排常驻工作人员并提供常驻人员信息( -1 分),未派驻的律师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1 分);未按要求悬挂标识牌 ( -1 分) ;未公示服务项目、服务对象及条件、服务承 诺、岗位职责、工作纪律等有关内容( -2 分);未设置公共法律服务窗口( -2 分), 服务设施、办公设备等服务条件不完备( -2 分);未设置法律图书角( -2 分)。 13 7 月 31 号前完成,由各司法所负责。 7.村(社区)公共法律 服务工作室 成立公共法律服务室,配备公共法律服务联络 员 1 人( 2 分);按照要求悬挂标识牌,公示服 务项目、服务对象及条件、

7、服务承诺、岗位职 责、工作纪律等有关内容( 2 分);按照要求设 置公共法律服务窗口,服务设施、办公设备等 基本的服务条件完备( 2 分)。 未成立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 -1 分),未提 供联络员信息( -1 分);未按要求悬挂标识 牌( -1 分),未公示服务项目、服务对象及 条件、服务承诺、岗位职责、工作纪律等有 关内容( -1 分);未设置公共法律服务窗口 ( -1 分),服务设施、办公设备等服务条件 不完备( -1 分)。 6 按照 5 月 29 日县局召开的公共法律服务工作会议要求落实示范村和面上村的公共法律工作室建设。负责单位:各司法所 ,责任人:司法所长。时间: 8 月10 日前

8、 完成。 考核 指标 考核内容 考核标准 不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的评扣分值 分值 责任细化及分工 三、公共法律服务项目 ( 36分) 8.法治宣传 市、县(市、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开展 3 次以上,乡(镇、街道办)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开展 2 次以上,村(社区)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开展 1 次以上法治宣传活动( 2 分);派驻到乡(镇、街道办)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的法律服务工作者每半年开展法治宣传教育讲座 1 次 未开展法治宣传活动( -2 分);未开展法治宣传教育讲座或开展讲座次数不符合 要求( -2 分, 1 分 /次)。 4 要求 10 月底完成。 1.县级部分由法治宣传中心负责,责任人:梁国伟

9、 。 2.乡镇及村(社区)部分由各司法所负责, 责任人 :各所长 。 以上。( 2 分)。 9.律师基层法律服务 普遍建立一村(社区)法律顾问,覆盖率达 30% 以上( 6 分); 普遍建立一村(社区)法律顾问,覆盖率达 30% 以上( 6 分); 6 一村一顾问,每乡镇要达 30%,以协议书等证明,要求 7 月 31日 前完成,责任人:各司法长。 市、县(市、区 )公共法律服务 中心、乡(镇、街道办)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 村(社区)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解答有关法律 咨询,记录详细、认真,解答清楚、准确( 2 分)。 未提供解答法律咨询工作台账( -1 分),记 录不完整、不清楚( -0.5 分

10、),台账混乱 ( -0.5 分)。 2 从 5 月份开始每月至少有台帐记录 1 件 。县中心由蒙英武、 范承胜 负责,乡镇工作站和村工作室由各司法所负责 。 10.法律援助 市、县(市、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法律援助流程、清单详细准确并公示;分流办理法律援 助案 件,并记录详细、认真,积极办理法律 援助案件 ( 5 分)。 未公示( -1 分)流程、清单不详细( -1 分)不准确( -0.5 分);未提供工作台账( -1 分)记录不完整、不清楚( -1 分)台账混乱( -0.5 分)。 5 曾勇负责。 11.公证服务 市、县(市、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提供公证 机构信息,信息准确完整;提供部分公证

11、项目 办理表格资料,解答(或联系公证机构解答) 公证政策及有关问题。 未提供公证机构信息( -0.5 分),信息不准 确、不完整( -0.5 分);未提 供表格资料( -1 分);记录不完整、不清楚( -1 分)。 3 1.县公证处负责提供公证服务指南和部分公证项目办理表格等资料给公共法律服务中心 、 工作 站、 工作室 , 7 月底前完成。 2.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公证服务记录每年 4 件以上 , 8 月底前完成,由 范承胜 负责。 3.乡镇工作站 ,村工作室每年记录公证服务 1 件以上, 8 月底前完成,由各司法所负责 。 考核 指标 考核内容 考核标准 不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的评扣分值 分值

12、责任细化及分工 12.司法鉴定 市、县(市、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提供司法鉴定机构信息,解 答(或联 未提供司法鉴定机构信息( -0.5 分);未提 2 县公共法律服务中心负责记录 ,有宣传单, 10 月底完成 ,由范承胜负责 。 系司法鉴定机构解答)司法鉴定政 供工作台账( -0.5 分)记录不完整、不清 策及有关问题( 2 分)。 楚( -0.5 分),台账模糊混乱( -0.5 分)。 13.人民调解 市、县(市、区)公共法律中心调处辖区内的民间纠纷,调解案件必须有 未提供调解案件记录( -1 分),记录不完整( -1 分),有口头调解案件但未制作人民调解口头协议登记表的 3 人民调解中心负

13、责, 10 月底完成 ,责任人:李艳华。 材料,材料完整(口头调解要 人民调解口头协议登记表)( 3 分)。 ( -1 分)。 14.安置帮教 市、县(市、区)公共法律中心进行安置帮教, 有卷宗和台账,安置帮教率达 95%以上( 3 分)。 未提供台账和卷宗( -1 分),卷宗不规范( -0.5 分),不完整、不清楚( -0.5 分), 安置帮教率未达标准( -1 分)。 3 人民调解中心负责, 10 月底完成 ,责任人:李艳华。 15.社区矫正 市、县(市、区)公共法律中心 进行社区矫正, 有卷宗和台账,社区矫正中心建成率达 30%以上( 3 分)。 未提供台账和卷宗( -0.5 分),卷宗

14、不规范( -0.5 分);社区矫正中心建成率为 0( -2 分),低于 10%( -1.5 分),高于 10%低于 20%( -1 分),高于 20%低于 30%( -0.5 分)。 3 社区矫正中心负责, 10 月底完成,责任人:韦 冈 辰 。 16.司法考试 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提供司法考试机构咨询联 系方式、司法考试报名条件、法律职业资格证 书申请条件和所需材料等信息,并按要求完成 司法考试组织 实施工作;( 2 分)。 未按要求提供司法考试有关信息( -1 分, 0.25 分 /项);出现司法考试试卷失密、泄 密事件问题的,一票否决( -2 分)。 2 县公共法律服务中心负责记录 ,有宣

15、传单, 10 月底完成 ,由范承胜负责 。 17.综合服务 对其他有关公共法律服务接收的事项进行分类 办理、跟踪督办、落实答复( 3 分)。 对其他有关公共法律服务接受的事项未进 3 县公共法律服务中心负责记录 ,有宣传单, 10 月底完成 ,由范承胜负责 。 行分类办理,未做记录( -1 分),未跟踪督 办,未记录 ( -1 分),未落实答复,未能提 供答复件( -1 分)。 考核 指标 考核内容 考核标准 不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的评扣分值 分值 责任细化及分工 四、公共法 律 服 务 保 障 机 制 建 设( 18 分) 18.建立政府购买服务机制 将安置帮教、人民调解、法律援助、社区矫正

16、等专项业务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落实保障标 准( 6 分)。 未将安置帮教、人民调解、法律援助、社区 矫正等专项业务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落实标 准( -6 分, 1.5 分 /项)。 6 办公室负责。 19.建立质量评价机制 由享受服务的个人或单位对公共法律服务质量 打分,满意率达 80%以上的( 3 分) 出现不满意记录( -3 分, 0.5 分 /次)。 3 办公室负责。 20.建立检查、监督、 考核机制 建立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检查、监督、考核 机制,开展了 1 次以上具体工作( 3 分)。 未提供检查、监督、考核机制文件( -1 分), 未提供有关通知、照片、报告等证明资料( -2 分)。

17、 3 李艳华 负责。 21.信息化建设 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信息化平台建设运 转正 常,公共法律服务项目完备,解决人民群众实 际问题( 6 分)。 信息化综合服务平台运转不正常( -3 分), 公共法律服务项目不完备( -3 分)。 6 办公室负责。 加分项目 22.得到党委政府重视 党委政府出台或党委办公室、政府办公室转发 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有关文件( 5 分)。 办公室负责。 23.建设经验得到上级 党委政府推广 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形成经验,得到上级党 委政府推广( 5 分)。 办公室负责。 注 : 1.本 考核 细 则中 的 “ 一 平 台六 中 心 ” 是 指 信息 化 综合服 务 平 台 ,“ 温馨 之 家 贴心服 务 ” 法 律服 务中心、法治宣传教育中心、法律援助中心、人民调解中心、安置帮教中心、社区矫正中心。 2.本考核细则中的法律服务工作者指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律师、公职律师(司 法所工 作 人员 除 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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