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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当事人执行参与权.doc

1、1论当事人执行参与权摘 要: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执行参与权的顺利行使,对提高执行透明度、促进执行工作公正廉洁、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当事人执行参与权具有正当性与合法性,保障当事人执行参与权的行使符合十八大精神,符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但当事人执行参与权在立法层面上,目前还没有系统的法律规定,在实践层面上,还存在执行法官执行观念、执行方式传统陈旧,执行活动重结果轻过程,特权思想,监督渠道不畅通等诸多不足。针对不足,笔者从完善立法、建立执行听证制度、建立执行对话机制、严格执行执行异议制度、执行知情权贯穿执行全过程、保障当事人监督权六个方面对当事人执行参与权制度的构建和完善进行了论述。 关键

2、词:执行参与权;知情权;表达权;监督权;正当性与合法性;存在问题;构建和完善 一、当事人执行参与权的内涵及意义 当事人执行参与权,是指当事人加入到执行活动,对执行全过程进行监督,表达自己意见和看法,并享有知悉执行案件进展及执行措施采取等情况的权利。对执行事务及事项的知悉、表达和监督是当事人执行参与权的具体体现。因而当事人执行参与权可包括: 1、执行知情权。它是当事人执行参与的前提,因为只有对案件熟悉了解的情况下,才能表达自己的意见和看法,才能进行有效监督。这种2知情权对于法院而言是一种义务,它要求法院在执行过程中要重视与当事人的沟通和联系,及时告知当事人执行案件的进展及执行措施采取等情况,而对

3、于当事人而言则是一种权利,其有权知悉执行活动的全过程。2、执行表达权。它是当事人执行参与权的重要内容,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有权对执行事务及事项发表自己的建议和意见,以表达自己的观点,具体可通过执行听证、执行对话、执行异议等执行机制来实现。 3、执行监督权。它是当事人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当事人执行参与权中一项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它对执行活动的公正性和透明度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执行参与权的顺利行使,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具体表现为: 1、当事人执行参与权的行使有利于提高执行透明度,提升司法公信力,促进社会和谐,减少信访事件的发生。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对执行事务及事项发表自己的建议

4、和意见,对某些事项具有选择权或决定权,并充分了解执行案件的进展及执行措施采取等情况,不仅充分尊重了当事人执行参与权的行使,而且当事人也对法院执行工作减少了合理的怀疑和抵触情绪,从而使当事人透过自己的案件深化了对执行工作的了解与理解,从而提高执行透明度,提升司法公信力,促进社会和谐,减少信访事件的发生。 2、当事人执行参与权的行使促进执行工作人员公正廉洁司法,减少违法乱纪现象的发生。当事人参与执行,避免了执行事项的暗箱操作,3使法院执行在阳光下运行,使执行人员真正做到“不能为” 、 “不敢为” 。当事人对执行人员的司法活动予以监督,为法官公正廉洁司法套了一道“紧箍咒” ,从而减少违法乱纪现象的发

5、生。 3、当事人执行参与权的行使有利于保护其合法权益。保障当事人充分参与执行,可以有效防止执行中的司法专断,及时纠正执行行为的违法或不当,从而避免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能够及时进行救济。 二、当事人执行参与权的正当性与合法性 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此条从义务性方面规定了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保障人民的知情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失

6、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此条从权利性方面规定了公民享有表达权和监督权。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笔者认为,保障当事人执行参与权,实质就是保障当事人人权的具体体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执行公开是指人民法院将案件执行过程和执行程序予以公开。人民法院应当向执行当事人公开案件执行过程和执行程序,执行当事人有权知悉案件执行中的立案、财产调查、执行措施、执行中止、执行终结等具体4情况。 以上从立法层面确立当事人执行参与权,保障当事人知情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的行使,具有合法性。 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必

7、须坚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必须坚持促进社会和谐。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保障人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是权力正确运行的重要保证。凡是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都要充分听取群众意见,凡是损害群众利益的做法都要坚决防止和纠正。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涵是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其中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所谓执法为民,就是要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本质要求,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人民法院全部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始终坚持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

8、,一切保护人民,切实做到以人为本、执法公正、一心为民。所谓公平正义,就是要牢固树立“公正与效率”意识,始终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公正与效率并重,以公开促公正,切实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 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当事人和法院之间关系的和谐是和谐思想在执行制度上的体现,注重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的参与,也是在法院执行制度中当事人社会性本质的体现。保障当事人执行参与权的行使符合十八大精神,符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有其正当性。 三、当事人执行参与权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5我国虽然从立法层面上规定了当事人执行参与的权利,对当事人执行参与权给予了充分的尊重,但这并不意味着当事人执行参与权制度在我国已经得到完善,实

9、际上,现有的规定并不全面也不具体,当事人执行参与权制度还未形成系统的立法体系,在执行实践中,更存在许多不足,主要表现在: 1、在立法层面上,目前还没有系统的当事人执行参与的法律规定,在参与内容上也没有对当事人执行救济的规定,目前的司法解释对当事人执行参与权仅限于执行公开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虽然从立法上规定了当事人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但该规定无明确的处罚规定和时效规定,缺乏明确的对当事人参与权落实的程序规定,过于原则、笼统,实际操作性差。 2、在执行实践中,执行法官对当事人执行参与权思想上认识不足,重视不够。大多数执行法官执行观念、执行方式传统陈旧,主要表现在执行活动

10、重结果轻过程,认为只要实现当事人请求执行的事项既可,忽视甚至拒绝当事人参与到执行程序中来,很少主动告知当事人执行情况,剥夺当事人知情权和表达权,当事人有此愿望时,常被认为是对法院执行工作的不满。 3、在执行实践中,执行法官不告知当事人监督方式,或将应当送达给当事人的监督卡私自“克扣” ,致使监督渠道不畅通。当事人不能顺利行使监督权,在权利受到侵害时就不能得到及时救济,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对当事人执行监督权仅仅规定了举报和申诉,实践中举报和申诉材料常常石沉大海也屡见不鲜,当事人由此走上信访之路。同时,执行法官得不到有效监督,极易产生暗箱操作的现象,执行法官“敢为” 、 “乱6为” ,损害当事人的合

11、法权益。 4、在执行实践中,执行工作人员还存在特权思想、官僚作风,致使当事人对案件执行情况不敢问,不敢说。我国民事执行的运行模式属于职权主义模式,长期以来,执行法官对执行事项具有绝对的主导地位,何时执行、如何执行都有执行法官决定,当事人只能被动服从,对执行情况不了解不知悉,更无发言权。 四、当事人执行参与权制度的构建和完善 执行是当事人借助国家强制力实现其合法权益的过程,是当事人寻求公力救济实现权利的最后的合法保障。在执行过程中,应当让当事人通过便利的程序参与执行,了解执行情况和执行过程,以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能得到及时的救济,从而最终实现自身合法权益。为达到以上目的,笔者认为除进一步完

12、善立法,制定系统的法律,从立法上保障当事人执行参与权外,时下更重要的是在执行实践中切实保障当事人执行参与权。 1、制定和完善相关立法,使当事人执行参与权具有法律上的保障。从我国宪法第 27 条、第 41 条等条文中可以推断出参与权的内容,但其并没有明确地规定参与权,规定过于原则,因此,可以在宪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部分明确规定“公民享有参与公共事务、社会事务的决策、实施、管理和监督的权利。 ”宪法有了明确的规定后,其他法律就可以根据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制定相关的参与权。例如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中明确规定当事人享有执行知情权、执行表达权和执行监督权,并明确规定损害以

13、上7权利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同时,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进行完善,制定明确的对当事人执行参与权落实的程序规定,并制定损害当事人执行参与权的处罚规定。 2、建立执行听证制度。执行听证是指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在当事人和其他当事人的参加下,经过当场对证据的质证、认证,查清事实,对能否执行及如何执行依法作出裁决的执行活动。执行听证活动能及时、有效地查清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及争议的事实,增强执行工作的透明度,给当事人提供了充分的举证、辩论的机会,使当事人了解执行全过程,增强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信任,符合程序正义的观念要求,是切实保障当事人执行参与权的有效措施。 3、建立执行对话机制

14、。执行对话是指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由人民法院主持,在当事人和其他参与人的参加下,就案件执行情况展开面对面的平等对话。执行对话机制旨在搭建一个平等对话的平台,促进执行工作的公开透明,使当事人透过自己以及他人的案件深化对执行工作的了解与理解。一是由承办法官做案件执行情况的通报,包括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已采取的强制措施、执行过程中碰到的实际困难等内容。二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检察机关、新闻媒体等有关人员和单位列席执行对话会,加强对执行工作的监督的同时,为执行工作建言献策。三是案件当事人就有关问题可以向承办法官或者执行局长、分管院长提问,通过问答方式释疑答惑,并可对执行案件及执行情况发表自己的看法

15、和意见。 4、严格执行执行异议制度。执行异议是指在执行过程中,法院执行8行为侵害执行当事人的权益时,所给予的一种执行救济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并规定了审查及复议的期限。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在审查过程中当事人请求听证的,法院可以组织听证,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还有申请复议的权利,在复议过程中,法院还可以组织听证,这样就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的执行表达权,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5、在执行实践中,确保当事人执行知情权贯穿于

16、执行全过程。执行立案时,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 申请执行人权利义务须知和执行风险告知书 ,告知申请执行人权利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执行不能及风险负担,以及法院将开展的工作内容。 执行开始时,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 、 被执行人权利义务须知和财产申报表 ,告知被执行人执行阶段的权利义务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在执行过程中,定期将案件的执行情况通过当面告知、电话等形式告知申请人,使其及时了解执行案件的进展以及执行措施采取情况,对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划拨等重大措施和标的物的保管、评估、拍卖、变卖的程序、结果等重点环节及中止、终结执行的及时告知当事人,保障当事人

17、的知情权。 6、自觉接受各方监督,保障当事人监督权。积极接受各方监督,提高执行透明度。一是在执行案件立案后,案件承办人及时向当事人发放9监督卡,监督卡上写有举报电话,二十四小时录音,当事人可随时举报。二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纪检部门、新闻媒体及社会各界现场监督执行过程,为执行工作建言献策,不断改进执行工作。三是进一步拓宽监督渠道,完善监督功能,加大监督力度,使办案人员真正做到“不能为” 、 “不敢为” ,全面提升司法公信力。纪监部门制作廉政监督卡发给当事人,廉政监督卡上面写有办案人员的姓名、单位、职务、联系方式等,对法官的司法活动予以监督,为法官公正廉洁司法再套一道“紧箍咒” 。 参考文献

18、: 1汤维建, “关于破解“执行难“的理性反思以执行体制的独立化构建为中心” , 学习与探索 ,2007 年 5 期. 2程关松, “宪法失序与对行政权剩余的规制以执行权的变迁为视角” ,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 ,2009 年 4 期. 3张峰, “论民事执行权配置与执行的优化 ” ,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12 年 5 期. 4张艺杰、张海强, “基层法院执行权分权问题研究 ” , 法制博览,2012 年 7 期. 5徐庆来, “实践视角下的执行权监督制约机制研究” , 山东审判 ,2013 年 1 期. 6马丽, “试论我国被害人参与性程序权的完善” ,2010 - 湖南大学: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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