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论审判公开之限度摘 要:公开审判俗称阳光下的公正,是防止司法腐败,保护当事人正当权益的重要诉讼制度之一。然而,薄熙来案、李某某案、王书金案各地法院对一些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的庭审、宣判做的微博直播,启发着我们对审判是否越公开越好,需要公开哪些资料,公开会损害谁的利益,维护谁的利益,公开是否有个限度等问题的思考。鉴于此,试图以庭审微博直播为视角,探讨公开审判的限度,以此获得上述问题的答案。 关键词:审判公开;庭审直播;限度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4)06-0085-03 一、问题的提出 最近,各地法院对一些有重大影响的薄熙来案、李某某案件的庭审、
2、宣判做了微博直播以来,公开审判再度成为一个新话题。对庭审是否应当毫无保留、原汁原味地公开,一直争论不断。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刘作翔先生特别解释说, “凡属于公开审判的案件,都应该坚持审判公开;而对于不公开审判的案件,那就不存在审判公开的问题。 ”就像贝卡利亚在其名著论犯罪与刑法里所说的那样,舆论能够约束强力和欲望。曾经上书最高人民法院要求进行全民庭审直播的上海律师严义明认为, “(微博)直播庭审能解决现实庭审的时空局限,可以在更大范围2内实现看得见的公正。公众可以便捷地参与司法监督,压缩了司法腐败空间、减少冤假错案出现的概率。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高一飞认为,“最理想的庭审直播是,在进行庭审电
3、视直播的同时,还进行类似于薄熙来案件中的微博直播,这既实现了民众亲临现场般的旁听权,又实现了获取全面、权威的司法信息的权利”说到底,微博直播庭审本质是为了司法公开,法院以个案的程序公开让公众了解和监督司法,促使司法在透明中更加公正。其实,微博直播之所以能够运用到庭审中,也得益于司法机关践行“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的审判公开原则。不过,还有一些学者担心庭审直播的负面影响。贺卫方先生言,“镁光灯刺眼的光芒,摄影师不停地走动,还有当知道自己的一言一行都会同时被成千上万公众注视所带来的心理压大或激发的作秀欲 ,都会妨害庭审过程的庄重与严谨,进而妨害案件的公正审理。 ”1凡事都有两面性,提到微博
4、直播庭审的普遍推广,其会提醒我们思考案件的审判是否越公开越好、我们应该公开哪些案件资料等问题。 带着以上的问题,我们不妨观察一下我国司法实践中公开审判的实施情况及其影响。 二、我国公开审判现状之评析 (一)案件资料的公开还未达到让人满意的程度 案件资料除了包括案件卷宗、诉讼文书之外,还会涉及审判委员会的评议以及合议庭少数意见等,而这些资料的性质决定其都会涉及公开审判,但在我国的实践中对这些资料的公开仍然不尽如人意。 首先,诉讼资料包括案件卷宗、诉讼文书等。一般情况下,诉讼文3书是由法院通过向当事人送达的方式予以公开。而,被有些学者称之为“隐形法”的最高法院的各种批复、意见、指示等不会在诉讼文书
5、上出现。案件卷宗的公开也只能由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在法院内以阅读的方式完成。事实上,案卷宗有所谓的正卷与副卷之分,而由法院内部控制的副卷就是记载了诸如上级法院指示、批示等影响案件判决结果,当事人无权查阅,这就使得案件的副卷对当事人而言就成为“潜规则”2。就像高一飞教授所说的, “在当今中国的司法活动中,司法潜规则就像一个幽灵,法无正条,却又深入人心;没有名分,却能登堂入室。当事者心照不宣,暗度陈仓;受害者深恶痛绝,无可奈何。它是一张无形的黑幕,是我国司法制度的毒瘤,产生了极其恶劣的影响。 ”3显然,这些资料的公开程度不仅会直接影响到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还会成为形成司法制度毒瘤的细菌。 其次,在我国
6、,在任何的案件材料中都找不到有关合议庭少数意见的记载。论及法庭不同意见,美国大法官道格拉斯的这一句话浮现在脑海里, “表达不同意见或并存意见可以为明天救助那些今天被牺牲或被忘却的原则”4,而他是一个经常表达不同意见的法官。与道格拉斯大法官相比较而言,首席大法官体斯却很少发表自己的不同意见的,而他却同样认为, “发表不同意见是对被掩盖的法律精神的呼唤,是对未来理解力的呼唤。 ”4可以看出,法庭不同意见的价值是不容忽视。然而,我们现在所面临的问题是如何“对待”法庭不同意见。纵观世界各国对此问题的规定,我们会发现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有所不同。前者对合议庭少数意见进行保密,后者则偏向于对外公开。
7、当然这样比较没4有实质上的意义,因为这取决于各国整体的体制。就像美国社会学家和心理学家的研究表明,美国人敢于并热衷于公开不同意见与社会经济的多样性和党派、政治竞争有直接关系。反观我国,我们会面临一个比较敏感的话题司法独立。司法独立在一定意义上体现在不同意见的存在和表达上。而我国再审制度的缺陷造成了司法裁判的不稳定性。面临着错案追究制度的法官会受到来自其的直接威胁。这不仅造成合议庭评议中很少有不同意见,即使有不同意见也会出现不被公开的情况。 再次,审判委员评议是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它是指由案件主办法官向审判委员会汇报案情,再由审委会委员根据从主办法官汇报中所掌握的案件情况发表自己的意见,最后
8、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来对案件做出决定。从这个表述中可以看出,审委会的委员对案件的了解只是从主办法官的汇报中获得的。由此而形成的决定,不具有客观性。此外,审委会的评议过程相当于一个小审判。在我国现有的体制下,也许审委会的评议是对法官的一种保护。但是,谈到其公开,我们还是需要冷静的思考。因为,这会面临到当事人利益及法官利益之间的博弈。它的公开会损害谁的利益,维护谁的利益呢?答案是显而易见的。 (二)公开审判主要停留在形式层面 甘肃政法学院副教授郜占川认为,审判公开有形式与实质两层内涵5。前者主要指案情、审判人员、审理和判决等;后者即指法官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的过程,也即要求将法官的思维过程展示于公众
9、与当事人面前6。一般,司法的公正以法院对案件进行实质性的审判为前提,然而,实质性的审判活动就应该完整地出现在当事人及社会公众面前,这5种程度的司法公开才能在最大限度地保证司法的公正。这里的实质性审判活动包括对案件证据的采用、事实的认定、对当事人是非责任的评判都应当在公开的法庭上进行。回顾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我们会发现,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以先定后审为突出表现的公开审理形式化的倾向。总的来说,就像我国学者所言,我国是一个职权主义模式,在诉讼过程中法官过于积极主动地行使其职权。这会导致法官在开庭审理之前对证据的调查收集和对当事人的询问过多,进而形成对案件的实质审理。法官对案件自由心证的形成是必要的。
10、但是,过于介入诉讼会导致其自由心证已经完成形成,显得案件的公开审理只是走程序而已。除了先定后审之外,公开审理流于形式的另外一种突出表现为审理与判决的脱离。这是指法官在法庭上审理,审委会在底下判决的情况。当然,每一个案件都不会绝对地存在审理与判决脱离的情况。但是,对于大多数案件都会存在这种情况。这是由我国现有的司法体制方面的原因造成的。 (三)在庭审直播中面临如何处理司法与媒体关系的问题 公开审判制度,除法律规定的个别情况外,应当向社会和群众公开。所谓向社会公开,是指允许新闻记者对庭审过程做采访,允许其对案件审理过程做报道,将案件向社会披露7。将庭审活动置于公众监督之下,可以最大限度地满足公民的
11、知情权。但有些学者担心将开庭过程公开直播也会置法院的审判工作于重要的舆论压力之下,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的法律理想将难于实现。这两种观点显示在庭审直播中司法与媒体关系的处理问题上。高一飞在其文章中指出, “庭审直播的利弊的本质是:就民众的知情权而言,应当允许直播;就法庭审判的公正性而言,人们6又担心直播对法官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产生不利于公正判决的影响。 ”8众所周知,庭审直播有保障司法公正的作用,所以,大家所担心的庭审直播中司法的公开与新闻自由会产生矛盾只是问题的一部分。其实,在这对矛盾中,我们应当考虑的是如何平衡和兼得。因为媒体权利是民众言论白由、知情权的最重要形式。庭审直播其实是一个价值衡量
12、的问题,也可以说是一个技术活。据此,在大部分案件审理中,我们完全可以兼得新闻自由和司法公正。现代社会网络技术的空前发达已在逐渐地消除中国公民对媒体的神秘感,绝大部分民众都可以从容面对媒体。这就要求法官对庭审直播进行必要的技术上的控制,就能实现庭审直播中司法公正和媒体权利都充分实现的效果。还有一部分学者认为,庭审直播会影响证人和诉讼参与人的心理,使他们在庭审直播过程中因为心理压力而做出违背自己真实意思的举动。当然,这种担忧具有其一定的合理性。可是,现代社会的发展使得我们不得不承认,随着民众接触和了解媒体机会的增多,上面所说的迎合大众、表演给观众看的心理就会逐渐减少。所以,在现代社会背景之下,这些
13、担忧都显得有些多余。 三、公开审判限度之探讨 在前面,笔者已经对我国审判公开现状予以比较详细的评析。据此,在这部分中的任务是集中探讨公开审判的限度。 首先,在诉讼资料的公开限度上,基于以上的分析,笔者反对案卷分为正卷与副卷的做法。而且持案卷就应当向当事人完全公开的主张;合议庭少数意见也最起码在案卷中予以记载;就像前面已经分析的,审委会的评议会涉及当事人与法官的利益,甚至还会影响到法院内部其他7人的利益,这时我们需要进行利益平衡或者进行价值选择。作为一个法学研究者,笔者将会选择保护当事人的利益。当然,法官与其他人利益的保护可以通过别的途径予以解决,如司法体制改革等。 其次,在审判公开的方式上,笔
14、者倾向于法院在法庭上对案件进行实质意义上的审理。也即对案件证据的采用、事实的认定、对当事人是非责任的评判都应当在公开的法庭上进行。这样不仅能最大限度地保障当事人正当权益,还能保证司法的公正性。 再次,关于庭审直播中的公开限度,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洪道德表示,“理想的微博直播庭审不仅要公开案件事实、证据,控辩双方的意见也应该平等公开,注重平衡。尽可能做到不改动、不隐瞒、不节选。同时,同步直播要尽量做到不间断,在文字直播的同时,最好能够充分利用图片、音频等形式直播,让公众通过微博了解庭审全貌” 。不可否认,庭审直播的利大于弊。问题是对其在多大程度上予以公开。对于这个问题智者见智、仁者见仁。有学者指出要
15、对原被告背景比较复杂以及是非不易分清的民事案件通过庭审直播的方式进行绝对的公开;而对于可能披露犯罪方法并可能渲染暴力的案件及对可能影响法庭审理的案件不予进行庭审直播的主张9。在当代西方社会,舆论监督有着在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之外的第四种权力的称谓。再次引用贝卡利亚的名言,也即舆论能够约束强力和欲望。再者,大众传媒的独特功能及他们的热心关注,使司法机关被置于新闻舆论的监督之下,民众的视野之内,有利于在一定程度上实现司法的公正。笔者在进行权衡利弊、冷静思考之后,认为上述“两个公开两个不公开”的主张不可取,而是主张在我国目前8的司法体制之下应该提倡庭审现场尽可能在大的范围内予以公开。因为,笔者担心
16、在我国现有的体制下, “两个公开两个不公开”的做法会很容易造成很多案件被贴标签,最后都丧失了出现在公众视野下的机会。同时,也应当在立法上明确媒体监督对象、方法与限度。只有如此,才能够将公开审判与司法独立、司法公正有机地结合在一起。 参考文献: 1贺卫方.对电视直播庭审过程的异议J.中国律师,1998(9). 2徐前权,杨飒飒.对中国民事公开审判制度的思考J.广西民族学院学报,2005(4). 3高一飞.反思司法潜规则J.政法学刊,2005(4). 4美HW?埃尔曼.比较法律文化M.贺卫方,高鸿钧,译.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193. 5郜占川.审判公开包括形式与实质两层内涵N.检查日报,2013-11-04. 6李蝉媛.寻找公开开审判的黄金分割点J.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8(5). 7江伟.民事诉讼法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 8高一飞.庭审直播的根据与规则J.南京师大学报,2007(3). 9王亚明.审判公开的价值权衡与路径选择J.法律适用,20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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