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社会风险分配失衡的社会资本矫正【摘要】社会风险的矫正分配具有一定的理论基础与现实依据,而社会资本在社会风险矫正分配方面具有物质资本、人力资本不可替代的优势。从法哲学角度可将社会资本区分为伦理型社会资本和法理型社会资本。伦理型社会资本的弊端决定其式微之必然走向,而法理型社会资本符合法治国家整体和长远利益的需要。法理型社会资本培育既要考虑宏观的基础性制度建构,又要注重微观的自组织发展和正当程序设计。还要考虑主流法律价值的弘扬。 【关键词】社会风险;矫正分配;弱势群体;伦理型社会资本;法理型社会资本 【作者简介】徐钝,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安庆师范学院副教授,湖北武汉 430072 【中图分类
2、号】C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434(2013)07-0070-06 社会风险的频发与威胁已不容人类忽视,核泄漏、恐怖袭击、突发性公共卫生和公共交通事故、财产征收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国家间冲突甚而战争之祸等等让人感受到现代社会风险之可怖。社会风险需要防范、治理、也需要在不同社群、个人之间进行分配。在社会风险分配中引入社会资本元素进行系统分析。或许是一次理论上的尝试。 一、社会风险:自发分配的逻辑后果 2贝克从社会发展的分期阶段意义上将风险划分为前工业社会风险、工业社会风险和风险社会风险,分别对应于前现代性、简单现代性和自反性现代性三种现代性形态。前工业社会风险表现为由自然
3、界不可抗力所导致的灾害意义的自然风险:工业社会风险表现为与保险相对应的社会风险。如与工业生产相联系的安全事故、与生存相关的意外伤害等;风险社会风险表现为在高度现代化状态下由社会发展的副产品、高新技术的负面效应、经济体系运行的紊乱、政治冲突的国际化所导致的生态风险、核风险(战争工业化) 、技术风险和金融风险等。吉登斯则从风险致因与人的关系出发,将风险分为非人为的外部风险和人为制造的社会风险,并认为当代风险主要是人为风险。 “外部风险就是来自外部的、因为传统或者自然的不变性和固定性所带来的风险。我想把这种风险与被制造出来的风险(manufactured risk)区分开来。所谓被制造出来的风险,指
4、的是由我们不断发展的知识对这个世界的影响所产生的风险,是指我们没有历史经验的情况下所产生的风险” 。在此。我们无意于对社会风险加以细分,泛指当代社会给国家、社会、个人带来的不可抗拒的、难以预料的负面因素及其后果,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带来的风险都包括在内。 社会风险分配指风险成本、风险责任、风险损失在主体间的承担。在古典工业社会(简单现代化)及其之前,由于社会资源的短缺。财富分配是社会发展的主导逻辑,风险分配受制于财富分配,而在现代社会,随着生产力的提高与社会财富的积累。原先作为“潜在副产品”形式合法化存在的风险达到了一个前所未知的程度, “风险分配逐步取代财富分3配
5、成为社会发展的主导逻辑” 。笔者以为,风险分配成为社会发展的主导逻辑或许有夸大之辞,但风险分配在现代社会愈来愈重要却是不争事实。在现代社会。社会风险分散机制呈现多元化趋势,如自然风险损失可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赔偿限额内予以理赔,人为风险损失可由加害方在其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等等,关键问题是不可归责剩余风险如何分配?这里的剩余风险是指相关主体采取了预防、控制风险措施之后的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意外风险。 在没有立法规制、政府干预等自发状态下社会风险在不同群体间是如何承担的?社会风险分配在终极意义上具有平等特性,风险扩散中的“飞去来器效应”使富裕和有权势的人也逃脱不掉。贝克认为:“自来水管中的污水不会因为谁
6、是总裁而在他家水龙头前停止流淌。 ”“贫困是等级制的,化学烟雾是民主的。 ”从全球恐怖活动到全球经济危机,没有人能规避风险的纠缠,风险击穿了国家、民族、阶级、职业、性别等曾经构筑的边界,形成一种“焦虑的共性” ,风险面前人人平等。但是,在一定的时空下具体风险的分配却又受到身份、地位、收入、阶层、职业等因素的影响, “风险分配的历史表明,像财富一样,风险总是附着在阶级模式上的,只不过是以颠倒的方式:财富在上层聚集,而风险在下层聚集。 ”社会财富多、文化水平较高的人群,其风险预防意识相对较强,能够采取一些防范措施避免或减少风险带来的负面影响。甚而可以通过自身所掌握的资源向社会或他人转嫁风险。而贫穷
7、和文化水平较低的人群一般对风险认知不足,不会采取措施预防风险。也无力采取措施化解风险。如 2005 年美国的“卡特里娜”飓风来袭之时,新奥尔良州的富人4已经全部逃逸,而留下来承担风险的主要是舍不得财产和没有出逃工具的黑人。社会风险分配在不同阶层、不同群体之间产生了悬殊的不平等,而且这种不平等的风险分配会产生累加效应,造成下一轮风险分配更加不平等,世界上最穷的人将承受最残酷的打击。也就是说,在风险社会中,旧的社会冲突尚未消失,又在穷人和富人之间产生了新的不平等。此外,弱势群体本身就是社会风险的风险源,正如管理学中的“短板理论” ,社会风险最容易在承受力最差的弱势群体身上爆发。更值得重视的是,中国
8、正处于社会转型期,那些在物质性资源、精神性资源和制度性资源上占优势的群体利用改革与转型机会获得更大、更多利益。而弱势群体更多承担着转型的风险与代价,利益被大量地剥夺。一旦弱势群体不堪忍受,反抗与越轨便是不二选择,报复(甚而残杀无辜乃至更弱对象)和自杀(如自我摧残式的自焚)等反社会行为不断出现,进而导致群体性事件甚而社会危机。 人类社会在基本自由、人格尊严等基本善的分配方面应当是平等的,在财富、风险的分配方面平等原则也应当坚持,但在不同主体之间严格的形式平等必然导致实质的分配不正义。平等应当是形式平等与实质平等、抽象平等与具体平等的统一。由于教育文化程度、身份、财富的差异,风险认知能力、风险控制
9、能力和风险化解能力便有所不同,社会风险分配应考虑现实的、具体的、有差异的平等。因此,社会风险分配需要矫正,对弱势群体的倾斜性保护是必要的。如汶川地震灾后房屋的重建政策,必须完成新房的地基才能得到第一次补助,由于“三孤人员”和“五保户”根本无力重建住房,重建房屋的贴息贷款极端贫困户很难5找到担保人,故而极端贫困户反而没有享受政策优惠,从而形成一种“逆向淘汰”现象:越贫穷的村民越难以充分地享受政策帮扶。所以这样的重建政策在形式平等下没有考虑风险分配的差别原则从而导致效果不好。因此。国务院 2010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的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第19 条明确规定了“组织重建或者修缮因灾损毁的居民住房,
10、对恢复重建确有困难的家庭予以重点帮扶” 。 二、社会风险:矫正分配的社会资本元素 自 20 世纪 80 年代法国社会学家皮埃尔布迪厄提出“社会资本”概念以来, “社会资本”概念流行甚广。受到社会学、经济学、政治学等多学科学者的关注。关于“社会资本”的概念,国内外学界有各种不同的界定,有的将其界定为“关系性资源” ,如布迪厄所称的“现实或潜在的资源的集合体,这些资源是与拥有或多或少制度化的共同熟识和认可的关系网络有关,换言之,与一个群体中的成员身份有关” 。有的将其界定为“结构性资源” ,如詹姆斯科尔曼所指称的个人“拥有的社会结构资源” , “与其他形式的资本不同,社会资本存在于人际关系的结构之
11、中,它既不依附于独立的个人,也不存在于物质生产的过程之中” 。再如林南将社会资本界定为:“社会资本作为在市场中期望得到回报的社会关系投资可以定义为在目的性行动中获取的和/或被动员的、嵌入在社会结构中的资源。 ”有的将其界定为“社会组织特征” ,如罗伯特D普特南认为:“社会资本是指社会组织的特征,诸如信任、规范以及网络,它们能够通过促进合作行为来提高社会的效率。 ”尽管社会资本概念难以达成共识,为行文分析的需要,笔者试图将其界定为:社会6资本是指处于一定社会结构中的行为主体通过关系网络、规范和社会信任形成的有助于实现预期目标的潜在或现实的社会资源集合。关于社会资本的类型区分,纳比特(Nahapi
12、et)与戈什尔(Ghoshal)根据结构式嵌入、关系式嵌入、认知性嵌入三个角度将社会资本区分为结构型社会资本、关系型社会资本和认知型社会资本。康奈尔大学教授安妮鲁德克里希娜将社会资本区分为制度性社会资本(与规则、程序和组织等结构要素有关)和关系性社会资本(与影响行动的价值观、态度、信念等有关) 。也有学者从承载主体角度将社会资本区分为个体层次社会资本和集体层次社会资本(包括社区、组织和国家层次) ,个体层次社会资本直接服务于个人利益,具有私人物品属性,集体层次社会资本服务于公共利益,具有公共物品属性。 在社会风险面前,弱势群体愈加处于不利地位,除了其物质资本不足导致的贫穷状态、人力资本不足导致
13、的落后状态等因素外,社会资本的贫乏是至关重要的社会因素。一般来说,弱势群体人际关系网络规模小,交往对象同质性高(多是弱势者与弱势者间的交往) ,人际交流和职业流动一般也局限在底层社会,缺乏引导和控制社会舆论的资源。对关系其权益的社会政策也缺乏话语权,再加上强势群体对弱势群体之间的隔阂、误解和偏见等文化原因。造成不同群体之间信任、合作和互惠关系难以建立。这些因素单独或叠加造成弱势群体社会资本的贫乏甚而呈现“减量”的趋势,在社会风险面前往往无力调动自身缺乏的社会资源来抗御。更值得重视的是,在我国社会风险易发的广大农村地区,社会转型的未完成和社会流动性的增强带来社会资本的一系列变化:社会网7络松散、
14、社会组织程度低;村民间的互惠规范逐渐递减;人与人之间情感逐渐变得淡漠,人们对社会资本常常采取短期的、功利性的投资,人与人之间信任危机可能发生。这样造成传统农村社会资本逐渐萎缩,而新型农村社会资本尚未有效建立,社会资本的断裂与真空使得乡村社会在社会风险发生时难以抗阻,弱势群体更加显得无奈与无助。在忍耐中任由财产损失乃至生命殒灭。 社会资本在社会风险矫正分配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优势。对于社会风险的矫正分配,在社会常态下通过社会保障制度、扶贫措施等给予弱势群体以物质资本上的倾斜性配给,在紧急状态下启动救助措施展开救援行动、安置受灾人员、调拨和提供物资等,都是直接而有效的。当然,促进弱势群体抗御风险人力
15、资本投资具有长效性。如通过增加弱势群体再教育、技能培训的机会。提高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的资源分配投向教育和卫生的比重等等,提升其以健康和劳动能力、谋生的知识和技能等人力资本。但是,物质资本或者数量有限或者后续性不足,也易产生地方政府滥用相关资源甚而滋长腐败行为,而且往往也只能“治标”难以“治本” ;人力资本投资有一个周期问题,在既定期限内未必能奏效;而且物质资本和人力资本在弱势群体精神上的、心理上受到的伤害救治方面都有局限性,如汶川地震灾后的心理援助更多依赖的是社会资本。在社会风险抗阻过程中,人员、技术、资金等硬件必不可少,社会结构、社会心理、社会规范等软件也不可或缺。而且社会资本还可以转化为更
16、加充裕的物质资本和人力资本。一旦社会资本不足。如抗震救灾中人们对政府和非政府组织不信任,也会影响物质资本和人力资本发挥的效度。8因此。在社会风险面前弱势群体更加依赖社会资本,而相关社会资本的衰微与嬗变显然加剧了风险,社会风险的矫正分配需要社会资本的培育。 三、社会风险矫正分配:以法理型社会资本培育为中心 笔者试从法哲学角度将社会资本区分为伦理型社会资本和法理型社会资本。伦理型社会资本是指基于亲缘、血缘和地缘等传统关系而形成的社会资源:法理型社会资本是指以法治国家建立为背景、以权利保护为旨归、以理性化制度的安排以及法律价值的弘扬带来社会普遍信任和合作而形成的社会资源集合。伦理型社会资本取决于非正
17、式的社会关系和非正式的制度安排,以人际信任、特殊信任为社会信任形态;法理型社会资本取决于正式制度的安排和主流法律价值的转化。以制度信任、普遍信任为社会信任形态。 伦理型社会资本在传统社会十分强大,当代中国依然存在。20 世纪40 年代费孝通先生在乡土中国一书中以“差序格局”来概括中国传统乡土社会的社会结构和人际关系,其社会结构是以“己”为中心、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织成的严格等差秩序的私人关系网络, “社会关系是逐渐从一个一个人推出去的,是私人联系的增加,社会范围是一根根私人联系所构成的网络” 。 “好像把一块石头丢在水面上所发生的一圈圈推出去的波纹。 ”经过 60 余年的社会变迁。中国的社会结构已
18、发生了巨大变化,在以血缘为基础的差序格局逐步式微的同时。姻亲、拟血缘关系、地缘、学缘和业缘关系却得到了开发。同学圈、战友圈、同事圈、老乡圈等9“文化界圈”得以形成。伦理型社会资本整体上并未削弱,一旦遇到困境或危难,圈内人可能是最先通过资助财物、帮忙照顾等伸出援助之手的,对于弱势的圈内人化解或减弱风险很多时候是奏效的。但是,伦理型社会资本中的社会关系网络具有封闭性、排外性, “它为关系网络内成员带来强大利益的同时,也限制了网络外成员进入这种关系网络进而获得相应社会资本的机会” ,从而导致小圈子文化、家族主义、特殊主义等不良社会现象,圈内圈外人受到不平等对待,对圈内人或许法律规则都可突破,对圈外人
19、或许即便符合规则也要“刁难” ,导致中国人情愿或不情愿花费大量资源在经营社会关系网络。伦理型社会资本在一定范围内已异化为个人牟取私利的工具,导致权钱交易等腐败现象发生。伦理型社会资本的封闭性、排他性和“特殊主义价值观”影响了社会普遍信任的形成,削弱了对突发风险应急管理力量的整合,甚至构成突发风险应急管理的破坏力量。而通过正式制度构建形成的法理型社会资本,为人们提供明确的行为预期,降低了人们行为的不确定性,也扭转了突发事件中人们的机会主义行为倾向。如 2003 年 SARS 事件中,中国政府及时通过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打击利用危机哄抬物价、欺行霸市等机会主义行为,减少了人们对危机的恐惧心
20、理,也增强了人们对政府和社会在治理危机能力方面的信任,有利于当时社会秩序的稳定。正式制度的介入与主流法律价值的弘扬可改变社会资本分布不均衡状况。改善弱势群体社会资本贫乏状况,提升弱势群体抗社会风险能力,法理型社会资本的培育符合法治国家整体和长远利益的需要。 首先,法理型社会资本培育需要基础性制度建构。物质资本、人力资本与社会10资本的正相关性决定了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社会福利制度、社会救助制度、扶贫制度等需要进一步加强,各种制度底线需要进一步提高。这是弱势群体抗风险的基本前提。在政治环境与制度上,政府要塑造民主、公正、公开的政治环境,建立各群体之间良好的社会流动机制,避免阶层固化,当前尤其要重
21、视推进反歧视立法。我国反歧视方面的法律、法规还很不健全,缺乏具体规定,缺乏可操作性条款,对弱势群体歧视事件不断发生,需要推进反歧视立法进程,完善和细化相应立法,建立相应的反歧视监督机构,使得人们不因户籍、性别、身体、种族、年龄、地域等不同在升学、就业中受到不平等待遇,使得弱势群体的人格尊严和平等公民权利得以尊重和保护。改革户籍制度,消除对农民工等弱势群体身份歧视。使得其享有城市文化娱乐设施及子女受教育等方面具有平等权,使其更好地融入城市生活,可以与城市居民进行社会交往,扩大其社会网络,提升其社会资本。 其次,法理型社会资本培育需要加强弱势群体自组织建设。非政府组织建立在平等互惠基础上,具有一定的包容性和组织性,其作为社会资本的重要载体,在雪灾、震灾等风险场合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中华慈善总会、中国扶贫基金会等非政府组织必须加强建设,通过完善慈善立法调整其与政府关系,通过建立公开透明的信息披露制度、发挥社会监督和组织自律等措施提高其公信力。而以弱势群体为主体、多方参与的自组织通过自我管理与协作,通过组织的力量和“集体行动权”克服了社会个体的相对脆弱性。有利于弱势群体利益诉求得到表达和满足,也拓展了弱势群体的社会关系网络,满足了其作为社会成员的一种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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