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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排放权会计问题初探.doc

1、1碳排放权会计问题初探【摘要】逐步建立碳排放权市场,探索以市场机制的方法实现节能减排已成为必然的选择。在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建设过程中,企业应该如何对碳排放权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披露,是迫切需要研究的问题。本文以碳排放权的产品本质为研究切入点,结合深圳碳交易体系的实际情况,针对企业持有碳排放权目的的不同,建议采用不同的会计确认、计量模式,对碳排放权的分配、交易、调整、交付进行会计处理,并探索合理反映碳排放权交易的会计信息披露方法。 【关键词】碳排放权交易 会计确认 计量 披露 【中图分类号】F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6623(2013)03-0042-08 【作者简介】吴

2、德林(1963) ,江苏如皋人,深圳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博士,研究方向:碳交易、碳金融、财务管理;熊楚熊(1955) ,重庆人,深圳大学财会学院教授,博士,研究方向:会计学;陈海鸥(1977) ,湖南益阳人.深圳排放权交易所总裁,研究方向:碳交易、碳金融;刘婷(1981) ,湖南新邵人,深圳排放权交易所财务部长,研究方向:会计学。 碳交易的实质是能源利用效率和能源结构问题。不同的能源利用效率、能源结构、新能源技术运用,碳减排的成本也不尽相同。碳减排成本高的国家有可能向碳减排成本低的国家购买碳排放权;碳减排成本高2的企业就有可能向碳减排成本低的企业购买碳排放权。这就产生了碳排放权交易市场。 纵观

3、全球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从交易的产品看,有配额型产品和项目型产品,即在总量控制下所产生的减排单位和在减排项目中所产生的减排单位。从交易的类型看,有配额型交易和项目型交易。从碳交易市场看,可分为强制交易市场和自愿交易市场。从市场参与者看,有供给方,如减排成本较低的排放实体、项目开发商、国际金融组织、碳基金等金融机构、咨询机构、技术开发转让商等;有需求方,如减排成本较高的排放实体在内的履约买家,包括出于企业社会责任的企业、政府、非政府组织、个人在内的自愿买家;还有中介机构,如经纪商、交易所和交易平台、银行、保险公司、对冲基金等金融机构。 由此可见,碳排放权交易在配额的分配、交易、调整、交付等过程中,

4、涉及到众多的市场参与者。他们的财务状况,将最终影响利益相关人的经济利益。因此,将碳排放权纳入会计核算体系,对碳排放权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既有利于推动企业进行碳减排,又可以向相关利益主体提供企业完整的碳排放权信息,有利于相关利益主体作出正确的决策。 一、国内外碳排放权交易会计研究综述 近年来,国际会议准则理事会(IASB) 、欧盟、美国、日本等国家和国际组织纷纷致力于碳排放权会计问题的研究。美国研究排放(污 1 权会计的历史最为久远。美国自 1990 年颁布清洁空气法修正案并实施二氧化硫排放权交易制度后,就开始致力于排放权会计的研究。根据美3国联邦能源管理委员会(FERC)的相关指南,对投机性

5、目的以外的排放配额初始成本都以成本计量;当实际排放超过持有的配额时,应当确认一项负债,该负债以取得抵消超额排放所需额外配额的成本计量;在损益确认方面,出售配额的利得应递延到与负债有关的不确定性消除时确认;而损失则直接计人当期损益。 2004 年 12 月 IASB 下辖的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委员会(IFRIC)发布了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委员会解释公告第 3 号:排放权 (IFRIC 3) 。其主要内容包括:一是配额作为一项无形资产,如果政府免费提供,排放主体应将其确认为无形资产并以公允价值计量,并以递延收益的方式确认一项政府补助;二是期末排放主体以配额偿付的排放义务确认为负债,并以配额的现行市价计量;

6、三是与配额相关的政府补助分摊计入利润,即按递延收益处理;四是排放主体以配额偿付其排放义务或将排放配额对外出售时,应终止对其进行摊销。但是,由于计量标准差异导致损益表与资产负债表出现明显的不匹配等原因,2005 年 6 月,IASB 决定废止IFRIC 3。 从 200 8 年开始,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和 IASB 将排放权会计作为联合开发项目,共同致力于碳排放权会计准则的制定,并达成以下共识:一是购买和无偿取得的排放权都应当确认为资产;二是企业因无偿取得配额而被要求履行的义务符合负债定义的,应当在资产负债表中确认;三是配额与负债的计量无论在初始以及后续计量中都应该采用公允价值。

7、在欧盟,2005 年至今各成员国还没有统一的碳排放权会计准则。根4据特许公认会计师公会(ACCA)和国际排放贸易协会(IETA)2010 年的联合调查结果,欧盟各成员国企业对碳排放权会计处理的差异较大,企业自行选择按成本或公允价值计量碳排放权所形成的资产和负债,并且大部分企业对碳排放权相关信息披露不充分。 日本现行排放权会计实务的主要内容有:一是勾交易而持有配额的会计处理。拍卖获得的配额确人为存货,以取得成本计量。投资获得的配额确认勾衍生金融工具,在无市价的情况下,以成本计量沣进行减值计算。二是以未来自用为目的而持有配额的会计处理。拍卖或购买获得的配额,确认为无形资产或其他投资,并进行减值计算

8、;自用而持有的配额抵消本公司排放量时,按照销售费用和一般管理费用进行会计处理。总之,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和 IASB、欧盟等国际组织,一是基本都认同碳排放权资产化的观点,但究竟确认为何种资产却存在争议。将碳排放权确认为存货、无形资产、金融工具都有其理论合哩性,但也都存在理论缺陷。二是基本认同环境负质的确认,但是在企业超额排放时确认负债,还是在企业排放时就产生现实义务确认负债,以及配额与负债的计量是否应保持一致等问题尚需探讨。二三是由于配额取得方式不同,政府的无偿分配、拍卖、排放权市场购买等形式,使得碳排放权的计量存在以成本计量还是以公允价值计量的差异,并涉及到是否需要对资产进行减值计量的问题。

9、 我国正在进行碳排放权交易的试点,对碳排放权会计问题的研究大多停留在理论探讨阶段。 二、碳排放权产品的本质分析 5明确碳排放权的本质是研究碳排放权会计问题的前提。 (一)碳排放权的法律属性分析 碳排放权最初是一个经济学概念。政府之所以开展碳排放权交易,其意图在于运用经济手段来解决环境污染问题。碳排放权交易,就是要使边际减排成本不同的企业通过交易实现低成本的减排。碳排放权是产权,这是经济学对排放权属性的界定。从法学的角度看,产权概念并不是法律术语。但是,为了建立有效的碳市场,首先必须明确碳排放权的产权属性,而且必须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将其法律权属地位固定下来,以保障碳交易市场的正常运转。对碳排放权的

10、法律属性,目前主要有以下几种不同的解释:排放权是用益物权,即非所有权人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权利;排放权是人役权,且属于人役权中的用益权,指无偿使用他人的物而不损坏或变更其物本质的权利;排放权是环境权中的环境人格权,兼有物质和精神双重属性,属于社会私权的一种;排放权是特别法上的物权 f 或称特许物权)“环境容量使用权” 。 (二)碳排放权的商品属性分析 除了其本身的法律属性外,碳排放权具有明显的商品属性。在国外,将碳排放权确认为商品已成为企业的惯例,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具有成熟商品市场的特征。 京都议定书采用的三种灵活机制,即国际碳排放权交易机制(IET)产生的分配数量单位(A

11、AUs) ,清洁发展机制(cDM)产生的核证减排量(cERs) ,联合履约机制(JI)产生的减排单位(ERUs)以及欧盟碳排放权交易体系(Eu ETS)下的 EUAs,都被视为商品进行交6易。这些减排单位既可以进行现货交易,也可以进行远期、期货和期权交易,交易数量可以很大,价格也随供求关系的变化而变化。 但是,碳排放权的商品属性也有其局限性。尽管碳排放权商品化已日益获得市场公认,但其固有的“等价僵局” ,导致全球统一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难以形成。根据商品市场的划分,具有相同本质和用途的商品理应存在于同一市场之中。就碳排放权而言,每一种碳排放权的本质相同,都表示为排放一吨二氧化碳的权利,在理论上完

12、全可以在同一市场中交易。但是,实践中不同减排交易制度下排放量核算标准、碳排放量计算因子等的差异,将本质相同的碳排放权人为划分为不同的商品。结果是,一种排放权只能在与此相对应的碳交易市场中进行交易。 (三)碳排放权的货币属性分析 碳排放权具有商品特征,这就为其成为货币创造了条件。碳排放权的货币特性主要有:第一,排放权的价值建立在国际协议或政府信用基础之上,碳信用是由政府或国际组织通过法律程序认可的。第二,全球碳交易市场具有与货币市场相似的过程。第三,碳排放权可以“存储”和“借贷” ,具有与货币相似特征。第四,碳信用具有稀缺性。第五,碳信用具有了广泛的接受性。 三、碳排放权会计的基本原则 为提供高

13、质量的碳排放权会计信息,对碳排放权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就应该遵循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在碳排放权会计核算和报告时,必须同时满足如下要求:一是客观性原则。要求企业如实反映碳排放权分配、交易、调整、7交付等活动,保证碳排放权交易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二是相关性原则。要求提供的碳排放权会计信息必须具有预测价值、反馈价值,能够成为利益相关者决策的依据。这就要求企业准确反映碳排放权交易的成本与效益以及减排成效。三是明晰性原则。要求采用清晰明了的方式反映碳排放权交易对企业的财务影响。如除了在财务报表上列示碳排放权会计的确认、计量结果外,还应借助表外披露的方式补

14、充反映无法确认和计量的非财务影响。四是可比性原则。要求对碳排放权交易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和处理方法,如确需变更,应当在附注中说明。根据企业持有配额的目的,采用不同的方法进行会计处理。当企业持有配额的目的发生变化时,则必须披露会计处理方法变更的原因及其影响。五是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要求明确不同碳排放权交易机制下的共同本质。尽管碳排放权在不同的机制下表现的形式不同,但其本质都是代表排放一吨二氧化碳的权利,所以应该采用相同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核算。六是重要性原则。要求披露对企业产生重要财务影响的碳排放权交易。对为交易而持有的配额,必须对配额的分配、交易、调整、交付进行会计确认和计量;而对于为履行义务而持有

15、的配额,企业应简化处理,只应该确认减排或超排的财务影响。七是谨慎性原则。要求谨慎地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由于配额在年终要面临按照实际工业增加值进行调整,所以就要充分估计超排情况下的损失,尽可能地利用多方面资料进行合理的估计。八是及时性原则。要求及时反映碳排放权交易的财务影响。 四、碳排放权会计的确认与计量 目前,一方面,国内外对碳排放权交易的相关会计问题缺乏系统的8研究,无法反映其对企业的综合财务影响;另一方面,由于对碳排放权本质认识的差异,从而导致了实务中会计处理方法的多样化。碳排放权会计的确认与计量,就是要对配额、核证减排量的会计确认与计量。同时,碳交易制度设计的特点决定了碳排放权会计

16、的确认、计量和报告的内容。 但是,有些企业可能通过碳排放权的交易来降低减排成本,充分发挥配额的交易功能;有的企业则通过采用低碳燃料、低碳技术来降低碳排放,配额仅仅用来履行期末交付义务。显然,配额的交易与否,与其持有配额的目的密切相关。当然,对不同持有目的配额,其会计处理也不尽相同。 (一)为交易而持有配额的会计确认与计量 1.碳排放权的会计确认 碳排放权的会计确认是碳排放权会计的基础。由于对碳排放权本质和特征的认识差异,对碳排放权的资产类别有存货、无形资产、金融工具、捐赠资产四种观点。一是从配额年度分配与交付的角度看,排放权可以确认为流动资产一存货,但碳排放权本身并不符合存货的定义,碳排放权的

17、信用本质也与存货的实体价值不符。二是从碳排放权的配额分配看,可以将其视为无形资产,但碳排放权的交付义务特征明显不同于商标权、经营许可权等无形资产。碳排放资产与碳排放负债在计量和报告方面也并不匹配,因此将碳排放权作为无形资产也存在问题。三是从碳排放权既可以现货交易,也可以进行远期、期货、期权交易等方面来看,它具有与金融工具相似的特征,可以视为金融工具。但是,碳排放9权期货、期权交易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规避碳排放权交易中的价格风险、降低减排成本。而碳排放权的本质却是履行碳减排的义务的凭证。碳排放权与其持有者之间并无特定的权益关系。四是从碳排放权免费分配来看,将其视为捐赠资产也有一定的道理,但碳排放权

18、本质是企业的一种义务,政府免费分配的碳排放权与“捐赠资产”存在重大的差别。 总之,将碳排放权确认为“存货” 、 “无形资产” 、 “金融工具”和“捐赠资产”等资产都有一定的合理性,也有其固有的缺陷,正是这些缺陷制约了碳排放权的会计确认,并阻碍了碳排放权交易会计准则制定的进程。根据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或事项所形成的,由企业所拥有或控制的,能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经济资源” ,与该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和该资产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的计量。根据碳排放权的交易情况,为交易而持有的配额显然满足这一定义的要求。因此,应该专门设置“碳排放权”会计科目核算碳排放权资产

19、,在该科目下设置配额和核证减排量等二级会计科目。设置该科目,有利于更有效的评估企业碳排放权交易的成本与效益情况。 2.碳排放权的会计计量 企业持有配额的目的是为了交易,交易就需要明确配额的价格。这就需要研究配额的会计计量问题。任何会计计量都由计量单位和计量属性构成。选择货币作为计量单位,这已成为会计领域的共识。由于不同的计量属性会对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产生不同的影响,因而有必要结10合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的目的和特点对配额的计量属性进行分析。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规定,可以采用历史成本、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和公允价值五种计量属性进行资产和负债的计量,并由此形成了一个以历史成本为主,其他计

20、量属性为辅的混合计量模式。其中,配额按照历史成本计量,易于操作。对于期初获得初始分配的碳排放权,按取得的历史成本确认。免费取得时,采用名义价格计价,记为 0;拍卖会产生价格,可以直接采用其购买成本作为配额的入账价值。碳排放权到期时,交付与排放量相当的排放许可证不用记账。在现实中,只要企业的碳排放量没有超过配额的数量,就不会产生相应的负债和费用,唯一的成本是企业购买超排配额所必须支付的价格。虽然历史成本计量核算简单,但其不能正确反映碳排放权的市场价值,导致不同来源的配额会计确认和计量缺乏统一性,忽视了碳排放负债的存在,忽视了配额的市场交易情况。 针对历史成本法的缺陷,有人认为配额应该采用公允价值进行计量。采用公允价值进行碳排放权计量的代表,当属 FASB 下属的会计准则解释委员会(IFRIC)发布的IFRIC 3:排放权 。IFRIC 3 指出,初始分配的配额应该根据 IAS 38 确认为无形资产,并以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在活跃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公允价值是较合理的选择。在不够活跃的排放权交易市场,也可以借助于其他非市场信息进行公允价值估计。 总之,无论是从经济的角度还是从环保的角度,都应该确认配额的市场价值。只有采用市场价值,才能将碳减排的边际成本与持有的碳排放权的当前边际成本进行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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