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在司法中运用紧急避险解决权利冲突摘要:权利冲突是法治领域中的一个世界性问题,如何解决权利冲突也就成为世界各国所要竭力面对的问题。一般来讲,通过立法和司法是解决权利冲突问题的有效手段。本文以美国学者卡尔威尔曼的真正的权利一书中所列举的典型案例为据,系统地介绍威尔曼和其他美国学者以及美国最高法院在司法中运用紧急避险解决权利冲突问题时,对这些典型案例的推理过程及其所阐发的精彩论证。这些推理过程及其论证和论点是中国学术界和司法界在研究和解决权利冲突问题时较为缺乏的。通过这些推理,我们来看看他们是如何在司法中运用紧急避险来解决有关权利冲突问题的。 关键词:权利冲突;紧急避险;公共避险;私人避险;司法推
2、理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1-862X(2013)04-0126-008 美国华盛顿大学哲学终身教授卡尔威尔曼(Karl Wellman)积 30年的研究,于 1995 年在牛津大学出版社出版了他的著作真正的权利(Real Rights) 。1该书涉及了非常广泛的道德哲学、法律哲学等问题,尤其是该书关于道德权利、法律权利以及权利冲突问题的研究,成为其后近 20 年间国际学术界关于权利冲突问题研究绕不开的著述和引注性观点。 (1) 紧急避险制度是解决权利冲突问题的一个极为典型的制度安排。这2一制度既以立法的形式规定在法律体系中,也是在司法过程中判定和解决权利冲突问题
3、的有效制度。威尔曼在真正的权利一书中,用了一个“优先的权利” (Overriding Rights)的命题,来解释紧急避险的制度。他讲到:我们曾发现真正的权利冲突到必须权衡两者取其一的例子,但是其他许多类型的原因也可以优先于权利。1 司法具有解决权利冲突的功能。那么,司法又是通过何种方式来解决权利冲突?根据威尔曼在真正的权利 (Real Rights)一书第七、八章中所列举的一系列典型案例,我将它们分为以下几个类型:(1)司法对法律权利之间的冲突解决;(2)司法对道德权利法律权利集于一身的权利冲突的解决;(3)司法对法律权利与道德权利不同性质权利之间的“混合权利冲突”的解决;(4)在司法中运用
4、紧急避险解决权利冲突。 本文主要对第四种类型即“在司法中运用紧急避险解决权利冲突”进行介绍,其目的在于对真正的权利一书中威尔曼和其他美国学者以及美国最高法院在司法中运用紧急避险解决权利冲突问题时,对一些典型案例的推理过程及其所阐发的精彩论点。这些推理过程及其论证和论点是笔者最感兴趣的部分,也是中国学术界和司法界在研究和解决权利冲突问题时较为缺乏的。通过这些推理,我们来看看他们是如何在司法中通过运用紧急避险来解决有关的权利冲突问题的。 1,是松诉美国案 法律权利乃至基本宪法权利被公共避险所优先的案例 这是一个紧急避险优先于法律权利乃至基本宪法权利的经典案例,3即是松诉美国案 (Korematsu
5、 v. Unites States) 。在该案中,上诉人日裔美国人是松因滞留在加利福尼亚州圣里安德鲁“军事区” ,被联邦地区法院判决违反美国西海岸军区司令颁布的第 34 号平民隔离令2,即是松未能按时报道并搬迁到日裔拘禁中心。是松在上诉中称,除其他原因外,这一军事法令限制了他的受宪法第五修正案保护的自由权利,因而是违宪的。联邦最高法院没有否定军事法令限制了是松的宪法自由权利这一事实,但是却裁定这种限制因军事避险而具正当性。 在我们开始讨论前需要提醒的是,一切针对单一种族团体民事权利的法律限制都是直接可疑的。但这并不是说所有这些限制都是违宪的,而是说法院必须对这些限制进行严格的审查。紧急的公共避
6、险有时可以作为这些限制的正当性理由,但种族敌意却决不能。 例如宵禁,对日裔的排除被认为是必须的,因为,虽然日裔群体中多数成员是忠于国家的,但也存在一些不确定的非忠诚的成员。这是因为我们无法反驳军方关于不可能把非忠诚成员全部找出并直接隔离的观点,因此整个团体不得不都接受宵禁。本案中,对整个群体的暂时排除是军方基于同样的理由作出的。排除整个群体同样也出于军事避险这一判决,回答了排除在本质上是对日裔群体的集体惩罚和敌意这一问题。2 在本案中,公共避险优先于是松的基本自由权。 威尔曼说,这是一个一直有争议的案例。许多人认为法院的判决是错误的,但是他们却并不以公共避险决不能超越法律权利的理由来反对司法推
7、理,而是以推出事实证据的方式来证明这一权利剥夺所需的紧迫4情形并不存在。 2.莫斯案法律权利被私人避险所优先的案例 此外,还存在法律权利被私人避险所优先的案例,最早的是莫斯案。一艘载有 47 人的客船从格雷夫森德驶向伦敦,莫斯也是其中一位乘客,途中遇到强烈风暴,为了船上人员的安全,一名乘客将一桶酒和其他一些笨重的货物投入河中,其中包括莫斯的装有 113 镑的箱子。莫斯提出了侵权起诉。法庭一致认为,为了挽救船上人员的生命,乘客丢弃货物是必要的、合法的,即使货物中包含其他物品。3 于是,在迫近的威胁面前,莫斯的财产权为紧急避险所优先。 威尔曼说,从有限几个类似的案例可以看出普通法确立了紧急避险以否
8、定侵权之诉。这一规则为普若瑟(Prosser)和基顿(Keeton)所阐明。 这些判决可以分为两类:公共避险和私人避险。当危险威胁到公众或者大多数人的利益的时候,这种利益就为被告的侵权行为取得了完全的正当性。因此,对于为阻止火势蔓延危及整个村庄而炸毁一座房屋、射杀一条疯狗、烧毁带有天花病菌的衣物、战争年代为防止落入敌人之手而破坏他人财物的行为,如果形势紧迫到一定程度,其行为在当时的状况下又是合理的,这些行为就都取得了正当性。 当涉及的是私人(通常是行为人的)而非公共利益时,这一特权就受到了适当的限制。当紧迫达到一定程度时,行为人才可以侵害他人的财产以自保或保护自己的财产。如为保护自己的利益避开
9、封闭的公路,5从而进入私人领地的行为就属于这一类。此类行为属于规则上的侵权,土地所有者无权拒绝或是驱逐进入者。4 于是这就出现了许多公共或者私人避险优先于他人财产权的情形。 3.吉勒特诉美国案和美国诉李案宗教信仰自由被国家利益所优先的案例 威尔曼说,避险欠缺和利益冲突有时足以优先于法律权利甚至宪法权利。这在吉勒特诉美国案(Gillette v United States)中有体现。吉勒特称兵役法违背了其受宪法修正案保护的宗教信仰,依信仰,吉勒特凭良心拒绝服兵役。联邦最高法院不否认兵役法违反了当事人的这一宪法权利,但认为这一事实不应作为判决依据。 法院认为吉勒特的宗教信仰自由为更加重要的国家利益
10、所优先。 然而,兵役法对拒绝参加特定战争者的处罚远非不公正那么简单。兵役法制定的时候并不考虑宗教信仰行为的问题,面向的是所有适合服役人员,并没有针对任何神职制定处罚措施。上诉人因宗教信仰而承受的负担为具有重大影响的被质疑的政府根本利益所严格评判。当然,更进一步来说,依据国会赋予的供养军队的宪法权力,征募军队是政府的利益。 除政府的人力资源需求外,或许兵役法实施工作的中心利益应该是维持一个合理的体系,以便决定哪部分人需要服役。当政府的需要十分急迫时,公正、合理的重要性和决定的一致性就会发生碰撞。政府声称如果法令第 6 条 j 款包含因良心拒绝参战的话,公正利益就会受到损害。争议的所在为,拒绝服兵
11、役的理由本质上是不确定的,理论上支持这一6请求会导致不确定性,甚至行政决策出现差别对待的情形。5 因此政府的根本利益优先于吉勒特宪法宗教自由权的行使。 威尔曼还介绍了另一个同上一案件十分类似的案件判决,即美国诉李案(United States v.Lee) 。 农夫兼木匠的被告李是旧秩阿米什教派(Old Order Amish)教徒。自 1970 年至 1977 年,被告雇佣了数位本派教徒为其农庄和木匠铺工作。他没有为员工按季缴纳作为雇主应缴的社会保险税,同时也不让他的员工向政府缴纳。6 他的抗辩理由是:对阿米什教派人士收缴社会保险税违反了他们受宪法修正案保护的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 联邦最高法
12、院认可被告关于缴纳和接受社会保险违反其教义的主张,但是不将其作为判决依据。 阿米什教派信仰与社会保险机构赋予责任之间发生冲突这一结论,只是问题的开始。然而,并不是所有的宗教义务都是违宪的,政府应当对宗教自由设定一个合理的限度,以表明政府的利益在何种程度时会优先于其他利益。6 我们注意到这一宪法原则清晰地表明,即使宪法第一修正案规定的基本权利也可以被政府在不需要提及甚至建议任何相关利益冲突的情况下所优先。 为找到优先于被告宗教信仰自由利益的利益,本案的司法推理需要进行下去: 让包罗万象的社保系统适应无数来自多种宗教的例外无疑是困难的。7缴纳社会保险税与所得税在缘由上并无本质区别,至少在理论上的区
13、别仅在于,社会保险税只被用于维持法定社会保险体系的正常运行。因此,在本案中,并无对一般税与社会保险税进行原则性区分的必要。例如,一位宗教信仰者相信战争是一种罪恶,而联邦预算的一部分明确地拨付给了战事需要,他(她)就可以此为理由拒缴用于战争部分的所得税。因此,假使赋税不能用于违反其宗教信仰用途,宗教信仰可以作为改变税制的理由,那么税制就难以维系了。而一个健全的税制对于公共利益来说是十分优先的,宗教信仰只能在冲突中选择妥协。6 因此,本案中,联邦最高法院认为国家利益优先于第一修正案规定的宗教信仰自由。 4.乔治城大学校长申请案母亲生命的利益优先于其宗教信仰自由的案例 还有另一个援引案例为乔治城大学
14、校长兼董事申请案。 乔治城医院的代理人在 1963 年 9 月 17 日下午 4 点向联邦巡回法庭申请了紧急令状,因为此前哥伦比亚特区法院驳回了该院关于向一名危重病人输血的申请。该申请写到,杰西E琼斯夫人是乔治城医院的病人,处于病危状态,根据医生的建议,她应该立即接受输血以挽救生命,而病人及其丈夫基于耶和华证人教教义的规定对此予以拒绝。7 此案的法律问题是:在必要的情况下,医院在是否有权违背病人及其家属基于宪法修正案规定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自行采取救助措施。在征询了各方的意见之后,巡回法庭法官裁定医院有权实施必要的救助手段,于是签发了申请许可令。7虽然法官的裁决包含了四条正当理由,8但作为判例
15、规则沿袭下来并与我们研究最为相关的却是如下一条: 病人是一位带有 7 个月婴儿的 25 岁母亲。作为“家长” ,国家不允许父母抛弃自己的年幼子女,因此不能允许此类自愿放弃救助的极端行为发生。对社会来说,父母有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因此人们有责任挽救这位母亲的生命。7 于是,国家保证这位母亲生命的利益优先于其宗教信仰自由的利益。反言之,这一国家利益基于父母负有主要的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这对国家来说十分重要,因为我们国家民主体制的未来由这些年幼公民未来形成的能力和品格来决定。 威尔曼评论道:在上述多类案件中我们可以发现,法律权利有时候会被冲突权利以外的因素所优先,毫无疑问,熟悉法律的人会找到更多
16、类似因素。尽管还没有在道德决定领域发现相关的权威报告,但我相信若做出相关的道德推论考察之后也会得出相同的结论。 例如,在亚里士多德的尼各马可伦理学中就很明显。 类似暴风雨中丢弃货物以保障安全的事例也会发生,因为抽象来说没有人自愿丢弃财产,但是当为了自保和保全他人生命的时候,任何理的人又都会这么做。这类行为具有复合性,在行为的当时值得这么做,因此更像是自愿行为,而行为的目的取决于当时的情形。8 尽管亚里士多德文章的本意是区别自愿和非自愿行为,但很明确的是他在用道德标准判断行为,因为他强调任何明智的人都会那么做,那些行为是值得选择的。现在非常可疑的是,亚里士多德的道德理论是否包括任何关于道德权利的
17、观点,但至少作为权利是最好的设想。不过,9我相信当代道德哲学家应当认识到,把任何人的货物弃于水中的行为都是对所有者道德财产权的侵犯,假使风暴威胁到了船长和船员的安全,财产所有人会同意在此案中紧急避险优先于道德财产权利。1 5.哈丁的“救生艇理论”公共避险优先于基本道德权利 威尔曼还介绍了加勒特哈丁(Garrett Hardin)的“救生艇理论” 。他说,人们能够,或许应该将道德上的和普通法上的公共避险与私人避险区分开来。加勒特哈丁看上去试图将前者归于“救生艇理论” 。 比方说,富国和穷国的国民分别在两艘救生艇上,前者相对富有。当穷人跳下入水中,游到富人的艇边,期待被接纳或者希望以其他方式获得好
18、处时,富人应该怎么做呢?这就是“救生艇理论”的核心问题。9 字面上理解,这一问题的核心在于如何选择一个道德上正义的公共政策,以便资源相对丰富的国家在资源匮乏的世界里合理分配资源。 基于美国国家或类似国家的现状,哈丁区分了三种可能被接受的公共政策。 我们船上 50 人,100 人在船边水面游动,申请上船或帮助。我们如何回应他们的请求?有数种可能: (1)我们可能会尝试基督教的“兄弟守护”或者马克思主义“各尽所能、按需分配”的方案。由于需求都是相同的,我们接受所有 100 人上船,使人数达到 150 人。由于船只能载 60 人,于是船沉了,所有人遇难。完全的正义,完全的灾难。 (2)船有 10 个
19、空位,我们让 10 人登船。这就使我们陷入失去安全10防护机制的困境,迟早会付出昂贵的代价。进一步说,哪 10 人能获得登船资格呢?先到的 10 人?最优秀的 10 人?最需要的 10 人?如何区分?对于被排除的 90 人我们又该如何解释? (3)拒绝接受登船,保持仅有的安全机制,船上人员的生存成为可能(尽管要对抗那些试图登船的人) 。最后这种方案为很多人所反感,他们认为这是不公正的。我们也姑且如此认为。9 尽管哈丁没有详细说明第三种方案为什么是不公正的,但他还是能够很好地解释该方案侵害了某些道德权利或被排除于船外的人员的权利,至少他们有权分享地球的资源,乃至在饥荒的时候也有生存的权利。尽管如
20、此,哈丁仍反对前两种政策。他认为, 这两种自杀式政策之所以具有吸引力,是因为它契合了我们那种不假思索的“最优秀的人”的想法。这种理想主义的观点忽略了权利和义务实为一体的事实。 分享道德理论的根本性错误在于它导致了“公地悲剧” 。在私有财产制度下,产权人负责任地照料自己的财产,否则会遭受损失。例如,一个明智的农场主是不会在自己的牧场过度放牧的,因为这会导致杂草丛生、水土流失,所有者遭受损失。但如果是公共牧场的话,牧场的使用与照看的义务不再平衡,后果可想而知。在一个缺少理智、拥挤的世界里我们很难预料到“公地”会造成何种不可避免的共同的灾难。9 因此,富国与所有穷国甚至很多贫穷的、挣扎在死亡线上的国家共享其财富的设想是不切合实际的、非理性的。 于是,只剩下要求将国家的资源分配给本国公民和数量上受到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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