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格式:DOC , 页数:7 ,大小:107KB ,
资源ID:1740505      下载积分:10 文钱
快捷下载
登录下载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快捷下载时,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如填写123,账号就是123,密码也是123。
特别说明:
请自助下载,系统不会自动发送文件的哦; 如果您已付费,想二次下载,请登录后访问:我的下载记录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加入VIP,省得不是一点点
 

温馨提示:由于个人手机设置不同,如果发现不能下载,请复制以下地址【https://www.wenke99.com/d-1740505.html】到电脑端继续下载(重复下载不扣费)。

已注册用户请登录: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三方登录: QQ登录   微博登录 

下载须知

1: 本站所有资源如无特殊说明,都需要本地电脑安装OFFICE2007和PDF阅读器。
2: 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3: 文件的所有权益归上传用户所有。
4. 未经权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将文件中的内容挪作商业或盈利用途。
5. 本站仅提供交流平台,并不能对任何下载内容负责。
6. 下载文件中如有侵权或不适当内容,请与我们联系,我们立即纠正。
7. 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版权提示 | 免责声明

本文(“公共利益”概念的宪法学初探.doc)为本站会员(gs****r)主动上传,文客久久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文客久久(发送邮件至hr@wenke99.com或直接QQ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公共利益”概念的宪法学初探.doc

1、1“公共利益”概念的宪法学初探摘 要:我国现行宪法文本在两处出现了“公共利益”的概念,宪法文本授权政府可以“公共利益”为宪法根据对农村集体土地以及公民的其他私人财产进行征收、征用。至于“公共利益”的概念,宪法却并未给出明确定义。为了保障公民权利不受政府权力的侵犯,分析“公共利益”的宪法内涵具有极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关键词:公共利益;个人利益;公民权利;功利主义 我国现行宪法文本在两处出现了“公共利益”的概念,第 10 条规定了土地的国家所有权和农村集体所有权,同时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可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 ”第 13 条规定了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但补充道:“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

2、要,可以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与补偿” 。宪法文本授权政府可以“公共利益”为宪法根据对农村集体土地以及公民的其他私人财产进行征收、征用。至于哪些人的利益可以代表“公共利益”宪法却并未给出明确定义。以宪法为依据, “公共利益”在物权法 、 土地征收条例 、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具体民事、行政立法中均有所体现,毫无疑问,这些下位法中“公共利益”的内容都必须建立在宪法对“公共利益”限定的内涵之上。因此分析“公共利益”的宪法内涵具有极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定义公共利益的宪法内涵的必要性 “公共利益”一词在各国宪法或宪法性文件中有不同的表达方式。2法国 1789 年人权宣言第 17

3、条规定:“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除非当合法认定的公共需要所显然必需时,且在公平而预先补偿的条件下,任何人的财产不得受到剥夺。 ”随后,1791 年美国宪法修正案第 5 条也规定:“非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非有公正补偿,私有财产不得征为公用。 ” 虽然早在我国 1954 年宪法中就已写入征地条款,并出现“公共利益”一词,但是从 1954 年以后的各部宪法中都未对“公共利益”的概念作进一步界定。值得我们注意的是,1954 年宪法在引入“公共利益”后,以后凡涉及征地补偿的具体法律时,公共利益的目的逐渐被“国家建设”的目的所代替,如 1958 年由国务院颁布的国家建设征

4、用土地办法第1 条规定“为适应国家建设的需要,慎重地妥善地处理国家建设征用土地问题。 ”1982 年宪法在其文本中再次将“公共利益”作为征收征用的唯一前提,但我们发现“公共利益”在随后的部门法立法工作中仍然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 “建设”继续成为代替“公共利益”的征收万能药。1986年土地管理法规定该法为“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虽然土地管理法经修改增加了“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地的内容,但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并没有据此作出相应修改。再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该法“为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 。行政法规立法级别的条文尚且如此规定,行政规章及以下的内容更是将“公共利益”抛之脑后, “国

5、家建设” 、 “建设” 、 “经济建设”都成为了“公共利益”的代名词。不可否认, “国家建设” 、 “建设” 、 “经济建设”无疑包含有一定的“公共利益” ,但“国家建设” 、 “建设” 、 “经济建设”是否就等同于3“公共利益”呢?如果在宪法上不对“公共利益”作进一步限定解释,公共利益很可能在随后的其他立法中被延伸出更多的外延,成为公权力侵犯公民私人财产的踏脚石和跳板。因此,对“公共利益”进行宪法定义的必要性和迫切性是显而易见的。 二、公共利益的宪法内涵应从个体角度定义 公共利益,可称之为公共的利益,简称公益。但对于什么是“公共利益”理论界有诸多争议。从字面含义分析, “公共利益”与“私人利

6、益”相对应,私人也即个人,私人利益指的是作为社会组成元素的个人所享有的利益,公共利益的着眼点也就落到了社会大多数人或者全部人利益的范畴上,也必须落在了每个具体的实实在在的人身上,公共利益才是现实的、可以为人感知的。 有学者主张,宪法文本上的“公共利益”应当从多个角度进行全面而综合的定义,其具有整体性、综合性、社会性和开放性的特征,并不是相对大多数人针对某一个事项的利益为基础而简单的求和,而应该是一个综合性的概念。但是如果真如这种观点所言,用开放和综合的方法去定义“公共利益” ,这里仍将面临一个很重要的障碍,那就是违宪审查制度在我国的缺失。从法律技术角度讲,为解决法律语言的模糊性,应当由法官在具

7、体案件中运用自由裁量权借助法律解释的方法对法律语言给出确切的定义。在违宪审查权制度下,法官虽然不制定法律,但可以对立法中具体的内容、运用的具体词语进行审查,可以推翻不合符宪法规定的立法,以此来有效的保障公民权利不会因法律语言的不周延性而失去宪法保护。但在违宪审查制度未能建立的情况下,法官如果不能4否认和推翻一项不合宪的立法,那么就只能根据一项不合宪的立法作出一项不合宪的判决。在开放定义“公共利益”的情况下,没有人可以审查宪法以下其他立法内容的合法性,那么“公共利益”很可能会变成一个打开后却无法关闭的闸门,成为政府肆意践踏公民私人财产的借口。因此,追求一个综合的、开放的“公共利益”虽然看上去完美

8、、全面、包罗万象,但是正如张千帆教授所言,与其苛求十全十美而使概念复杂得不可定义至少不同的人很难对其达成一致的理解,不如满足于一个有局限甚至有缺陷的定义。至少,局限性意味着这个概念具有确定的边界;至于缺陷则可以通过其它方式补救,并不一定非要期望普通的法治能解决全部社会问题。抽象可以成为行动的纲领,但唯有具体才可以成为行动的准则,对于“公共利益”抽象的、宏大的解释,都会导致“公共利益”最终与“公共”相脱离,成为政府加诸个人的枷锁。 当然,这并不是说“公共利益”就简单等于“个人利益”的累加之和。功利主义学派提出用数量作为价值大小的衡量标准。问题是公共由个体构成,那么究竟涉及多少人才算构成“公共”

9、,这个问题几乎是不可回答的。但是功利主义至少清楚地表明社会中每个个体的利益都是公共利益的平等组成部分,个体不应模糊在“公共”或“集体”的概念中,而民主制度的创造就是能够代表个体并实现其各自利益的最好途径和手段。故而功利主义学说虽然至今仍受到不同学派的挑战,但它一直是西方政治哲学和法学的“正统”理论。 三、公共利益的宪法内涵应把握的根本原则以公民基本权利为界限 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宪法得以存在的根本目的,基本权利保障了5公民一部分的自由,但是公民的权利并非是没有界限的。个人组成集体和社会组织,个人必须让渡一部分自己的权利,即忍受社会对自己的权利进行一定范围内的制约,这种制约就主要表现为公共利益的

10、制约。涉及公共利益需要政府对个人利益进行限制时,公民基本权利的割让必须要极其审慎。一般来讲,个人利益的让渡分为两种情况:第一,如果个体让渡其部分基本权利但并未导致其核心利益的当时,该利益可通过其他方式代替实现,那么这种割让就表现为一种“忍受” 。第二,这种让步造成了核心利益的成分损失,该部分利益不能以其他途径实现,即不具有可替代性和可容忍性,那么获得相应利益的一方就必须对核心利益受损的一方进行补偿。代表公共利益的一方若要合法正当的使个人利益作出这种割舍和牺牲,首先必须对公共利益作出详细而明确的说明,交由民主机制作出表决。如果缺乏有力而服众的论证,就不能证明公共利益所承载的价值优先于私益的价值,

11、私益就不能作出让步。另外,在个人利益因割让给公共利益而使得个人核心利益受损,以公共利益之名而受益的一方就必须对受损方进行等量补偿。那么如何评判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之间的重要性?胡锦光教授提出,现代社会,解决公益与私益的冲突问题,最关键的是对公益和私益在“质”和“量”上分别进行评价。所谓质的评价,是指如果公益和私益承载不同类型的价值,那么,以对受益人生活需要的强度而定,凡是对满足受益人生活愈需要的,亦即与生活需要紧密性愈强的,即是“质最高”的价值标准。所谓量的评价,是指如果公益和私益所承载的是同种类型的价值,那么,以受益人的数量而定,尽可能使最大多数人能均占福利的为“量最广”的价值。当然,6这种“

12、质”和“量”的评价不是普适性的,它必须根据具体的“个案”来衡量。该方式是比例原则在宪法学的运用。 四、结语 “公共利益”是宪法学中一个重要的概念,公共利益所承载的价值类型与大多数人的利益有关,但我们必须看到, “公共”本身并非是抽象的,是由个体构成的实在体,公共利益无论多么重要,都只有在他被具体的个人享有时才会具有价值,所以理解我国宪法中“公共利益”的概念时必须看到宪法的公民权利保障书功能,在涉及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价值衡量时,必须对二者进行“质”与“量”的慎重权衡。 参考文献: 1肖顺武:公共利益研究:一种分析范式及其在土地征收中的运用 ,法律出版社 2010 年版. 2门中敬:“含义与意义

13、:公共利益的宪法解释” ,载政法论坛2012 年第 4 期. 3韩大元:“宪法文本中公共利益的规范分析” ,载法学论坛2005 年第 1 期. 4张千帆:“公共利益”是什么?社会功利主义的定义及其宪法上的局限性” ,载法学论坛2005 年第 1 期. 5胡锦光、王锴:“论我国宪法中“公共利益”的界定” ,载中国法学2005 年第 1 期. 注 释: 例如,国土资源部 2004 年“关于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 ,72002 年“关于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中都一再强调, “征用土地事关国家经济建设”. 韩大元:“宪法文本中公共利益的规范分析” ,载法学论坛2005 年第 1 期. 张千帆:“公共利益”是什么?社会功利主义的定义及其宪法上的局限性” ,载法学论坛2005 年第 1 期. 胡锦光、王锴:“论我国宪法中“公共利益”的界定” ,载中国法学2005 年第 1 期.

Copyright © 2018-2021 Wenke99.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工信部备案号浙ICP备20026746号-2  

公安局备案号:浙公网安备33038302330469号

本站为C2C交文档易平台,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卖给下载用户,本站只是网络服务中间平台,所有原创文档下载所得归上传人所有,若您发现上传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立刻联系网站客服并提供证据,平台将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