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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京城“刑事诉讼法预热第一案”看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解读与完善.doc

1、1从京城“刑事诉讼法预热第一案”看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解读与完善摘 要刑事诉讼法(修正案) 于 2012 年 3 月 14 日通过,这是时隔 16 年之后,刑诉法的再次大修。而这次修正案之中最引人注目的就是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修改与完善。2012 年 09 月 13 日北京市首起非法证据排除案在一中院公开庭审,本案也被称为“刑事诉讼法预热第一案” 。文章通过对案件的分析,探讨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中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亮点和如何进一步完善非法证据排除制度。 关键词新刑事诉讼法 ;非法证据排除制度;证人强制出庭 2012 年 9 月 13 日上午 9 时,被告郭宗奎等四人因涉嫌贩卖冰毒,在北京一中院受

2、审。 公诉人宣读完起诉书后,郭宗奎的辩护人提出,郭宗奎 2012 年 8 月21 日的首次供述,是受到侦查讯问人员的胁迫才作出的,辩护人要求申请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法庭认为有存在非法证据的可能性,要求检方证明取证合法性。公诉人当庭表示侦查无非法行为,并申请让两名缉毒民警和一名污点证人出庭作证。 在约 10 分钟的作证环节,证人王某首先接受公诉人询问,他否认自己威胁被告人,之后辩护人又对抓捕当天的细节进行询问。证人王某一直反复强调,被告人是在平静的状态下供述了犯罪事实。另一民警说,做第一次讯问时突然停电,临时转移了讯问地点到了第二处,导致第一2处录像不完整。 在两名侦查员作完证后,合议庭第一次

3、休庭对证据的合法性做出评判。5 分钟之后合议庭认为,因公诉人出示的证据不够确实充分,不能排除侦查人员在 8 月 21 日对郭宗奎的审讯有违法行为。因此,在开庭审理中,公诉人不得宣读该份供述,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完毕。 被告人和辩护人当庭提出,第一次受到威胁后就有了心理阴影,但是没有拿出证据来证明阴影真实存在。而检方出示的证据中,后面四份有罪供述都有同步的录音录像,证据扎实,所以法庭只排除了第一份有罪供述。最终,法院认可了检方的指控,一审认定被告人郭宗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 本案涉及到了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 (以下简称新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非法证据规则是本次刑诉法修改

4、的亮点之一,是我国第一次正式以法律形式规定。该规则不仅是一个证据制度方面的规则,而且是一个适用于全社会的规则;它不仅对刑事司法中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合法权利有保障作用,还对社会中每一个人的权利都有保障意义。 非法证据排除制度是指: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被视为小宪法的刑诉法,写入非法证据规则排除制度,是我国为保障公民基本人权的重大进步,为有效防止3刑讯逼供提供了制度保障

5、。 新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由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提供相关线索、材料,使审判人员相信存在非法取证行为的可能,才能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本案中辩护律师提出存在非法取证,申请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法庭对证据的合法性存在疑问,启动了非法证据排除程序。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辩方承担取证责任证明取证合法性,由控方证明不存在刑讯逼供、威胁、恐吓等手段获得犯罪嫌疑人口供。这种举证责任倒置一方面平衡了控辩双方失衡的举证能力,解决了辩方对非法证据排除取证困难的难题;另一方面,与新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和无罪推定原则相适应。本案中控方为对取证合法性加以证明,向法院申请相关侦查

6、人员出庭作证。 新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有关人员应当出庭。 ”第 59 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如此,使得申请人和侦查人员有当庭质证和辩论的机会,更容易认清事实的真相,保证案件的公平、公正。困扰我国司法实践多年的侦查人员对出庭作证存在抵触心理,法庭调查倚赖卷宗材料的问题,终于得以解决。新刑事诉讼法对证人强制出庭做出了规定,能更好地确保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于2010 年颁行的关于办

7、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4条前三款规定,公诉人应当向法院提供询问笔录、原始的讯问过程录音录像或者其他证据。在本案的作证环节,控方称由于停电,导致录音录像的不完整,而办案人员一口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在平静的状态下供述了犯罪事实。辩方受自身取证难的限制,无法拿出新的证据证明威胁行为的存在。本案中第一次审讯是否存在非法取证,控辩双方都无法证实。法院最终以控方出示的第一份口供证据不够确实充分,予以排除。 虽然新刑事诉讼法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诸多亮点,但还有一些问题和瑕疵有待完善。 (一)引入测谎技术作为间接证据,弥补辩方取证难的现状 目前,美国、日本、加拿大、以色列、英国等 50 多个国

8、家均有将测谎应用于社会生活各个行业的范例,日本、以色列更是将测谎结论形式作为了庭审诉讼证据使用。如果本案确实存在非法取证,通过测谎技术得出的结论和调查第一次审讯时审讯地点是否停电组成证据链,辩方既可证明存在非法取证的事实。笔者认为,引入测谎技术,既可以平衡控辩双方取证地位不平等,又便于法庭客观公正地对应当排除的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二)完善录像制度 虽然新刑事诉讼法规定了重大 案件需要全程录像,但什么是全程录像概念并不清楚,是否能做到也一直受人质疑,而且仅局限于重大案件。在刑诉法修订时,一些地方司法部门建议不让审讯人员自己录像,变警察主动录像为被动录像,让录像成为制约警察的方式。目前,江苏省苏

9、州市公安局就是采用这种办5法录像,他们将录像与门禁制度结合,在押人员一到办案区,警察需要刷卡开门,刷卡后监控录像自动打开,在押人员在办案区的一举一动全可以录下来,而警察对录像系统并没有控制权,讯问处于被监控的状态。笔者认为,通过完善录像制度,可以制约公权力的滥用,有效的减少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的发生。 (三)引入“毒树之果”理论 “毒树之果”理论起源于美国,是指凡是由非法方式取得的证据是“毒树” ,通过“毒树”进而获得的其他证据称之为“毒果” 。虽然我国“两个证据规定”和新刑事诉讼法均把毒树之果中的“毒树” ,即通过刑讯逼供、威胁、引诱等方式取得的言词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但并未涉及到通过违法方式取

10、得的言词证据之后所孳生的证据。犯罪嫌疑人在受到刑讯逼供、威胁、引诱等其他违法行为之后,内心处于高度紧张、恐惧状态,在随后的审讯中,往往会作出不利于自己的有罪供述。笔者认为,如本案确实存在非法取证的行为,后面四份有罪供述也应当予以排除。 随着新刑事诉讼法的施行,我国将更加注重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减少冤假错案的出现。控方将逐渐改善以前的重口供,轻程序的传统,通过拿出客观、合法的证据,组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违法犯罪事实的存在。通过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适用与完善,新刑事诉讼法将更加着重于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平衡。 参考文献 1中陈卫东.2012 刑事诉讼法修改条文理解与适用M.中国法制6出版社,2012.3. 2陈光中.改革完善刑事证据制度的重大成就J.人民法院报,2010- 6-1. 3龙宗智.试论欺骗与刑事司法行为的道德界限J.法学研究,2002, (4). 4我国多地试点反酷刑 20 省市已允许嫌犯说谎K.腾讯网,2012- 08-13. 5修改凸显人权保障论不得强迫自证有罪和非法证据排除条款K.互联网,2012-10-10. 作者简介钱兆阳(1989) ,男,河北邯郸人,湖南工业大学法律系本科在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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