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浅析城乡规划中的公众参与问题摘要/“公众参与”城乡规划是上世纪 60 年代率先出现在欧洲的规划实践,经过 40 多年的发展,在西方已经成为比较完善的不可缺少的规划环节。然而,在我国“公众参与”尚处于起步阶段。 “公众参与不足”是我国城乡规划过程中所面临的重大现实问题,基于我国城乡规划中公众参与存在的问题,本文通过论述公众参与对城乡规划的价值意义,强调了其存在的重要性,浅析目前我国存在的不足,提出相应的解决建议。关键词/公众参与城乡规划存在问题解决建议 中图分类号:TU98 文献标识码: A 1、概念与本质 公众指的是政府为之服务的主体群众,公众参与指的是群众参与政府公共政策的权利,是一种让社会
2、上的多数人能够参加到那些与他们的生活工作环境息息相关的政策制定及决策过程中去的方法和途径。公众参与 实质上就是公众与项目主持方之间的一种双向交流。公众参与最先出现在北美国家的规划当中,起初是为了协调平衡各方(尤其是普通民众与政府、投资商之间)的利益而采取的一种规划方法,后来发展到作为一种规划技术和规划理念被广泛采用。 公众参与城市规划,实际上是指公众通过合法的手段,参与到城乡规划的各个阶段(全过程) ,表达自己的意愿,对城乡规划施加影响的过程。公众参与城乡规划,是指公众参与规划的全部过程和不同领域,其本质是要通过公众对规划制定和实施全过程的主动参与,更好地保证规划行为的公平、公正与公开性,使规
3、划能切实体现公众的利益要求,真正的做到以人为本,提升规划的科学性、合理性,并确保规划工作的成功实施。总的来说,公众参与城乡规划是对权利(政府-公众)的分配与再分配,是一个利益博弈的过程。 2、公众参与的现状与存在的问题 2.1 公众参与规划意识淡薄 城乡规划是体现公众意识,并为公众服务的职业。从这个意义上讲,公众是城乡规划的主体,他们必须参与城乡规划工作的全过程。中国历史上臣民文化和官本位文化根深蒂固,公民文化缺失,主人公意识不强,压抑了公众参与的积极性和个性,绝大多数人恪守的原则是“多一事不如少一事” ,也受计划经济时代的影响,公众一直认为规划是政府的事情,政府如何投资、如何建设与己无关,城
4、乡规划的各种活动几乎大都与公众分离,常常成为极少数技术专家和领导封闭式自我意志的充分表现。 2.2 公众参与规划的程度有限 虽然我国公众参与规划也以某些方式在进行,但却是十分有限的。包括参与规划的广度和深度,几乎尚未涉及真正意义上的参与规划,有的甚至是有意回避,规划一度成为“机密” ,规划怕公开也有其“难言之隐” ,因此,对于城乡规划的关键领域,公众参与与规划根本无从谈起,公众对城乡规划的知情权受到极大的限制。公众的参与大部分是种被动的、阶段性的浅层次参与,多表现为某项规划会严重妨碍公众正常的工作、生活、学习或侵害了私人、团体利益,公众会借助新闻媒体、市民热线等非规划制度内参与方式提出这些问题
5、,事实上这些都是事后的、被动的公众参与。 2.3 公众参与缺乏相应制度保障 在我国公众参与规划由于仍处于初始阶段,公众参与规划的对象、机构、内容、程序、深度、职责、权利、义务和监督保障等体制和机制均无明文规定,客观上带来了公众参与规划的随意性。 城乡规划法虽加强了公众参与的制度建设,但即只是规定了整体性的制度,至于具体工作的展开尚没有一系列明确的法律法规从内容和程序上加以保障。因此,公众参与事实上大部分还是流于形式,成为象征性的“有行为无反馈,有参与无结果”的形式主义。因为没有关于“公众参与”内容的规定,而对各个环节所必须遵守的程序规定简单,尤其是没有对其中至关重要的公众参与给予程序上的设定,
6、这一方面使规划主管部门及相关行政机构和人员的主观行为得不到有效的监督和控制,另一方面也是目前造成政府、开发商和公众之间诸多矛盾在开发建设之后易被引发和激化的重要原因之一。 3、提高公众参与的建议 3.1 提高参与意识,加强规划的宣传和教育 我国公众参与规划的基本问题就是公众教育问题,提升参与意识、加强规划教育是公众参与城乡规划初级阶段的核心内容,也是一项投入时间长、成本大,而收效速度缓的社会工程。 重视社区规划知识普及教育。本着“授之以渔”而非“授之以鱼”的原则,通过各种舆论宣传导向,增强公众参与规划意识,使公众进一步认识公众参与对于城乡规划体现效率和公平的重要意义,进一步普及城乡规划科学知识
7、,不断增强社会各界自觉主动贯彻人民城市人民建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广泛听取群众之声,特别是低收入者、城市外来人员等弱势群体的感知和认识,从而引起对某些关键问题的重视。 3.2 拓宽参与渠道,丰富参与手段 除了公示、听证会等参与途径外,更应充分利用广播、报纸、网络等资源,创建广泛交流平台和友好的参与系统。各城市公众参与平台的搭建应注重从简至繁、因类划分的原则,争取形成一定的集聚效应和品牌效应。 大力发展和引导非政府组织的参与。发达国家城市规划的公众参与表明,非营利机构、企业等非政府组织参与将更加有助于公众参与有效性的提高,这正是我国城乡规划公众参与欠缺之处。我国应大力培育城乡规划第三部门,而要保证非
8、政府组织的健康发展,就必须保证政府、第三部门、企业等各个组织在政治、经济上的相对独立,避免出现越来越多的政府委派“政治上适合”的私人机构参与规划的现象。 3.3 加强公众参与的法制建设 保证城乡规划公众参与的权威性最有效、最根本的途径就是城乡规划公众参与立法。目前公众参与还没有成为城乡规划的必备环节,公众参与还没有得到法律保障,公众参与属于新兴繁荣的事物,尚处于不断探索和完善阶段,尽快建立有效的法律法规保障体制,是公众参与制度发展的关键。着重研究提高城乡规划工作规范化、公开化、透明化程度,逐步增加公众参与机会,提高公众参与质量。根据城乡规划的特点,出台一套可行有效的城乡规划公众参与的管理办法,
9、政府领导和规划部门应借助各种手段(网络、热线电话等工具)与公众互动。建立公众意见收集、回应机制,对合理的意见建议更要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以提高公众参与的积极性。建立激励机制,探索建立规划部门经费拨付、规划编制费用支付与公众参与挂钩的绩效考评机制,以强化规划部门和规划人员的责任,逐步扩大城乡规划中的公众参与,使公众参与真正的落到实处,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保障公众的程序合法、公众的意见得到合理处理,增强规划的透明度和公开性,保证政府与公众之间沟通渠道的畅通,保证利益主体的合法权益,避免政府或少数官员专家的主观决策,避免出现隐瞒和欺骗广大群众的现象。 4、结语 公众参与并不是一个唤之即来,
10、来之即用的工具。城乡规划应为城市中生活着的人们创造良好的环境,需要公众的真正参与和支持才能顺利进行。公众参与城乡规划就是对于“感性要求”和“理性要求” 、 “效率”与“公平”的权衡。这种参与并不仅仅是个人素质的体现,也是一次学习、一种实践,为以后能更好的参与积累经验,亦是一种提升。要建设中国特色的民主和谐社会,就必须不断完善公众参与机制。因此,城乡规划应广泛吸引代表各方利益的团体或组织参加,集思广益,形成多边合作,从而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公众参与,提升我国城乡规划的品质。参考文献: 1张婷城市规划中公众参与与文体研究J武汉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9 2申萍我国城市规划中的公众参与研究J规划设计,2010 3孙施文,朱婷文推进公众参与城市规划的制度建设J现代城市研究,2010 4张海青,刘建鑫关于完善城市规划决策体系的主要途径J山西建筑,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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