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浅析我国农村小额保险的政策支持的必要性和建议【摘 要】小额保险主要是指面向中低收入人群,按照风险事件的发生概率及其成本,按比例定期收取一定的小额保费,旨在帮助中低收入群体规避某些风险的保险。农村小额人身保险是小额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一种有效的金融扶贫手段。党的十六大以来,我国保险业积极发挥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风险管理功能,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新农村建设作出了积极贡献。目前我国农村保险覆盖面还比较窄,尤其是农村低收入人群的保险需求难以得到满足,保险在金融体系建设中发挥的作用还非常有限。因此,要加快发展农村小额人身保险,不仅需要保险公司能探索出小额保险的经营模式更离不开政府的政策支持。 【
2、关键词】小额保险;政策支持;必要性 一、我国农村小额人身保险急需政策支持的必要性 (一)我国农村家庭抵御风险的能力较弱 我国农村 80%的家庭以 3 到 5 人的小型核心家庭为主,其中二胎的计划生育政策导致的四口之家占 36.8%。47.8%的家庭主要以耕种责任田为生,25.2%的家庭主要依靠富裕劳动力外出务工,81%的家庭 2007 年人均年收入低于 4000 元,人均年收入不足 3000 元的占到了 69%,在这样的情况下,一旦发生风险农村家庭的承受能力将受到严重的挑战。而他们抵御风险的能力是有限的,在他们的主观是很少接受商业保险的,他们靠的是自己的积蓄、亲戚朋友的帮助和社会的救济,而这些
3、方式在风险发生之后显得微不足道了,所以在事故发生后很多低收入人群甚至可能导致返贫。 (二)我国农村人身保险的覆盖面还很低 尽管由于近年来保险业的发展,我国农村 78.9%的家庭听说过保险,但是购买过保险的只有 29.8%。而且收入越低购买保险的比例越低。由于营销员可能倾向找自己的客户填写问卷,所以实际购买过保险的比例可能还要低一些。没有购买保险的原因,55.2%的农民因为价格高,12.4%是因为没有合适的产品。还有将近 12%的人因为保险的服务差。 (三)我国农村农民具有小额人身保险的保险需求 我国农村 45%的家庭最担心家庭成员遭受意外事故,其次是担心子女教育和家庭成员患病治疗,各自略超过
4、20%。面对这些风险,农村家庭希望把保险作为首选的风险融资渠道,他们希望有实在的适合农民自己的小额保险产品,其次的方式是储蓄。他们希望每年缴纳 50 到 100 元的保费,在发生事故时能获得几万块钱的保障。 结合我国近年连续发生的自然灾害,使我们更深刻地认识到发展农村小额保险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从 08 年初发生的雨雪冰冻灾害来看,保险赔付很少。这并不是因为灾害造成的损失不大,而是购买保险的人很少。很多遭灾的农村家庭要么陷入贫困、要么支离破碎,不得不依赖政府和社会的救济。连续发生的自然灾害之后,如果我们能通过小额保险计划,使每个农村家庭都拥有一份小额保险,农村家庭就不会被自然灾害冲垮,就能稳定农
5、村的每一个社会细胞。这将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一个重要进步。这种认识推动我们坚定地积极开展小额人身保险。但是在农村发展小额人身保险却离不开政府的政策支持。 二、国外小额保险发展过程中的政策支持以印度为例 (一)销售方面的政策支持 印度保险与发展管理委员会在 2005 年颁布了关于小额保险的相关条例,对小额保险产品进行了如下规定:小额保险的营销渠道可以是非政府组织、自助组织或者小额信贷机构。销售模式如下: 第一是通过地区特许模式,在不同地区建立相应的小额保险销售组织,可以将正规与非正规的保险机构与团体借款组织联系起来。目前,印度最流行的团体借款组织是农村自助组,自助组是当地居民小组,由15-2
6、0 人组成,目的是在银行和小型金融机构的“种子”贷款和适度贷款支持下开展经营活动。印度政府负责在自助组与最近的商业或农村银行牵线搭桥,过去两年已有 80 多万自助组取得贷款资格,该数字将会进一步扩大。自助组成员大多数是妇女,道德风险较低。建议寿险公司针对自助组成员开展小额保险业务,在开始阶段可提供可返还性团体保单,以强化自助组的储蓄作用。 第二是加强银保合作,农村银行或小额信贷机构拥有大量的农村客户群和广泛的分支机构,可以作为保险销售的有效渠道。目前,印度共有地区农村银行 196 家,鉴于代理费用丰厚,许多地区农村银行乐意代理保险业务。另外,印度邮政系统也可利用农村网点多的优势实施农村寿险计划
7、,主要提供中等水平的保障。 第三是保险公司应加大同农村消费品商的合作力度,如保险人可与经营农村肥皂等日常消费品的合作社合作,还可与烟草制品公司合作等等。 第四是保险公司还可以利用流动宣传车深入农村地区,配备影像宣传工具进行直观、贴近农民的上门营销。 (二)监管方面的政策支持 在保险监管方面,印度保险与发展管理委员会(IRDA)在 2000 年和2005 年 11 月颁布了关于小额保险的监管条例,对小额保险进行积极的政府引导和强化监管。2000 年条例规定:农村保险公司须达到如下条件:财险公司,在其展业的第一年,农村业务保费必须达到其总保费的 2%,第二年必须达到 3%,第三年及以后年份达到 5
8、%;对寿险公司,第一年,其农村业务新保单数量必须达到总保单数量的 7%,第二年达到 9%,第三年达到 12%,第四年达到 14%,第五年达到 16%,在 15 年内,必须完成500025000 份的保单数量,这种强制措施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农村小额保险市场的开拓与发展。 2005 年的条例共 18 条,分别对参与小额保险经营的各方当事人、关系人及小额保险产品、小额保险代理机构给予明确界定,允许寿险与产险机构业务有适当交叉;代理机构只能够代理一家寿险公司或产险公司的小额保险业务,需用简单易明的本地语言;对经营寿险的小额保险代理机构,单一费率保单按不超过保费 10%、非单一费率保单不超过年度保费的
9、20%收取代理费或佣金,产险业务按保费 15%收取代理费或佣金;严格控制未注册机构经营小额保险业务;并规定最高保额小额财险产品、意外险、定期险、两全险或健康险为 1100 美元,茅屋险、牲畜险、农具险为 675 美元;小额保险的营销渠道可以是非政府组织、自助组织或者小额信贷机构等。由于印度农民使用信用卡广泛,印度保险监管部门允许保险公司利用信用卡平台设计开发寿险、非寿险捆绑式保险产品,向农村家庭提供综合保险保障福利。同时,政府通过税收减免与政策扶持鼓励保险公司开发适合低收入群体的小额保险计划,如印度政府向印度人寿保险公司投入 10 亿卢比补贴寿险公司的超额赔付额等。 三、我国对农村小额保险的政
10、策支持的现状 (一)放宽销售渠道和销售资格 保险公司可以委托农村基层组织或机构,包括妇联、村委会、合作社、供销社、村卫生所、计划生育协会,以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或代办机构等团体或机构的工作人员销售小额保险(以下简称“小额保险代理人” ) 。保险公司应对小额保险代理人提供累计不少于 30 小时的专业培训,并由保监局授予小额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培训内容包括保险基本知识、相关监管规定、小额保险销售、服务和索赔处理等。小额保险代理人销售小额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产品时,需根据保监会相关规定取得必要的资格。 (二)减免监管费 对符合小额保险定义,并在试点地区销售的产品,监管部门将考虑减少或免除监管费,以降
11、低保险公司经营成本。 (三)鼓励技术创新 支持保险公司建立统一的电话自动语音服务系统,设立专门的小额保险服务内容,使客户可以通过保单号码查询保单效力、保费交纳等情况,并能及时记录和处理客户投诉;支持保险公司与银行、电信运营商合作,借助银行自动柜员机和移动通讯设备,开展新型便捷的小额保险投保和保全服务;鼓励和支持保险公司借助移动终端开展小额保险销售,提供随时随地移动出单、打印交费凭证等服务,严格控制出单和收费过程中的道德风险。 (四)放开预定利率 对于在试点地区销售的小额保险产品,保险公司在定价方面,可根据市场状况自行设定产品预定利率,但准备金评估利率不得高于 3.5%。 (五)鼓励供给主体组织
12、形式创新 在条件许可的农村地区,可探索在农村已有联合体或各种农民联合组织的基础上,成立农村保险互助组织,对成员提供互助保障。具体方案由当地保监局结合各地实际情况提出后,报保监会批准实施。 四、关于我国农村小额保险的政策支持的相关建议 通过以印度为例介绍了小额保险发展中的销售方面和监管方面的政策支持,综合我国当今小额保险发展中的种种支持方案。根据我国实际国情和农村保险发展的需要提出几点意见。 总结以上,可以看出保险公司要加强与各级政府沟通协调,总结保险公司在经办新农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农民工综合保险等方面的经验,为保险公司开展农村人身保险业务创造更好的政策环境。 (
13、一)税收政策优惠 协调税务部门,提高保险营销员营业税起征点或减免营业税,由按月调整为按季或按年缴纳个人所得税。对农村地区保险机构营业税实行一定比例的优惠政策。通过给予农村地区保险机构和从业人员适当的税优政策,减轻农民涉及商业保险的税收负担,让农民真正得到实惠,使保险营销成为解决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的重要渠道。特别是对保障型保险产品实行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不仅能扩大保障型保险产品的需求,而且能进一步扩大长期型保险产品的比重,有利于产品结构调整。2008年保险工作会议强调,保险业的发展要立足保障和服务民生,而保障型产品正是保障和服务民生的重要载体。因此,重视税收政策对保险消费者直接采取优惠政策,不仅
14、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而且还提高了保障和服务民生的能力。 (二)财政补贴优惠 第一是对农业保险公司的主要工作人员的经费补贴,农保公司工作人员的经费主要来自于 3 部分,公司盈利、政府补贴以及向农民收取。根据中国的实际情况,政府补贴的比例可考虑占 30%-50%;第二是由政府对农业保险经营公司进行补贴,其补贴的内容主要包括两部分:当农业保险机构经营的险种费率低于市场费率,由政府对其进行补贴;当赔付率超过一般赔付率时,由政府对其进行补足。第三是对农民投保的农险进行补贴。不同的农险险种其补贴标准可以不一样,如,对大宗农副产品,财政给农民负担 30%-40%的保费补贴。据调查,对于费率相对较低、政府补贴
15、较高险种(例如浙江温岭的露地西瓜保险) ,农民感到有利可图时,其参与热情就较高,甚至排队投保,100%投保。为了保持农民投保的积极性,除了上面的一些措施外,还可采取一些优惠措施,如建立无风险的保费返还制度,即对当年没出险的农户给予一定比例的保费返还。此外,财政在对农业保险进行相关补贴时还应体现地区差别,如,中央财政应加大对中西部农业大省的支持力度,其补贴标准应高于地方财政状况较好的地区,并将其写入农业保险法律、法规中。 (三)利率政策优惠 在农民个人缴费为主的原则不变的情况下,允许农村人身保险的产品实行高于银行同期存款利率一定百分点的优惠利率。这样,既能吸引广大农民踊跃参保,也不会加重政府负担
16、,因为政府完全可以用这样一笔大而稳定的资金进行一些既安全又有较高收益的基础设施等的投资。而且,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问题解决好了,所带来的政治、社会效益是无法用金钱衡量的。 参考文献: 1黄凌.我国农业保险制度变迁的最优化制度重建D.福建师范大学:经济思想史,2010. 2徐莹莹.我国农业保险补贴制度的建设与完善D.上海财经大学:公共经济政策学,2009. 3庹国柱.国外发展农业保险的模式、背景和政策J.中国农村观察,1996(2). 河北省社科基金课题河北省农业抗灾害能力研究部分成果(课题编号:HB12YJ011) ;河北省软科学课题提高河北省农业自然灾害救助水平的对策研究部分成果(课题编号:12457203D-48) 。 作者简介: 方俊芝(1979) ,女,硕士,石家庄邮电职业技术学院金融系讲师,研究方向:保险与农村保险。 翟义刚(1980) ,男,硕士,现供职于河北保监局财产保险监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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