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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间接反证.doc

1、浅议间接反证摘要 证明责任分配中的间接反证理论,是德国学者罗森贝克创设的。日本著名的新泻水俣病案件首次运用了该理论,同时这也是其首次运用于司法实践,在此之后,日本学者在继承的基础上对其进行了进一步的完善,且使得这一理论成为了许多国家普遍适用的认定环境侵权纠纷中因果关系的方法。那么,究竟什么是间接反证呢?为了更好地指导实践,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文旨在从间接反证的内涵、理论基础出发,同时结合环境侵权诉讼,对间接反证这一概念,以及由此产生的论争及其在我国的适用做一个全面的分析。 关键词 间接反证 环境侵权诉讼 证明责任 作者简介:何红丽,山西大学法学院 2010 级民商专业研究生,研究方向:民事

2、诉讼法学。 一、间接反证的概述 (一)间接反证的内涵 间接反证是是德国学者罗森贝克为补充法律要件分类说而提出来的一个概念,即并不采用直接的事实,而是通过其他的事实反驳即将被法官视为“证明”的主张,推论被证明的事实为虚伪,至少是使其有疑问或者是法规的要件事实本身不存在。具体是指,对某个主要的案件事实负有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在直接证明该事实有困难的情况下,可以从经验法则出发,对推导出该主要事实存在的间接事实进行证明,对方当事人为了阻止其证明活动,可以对其他能与前述间接事实相对立的间接事实进行证明,从而使得待证的主要事实陷于真伪不明状态。从其内涵我们可以知道,间接反证并不是直接反驳已经被证明了的主要事

3、实本身,而是通过其他事实的证明,得出那个已经证明的主张是有疑问的,或者不具备法定的要件特征。 (二)间接反证的理论基础 反驳推定理论,更加公平公正的裁判案件,定纷止争是间接反证理论得以产生的一个基础。推定是司法实践中证明、认定事实的一种方法。我国关于推定的通说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由法院按照经验法则,从已知的某一事实推断未知的另一事实存在,并允许当事人提出反证推翻的一种证据法则。推定包括法律上的推定和事实上的推定。法律推定是指法律明文规定的推定,即当基础事实存在时,必须推定待证事实的存在。比如,当某法律规定 A 的要件事实乙需要证明时,则在没有相反的证明的前提下,只要比其好证明的另一事实甲被证明了

4、,就可以认定乙事实已经得到证明。而所谓事实上的推定,是与法律上的推定相对而言的一个概念,是指法律明确规定,法官可以根据审判的实际需要,由已知的案件事实及经验法则,进行逻辑上的推理、演绎,得出与已知事实相关的另一个事实是否存在的结果。 推定虽为民事诉讼法中的一种证明方法,但其并不能完全保证通过基础事实推导出的待证事实一定是正确的,故为了提高裁判案件的准确度,给当事人一个满意的结果,就应当给当事人提供证据加以反驳的权利。当事人在进行反驳的时候,可以直接反证也可以间接反证,可以针对推定事实进行反驳,也可以针对基础事实进行反驳。对于基础事实,除了众所周知的事实和法院审判上知悉的事实由法院直接认定外,其

5、他的都应该由引用该事实的一方当事人进行证明。在其没有被证明之前,其只是可以推导出待证事实的一种可能性,这时,只要对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能够使待证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则本案件就不能适用推定,这就是直接反证。当事人为阻碍推定的进行,还可用其他间接证据来认定其不存在。由于它不是直接对原告所证明的事实进行反驳,所以称为间接反证。 二、间接反证的优势及对它的批判 (一)间接反证的优势 间接反证最大的优势就是大大减轻了原告的证明负担,原告不必证明所有的事实,只要证明其中的部分事实,然后依据经验法则再推定其他事实存在就可以了。此时,被告想要推翻该推定,需证明双方争议的处理,不能适用此经验法则。这种证明方法

6、既能避免受害人因举证不能而承担败诉的风险,也能避免使因果关系的证明成为制裁加害人的障碍。以环境侵权案件中因果关系的证明责任分配为例。除了少数因事故导致的突发性环境侵权外,加害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通常都间隔一定的时间,损害结果的发生往往是多种因素累积的结果,其中因果关系的证明往往涉及复杂的专业问题,且加害方的生产工艺等技术资料一般是严格保密的,原告根本没有能力进行严格的、全面的证明。这时如果还坚持按照传统的证明方法由原告承担这部分证明责任,无疑会导致当事人无法顺利举证及法官裁判难决的后果。因此,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中规定,由污染者对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这就在很大程度上减

7、轻了受害者的举证难度,而且使得受害者的权益得到了有效的保护。 (二)对间接反证的批判 1.利用经验法则推导其他待证事实,有失科学性 在利用现有的方法和手段无法证明待证事实的情况下,经验法则无疑是一种非常便捷的证明依据。然而其与法定的证据相比,缺乏客观性和整体性,因为其是以推定的事实代替了现实发生的事实,以某些事实代替了所有的事实,这对于全面调查案件及最终解决争议非常不利。而且很多时候在利用一些事实推导其他事实的存在时,作为推导前提的经验法则自身都没有得到很好的证明,根本不明确,那么其作出的因果关系推定的准确性就很难保证。此外,判定“经验法则”时,到底是以所有人的认识为标准还是以某些具有专门知识

8、的人的认识为标准,司法部门和学术界并未达成一致。 2.标准不明确,导致司法适用的混乱 由于在我国的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中对适用间接反证说的前提、方法和程度没有明确规定,导致在司法实践中经常机械套用和误用该方法。如在浙江平湖师范农场诉嘉兴市五家化工厂案中,法院就机械套用了因果关系推定方法。在该案中,原告不仅提供了当地环保机关对被告所排工业废水污染了包括原告养殖水在内的水域的水质监测报告,而且还有十几名证人作证,证明该水域因被严重污染,已无法进行渔业养殖。但是法院最终以被告提供的尚有两名养殖户能正常养殖的证据为由,断定“原告未能证明原告养殖水域存在青蛙大量非正常死亡的普遍现象。”本案中法院在适用因果

9、关系推定时,要求被告对其没有污染该水域举证。而被告恰恰找到了该水域有两名养殖户能够正常养殖的证据,断定原告的举证只是偶然现象,从而导致原告最终败诉。很显然,本案适用的是类似于“间接反证”的推定方法,而如果法院适用“优势证据说”或“盖然性说”则会是另一种截然不同的判决结果。上述例子其实只是由于标准不明确而导致结果不同的类似案件的一个缩影,司法实践中还有很多这样的案件。 三、间接反证说在中国的适用 环境侵权纠纷的类型纷繁复杂,且每个案件之间的差异性非常明显,因此仅仅依靠举证责任倒置理论根本无法指导实务部门对因果关系的认定。而我国对于环境侵权因果关系的认定,也未出台相关法律,这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我国

10、环境侵权诉讼的困难。大量的环境侵权诉讼不是被法院拒之门外难以进入司法程序;就是虽然幸运的进入了司法程序,但是因为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无法认定,使得原告最后无法胜诉。同时由于缺乏理论指导,使得很多法官经常机械套用和误用举证责任倒置。综上,我们国家应该结合实际情况,充分借鉴国外先进的环境侵权因果关系认定理论,如间接反证理论、疫学因果关系理论等,从而在我国立法当中制定环境侵权因果关系的认定依据,同时在相应的司法解释中,进一步规定适用条件、适用方法等详细内容。但是间接反证理论毕竟是从国外引进的,故其在我国的适用不免会存在一些本土化的问题,主要表现为: (一)司法实践中存在针对不同的环境侵权

11、纠纷适用同一种因果关系认定理论的情形 对于发生在我国农村的一般的环境侵权案件应适用间接反证学说。因为间接反证学说的原理为:被害人能够证明因果关系链条中的部分事实,就能推出其他事实也存在,这时由加害人反证这些事实不存在,否则承担不利后果。而对于农村中村民的种植业、养殖业等遭受污染的案件,由于这种污染具有长期性或潜伏性,因果链条很长,要让农民对整个因果链条中的所有环节都进行证明显然是不切合实际的,所以只要他们能证明这其中的部分事实,就可以认定因果关系链条全部成立,如果加害方对此提出异议,并提供证据加以了证明,则要否定以上推定。 对于一些突发性的环境侵权纠纷应该适用优势证据说来认定因果关系。即由原告

12、和被告分别对自己的主张进行举证,与此同时对对方的举证进行质证,法官通过自由心证,只要认为原告所提出的证据达到了比被告所提出的证据更为优越的程度时,就可以认定存在因果关系。对于那些历时较长、污染范围较广的环境污染案件,应该在综合考虑盖然性因果关系说、间接反证说等多种理论的基础上确定其因果关系。这时候受害者只要证明以下因素就可以了:第一,污染物质是加害人制造并排放的;第二,污染物质蔓延到了受害者所在区域且造成了对一定的损害结果;第三,受害者所在的范围内还有其他相同的损害事件发生。 (二)平衡当事人双方的利益保护 在环境侵权纠纷中,考虑到受害人与加害人之间悬殊的地位、因果关系证明的困难程度等因素,最

13、终采用了间接反证学说,但是该理论也存在着一些缺陷,它和一般的侵权纠纷相比较,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排污人的责任,牺牲了其部分利益。这对于为社会经济作出或多或少贡献的企业来说,难免有点苛刻,当前我国正处于工业化和现代化全速发展的时期,环境污染必将伴随着经济的发展而出现,如果为了不污染环境就限制经济的发展,不免有点因噎废食之嫌,因此一定要通过立法的形式,将间接反证学说在环境侵权纠纷中的具体适用加以规定,如在何种情况下可以适用间接反证学说,被害人的证明标准何时完成等。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得到公平公正的保护。 四、结语 间接反证理论,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实现诉讼效率并减轻当事人的诉讼负担,缓解

14、了原告因无法证明加害人的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而无法得到赔偿的困境。然而这一学说也存在着很多缺陷和不足,所以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利用该学说解决环境侵权纠纷案件时应平衡好原被告双方的利益关系,结合具体案情灵活运用,这样既避免了对加害人限制过多,又为受害方提供了合理的救济。 参考文献: 1杨素娟.论环境侵权诉讼中的因果关系推定.法学评论.2003(4). 2王泽鉴.侵权行为法.中围政法大学出版杜.2001 年版. 3日罗森贝克著.庄敬华译.证明责任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 年版. 4王亚新.对抗与判定日本民事诉讼的基本结构.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 年版. 5谷口安平著.王亚新译.程序的正义与诉讼.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年版. 6陈刚.民事证明责任概念辨析.现代法学.199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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