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试论评标委员会与招标人的法律关系【摘要】纵观我国有关评标委员会组成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大都明确规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文章对招标人与评标委员会之间的法律关系问题进行阐述。 【关键词】评标委员会 招标人 法律关系 中图分类号: TU723 文献标识码: A 对于一种法律关系的认定,往往要经历很长时间的论证和实践,最终才会有定论。在此,本人想就招标人与评标委员会的法律关系问题发表自己的见解,至于“雇佣关系说”到底能否成立,则有待于业界人士去评判。 一、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及职责 招标投标法第
2、三十七条规定,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该规定表明,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组建,但不得随意组建,必须按照以下法律规定组建: 1、成员组成:除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代表外,其他成员为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 2、人数: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3、对评标专家的要求: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 4、评标专家来源及确定方式:由招标人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库名册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一般招标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
3、人直接确定。 5、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6、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招标投标法相关条款对评标委员会的职责也做出了明确规定,即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向招标人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同时,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二、评标活动相关方的法律关系分析 从评标委员会依法组建到完成评标工作宣布结束的整个过程中涉及到的相关方包括招标人、评标委员会、投标人。那么,评审活动是“三方关系”还是“两方关系” ,投标人是不是第三方当事人呢,我们作如下分析。 按照法学者们的观点:任何一种
4、法律关系都包括主体、内容和客体三大要素,如果不具备这三方面的要素,则不能构成一种法律关系。要弄清楚到底有没有三方关系的存在,首先要熟悉何为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和客体。我们先来确定法律关系的内容:评标委员会组建以后,招标人交给评标委员会评审投标文件的任务,评标委员会负责对投标人递交的所有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区分优劣;评审完成后,评标委员会负责向招标人推荐出中标候选人,招标人负责给付评审报酬,这是评标活动权利义务关系的全部内容。评标活动指向的事物是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和投标人本身。评标委员会在进行评审时,投标文件和投标人是被评审的对象,是法律关系内容的指向物。因此,不管是投标文件也好,投标人也好,它应该
5、是评标活动的客体,而不是评标活动的主体。那么在评标时,法律关系的主体,到底是谁呢?我们认为:评标活动的法律关系主体,就是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理由很简单:因为评标委员会是在为招标人工作,评审质量好坏、评审结果是否会被采纳、评审报酬是否按约给付,都只在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两者之间发生关系,而没有和投标人发生关系。因此,在评标活动中,投标人不是法律关系的当事人;评标时发生的法律关系,应当是一种两方关系,而不是一种三方关系。 三、评标委员会与招标人的法律关系分析 评标委员会(评标专家,下同)与招标人之间的关系可以定性为雇佣合同关系。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虽然招标人不能具体确定抽取何人,但是随机抽取
6、评标专家的过程仍然可以看作是一种要约,专家库管理部门的语音通知以及被通知的专家接受作为评标专家的意愿可以作为一种承诺,因此,两者之间建立了一种口头的契约关系,评标专家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为招标人提供评审意见,并接受招标人给付的报酬,这完全符合雇佣合同的构成要件。 招标人与评标专家的关系是通过一种非正式的口头契约的形式予以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默认为通过现行的法律、法规(如招标投标法 、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予以保证障,可以说,这些法律、法规中含有的关于评标专家、招标人以及评标委员会的相关条文是“非正式契约”的组成部分,虽然没有
7、明确表示,但双方已经默认而且必须遵守,评标专家的权利和义务,对应的招标人的权利和义务就在这种口头的、默认的、非正式的契约中约定下来,并在评标过程中予以执行。 在整个评标过程中,评标专家对招标人负责,但又同通常意义上的雇佣合同关系有所差异,从这一点上看,有点像企业雇佣的独立董事,虽受雇于企业但可基于本身认识,独立发表意见,因此保障评标专家个人以及评标委员会整体权利、义务的正当、有效的行使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招标人对招标过程的态度和认识。招标人有为评标专家提供正常行使权利的环境和义务,同样作为“雇佣”方的评标专家有义务按照招标人要求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为招标人提供高质量的服务。 四、评标委员
8、会与招标人雇佣关系的特殊情况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招标人可以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前一种情况定标权由招标人来行使,后一种情况定标权则是由招标人授权评标委员会来行使,那么这种情况下相关方和相关法律关系均发生了变化,增加了当事人,即投标人,招标人与评标委员会的法律关系也发生了变化,不再是雇佣关系,而是基于授权的委托代理关系,其行为后果由招标人承担。这是雇佣关系的特例。 五、雇佣关系的几点释疑 1、由于评标专家库大多是由政府招标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和管理的,因此,会给人一种错觉,认为评标专家是监管部门的专家,并给评标专家蒙上了些许
9、监管色彩。但是仔细分析,监管部门只是对评标专家进行宏观的管理,比如,专家资格的认定、培训考核等等,具体到某个招标项目评标专家的组建则由招标负责,只要招标人组建评标委员会的过程依法合规,那么监管部门便无权干预。对于整个评标过程,监管部门也是进行程序层面的监督,对于涉及技术层面的问题无权干预,因此对招标人与评标委员会之间形成的契约关系并无实质性影响。 2、 “雇佣”一词,通常被人们理解为被雇佣者一般是体力劳动者,而评标聘请的都是业内专家,似乎与“雇佣”的特征不太相符。民法学对雇佣合同的解释是这样的,雇佣合同是受雇人向雇用人提供劳务,雇用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由此看出,法律意义上的雇佣关系,是基于劳务和
10、报酬交换事实的存在,而不是基于雇佣对象身份属性是专家还是体力劳动者,更何况评标专家在评标过程中运用自身的专业知识提供的脑力劳动也属于广义上的劳务范畴,因此完全符合雇佣的特征。 六、结语 评标是招标过程的关键环节,所有结果均产生于评标,而所有评标结果均出自评标专家之手,所以说评标专家在招标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鉴于此,加大对评专家的管理显得尤为重要,可从以下几方面入手,即完善专家选择机制,建立健全评标专家继续教育制度和考核评价制度,加强评标过程的监管力度,力求使招标投标过程实现公平和公正,使招标投标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 参考文献: 1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郑立、王作堂主编 2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高铭暄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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