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释法说理答疑取信问题研究摘 要 释法说理是将法院的诉讼过程和裁判结论产生的理由向当事人与社会公众进行阐述的过程,是司法精神传达的途径,是司法活动的内在规律和实现程序公正、实体公正的体现。法官释法说理应进一步扩展释法说理的范围与方式,同时把握释法说理的限度。 关键词 法院裁判 释法说理 司法公正 作者简介:李清萍,法学硕士,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288-02 法院在审理每个案件进行法律适用时会产生对当事人利益产生影响的裁判决定,这些裁判决定的作出不仅要体现司法公平、公正的要求,还要以社会的理解、认同为归宿。法
2、彦云:正义不但要被实现,而且必须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将诉讼进程和裁判论断产生的理由进行释法说理即是将公正司法以“看得见”方式实现。正所谓思考的过程远比结论本身重要,因为思考的过程更能展示司法的理性与睿智。豍释法说理即是将裁判结论思考的过程展现在当事人面前。 一、释法说理的正当性 (一)释法说理是司法活动的内在规律 裁判文书是人民法院对民事纠纷案件的实体问题作出的处理决定,它作为一种严肃的法律文书,不仅是法院法律适用的结果,而且还是向公众宣示法治的体现。当事人也正是借助于裁判文书中的理由来判断判决结果是否公正合理,借助于这些理由而使判决结果让当事人信服,从某种形象意义上来说,判决理由的阐释部分正
3、是搭建法律条文与案件事实间正当化联系的桥梁。可以说,思考的过程比结论本身更重要,因为思考的过程更能展示司法的理性与睿智。豎由于受成文法多样性,原则性的限制,司法人员并不是简单的面对法律与事实,而是要发挥其智慧将模糊性的法律条文与案件的事实建立链接,作出理性的裁判。这一过程即就是释法说理,通过释法说理,将生硬的法言、法语转化为民众可以理解的语言,不仅可以更好的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更重要的是向民众宣扬法治彰显什么,鼓励什么,达到让民众了解法律,理解法律,相信法律,尊重法律。可见向当事人传递司法裁判的过程即裁判决定作出的理由,释法说理是司法活动的内在规律。 (二)释法说理是程序公正、实体公正的体现
4、 程序公正作为体现司法公正过程的要求之一,是实现实体公正的保障。释法说理是实现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路径,它强调的是法院在做出任何裁判结论之前都必须要有充分的论证,必须给出明确、充分、适当的理由。裁判理由作为法院认定案件事实与作出裁判结论的媒介,最直观、最集中的体现着司法公正与否。法院通过向当事人释法说理,向当事人最直观的阐述着法院做出裁判结论的理由,让当事人体会到实质性的参与到裁决过程,将司法程序适用的过程与适用法律做出结论的过程向当事人进行解释、说理,体现出对当事人程序参与权和知情权的重视。 二、释法说理的路径选择 (一)扩展释法说理的范围 强化释法说理是实现司法公正的路径,进一步加强释法说
5、理必然要渗透到法院办案的每个环节、每个层面。无论是从立案、审理还是到执行均应重视说理工作。具体而言说理范围除了在裁判文书上要提升说理的质量外,在以下几个环节也是应当重视释法说理工作: 1.立案审查阶段,对有关不予立案决定的说理 民事案件当事人传统的认为自己权利受到侵害要打官司法院都是理所应当的受理。对法院审查其能否达到立案标准,是否准予立案审查的过程表现的难以理解与配合。特别是当法院作出不准予立案决定时,当事人更是表示出对司法公正的不信任,导致有的当事人不断的信访、缠访。强化对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释法说理,除了在决定书上体现外,还应延伸到在立案审查阶段,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前向当事人阐释其不符合立案
6、条件的理由,以及救济的途径等等。 2.案件审理阶段,强化庭前矛盾调处、庭后说理工作 庭审前承办法官通过查阅卷宗对案件有了基本的判断了解后,在通知当事人开庭之前,通过与各方当事人沟通,了解他们矛盾的根源,把握案件的症结所在,以便庭审时能够准确的把握双方争议的焦点,最快捷、准确的查明案件的基本事实。简化庭审时间,节省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庭审后,在对案件事实有基本了解,法官内心有基本判断之后,向各方当事人进行阐释案件中他们各自须承担的责任比例或能获得的补偿、赔偿款的比例。向其阐释法律的规定,说明事实的道理,让其对裁判结论有了解的过程,让其感受到实质性的参与了案件的裁判过程。在法院裁判结论作出时,其心里
7、对司法的认同度有所提升。 3.执行阶段,促成当事人执行和解更需技巧性的说理 当事人在经过裁判审理阶段,对裁判决定是否认同,直接决定着执行的效果,在执行阶段如若能促成当事人执行和解,对矛盾的化解可谓是最为有效的方式。在执行阶段,当事人对裁判结论不认同,出现拒不配合执行、转移财产等举动都严重的损害着司法权威。承办法官如何让当事人配合执行工作,更是考验着法官的执法办案能力,向当事人的释法说理也更多要求技巧性的方式。仅从法律的规定进行说明是不够的,还应让当事人体会到司法的权威,以及双方执行和解对矛盾化解的利处。在说理的对象范围方面,进一步规范和扩展对案件当事人等与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说理,保障有
8、关人员对法院审理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阐释法院裁判案件的理由,消除分歧、扩大共识。 (二)扩展释法说理的形式 法院裁判文书是以文字为载体,将生硬的法理,充分的事理系统的阐述裁判决定作出的过程和理由,但是由于受文字形式的制约,当事人文化程度参差不齐,特别是受法律文书格式化结构及专业语言的制约,当事人难免会出现理解不同、产生歧义的情况。因此,在强化释法说理上除了裁判文书方面,还应拓展到口头说理、公开听证说理等形式。对有些无法用法律文书进行说明的情况,可以采用口头说理,可与案件相关人员进行口头协商、沟通、交流。特别是对判后答疑的工作,更应要以口头说理为主,及时解答当事人的疑问和异议。对于有重
9、大社会影响、疑难复杂或者当事人有可能存在缠诉、缠访可能性的案件可以采取公开听证方式向社会公众进行说明,将庭审与裁判文书公开,向社会公众说明拟作出裁判决定的理由,接受公众的咨询与监督,司法程序的公开让公众感受到司法的公正。 三、释法说理的限度 (一)分清主次、繁简分流,抓住关键释法说理 由于司法资源有限,特别是现今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日益突出,法官在审判案件时要求其做到对案件审理的每个环节都进行详尽的说理是不切实际的。因此,开展释法说理不应不加区分的,而应有选择、有重点的展开,抓住关键、繁简分流。法官不必在所有的文书中都进行说理,如对民事裁定书的说理可以简化,对判决书中有关当事人争议焦点的法律适用
10、问题才应进行详细阐述适用法律的理由,防止“一句话式”的法律适用结论。其次,在说理的形式上,应把握以书面说理为主,口头说理为辅,法院裁判文书是法院形象的缩影,对社会舆论评价起着引导作用,因此,释法说理工作仍应以裁判文书为载体。 (二)释法说理工作不能与司法原则、法律规定相违背 法官在进行释法说理时应注意不能与诉讼制度、诉讼基本原则相违背。大陆法系国家司法强调法官庭审非主动纠问式,而是由原被告双方阐述,法官扮演中立的倾听者,引导原被告围绕焦点问题进行诉辩。因此,法官在庭审时不能过多向一方当事人进行释法说理,而应注意保持庭审的中立性。过多的说理不仅不能达到化解矛盾的目的,反而容易出现被当事人误解不公正审判的情况。同时,法官在释法说理时应注意对涉及到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证人及被害人权益的保护,这些案件的释法说理应注意保密的要求。 释法说理,首在“法”字,重在“理”字。简言之,就是要阐明事理、法理和情理,最终让民众明理服法。豏通过释法说理,不仅可以更好的解决诉讼双方的纠葛,更重要的是向民众传达了公正司法的态度。通过释法说理,才能达到取信于民众的司法目的。 注释: 宋健强.司法说理的国际境界.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 年版. 余双彪.释法说理是公开的深层次要求.检察日报.2010 年 11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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