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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监督与诉讼规律的几点思考.doc

1、诉讼监督与诉讼规律的几点思考摘 要 我国检察机关依据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法律监督职权,对刑事诉讼活动实施法律监督,及时纠正刑事诉讼各环节可能出现的错误。但是,从古至今,滥用职权的现象从未减少,为了实现监督的规范化和有效化,使诉讼监督机制能够在诉讼程序中更好地发挥效能,本文从诉讼监督的职能出发,对诉讼规律作出几点思考。 关键词 检察机关 诉讼监督 诉讼规律 作者简介:李炳祥,河北经华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2-239-02 诉讼监督作为法律监督的常态表现形式,从理论上讲并不具备类似于立法监督等监督方式的特性,它的作用仅限于对

2、诉讼程序的监督。所以诉讼监督机制必须遵循诉讼程序的运行规律来设计和实行,不能违反诉讼规律,不得损害诉讼参与人的利益。因此,诉讼监督机制应当在控方、辩方和审判方三方所形成的诉讼结构中运行;诉讼监督应当涵盖整个诉讼环节,不得仅限于对审判的监督;检察机关必须公正执法,履行相应的职责;诉讼监督应当赋予相对人抗辩的权利以体现其公正原则。 一、诉讼监督应当在诉讼构造中运行 在社会纠纷中,司法是解决矛盾的最终方式,所以它必须以公正作为首要前提,为了体现诉讼公正原则,控方、辩方和审判方必须以稳固的结构出现来保证诉讼程序的正常运行,这种结构的常态是以控诉方和审判官分离且审判官不得参与控辩和利益争端之众为前提,控

3、方和辩方抗衡而审判方处于中立的形态,达到推动刑事诉讼程序的正常运行以解决刑事案件的目的。因此,诉讼监督活动必须同其它诉讼活动一样实行,不能损害诉讼构造,应当尊重诉讼参与人之间的平等关系。 首先,诉讼监督不得损害诉讼构造。控辩审三方在诉讼被赋予相应的法律权利,诉讼构造就是在此基础上形成的,它能够反映出三方的地位以及国家和个人权利的关系,决定着诉讼的进程及结果。控辩审三方在诉讼过程中自我控制能够有效维护诉讼构造,三者之间任何一方都不得压迫另一方,各方活动不得破坏诉讼构造。如果其中一方的活动对诉讼构造产生威胁,那么诉讼活动应当具备的公平公正原则就会受到破坏,刑事诉讼的公信力也会大打折扣。尽管监督机关

4、的监督工作仍然受限于受法律维护的诉讼构造中,但是从实质上看,诉讼监督就是为了防范和遏制公权力做出越界行为,清除相关机关的违法行为,从侧面对诉讼构造形成保护层。 其次,诉讼监督应当尊重诉讼参与人之间的平等地位。各诉讼参与者在控辩平等、审判中立的诉讼形势下,其承担的诉讼角色具有明显差异性,在诉讼活动中各行其是使得活动顺利进行并实现各自在诉讼案件中的相应价值。任何诉讼参与者都处于平等地位,监督者不得滥用职权,凌驾于其它诉讼参与者之上,必须坚决维护法律监督的公正原则。 另外,检察官并不能同时拥有监督者和公诉人职权的权利。从公诉人的立场来看,检察官的主要任务是获得法官对自己的主张立场来给被告人定罪,检察

5、官在这种情形下必须与辩方抗衡,受利益驱使的倾向严重;从监督者的立场上看,检察官的主要任务是监督有关机关在诉讼过程中的行为是否合法,及时制止违法行为,此种情况要求检察官必须严明执法,不带任何个人主管因素。而且,当检察官同时担任两个角色时,会下意识地进行控诉,给被告人定罪以获得其职业价值的肯定。 总之,要将检察机关内部的诉讼监督机关和公诉机关的相应职能予以划分,两者各司其职,分别承担公诉和诉讼监督的职能以获得诉讼监督效能最优化。 二、诉讼监督应当涵盖全部诉讼环节 检察机关的诉讼监督过程按照立法的规定是面向整个刑事诉讼过程的,也就是说,诉讼监督应当涵盖诉过程中从开始到结束的所有环节。通常,刑事诉讼程

6、序被划分为五个阶段进行,而检察机关以此为基础将诉讼监督划分为四大类: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和执行监督。这种人为划分方式将诉讼监督权的范围缩小,最突出的问题便是检察机关往往将监督重点放在审判上,忽视了对其它阶段的监督。 诉讼监督劝的存在就是为了对诉讼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控制,立法也赋予检察机关相应的权利并作出对应措施的规定,从任何层面上看,检察机关都应当秉公执法,全面履行监督职责。但是,检察官的职业定位就是对被告人定罪,其起诉成功与否关系到他的切身利益,并且审判程序在刑事诉讼中也占据重要地位,是衡量人们之间能否合理分配权益的重要标准,影响着人们对刑事诉讼程序和检察机关的认可度。此外

7、,立法在其它阶段的规定存在较大疏忽,检察机关在行使监督权时会出现无法可依的状况,在这种形势下,检察机关自然将审判监督作为重点监督对象。 检察机关具有选择性地对刑事诉讼过程进行监督是十分不合理的状况。法律监督制度的建立是为了确保法律在全国范围内的统一和有效性,由于法律的制定在于实施,所以法律一旦不能付诸实际那么就毫无意义而言。法律监督权在有选择的情况下实行,显然不能确保法律的有效性,所以,检察机关在履行诉讼监督职能的同时,应当面向整个刑事诉讼过程,涵盖所有环节,而不仅仅是把重点放在审判监督上。 就此现状,笔者认为必须大力加强监督。首先是针对侦查机关本不该立案的案件予以立案监督;其次,对于侦查机关

8、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监督;再者,对于侦查机关滥用职权,使用强制措施的行为进行监督;最后,对于刑罚过程中刑罚有所变更的情况予以监督。 三、检察机关必须履行客观义务 法律监督机制的正常运行需要检察机关负责相应的监督事宜,检察官在诉讼中必须承担公正客观的义务,法律监督的存在旨在限制检察官不惜一切地打击犯罪的片面职业追求,倡导其客观履行职责,追求事件的事实真相,寻求法律公正适用的最大化。很多学者指出,检察官作为法律的守护人,既要控诉罪犯,又要客观公正地为一切受法律保护的公民提供保护,甚至有学者认为检察官作为被告的抗衡者应当为被告的利益执行职务。由此可见,如果享有公诉裁量权、侦查权和相应监督权的检察机关不

9、严明执法、公正履行自己的义务,那么公民和社会的权益就会受到严重损害,实现公正的审判更是无从谈起。 检察官的客观义务要求检察官必须将客观的态度放在首要地位,确保检察官在诉讼中的客观地位,从理论上支撑检察官通过诉讼程序全面客观地追究刑事责任。这一地位的确立能够使检察官甚至整个检察机关都有摆脱单纯以公诉的方式来实现以职业利益为趋向对被告人定罪的可能性,对程序中的违法行为进行防范、纠正和制止。 客观义务具备以下涵义:首先,在诉讼过程中,检察官不得以职业利益为追求,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也要维护包括被告人在内的所有受法律保护的公民应有的权益。检察官与被告人之间仅仅是在形式上有对立的关系,被告人要维护自

10、身权益,而检察官则要维护所有合法的公共利益;其次,对于证据的搜集,检察官应当全面客观地收集和保存有关证据,不能仅收集利于控告成立的证据,还要收集利于被告人的证据;最后,检察官的抗诉对象不能仅限于无罪判决,针对法院量刑过重的判决,检察官有义务以抗诉的方式进行纠正。 四、诉讼监督应当以诉权作为行使方式 诉权指的是法律应当赋予当事人进行诉讼的权利,保证法律的公正原则。诉权原本是民事诉讼中的概念,在刑事诉讼中,诉权就是指控方和辩方都有诉讼的权利。首先,在动态的程序运行过程中诉权得到满足能够保障控辩双方的诉讼权利的行使;其次,在静态的法律制度中,当社会或个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侦查机关就能够代表国家行

11、使诉讼权,被害人也有诉讼的权利,同时,被控方也能通过提起诉讼为自己讨回公道。 从程序运作的角度看,诉权具有平等特性。也就是说,刑事诉讼中的国家诉讼以及个人诉讼都处在平等地位,没有哪一方可以违背相应的程序,当诉权没有了平等性,那么控方和辩方的平等抗衡就难以得到保障,刑事诉讼就沦为压迫民众的暴力工具。另外,诉讼也具有对抗性,不论哪一方享有诉权,另一方都应当享有相应的诉权来抗衡,当事人在这种状况下,仍然处于攻守状态,推动诉讼程序的运行。总之,控辩双方在诉讼中必须享有平等的诉讼地位,必须在经过法律赋予相应权利之后才能进行相应的对抗。 因为检察机关在诉讼中享有的监督权仅仅是对非法使用权利的行为进行监督,

12、并不能对其它权利进行处置,所以诉讼监督必须遵照诉权的运行规律,通过行使诉讼权提出诉讼请求,明确监督内容。当检察机关作出监督的决定,相应的被监督者就必须在法律上作出相应回复,新的诉讼程序由此发动。例如检察院提出诉讼的案件,接受抗诉的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检察机关在诉讼活动中的诉讼监督是以行使具体的诉讼权利的方式来完成的,遵循诉权的运作规律。这就说明,检察机关享有的监督权和监督相对人所享有的诉讼权并无高低之分,他们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另外,诉讼监督一旦被检察机关提出,监督相对人就必须有相应的回应,启动新的诉讼程序。监督活动唯有在这样的规定下才能更好地实现监督职能。 五、总结 法律制度的

13、不完善、检察机关的不称职以及检察官的职业追求都会对诉讼监督的公正性产生很大影响,为了保证诉讼监督的公正性,必须遵循以下诉讼规律:第一,诉讼监督机制应当在控方、辩方和审判方三方所形成的诉讼结构中运行;第二,诉讼监督应当涵盖整个诉讼环节,不得仅限于对审判的监督;第三,检察机关必须公正执法,履行相应的职责;第四,诉讼监督应当赋予相对人抗辩的权利以体现其公正原则。 参考文献: 1孙学海,郇敏.检察机关参与社会大调解化解社会矛盾问题研究.山东行政学院山东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6). 2薛培,何成.机遇与挑战:中国侦查监督制度之嬗变与发展以刑事诉讼法修改为研究文本.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2(6). 3张相军.论检察机关刑事诉讼监督手段和监督程序的完善.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 4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课题组.我国有关部委保护各自领域消费者的制度框架和执行体系.西部金融.2011(3). 5马天山,徐子越.诉讼及诉讼监督价值实现的几个基本问题研究.西部金融.2011(2). 6张智辉,张雪妲.探索“检察“真谛促进制度建设2010 年检察理论研究回眸.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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