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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真假合资迷局损害了谁的利益.doc

1、台州真假合资迷局损害了谁的利益截至 2013 年 11 月,浙江省台州市的三兄弟蔡春桂、蔡冬青和蔡桂森因企业股权纷争、真假合资纠纷已对簿公堂数次,耗时多年。在网络上,三兄弟更是各执一词、各自为战,形成对阵架势。多年的纷争令这个家族丢了兄弟情,不堪重负。到底损伤了谁的权益? 三兄弟合力打天下 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一个普通农村家庭蔡家有三个男孩,老大蔡春桂于 20 世纪 30 年代末出生,老二蔡冬青和老三蔡桂森分别于 1954 年和1959 年出生。 20 世纪 80 年代,注塑机是极其紧缺的物资,但又不属于国家严控物资,用注塑机能生产当时比较紧缺的塑料电器件类产品,利润可观。看到商机的蔡氏三兄弟决

2、定办个厂,生产此类产品。当时,资金问题成为三兄弟办厂的瓶颈。在家族其他成员出资与帮衬下,1984 年,蔡氏三兄弟合资将工厂办了起来,取名为振兴塑料机械模具厂(以下简称振兴模具厂) 。很快,振兴模具厂就挂牌营业。当时,工商登记的工厂的企业性质为个人独资企业。 老三蔡桂森头脑灵活、能说会道,在厂里主管供销业务,他很快就买来了注塑机。身为驾驶员、老实内向、刻苦勤奋的老二蔡冬青放弃了原有职业,拿出所有积蓄投身工厂,负责生产管理。老大蔡春桂负责采购和杂勤。后来,蔡氏三兄弟经过努力,与当地供电局系统签订了一份塑料电器件生产合同,开始生产塑料电器件产品,销路很好,蔡氏兄弟由此掘到了第一桶金。 经过蔡氏三兄弟

3、的不懈努力,工厂发展很顺利,他们有了一定的积累。1993 年年初,他们又购买厂房,扩大了生产规模。 1993 年 3 月 19 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发出一份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其中,振兴模具厂出资 70%,中国香港宏茂发展有限公司(港资企业)出资30%,共同成立黄岩宏振聚脂机械模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振公司,后更名为浙江宏振机械模具集团有限公司) 。 1993 年 4 月 9 日,经浙江省外经贸局批准,宏振公司正式成立,投资总额为 250 万元人民币,注册资金 183 万元。 至此,蔡氏三兄弟开始在黄岩地区小有名气。 当企业发展壮大之时,为了明确产权归属,1993 年 6 月 7 日,蔡氏三兄弟订

4、立关于振兴厂的产权归属协议 。在这份协议中,记者看到,蔡氏三兄弟自 1984 年合资办厂至协议签订之日止,工厂已有一定规模。为了加强团结、消除隔阂,三兄弟特意对工厂产权订立协议,以免日后引起不必要的争执。 三兄弟在协议中约定: 振兴模具厂是蔡氏三兄弟合资合力兴办的,其所有财产包括土地、厂房、设备、原材料、流动资产等均属三人所有。其中,所占股权比例为蔡春桂 30%,蔡冬青和蔡桂森各 35%。 宏振公司是振兴模具厂出资和港商合资的公司,其产权除了属于国有和港商的部分外,其余的属三人共有。兄弟三人的所占股权比例为蔡春贵 30%,蔡冬青和蔡桂森各 35%。 在兄弟三人未分厂前,今后凡振兴模具厂和宏振公

5、司出资创办的工厂和营业点,其股权均属兄弟三人所有。所占股权比例为蔡春桂30%,蔡冬青和蔡桂森各 35%。 振兴模具厂和宏振公司两家企业的产权,如出卖或赠送他人,必须经兄弟三人共同签字同意后方才有效,否则均属无效。 兄弟三人中有一人无意合资办厂要求独立时,对所有财产核实估价,合理分配,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借口侵吞或刁难。 振兴模具厂和宏振公司两家企业的一切经济纠纷以及经济责任,均由兄弟三人共同承担,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 如此周到、完备的协议,正是出于保护兄弟之情的目的而签署的。可惜,这份考虑周全的协议没能阻挡兄弟三人因股权纠纷而断送兄弟亲情的脚步。 “单飞”后的股权纷争 2003 年,经浙

6、江省外经贸局浙府资台产字(1993)00336 号文批准,宏振公司变更注册资本为 720 万美元,投资总额为 1000 万美元。其中,振兴模具厂与香港宏茂发展有限公司各占 50%,并办理了相关工商登记变更手续。 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因经营等问题,蔡氏兄弟三人发生意见分歧,产生纠纷。2004 年 11 月,蔡氏兄弟协商分厂。蔡冬青分得振兴模具厂的土地和部分设备。 2004 年 12 月 16 日,蔡桂森、蔡春桂签订协议书,约定蔡春桂以1500 万元转让 30%股份。12 月 21 日,在以蔡桂森和其儿子蔡业为甲方、蔡冬青等人为乙方签订的协议书里,双方决定联合以浙江宏振机械模具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7、浙江宏振集团)的名义经营。但这两份协议并未履行。 至此,蔡氏兄弟三人合力打天下的时代宣告终结,取而代之的是各自为战。 2006 年年初,因股权确认纠纷,蔡冬青将蔡桂森、蔡春桂和振兴模具厂告到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确认其享有该厂 35%的股份。同年 2 月 5 日,法院受理此案,并组成合议庭,于同年 3 月 15 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经审理后认定蔡冬青占黄岩城关振兴塑料机械模具厂 35%的股份。 蔡氏兄弟之间的和睦关系,从这里开始出现裂痕。 2006 年 11 月 15 日,蔡冬青来到位于台州市黄岩区西城街道黄轴路的浙江宏振集团财务室,要求行使公司经营管理权。随后,蔡冬青与身为集团

8、总经理的蔡桂森发生纠纷,并上升为肢体冲突。最终,蔡桂森打了蔡冬青,致使其左耳鼓膜穿孔。后经法医鉴定,蔡冬青的损伤程度为轻伤。 同日,蔡桂森经公安机关口头通知后,主动到浙江省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城西派出所投案。此时,身为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第十四届人大代表的蔡桂森的打人事件在当地掀起不小的波澜。 2007 年 11 月 23 日,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就这起故意伤害案作出不起诉决定。检察机关认为,蔡桂森实施了犯罪行为,但情节较轻,并具有自首情节和立功表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以免除刑事处罚,决定对其不起诉。但股权纷争未得到妥善解决,最终上演了一场兄弟手足相残的惨剧。 真假合资迷局 如果说兄弟

9、对簿公堂是兄弟情裂变的起始,那么,真假合资的曝光则将蔡家的兄弟情推上了悬崖。 为了吸引外商和中国港澳台客商到中国内地投资,国家相继出台一系列优惠政策。在众多的优惠政策中,税收方面的减免政策最具吸引力。减免幅度之大、持续时间之久,吸引众多外商来中国内地投资办厂。 2008 年,身为股东的蔡冬青开始向多个部门举报,称蔡桂森涉嫌从1993 年开始创办假合资公司偷逃国家税款,侵占国家利益。 1993 年 3 月 19 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发出载有“香港宏茂发展有限公司”的港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但据中国香港地区权威部门的材料显示,1993 年时,中国香港地区并没有香港宏茂发展有限公司,只有一家名为宏茂发展

10、有限公司的企业,该企业于 2002 年 10 月 18 日在中国香港地区注销。2002 年 11 月 29 日,香港宏茂发展有限公司在中国香港地区注册设立。 据蔡冬青表示,退一步讲,即使当时的浙江省人民政府颁发的批准证书出现笔误,证书上的香港宏茂发展有限公司指的就是当时已经在中国香港地区存在的宏茂发展有限公司,但该公司也已经于 2002 年 10 月18 日注销。 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 2 条的规定,从事机械制造、经营期在 10 年以上的企业,可以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的第 1 年、第 2 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 3 年至第 5 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蔡冬青认为,浙江宏振机械模具集

11、团有限公司的合资性质要么从1993 年开始就是假的,要么从 2002 年开始成为假的。与真假合资相对应的是,这家公司一直享受着国家在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倘若公司的合资是假的,那么,浙江宏振机械模具集团有限公司就有偷逃税款之嫌。 诉讼请求被驳回 了解内情的蔡冬青告诉记者,他出于保护国家财产不受侵害的目的,从 2008 年 4 月开始,先后向浙江省台州市工商局、浙江省台州市外经贸局、浙江省外经贸厅反映情况,并向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过审理,法院先后以超过诉讼时效和蔡冬青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的理由驳回起诉,上述政府部门也没有认可他的投诉。 2009 年 8 月,蔡冬青聘

12、请律师将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发改局告上法庭。蔡冬青认为,因为黄岩区发改局的前身黄岩市计划经济委员会在1992 年作出的关于成立合资公司的项目批复和可行性批复,使得浙江宏振集团得以顺利在有关部门登记、备案并成立。他要求法院判令取消该公司的合资资格。法院经过审查,将浙江宏振集团列为第三人传唤到庭。同年 11 月 10 日,该案在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黄岩区发改局在答辩中认为蔡冬青不具有行政诉讼主体资格,诉讼时效已过,相关批复已过载明合资期限,发改局无权取消浙江宏振集团的合资资格,要求法院驳回蔡冬青的诉讼请求。第三人、浙江宏振集团则表示自己提交的文件是真的,验资时对方的资金也是到位的,不存在假

13、合资问题。 针对被告和第三人的答辩,蔡冬青提交了由香港律师出具的、加盖司法部香港公证文书转递专用章的文件,证明涉案的两家香港公司一个已经注销、一个于 2002 年才成立。对于这两份文书,黄岩区发改局和宏振公司均没有提出异议。 最终,法院驳回了蔡冬青的诉讼请求。蔡冬青表示,无论对方如何辩解,有一个事实是存在的,合资是假的,浙江宏振集团仍然在以合资企业的资格经营,仍然享受着国家对合资企业的优惠政策,这个案子关系国家利益是否受到侵害的严重后果。 蔡冬青不服法院驳回他的诉讼请求,提起上诉,但又被驳回。 如今,蔡冬青仍心有不甘,仍在担心,于 2002 年才在中国香港地区成立的一家公司,却早在 1993 年便开始同台州的一家公司成立合资公司,该合资公司享受着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如果不确定合资的真假问题,国家的利益岂不是会继续受损失吗?所以,他四处伸张。本刊将继续关注此事件的进展。 摘自法律与生活半月刊 2013 年 12 月下半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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