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文化产业金融创新路径的基本逻辑内容摘要:文化产业的基本属性及我国文化产业发展中暴露出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金融创新的空间,通过逻辑推演可以发现,面向文化产业的金融创新不能只靠金融领域的单线调整,必须配合通过文化产业自身的调整来适应金融需求,包括改变文化产业内部利益结构,克服收益环节与融资环节不一致的情形,缓解资产相互担保难的问题。 关键词:文化产业 金融创新 逻辑 一般认为,金融创新(Financial Innovation)是指通过支付制度促进银行及一般金融中介作为资金供求纽带作用的改变,即通过新的金融产品与服务、新的金融市场、新的组织机构、新的经营方式和新的制度安排所进行的金融变革。从此
2、意义来说,金融创新应该是金融机构的业务创新及促进业务创新的制度创新。但从文化产业具体的金融创新实践来看,仅仅依赖于金融机构方面的制度及方法创新,似乎并不能彻底解决文化产业的投融资问题,本文试图通过对文化产业基本属性的分析为基础,从逻辑上寻找文化产业金融创新的路径。 文化产业的基本属性所引致的金融困境 文化产业与创意产业、内容产业、版权产业间的联系正好暴露出文化产业的基本属性。英国对于创意产业的定义强调“源于个人的创造力与技能及才华” ,从本质上说明了创意人才在文化产业或创意产业中的重要性。所谓“内容产业”则说明了文化产业所生产产品不同于其他产业的特殊性以内容为主要的产品形式。版权产业则描述了文
3、化产业中产业链的特殊性,特别是美国对于版权产业的分类,介入了强烈的法律成分,即不同的版权产业,由于其掌握版权程度的不同,因而受到法律保护的程度也不同。从产业属性上看,文化企业是内容产品的生产者和传播者,它们提供包括新闻、资讯、娱乐、文学、艺术、游戏、音乐、影视等丰富而广泛的内容产品,文化企业除了需要将自己的产品开发成便于传播的形式产品之外,还必然地要综合地运用印刷媒介、电子媒介、数字媒介等媒介来传播其产品。和其它类型的企业一样,文化企业一端联着内容产品市场,一端联着资本和劳动等要素市场。 (一)内容生产带来金融产品定价困境 文化产业所提供的内容产品从其创意开始直到消费的全过程都充满着不确定性,
4、使得金融创新产品很难实施有效定价。文化产业向市场提供的内容产品的价值核心在于其精神价值或者信息价值,如果是精神价值,则天然地难以确定其价值,如果是信息价值,则取决于使用者对该信息的使用方式,所以内容产品本身的价值很难确定,受众反应难以把握,这里出现了当前文化产业线性的盈利模式和非线性的受众反应之间的不一致,使文化产业的投资收益也面临着不确定性,文化产品对于市场的价值在于其产品中内容成分的精神价值或信息价值被市场的认可程度,在内容产品推出市场之前,其市场价值是很难进行判断的,就像电影泰在投资之初并不被看好,上映后却取得了 12 亿的票房成绩,这一例证正好说明文化产业(文化产品)的投资面临着巨大不
5、确定性,投资由未来收益决定,收益由市场决定,而文化市场的巨大不确定性使很多投资方不敢涉入,即使敢涉入,产品定价困难也是必须直面的困境。另外,内容产品的不确定性还表现在知识产权保护难所带来的问题,在知识产权没有得到有效保护的背景下,任何创新的文化产品都很难获得有效的金融供给。 (二)人力资源资本化程度高导致金融创新难度大 内容产品的生产依赖于核心的创意团队和经营团队的人力资源,内容生产收益的不确定性促使生产内容产品的核心成员提出人力资源资本化的要求,由于文化产业的人力资源成本天然地大大高于其他行业,而且技术进步并不会使人力等生产成本降低,反而会使企业不断地提高文化产业人力资源投资。在人力资源市场
6、上,其供给弹性小,因此容易获得很大的经济租金;如果需求方具有垄断地位的话,其边际工资又将获得更大的提高,因为有垄断地位的买家必然会引起人力资源价格的上升。所以只有及时地、合理地将不断增长的人力成本中的核心人力资源逐步转化为人力资本,使核心人力资源的收益要求与最终产品在市场上的收益情况结合起来,才能有效地缓解或解除成本刚性增长给文化传媒企业带来的压力。但是,内容产品生产经营的核心团队(创意、制作等)的人力资源,对于融资来说,是不可担保、不可抵押的,文化企业人力资源资本化越强,其融资的自我担保能力越弱。所有这些问题,落实到金融产品的供给方,都会感受到金融创新的难度。 (三)文化产业的深度纵向分工压
7、缩了金融创新空间 文化产业不同于其他产业的另外一个特殊性表现在:文化产品的风险与收益主体经常处于分离状态。我们知道,在一个企业内部通常存在着收益部门与成本部门,因为同处于一个组织内部,成本部门所承担的风险可以被收益部门对冲掉,因而企业能够作为一个融资单位整体出现在融资活动中。但是文化产业却表现出非常不一样的特征,在内容产品的生产上往往由创意人或者创意团队执行,而内容产品的市场化是由专门的制作单位来实现。对于金融产品的供给来说,前者意味着成本,后者意味着收益,成本与收益相分离,金融中介是很难对创意人或创新团队提供金融创新产品来进行金融支持的。金融中介所需要的理想状态是制作单位把创作人或创意团队纳
8、入到组织里面来,但是双方基于成本或者创作自由的考量都会拒绝,因此,从某种程度上,文化产业的纵向分工确实是该产业的特殊属性,而该属性的确给金融创新带来了困难。 我国文化产业的特殊性所导致的金融困境 (一)文化产业集中度不高且企业规模小推高了金融创新风险 经过这些年的改制、上市,我国的很多国有文化企业,特别是一些地方的文化传媒集团的规模迅速扩张,而与此相对应的是,由于政策的相对倾斜,资源向这些大型集团集中,而文化产业中的小微企业却得不到发展的给养,企业规模小,产业集中度不高。同时,从产业链的结构上来看,文化产业链条上的各端点条块分割明显,前端的内容原创环节多分散于弱小的中小企业之中,产业链中端的文
9、化创意制作与发布平台被大型传媒机构所控制,而后端的文化衍生环节又回归到中小型生产制造企业。内容生产企业因为规模小,缺乏资产抵押而很难获得投资方青睐。形式生产企业规模大,能够获得投资方支持,但是这种支持对于产业链条的健康发展并无益处。 (二)文化产业的非市场化运作加大了金融创新困境 首先是产业内部运作信息透明度不高。文化企业融资难问题的存在或多或少与信息不对称有关。依照国家统计局划分我国现代文化企业多样化、多层次的分布在 2 大部、9 大类、24 中类、80 小类之中,每一个板块都有自身的经营运作特点,隶属于同一板块的文化企业也有不同的盈利模式和渠道。在知识时代与网络时代,金融机构很难准确把握以
10、文化消费偏好定位发展的企业商业价值和综合效益。大量中小文化企业由于规模的限制,忽略企业内部流程化、集约化管理;大量关联交易又使企业易偏离自身创意主业而盲目发展;同时企业基础性资料缺乏、制度不健全,财务数据不准确等问题也难以满足金融机构融资审批的要式条件,金融机构难以对文化企业的变现能力、财务报表、团队管理经验、企业资质以及业务水平等进行有效监督与考察,相对于常规企业,客户金融机构所要承担的成本高、信贷流程长、风险大。 其次是产业链不健康发展。如前所述,文化产业链条中,产业链中端的形式产品生产被大型企业所垄断,而前后端的内容产品与衍生产品则由小微企业提供,从而造成了小微企业对大企业的一种寄生关系
11、。这种寄生关系显然无益于帮助内容产品与衍生产品的提供方提高自身的素质,这些小微企业往往会把精力放在与大企业建立良好的关系上,而不是提高自己的内容产品的质量,也无益于培养创意人才。在文化产业人才数量与人才结构上,我国皆与发达国家存在较大差距,复合型经营管理人才、新兴行业专业人才、领军型创意人才储备严重不足:纽约文化创意产业的从业人员占城市全部工作人口总数的 12%,伦敦为 14%,东京高达 15%,但北京却仅为千分之一。这种现象在很大程度上是由文化产业链的不健康发展所导致,最终形成一种恶性循环,即原本这些小微企业无法通过资产质押来进行融资,人力资本以及创意产品的质量是其获得投资的唯一依靠,但非市
12、场化的运作却使这唯一依靠最终化为泡影。 最后是政府的非市场行为。在我国,政府力量对于市场行为的影响不可小觑,基本已经形成一种逻辑:政府不认可的,市场不敢参与;政府扶持的,市场不一定认账。在文化产业的投融资领域,同样也按照这一逻辑进行。对于那些产业序列不符合政策要求,关联带动作用小,市场前景不可预期,技术含量和附加值低、占地规模大、影响互联网安全的文化企业不被政策鼓励,市场融资机会非常有限。相反,很多通过政府审批的文化产业项目,由于在市场定位与消费者偏好上存有偏差,市场不认可,其投融资也会存在困难。 (三)文化金融环境的配套体系使金融创新缺乏基础 首先是知识产权保护的缺位。由于文化产业间接融资的
13、质押物大多为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因此,对于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程度成为投资风险衡量的一个重要指标。目前,我国相关法律体系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还不够严密,文化产品盗版问题严重,这不但打击了文化创作者的创作动力,也使文化企业贷款风险加大,导致各类金融、投资机构降低了对文化企业注入资金的意愿。 其次是相关金融服务中介机构缺失。在文化产业寻求投融资的过程中,保险、咨询、管理等中介服务机构本应是必不可少的。大多数文化企业就是由于规模问题或者财务问题,被银行拒之门外。如果文化企业的贷款能附之以信用保险、担保或再保险,实现风险分散或共担,其融资能力和融资规模都将得到有效提高。这种在国外已经非常成熟的机制,在我国
14、目前仍处于起步阶段,信用保险、担保、再保险的作用在文化产业领域尚未得到有效发挥。2010 年 12 月 29 日,保监会与文化部发布了关于保险业支持文化产业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 ,对保险业支持和服务文化产业发展的工作进行部署,并确定 11 个险种和 3 家保险公司作为第一批文化产业保险试点,以有重点地推动文化产业保险市场的发展。但是保险业对文化产业的全面支持仍有待时日。此外,文化企业大多采取知识产权、版权、未来收益等无形资产的质押贷款,而我国多数银行对于知识产权、创意产品等无形资产的价值评估往往缺乏经验,我国此类评估机构又缺乏或者实力较弱,所以出于规避风险的考虑,很多银行都直接规避此类贷款。虽然
15、产权交易平台在文化产业发展中具有价格发现、信息聚集、助力融资、中介服务等多项功能,而且我国目前已经设立了上海文化产权交易所、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等综合性产权交易所,以及各类专门的文化产权交易平台,但是整体而言,文化产权市场建设还处于起步阶段,产权市场的功能尚未充分发挥,产权市场自身还存在诸多问题。 文化产业金融创新的基本逻辑:微观视角 通过前面的研究可以发现,面向我国文化产业金融创新之所以存在困境,其症结在于内容产品与人力资本的定价难。文化产业链的两头弱中间强使得内容产品不是通过市场而是通过关系来完成交易的,因而实际的可交易性差;同时使创意人才匮乏,从而无法形成创意人才市场,没有创意人才市场,人
16、才自然无法形成定价机制,缺乏定价机制,再加上政府非市场行为的涉入,金融机构自然无法对内容产品与人力资本进行合理定价,也就不可能有创新产品产生。 (一)文化产业的内在调整 通过文化产业主动的内部利益结构调整,使内容产品与人力资本通过产业链本身完成定价,从而解决金融创新困境。文化产业的发展趋势是多方面的,有全球化、社区化、娱乐化、集团化、综合化、集群化、跨媒介融合等。在这些趋势中间,集团化与集群化是与产业链分工合作最直接相关的资源组织模式。 文化产业走集团化和跨媒介经营的道路既可以整合内容产品生产、传播各环节的风险,使一些风险内部化;也可以形成收入的相互补偿,以有效地降低投融资风险。同时,集团化还
17、可以运用形成形式产品的巨大资产来为内容产品生产环节的投融资进行担保,可以形成巨大的受众群体,以消化受众对内容产品的非线性反应风险,还可以以巨大的内容产品生产团队的人力资本,为内容产品提供集体声誉担保。集团化还可以使文化传媒业各个不同环节相互担保难的问题得到一定程度的缓解,使得企业间融资、商业银行贷款等投融资模式的效率可以得到更充分的发挥。产业整合之后,政府对这个产业的支持与投入的环节选择和支持方式也更容易确定。 除了集团化,文化产业集群在逻辑上也是改变文化产业内部利益结构的一种有效方式。关于“集群”的标准概念,应该说来自于波特(Michael Porter) ,他将集群定义为同类和相关公司与机
18、构集聚在一个特定地理空间。判断集群有两个标准,除了地理临近性外, 还特别强调集群或园区内部的机构、公司和个人之间的相互关联性。也就是说,文化产业集群的一个必要特征是聚集在一起的艺术家、创意人才或文化公司之间必须要发生市场化的交易性关系,如果一旦发生市场化的交易性关系,也就是文化内容产品由生产者那里经过市场买卖转到形式生产者那里,一旦这种情况发生,内容产品就通过市场完成了定价。这种定价至少在以下两个方面解决中国文化产业的特有问题:一是避免产业链不健康发展所带来的内容产品无法抵押问题。因为文化产业的集群效应,内容产品的生产者聚集在一起,会自然地产生市场竞争而非通过关系竞争获得客户,产业链就会健康有
19、序的产生,经过市场定价的内容产品也能够非常容易的被金融机构评估;二是有利于创意人才的培养,从而使依赖于人才评估的金融创新产品产生。 (二)文化金融市场创新 通过文化金融市场创新,使内容产品与人力资本直接通过金融市场完成定价,从而解决投融资难题。根据上文对于金融产品创新实证观察,可以发现金融机构的创新动机更多从自身利益出发来考虑,包括规避监管风险、系统性风险等。按照这种思路,在文化产业内部结构不进行主动调整的前提下,大部分的内容产品与人力资本根本无法定价,所谓金融创新必然成为空中楼阁。如果文化金融市场完善的话,金融中介的创新思路可能会发生改变,比如说,在不依赖于文化产业内部结构调整,而通过引入新
20、的利益相关者,也可克服内容生产的资产难以担保的问题。引入新的利益相关者的逻辑是使受众与投资者一起直接分享内容产品的收益,也直接承担内容产品的风险。文化产品信托投资就是典型的按照此逻辑产生的金融产品。信托投资基金向分散的资金提供者募集信托投资基金,再提供给文化产品的生产方。信托投资基金等指向内容产品和项目的金融产品的投融资模式相对来说涉及到较为复杂的金融技术,但它们指向的是内容产品和特定的项目,而不是企业的经营管理权,更不指向企业的整体资产,这一特征从文化企业的角度上看,能够隔离投资者与企业。投资者因为产品、项目、甚至是创意人才,而不是因为企业规模,企业的经营管理能力等才进行投资,内容产品与人力
21、资本就变得可交易。如果再运用我国当前已经较为完善的金融市场,使这些金融产品进入到相应资本市场,可以为文化产业的资产创造出流动性,从而帮助文化产业的发展。 当然,并不是所有的内容产品都适合可交易化,比如说天津文交所的艺术品证券化就是一个金融创新过度的实例,为什么艺术品不适合被变得可交易,根本原因在于艺术品是无法再生产的,让无法再生产的内容产品变得可交易并资本化,不仅不能增加文化产业的产出,反而容易制造金融泡沫。同样还是艺术品,若是其创意内容而不是艺术品本身变得可交易,通过市场交易进入生产领域进行再生产,是能够创造价值的,而面对这种情形的金融创新也是值得鼓励的。 (三)构建文化科技金融体系 构建文化科技金融体系,使文化产品通过其科技属性实现定价,对冲文化金融创新风险。从微观视角来看,文化产业金融创新的基本逻辑其实是解决内容产品与人力资本的不可交易性问题。在科技金融领域,可以发现以上问题并不突出,如果科技与文化能够进行有效融合,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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