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物债关系革命论摘 要 我国学界通说关于物债关系的二元区分理论违反逻辑,由此导致整个民法体系出现诸多混乱。物权与债权并非一一对应关系,也不是二元对立关系,而是源流关系。 关键词 物权 债权 物债关系 二元区分 源流关系 作者简介:廖新仲,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方向:民商法基础理论。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2-015-02 我国学界通说有所谓物债二元区分理论。该说认为债权是财产权,其与物权共同构成财产权体系内部完全对立的两大部分。 一、学界通说关于物权与债权关系的区分理论及其引起的混乱 (一)我国民法学界通说转承日本和台湾的民法
2、理论认为债权是财产权,其与物权为两种不同性质的民事权利,二者具有多种区别 学界通说从法律关系入手比较物权与债权,认为物权与债权均是民事法律关系,故从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出发考察物权与债权,二者在客体、主体和内容等方面存在多种区别:(1)权利性质的差异。物权是支配权,债权为请求权;物权是绝对权,债权是相对权;物权具有排他效力、优先效力、追及效力,债权无排他效力、优先效力、追及效力。物权的权利人无须借助他人的行为,即能独立行使其权利支配标的物;而债权人要实现其债权,非借助债务人的行为不可。 (2)权利客体的不同。物权的客体只能是物,且原则上只能是有体物、独立物、特定物。而债权的客体是债务人的给付
3、行为,包括为一定行为和不为一定行为。 (3)权利主体的不同。物权的权利主体为特定的人,义务主体为权利人以外的不特定的任何人;而债权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均为特定的人。 (4)权利所涉及的利益不同。物权是对世权,不仅涉及当事人的利益,而且也涉及国家、社会乃至第三人的利益,所以物权采法定主义;而债权则仅涉及当事人的利益,故采任意主义。 (5)权利效力所及的范围不同。物权是绝对权,债权是相对权。物权的效力可以向一切人主张,故属绝对权、对世权;债权因属相对权,所以其效力只及特定的债务人,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债务人主张债权,故债权又称为对人权。 (6)权利效力的区别。物权的效力为对标的物的支配力,债权的效力
4、为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和不为一定行为的请求力。基于物权的支配力,物权具有排他效力、优先效力、追及效力。而债权的效力为请求力,故不具有排他效力、优先效力、追及效力。 (8)权利有无存续期限的区别。物权中的所有权是无期限的权利,宅基地使用权也是一种无期限的权利。而债权,无论意定或法定,均有存续期限。 此即学界通说上所谓物债二元区分理论的主要内容,并认为物权与债权的区分“构成了大陆法系近现代民法上财产权利制度的脊梁” 。 (二)物债二元区分理论引起的混乱 物债二元区分理论极不严谨,导致学术上产生了诸多混乱。依学界通说,物权与债权的关系领域出现下列模糊现象: 1.“物权债权化” 。包括:不动产证券化,将
5、不动产上的财产权变成证券型态,即对土地及建筑物之物权,由直接支配的物权关系转变为具有债权特性的证券型态,使原来流通性不强的土地及建筑物同产权通过流通性较强的证券予以表征;仓单、提单、商品券的出现,也使这些证券所代表的物权之绝对权性质淡化;有期产权,它是通过有期共享购买定式合同产生的一种不动产产权形式。这种定式合同赋予购买人在事先确定的期限内排他性地使用特定不动产的权能,通常是由许多人长期或短期相继和轮换使用同一不动产,且这种权利可以在生前或死后转让。 2.“债权物权化” 。随着交易的发展,法律为了强化对一些特殊债权的保护,赋予其某些物权的效力,从而这些债权具有物权化的倾向,如:租赁权物权化,
6、“买卖不破租赁”规则使债权性的租赁权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优先购买权除适用于财产共有中的共有人之外,承租人也可享有优先购买权。特定情况下为维护债权人的利益,当事人可通过一定的方式明示其权利的存在并取得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债权的优先力,即在特定情况下,某些债权较之于其他权利具有特定的优先效力,如破产法上的工人工资优先权;债权成为物权客体。随着商品交易规模的扩大和交易手段的多样化,债权不仅是一种交换的权利,而且其自身也被作为可交换的物,即债权本身就是一种物权客体。 3.物权与债权之间出现融合和渗透,即债权反映的人与人之间的流转关系实质上必然包含部分支配关系。 如果除去上述各种模糊现象涉及中的物权,物
7、权的外延就只剩下了所有权。 二、物权与债权关系的错误原因 笔者认为,我国学界通说上的物债二元区分理论违反形式逻辑,不能成立。具体表现为: (一)以偏概全 物债二元区分理论的证成过程采取的是不完全归纳法,命题和结论以偏概全,因而是一种非理性的错乱构建。物债二分的错误之处主要体现为学界仅认所有权为物权,以物权中的所有权指代全部的物权种类,并以所有权指代全部物权与债权牵强对比,而未将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在内的各种他物权纳入考察范围。如我国大陆地区“建国以来第一部巨型民事经济法律的学术专著” 中国民法学民法债权早就物债区分问题明示:“本节有关物权的论述,除指明者外,一般以所有权为依据。 ”此后另有学
8、者专著指出“以下有关物权的论述,除指明者外,均以所有权为根据。 ”物债二分理论至此定格。 (二)错置了物权与债权的逻辑关系 物债二元区分理论认为物权与债权在逻辑地位上是并列关系或二元对立关系,这种认识从根本上错置了物权与债权的逻辑关系。物权与债权并非并列关系或二元对立关系,而是因果关系,准确地说,应是源流关系:物权产生债权。从债权的产生角度考察,物权经所有权人与他人缔结契约成立物权契约,产生合同债权。另一方面,对所有权和他物权的侵害均可产生侵权之债,从而产生债权。同理,人格权和知识产权亦可以合同、侵权、无因管理或不当得利等各种途径形成债之关系,从而成为债权的源权,比如人格权即可在特定条件下以契
9、约形式发生分离形成所谓“商事人格权” 。物权仅是产生债权的源权之一。我国学界的债法理论关注的重心是债权的产生途径而不注重债权产生的来源,致使物债“二元界分”关系理论大行其道,严重地损害学术研究,从而贻害社会。三、物权与债权关系的真实面目 (一)从源流关系角度考察 法国 1789 年资产阶级大革命后诞生的纲领性文件人权宣言宣称“在权利方面,人们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 ”(第一条) “任何政治结合的目的都在于保存人的自然的和不可动摇的权利。这些权利就是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 ”(第二条) “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第七条)这是以宪法性文件确认了民事权利是最重要的天赋人权。在当代中
10、国语境下,这些权利在民事领域就表现为人格权、物权和知识产权。 物权是一种财产权,而且是一种经典的财产权。以物权为代表的财产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勿庸置疑,有人认为民法最初就起源于对财产的占有与渴望。市民社会所谓“物欲”首先是指对金钱、货币的渴求,因为金钱、货币是世间各种物质财富的交换媒介,流通性最强,因而实用性也最强。但“物欲”也包括对其他多种形式物权的追求,如积极追求多套、大套房屋、复式房子、别墅,豪车、名车,珍贵古玩、名人字画等,均为对物的欲望。已经完整实现的“物欲”体现为经典的物权即所有权;未能完全实现,而仅是部分支配特定物,可就标的物的实体或价值成立用益物权或担保物权。 知识产权也具财产属
11、性,但依学界通说知识产权并非纯粹的财产权,而是一种新型的独立的权利。知识产权是产权人依其创造性劳动或他人依契约或继承等途径合法取得的智力成果权,故知识产权具有人身性和财产性双重属性。对知识产权的获取、利用和消费,构成了现代市民社会领域物质生活和精神文化享受的重要内容,是市民社会的主体追求的目的的目标,同时,对知识产权的利用和侵害亦可产生债(之关系)和债权。 人格权是自然人维护自身健康,维持幸福生活的必要自身条件,是私法主体之所以成为主体的首要因素。马克思将市民社会中的自然人表述为“直接存在的人” ,既界定了市民社会中自然人的自然属性,同时也表明了自然人作为私法主体的特点,即勿须任何人的肯认,是
12、生而为人的,其相应的人格权也是随其出生和成长而取得的。对作为社会组织体的法人是依法律拟制而设立,法人的设立理同自然人的出生,除结婚等与自然人人身权密切联系的自然权利不能由法人享有外,法人人格权的法律地位同于自然人人格权的地位,是法人正常生产、经营的主体资格。物权、知识产权和人格权是市民社会的主体追求的终极目标,任何功用性的民事权利均是为了实现和救济这些基本权利而产生和存在的。依权利主体的意愿及相应的处分情况,物权、知识产权和人格权可以分为完整形态和契约形态两大类型。前者以物权的所有权为典型代表,笔者称之为本座权;后者以契约物权为典型代表,笔者称之为契约权。 (二)从数量关系的角度考察 物权与债
13、权并非一对一的并列关系,更不是非此即彼的对立关系。物权与债权的数量关系体现为多对一和一对多两类情形: 多对一是指从引起债和债权发生的原因行为种类考察,物权可以分别存在于合同行为、无因管理行为、不当得利行为、侵权行为、违约行为、缔约过失行为等多种原因行为之中,并由这些原因行为引起债和债权的发生。 2.一对多是指从所有权的权能构成角度出发,特定标的物之上承载的所有权可因权能是否发生分离而引起契约类债权和救济类债权的发生。综观各种法律事实,特定标的物既可因他人直接侵害完整的所有权而产生侵权之债,也可能在标的物的本体被他人占有时因第三人侵害抽象所有权而产生侵权之债,或者在此项标的物之上成立他物权,而产
14、生持续性的物权合同(物权契约) ,从而成立合同债权,亦有可能因此项他物权遭受侵害而另行引发侵权之债的发生,从而产生多种形式的债和债权。 (三)从系统哲学的角度考察 1.物权与债权本是两个系统。物权系统包括自物权和他物权两个子系统。他物权又分为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两大类,用益物权又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等权利类型;担保物权又包括质权、抵押权、留置权等权利种类,二者各自形成同一层级的系统。债权亦自成一个完整的系统,包括合同债权、无因管理之债所生债权、不当得利之债所生债权、侵权行为所生之债所生债权、违约之债所生债权、缔约过失之债所生债权等。 2.他物权是物权与债权的交集。不同的系统
15、之间可能发生交叉。物权和债权这两个系统发生交叉形成民事权利的交集他物权。故在他物权系统里既有物权的因素,也有债权的成份。 我国学界通说关于物债关系的二元区分理论违反逻辑,由此导致整个民法体系出现许多混乱。物权与债权并非一一对应关系,也不是二元对立关系,而是源流关系:物权产生债权。必须破除通说中非此即彼的逻辑思维方式,才能使物债关系走向正轨。 注释: 尹田.物权法的方法与概念法学.私法研究(第一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年版. 王家福主编、梁慧星副主编.中国民法学民法债权.法律出版社.1991 年版.第 14 页. 张广兴.债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7 年版.第 36 页. 廖新仲.从“新债”的分类到民法典的结构.中国检察出版社.2009年版. 参考文献: 1梁慧星,陈华彬.物权法.法律出版社.2007 年版. 2王利明.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 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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