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西方连锁经营模式的本土化选择摘 要:西方连锁经营既是生产力和市场发展一定阶段的产物,也是市场交易成本内部化的一种组织创新形式。在连锁经营模式上,西方不同国家根据本国具体国情选择了不同的经营模式。不同的经营模式具有一定的共性可供其他国家所借鉴,是连锁经营自身规律的必然反映。不同连锁经营模式还有个性化的一面,根据各国本土资源,实现了技术、制度、文化、基础设施等各种资源的最优原配置,走出了各具特色的经营模式本土化之路。 关键词:连锁经营;经营模式;本土化 中图分类号:F123.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36-0101-02 引言 连锁经营是生产力发展到一定水平,社会
2、化大生产对社会化大流通提出的客观要求。买方市场的出现,市场活动更加有序化,消费水平的变化,人口增加和购买力集中,交通、通信和信息技术的进步等,使西方商业率先进入连锁经营时代。从组织层面看,连锁经营是企业通过组织创新,由连锁总公司负责集中进货和配送,分店负责分散销售。连锁企业因具备了联购批发功能,减少了交易环节,降低了采购费用。通过连锁经营,连锁店的进货不再通过交易行为,而通过企业内部协作,使外部市场交易内部化,降低了交易费用,提高了连锁经营效率1。交易费用的节省成为连锁企业取代传统企业的根本原因。 在连锁经营模式上,西方国家的具体经营模式又各具特色。其不同的经营模式均是根据本国的技术优势、文化
3、优势、基础设施优势等本土资源进行重新整合建构起来的,并最终走向了经营模式的本土化之路。 一、集约化经营 美国为连锁经营的发源地,早在美国内战之前,连锁经营就有了一定的发展。连锁商店是指同一经营者经营的一批类似且同名称的商店。连锁商店由于具有自身独特的组织优势,在美国一经出现,就显示了强大的生命力,并逐渐发展为一种强有力的商业组织形式。1859 年纽约创办了世界上第一家直营连锁商店大美国茶叶公司。因采用连锁经营形式,六年后便发展到为 26 家,1880 年发展为 100 余家分店2。1887年,美国 130 余家食品零售商组建了联合批发公司3,成为世界上第一家自由连锁店。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到来,
4、美国的连锁经营进入了全球时代。据粗略统计,美国连锁店数量约 5.5 万余家,在 200 万家零售机构中,数量仅占约 2%3。从数量上看连锁店比例并不大,但其规模化和集约化程度则最高。一个零售商同时拥有众多零售店,通过现代技术进行管理,利用专门配送中心提供物流服务,成为“零售企业连锁化” 。 美国选择集约化经营模式的发展之路,得益于其基础设施优势,为连锁经营模式提供了强大的技术支持。美国是世界上物流最发达的国家,可以针对货主的物流要求,策划出最快、最省、最合理、最有效的物流体系。美国政府也非常重视对物流基础设施的建设,年均费用约占国民收入的 20%,其中交通占 5%,计算机占 5%,仓库占 5%
5、 4。海运、铁路、公路、空运等运输网络及道路、港口、车站、码头、仓库等良好的基础设施为集约化经营模式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物质条件和技术保障。 二、牌号转让 在连锁经营中,小型零售、餐饮服务业常使用有较强实力商家的牌号、标识、专利使用权、经营技术等进行营销。商业牌号转让这种独特的特许连锁形式以法国为代表。 转让方一般应拥有一定的资本或融资能力,具有特色的营销技术和手段,并开发有独特的商品和服务体系,有对加盟店进行经营指导的能力。转让方需不断完善和优化营销模式,保护商业牌号的声誉及永久性。对牌号的受让方即加盟者,须具备以下条件,如店址固定、业种相同,店址区域规划符合转让方要求,有一定融资能力,有能力
6、体现和维护商业牌号形象,有一定市场经营,了解本行业的经营规则和限制等。 商业牌号的转让强调自愿原则。加盟者提出接受商业牌号申请,转让方对申请者进行调查核实,合格后双方签订合同。受让人支付商业牌号使用金,一般按年销售额约 10%支付使用费。此外,每年还需缴纳培训费、广告费、研究费等费用。 达成商业牌号转让协议的双方有如下权利义务关系,转让方拥有知名或一定顾客忠诚度的牌号、标识和专利权;受让方通常是独立的企业所有者,按加盟约定交付一定的商业牌号使用费后获得使用权,并有权利获得转让方的服务和指导。转让方将自己的商业营销系统授予受让方,受让方可以使用商业牌号、标识等企业形象符号及经营技术。 法国以商业
7、牌号转让为主要特点的特许连锁,是半紧密型的联合经济组织,各加盟店在所有权上保持一定独立性,技术开发权属于转让方。商业牌号转让模式,风险低、资金投入低,减少了资金与风险压力。这种连锁形式在法国流通业内受到广泛欢迎,并为其他国家所借鉴。 三、共同配送 日本的连锁企业选择了共同配送模式。在发展连锁经营和现代物流发展中,加快资金周转,降低流通成本,提高经济效益成为面临的主要问题。日本选择了大力发展现代配送中心之路。通过合理组织流通和完善各环节配套措施,推进了规模经营。 在日本,城市某些地区往往会集中开设较多商店。这些商店进货品种多、批量少且频率高,因此同一地区在供货高峰期往往造成交通堵塞,带来了一系列
8、社会问题。对此,日本创造了共同配送模式,将商品配送业务交给由生产厂家和批发企业设立的配送中心。配送中心分别向各个地区的连锁店送货。先将厂家商品集中到配送中心,再由配送中心将商品送往各个连锁店。这种经营模式最大限度提高了物流设施的使用效率,将不同厂家、不同种类的商品混合储存和运输,极大提高了商品物流效率。 日本之所以能够选择共同配送这种模式,与其民族文化的核心“和魂洋才”5有关。 “和魂”体现日本以“忠”为核心的儒家思想;“洋才”则指西方技术。儒家文化与西方工业文明的公司文化相互交融,形成了日本企业的精神魂魄“自我克制、共同决策、彼此协调” 。 四、法律化的保障 加拿大政府以法律的手段来对连锁经
9、营进行全方位的规范和管理,使连锁经营走向制度化、法律化。首先,政府用法律手段保护连锁店的利益。无论企业采用什么样的连锁形式,都必须以合同形式来确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在连锁经营领域,注重保护经营者知识产权。经营权、注册商标、商业秘密等,都属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合同内容还对人员、产品、财务等方面做了详细约定。 在连锁店的选择方面,法律也有严格的规定。申请者可以就选址提出申请,也可以由总店指定。不论采取何种形式,都必须通过合同形式进行确定。每个经营连锁店的合同都是各自的商业秘密,这些商业秘密均处于法律的严格保护之下。不同行业和同一行业的连锁店,法律的保障侧重点均不完全一样。加拿大连锁经营业态经济上
10、的合理性,使其经营范围和渗透力逐步扩大。迅速扩大的重要原因之一,在于法律制度为其经营活动的规范化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加拿大之所以选择以法律手段来保护本国的连锁经营发展,与本国的法律文化传统有密切关系。一种经营方式,是否适合本土发展,关键一条,是该模式是否能为本国国民所接受。加拿大长期的法制化治理传统,法律文化非常发达,选择法律化之路来对连锁经营进行保护,更容易为本国国民所接受,也才有更低的运作成本及更大的经营效益。 五、本土化的启示 1.资源复制和裂变规模经营的源泉。连锁经营的特点就是资源、技术、管理进行大量复制和裂变,从而产生规模化经营,带来效益的增长。20 世纪 50 年代,超级市场成为
11、日本直营连锁经营中最主要的零售业形态,经过多年发展,形成了食品、服装、住宅用品和综合超级市场形态。到 1993 年,世界零售企业销售额最多的前 30 名中,日本占了 3 家,均为大型超级市场的连锁公司1。 2.健全的法律和信用体系连锁经营的保障机制。在美国、日本和加拿大,与连锁经营相关的法律法规都非常健全,连锁企业的行为规范法律化,各方权利义务均有明确规定,很好地保护了各方经济主体的利益。如美国作为一个移民国家,长期的契约文化环境,经营者在平等、独立、自由基础上签订各种契约关系,契约观念在人们心目中根深蒂固。此外,个人信用资料搜集者、个人信用消费者、个人信用资料监督者共同构成了美国完善的个人信
12、用体系。日本为保护中小企业,1963 年先后颁布了振兴中小企业基本法 、 中小企业现代化促进法等。 3.统一市场连锁公司实现跨地区扩张。西方市场经济经历了上百年的发展。统一、开放、竞争成为主要特点。连锁公司在跨地区扩张中,不会受到太多地方政府保护主义的干预。所有企业在同一个竞争平台上进行运作,以实力获得利润,企业运行体制接近,便于开展合作。 纵观西方连锁经营的发展模式,尽管各有特点,但有一点是相同的,都是针对本国具体发展情况,选择了适合本土化发展之路。或者从技术角度、或者从民族文化角度,发展出了具有本民族生命力的连锁经营模式。从一定意义上来看,连锁经营是一种提高效率、优化资源配置的方式,而这种
13、方式在不同国家、不同地域、不同文化背景下有不同的操作模式。中国的连锁经营,值得借鉴的就是根据中国企业的发展状况、技术条件及中国民族文化,制定切实可行的连锁经营模式。切忌照搬照抄其他国家一些成功的方法,西方国家的成功模式有其一定的成长土壤和基础,移植不一定就能成活。真正应该借鉴的是,西方的连锁经营模式是如何选择其国情优势、文化优势的,根据其选择优势资源的角度,来重新构筑中国的资源优势组合,并从中构建出适合中国自身发展的连锁经营模式。 参考文献: 1 李荣庆.三种连锁经营发育的比较分析基于动力机制、行业适应性和店铺监管的研究D.成都:西南财经大学,2009:26-55. 2 杨顺勇,魏拴成,郭伟.连锁经营管理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8:2. 3 金永生,衡凤玲.西方国家连锁经营的特征及启示J.商业经济研究,1998, (10):38. 4 焦文旗.美国物流业发展经验及对中国的启示J.商业研究,2004, (3):162-164. 5 车维汉.论日本市场经济体制的形成、特征和文化背景J.当代亚太,1997, (2):50-54. 责任编辑 陈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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