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刑事诉讼法对控申检察工作的影响及对策摘 要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强化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在赋予检察机关更全面、更有力的监督权的同时,也对检察机关执法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控申检察部门应积极采取措施,调整工作思路,更新执法理念,提高执法水平,全面履行控申检察职能,促进新刑事诉讼法的正确实施。 关键词 新刑事诉讼法 控申检察 影响与对策 作者简介:宗振国,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处助理检察员。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2-245-02 2012 年 3 月 14 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的决定,加强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
2、的监督是本次刑诉法修改的一大特征,在赋予检察机关更全面监督权的同时,也给检察机关执法办案提出更高的要求。控申部门作为检察机关行使诉讼监督职能的重要业务部门,新刑诉法的实施将给控申工作带来巨大影响及挑战。 一、信访数量增加,化解难度加大 新刑事诉讼法第 14 条、第 47 条和第 115 条,对诉讼当事人的权利保障做了明确规定。新刑诉法实施以后,这些新增加的监督权有可能使涉检信访工作日益繁重。可以预见,在不久的将来, “监督案件”的数量还会大幅度增加,特别是对于新刑诉法直接赋予当事人的控告申诉权,会因为当事人积极寻求检察救济,而成为检察机关必须予以受理的监督类案件。从以往的信访实践看,在整个涉法
3、涉诉信访案件构成中,真正的涉检信访数,即不服检察机关处理决定或者反映检察干警违法办案等性质的案件所占比例并不很高,其中大量的是要求检察机关监督的案件。此次刑诉法修改新赋予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多数属于对监督范围、方式的授权性规定,具体的办理程序、保障措施等都没有明确。目前,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等其他政法单位普遍对检察建议、纠正违法意见的效力持有异议,检察机关普遍对被监督对象不接受监督意见如何处理无所适从。总之,由于法律监督措施的刚性先天不足,致使检察机关的监督效果不佳,人民群众向检察机关提出的举报、控告或者申诉长期难以得到有效解决,必然会引发大量的缠访缠诉案件,给检察机关的化解息诉工作带来了极
4、大的压力和挑战。 面对监督类信访案件数量可能大幅上升的严峻形势,检察机关必须未雨绸缪,高度重视,及早谋划: (一)要加强学习,不断提高执法办案和释法说理能力 面对新刑诉法提出的新挑战,控申干警要不断学习和研究新刑诉法中出现的新程序、新机制,准确把握新程序、新机制中的立法精神和程序意义,不断发现和总结出现的新问题,着重寻找解决问题之道。只有不断提高执法水平和释法说理能力,才能办理好新型案件,才能在更加复杂局面下,妥善处理好更多的信访案件。 (二)要建立涉法涉诉信访分流机制 为正确贯彻实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检察机关要积极向党委政法委做好汇报,主动与法院、公安等单位联系沟通,共同研究解决好贯彻执行
5、新刑诉法的有关问题。要针对实践中的监督热点、难点进行认真研究,商议建立政法单位之间的信访分流移送机制、快速协作办理机制,进一步明确哪些案件归检察机关管辖,哪些应由公安、法院等单位自行处理,切实防止大量信访案件向检察机关汇集。 (三)要突出办案重点 要严格依照新刑诉法的规定,及时受理群众的监督诉求,办案中,要注意把群众反映强烈的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严重侵害当事人诉讼权利等作为办理的重点,认真审查并及时提出书面纠正意见。 (四)要增强监督权威 发现问题要一盯到底,确保检察机关的正确监督意见不折不扣地得到贯彻落实。对于构成犯罪的要坚决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要及时建议有关单位给予直接责任
6、人员以行政处分并确保执行到位。 二、申诉案件受理范围扩大 新刑诉法创制了许多新的程序和机制,如为维护辩护人的合法权益,保证辩护人依法履行职责,新刑诉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人民检察院对申诉或者控告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根据这条的规定,检察机关将成为辩护人诉讼权利的救济机关,可以受理和审查辩护人以诉讼权利受到阻碍为由提出的申诉或者控告。这些新刑诉法中出现的新程序和新机制将使控申干警的执法办案能力受到新一轮的挑战。 面对申诉案件受理范围
7、扩大的趋势,控申部门要做好充分的准备: 首先,需要加强控申办案力量。针对信访案件数量上升的新形势,及时调整控申人员,可以抽调多年公诉经验的干警充实控申办案力量,会在一定程度上提高控申办理刑事申诉、赔偿等案件的整体水平。 其次,通过组织、参加各种业务培训,自我学习和教学学习相结合的方式,重点学习新刑诉法、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新制定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工作规定和改革调整后的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刑事裁判申诉案件的办理程序及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程序规定 。 再次,大力开展多种形式的岗位练兵,通过疑难案件研讨、精品案件教学等形式,进一步提高控申干警的实践能力和理论水平。 三、再审程序提出了新要求
8、新刑诉法关于审判程序的修改与控申工作直接相关的是审判监督程序的修改。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再审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高检院下发了关于办理不服法院生效刑事裁判申诉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 。其中“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时,由同级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派员出庭支持抗诉。 ”结合新刑诉法的规定,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案件审查、出庭抗诉统一由控申部门办理。因此,对刑事案件审判监督程序部分的内容,控申部门都必须全面掌握,这对刑事申诉案件办理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刑事申诉检察工作是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权的重要内
9、容,也是刑事申诉人在检察机关的最后救济渠道。目前,刑事申诉检察队伍与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不相适应。无论是人员数量、人员素质、业务能力都不能满足刑事申诉检察工作办案的需要。为推动这项工作的开展,要重点做好以下两方面的工作: 一是在狠抓信访维稳的同时,切实将刑事申诉工作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逐步解决当前控申工作“一手硬、一手软”的局面。 二是采取各种措施着力提高控申干警办理刑事申诉案件的能力。建议采取观摩、比赛、研讨等方法强化控申干警审查判断证据的能力和出庭公诉水平。 此外,适当增加办案骨干,也是推动这项工作顺利开展的有效途径。四、举报初核工作需要加强 新刑诉法将辩护人身份提前至侦查阶段,在立案侦查
10、阶段律师即展开辩护,在取证和固定证据中对检察机关就提出合法、细致、高效的要求,而控申举报部门在初核举报线索时就应当更加充分评估线索可查价值,只有做好线索的筛选、过滤和评估,重视制定初核方案这一环节,集中人力、物力、财力进行高效的初核,核实线索所显示的举报事项,锁定被举报人是否存在犯罪事实和相关的问题,尽快固定证据尽快移交反贪、渎检部门立案。 在新修改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试行)中规定,对实名举报的不立案线索,侦查部门应在作出不立案决定后,将不立案通知书及举报调查材料移送举报中心。这些规定为我们开展举报不立案审查工作进一步理顺了工作机制、也提供了执法保障。控申部门要抓好这个机遇,结合工作实
11、际,细化审查标准、严格审查方式、强化备案审核,切实发挥不立案审查机制在促进举报线索价值利用最大化、提高举报线索成案率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五、考评制度有待完善 受现有考评机制的影响,部分单位片面追求监督工作的数量,忽视了监督的质量和效果,眉毛胡子一把抓。在做监督工作时,首先考虑的不是维护公平正义,而是完成目标任务。面对严峻形势,尽快完善考评机制显得格外迫切。 总之,新刑事诉讼法全面加强了检察机关的刑事诉讼监督监督职能,在赋予检察机关更全面、更有力的监督权的同时,也对检察机关的执法办案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控申检察部门是检察机关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窗口,是贯彻新刑事诉讼法的前哨,为确保新刑事诉讼法的正确实施,控申检察工作人员要不断研究和适应刑事诉讼法修改给控告申诉检察工作带来的变化及挑战,不断提高法治理念和业务能力,全面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的正确实施,为构建社会主义法治社会与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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