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刑诉法规定对同步录音录像的意义和影响摘要 新刑诉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的出台和实施,将录音录像制度的适用范围扩展至公安机关负责侦查的普通刑事案件,对进一步完善我国刑事证据制度、有效地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将发挥重大作用,同时也必将给侦查工作带来更大的挑战。本文重点结合检察机关实施录音录像的方法和经验,就录音录像制度的意义、影响及对策作一初步探析。 关键词 录音录像 证据 侦查 作者简介:胡贯理、李永平,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检察院。 自改革开放以来,司法中有关刑讯逼供的事件屡见不鲜,无论在公安机关还是在检察机关侦查工作中,时常出现过致伤、致残,甚至致死犯罪嫌疑人的案件,如湖北佘祥林案、广西黎朝阳案等,均受
2、到了社会舆论的指责。为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依法惩治犯罪,保障人权,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高检院于 2005 年底开始了讯问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有益尝试和探索,得到了社会的广泛认可。为巩固和全面推广落实这一制度,新刑诉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 ”这也是与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新刑诉法的立法本意是一致的,体现了打击犯罪与尊重、保障人权并重成为刑事诉讼的精神实质。 一、新刑事诉讼法规定同步录音录像的意义
3、 (一)防止刑讯逼供,有利于保障人权、规范侦查行为 原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及修改后刑诉讼法第五十条均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对犯罪嫌疑人讯问过程实行全程录音录像,目的是将这一侦讯过程以视频资料的方式固定下来,使办案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必须依照刑诉法规定的程序办理。加强了对办案人员讯问活动的监督,促使侦查人员转变执法观念,规范执法行为,提高人权保障意识和合法办案的自觉性。 (二)防止翻供翻证,有利于及时固定证据、依法惩治犯罪 录音录像有利于及时固定证据,防止犯罪嫌疑人翻供,提高办案效率。职务犯罪案件及涉毒等普通刑事案件,对犯罪嫌疑人口供有较强的依赖性
4、,而且其他形式的证据较难收集,犯罪嫌疑人翻供现象时有发生。翻供的理由又多集中在侦查人员对其实施了刑讯逼供。而有了对讯问过程的录音录像,讯问的过程得以完整重现,大大抑制了犯罪嫌疑人的任意翻供。在非法证据排除过程中,公诉部门可以通过同步录音录像这一证据,全面客观地再现讯问的全部过程,从而有效证明侦查笔录的程序合法性和内容真实性。讯问笔录与录音录像相结合,用监控录音录像手段固定证据,有助于提高办案效率,有效地打击犯罪。 在此,笔者建议,在修改后刑诉法规定的录音录像范围外,对某些案件的被害人(如强奸类) 、重要证人询问过程应该探索实行同步录音录像,以防止翻证,籍以有效固定证据,打击犯罪。 (三)防止诬
5、告和投诉,有利于保护办案人员的执法行为 录音录像真实地记录了侦查人员与犯罪嫌疑人在侦讯活动中的完整过程,以防止犯罪嫌疑人对依法进行讯问的侦查人员恶意诬告和投诉,从而也有效地保护了办案人员的执法行为。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明确了侦查人员出庭制度。实践中,当被告人、证人在庭审中声称受到了刑讯逼供、诱供骗供等情形时,一经出示同步录音录像这一证据,就可全面、直观在再现讯问过程,有力驳斥犯罪嫌疑人的诬告。同样,在接到犯罪嫌疑人投诉后,即可调取相关录音录像予以证实。 二、实行同步录音录像面临的问题 录音录像被写入刑事诉讼法,要求几类案件应当同步录
6、音录像,会如陈瑞华在全国检察长座谈会上关于刑诉法修改问题的讲课稿提到的那样:“实际上给我们提了一个要求,无期以上不同步录音录像一律非法,构成程序违法。律师和被告方就可以申请非法证据排除,构成一种合法性的危机。 ”因此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在对进一步完善我国刑事证据制度、有效地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发挥重大作用的同时,也必将给侦查工作带来更大的挑战。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也只是对录音录像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没有也不可能详细加以规定,给侦查人员保留一定的自主空间的同时,也带来了一定的难题。结合检察机关的工作实践,总结分析新刑诉法实施后同步录音录像可能存在的问题如下: (一)同步录音录像录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技
7、术设备短缺问题较现实 经过探索和实践,检察机关已经建立了一套较为成熟和完整的录音录像系统。公安机关在执法办案场所改造工作已经取得阶段性成,但一部分地区尚不具备必需的硬件条件。根据检察机关的做法,同步录音录像要与讯问过程实行同步摄录,同步刻制光盘,还要具备画中画功能、时间码和温湿度同步传输等,技术含量较高,科技性较强,也容易发生故障。如何解决技术设备问题,是我们当前面临的一个现实问题。 2.技术人员配备问题将制约工作开展 一套完整的录音录像系统的使用和维护,需要大量的技术人才投入。根据检察机关的做法,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实行讯问人员和录制人员相分离的原则。基层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普遍存在人员配备
8、不足的现象,如再分离出一部分人员专门负责录音录像,将使这个矛盾更加突出。逢到案件全面铺开,录制人员人手少、调配难会严重影响讯问的顺利进行。 3.看守所配套设施不健全 新刑诉法规定“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 ”高检院规定“讯问在押犯罪嫌疑人,除法定情形外,应当在看守所进行。”检察机关的办案工作区和公安机关的执法办案场所基本能够适应同步录音录像的需要,但目前看守所配套设施跟不上。看守所录音录像设施的建设和投入不能适应工作要求,过于简略,一些基本的设备也相对缺乏。如无设备放置、无插座、无遮阳窗帘、照明设施老化等。
9、4.录制不同步、不完整的问题 由于办案人员思想认识不到位、技术人员调配难、技术设备落后等原因,在实践中存在录音录像与讯问笔录时间不能对应、录音录像过程不完整等问题,甚至存在录音录像内容与讯问笔录内容不一致的问题。这不仅不能发挥录音录像的证明作用,还直接影响了对讯问笔录证明效力的认定,使整个案件的处理处于被动地位。 (二)使用录音录像过程中面临的问题 1.笔录与录音录像不一致时的采信问题 这也就是录音录像的证据属性及证据效力问题。当讯问、询问录音录像资料用于证明案件实体方面的事实,属于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为言词证据,录音录像资料与讯问、询问笔录的差异仅仅是固定言词证据载体上的差异。特殊情况
10、下,当录音录像资料用于证明诉讼活动程序是否合法时,属于视听资料,录音录像资料反映了讯问、询问时的完整全貌,反映了侦查人员与当事人在讯问、询问过程中的活动情况,反映了口供是否真实、当事人是否自愿陈述、侦查人员是否非法取证等情况,再现了侦查过程,从而给法官内心确定口供的真实性提供有力的证据。 但是随之而来的就带来了一个问题,一旦有了录音录像,讯问的笔录和录音录像不一致怎么办?有一种观点认为,那就以录音录像为准,因为录音录像是客观的,全面记录的。但是也有一种人认为不能以录音录像为准,因为录音录像可能是在某些情况发生以后才进行的录音录像。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应用录音录像是我们将面临的一个现实问题,我
11、们不能简单采信某一种证据,需综合全案作出判断,坚持主客观统一的证明标准。 2.录音录像的保存与保密问题 光盘介质是塑料,易受环境因素影响,其存储的信息一般认为 2-5年相对是稳定的,这是一个很大的隐患。常识告诉我们,录制的光盘副本在移送时容易刮擦磕碰这不是偶然。而且出于保密的考虑,硬盘备份可能也被删去。这些都是影响录音录像保存的客观情况。 录音录像信息材料是视听资料,副本录制完成后并不需要封存,保管过程中具有较大泄密的危险,而录音录像的移动存储载体作为证据,要在侦查、批捕、起诉、审判等环节进行移交,涉及人员多,需要严格保密及采取防范措施,防止存储载体被篡改或失密。同时录音录像的移动存储载体在保
12、存、传递过程中如何保密、不被损伤还没有具体的可操作性规定。 三、关于同步录音录像存在问题的对策 (一)提高思想认识,转变司法理念 办案人员必须正确理解新刑诉法关于讯问同步录音录像规定的真正内涵,从尊重和保障人权上认识问题,积极转变司法理念,改变过于强势的侦查中心主义思想,彻底摒弃“口供是证据之王”的思想及录音录像无用论、工具论。使他们能深刻认识到实行录音录像首先是保障人权的需要,再次是既有利于及时和全面固定证据,有效防止犯罪嫌疑人翻供,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又有利于加强对讯问活动的监督,促进办案水平的提高,从而增强文明执法,依法办案的自觉性。 (二)加大投入,为录音录像工作提供可靠的设备、场所及
13、人员保障 必须加快装备的更新换代和现代化的同步建设,使技术装备满足同步录音录像的要求,同时加强与软件开发商沟通,对软件及时更新升级。看守所是进行讯问的重要场所,加大对看守所同步录音录像设施的建设投入已成为当务之急。对技术人员加强培训,注重培养办案人员在实践中的操作能力,提高自身科技素质和操作技能。 (三)进行录音录像规范化建设,从制度上对讯问录音录像加强保障 新刑诉法虽然规定了讯问录音录像,但该法条只有原则性规定,较抽象笼统,缺乏可操作性。这就要求在司法实践中要有一套行之有效的制度来保障这一规定真正落在实处。新刑诉法要求“录音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 ,暨意味着录音录像需同步制作,现场刻
14、录,现场封存,当场查验,真实反映讯问、询问内容和制作过程,并载明制作人的身份、制作的时间地点和条件以及制作方法。在实践中,需要建立一套规范制度,对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的程序、步骤、要求、保存、保密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使讯问录音录像在司法实践中真正落到实处。 (四)提高证据研判能力,正确使用同步录音录像资料 按照新刑事诉讼法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认为可能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对
15、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因此,除侦查人员应该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收集证据外,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在办案过程中,遇到讯问笔录与同步录音录像不一致时,不能简单地以录音录像或者是笔录为准,而应综合全案、结合其他证据作出判断。 参考文献: 1孙谦,童建明.新刑事诉讼法理解与适用.中国检察出版社.2012. 2郎胜.刑事诉讼法修改的背景和主要内容.在全国检察长座谈会上关于刑诉法修改问题的讲课稿. 3陈瑞华.修改后刑事诉讼法主要制度创新及对检察工作的影响.在全国检察长座谈会上关于刑诉法修改问题的讲课稿. 4陆光曦,赵涛.对新刑诉法中关于同步录音录像规定的理解与适用.正义网.2012 年 7 月 20 日. 5戚敬学.修改后刑诉法对同步录音录像工作的影响.正义网.2012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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