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澳企业合并准则的比较与启示摘要:经济全球化的不断发展,促进了各国之间的经贸合作。要求我国在企业合并的概念、合并处理方法以及计量基础等方面符合国际惯例。通过与澳大利亚企业合并会计准则中准则的概念、合并处理方法以及计量基础等几方面进行比较,分析两国合并准则产生差异的原因,为我国合并准则的建设提出一点建议。 关键词:合并准则;AASB3;差异;建议 中图分类号:F2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913X(2013)02-0075-01 一、中澳合并准则之间的差异 (一)企业合并概念范围不同 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20 号企业合并 (以下简称 CAS20)提出了企业合并的概念:指一个企业
2、为获得对另一个或多个企业控制权以及吸收一个或多个企业净资产的行为。按照参与合并的企业是否受同一方控制,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的形式主要有控股合并、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澳大利亚在准则 AASB3中规定了企业合并的相关内容,指出:企业合并是指将各单独的主体或企业集合成一个报告主体。从澳大利亚准则的定义可以看出,其企业准则将涉及同一控制下主体或业务的企业合并排除在准则适用范围之外,仅包括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二)企业合并处理方法不同 我国的 CAS20 和其准则指南虽然均没有提到权益结合法或购买法等相关术语,但从相关规定可以看出,对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采用的是
3、权益结合法,会计处理以账面价值为基础。对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采用的是购买法,会计处理以公允价值为基础。澳大利亚在 AASB3中对企业合并进行了规定,要求所有的企业合并业务都运用购买法进行会计处理。 对于购买法使用的具体规定上,两国也存在着一些细微的差异。澳大利亚 AASB3 明确了应用购买法包括以下具体步骤:一是确定购买方;二是计量企业合并成本;三是在购买日将合并成本分配到所购买的资产以及所承担的负债或或有负债上。为此,AASB3 对于购买方的定义以及购买法的步骤较我国合并准则有更加明确的规定。 (三)计量基础不同 我国的合并准则中规定,对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方在企业合并中取得的资
4、产和负债应当按照合并日被合并方的账面价值计量;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购买方在购买日对作为企业合并对价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应按照公允价值计量。澳大利亚合并准则与我国不同,其在准则中规定所有的企业合并均以公允价值作为计量基础。 二、中澳合并准则存在差异的原因 (一)市场经济发展水平不同 我国的合并准则是从我国资本市场的现状和市场经济发育的实际出发,遵循市场经济发展客观条件的结果。由于我国市场经济起步较晚,至今还有相当一部分企业合并是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这类合并往往不是纯粹的企业行为,而是各利益方协调的结果。如果这类合并不能在会计准则中单独规范,而与已经市场化的非统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混为
5、一谈,势必会造成会计信息真假混杂的局面,给企业发展带来诸多问题。经济发展水平存在差异另一表现是资本市场的发展程度。与澳大利亚的资本市场相比,我国资本市场发展滞后,企业间的产权交易还不成熟,现有的很大一部分企业合并不是企业之间独立完成的合并,往往产权关系复杂,不易辨认购买方,对这部分企业合并如果采用购买法不切实际,况且这部分合并案例多数不是合并双方出于完全自愿的交易行为,合并对价不是双方讨价还价的结果,并不能代表公允价值,采用购买法只会削弱会计信息与现实的相关性。 (二)会计监管和法律环境不同 澳大利亚会计准则生长背景与中国法律传统存在着矛盾。澳大利亚会计准则是以英美国家的会计模式为蓝本。在会计
6、政策的选择上,更倾向于公允价值计量、未来现金流量的测定、实质重于形式等会计原则。从我国会计实践来看,中国是发展中国家、是发展中的市场,从法律传统看,我们更接近于成文法,几乎没有依赖律师和会计师职业判断的传统。 会计监管方面,我国国家和企业内部的各种监管机制仍不完善,各有关部门,如财政、税务、审计、证券监管、人民银行、保险监管等政府部门以及注册会计师审计等外部监督机制都有待加强,企业的治理结构也有待改善。市场体系尚不完善和法律制度不够健全,缺乏充分和公开的市场竞争,这也是我国没有全面引入公允价值的主要原因。 三、完善我国合并准则的建议 (一)提高会计从业人员的素质 一方面我国会计准则制定时要考虑
7、会计从业人员的职业能力问题,另一方面也要注意培养高素质的会计从业人员。我国在借鉴国际会计准则的同时,应该考虑一项具体准则的出台是否超出我国会计从业人员的承受能力,是否能够很好地贯彻执行准则的意图;其次,要重视高校会计职业教育,只有做好这一点才能为我国会计从业人员提供高素质的后备军;最后,要注重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能力的培养,我们在提高会计从业人员职业水平的同时,也要注重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能力的培养,只有这样我们才算培养出真正合格的会计从业人员。 (二)加大监管力度 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证券市场应有一支很有专业水平(包括各种行业都相当熟悉)的稽查队伍,严格监督、违法必究、严惩不贷,对于“假”要形成一种“不愿做” 、 “不敢做” 、 “不能做”的态度。只有这样,才能为我国的会计改革提供一个稳定的环境,保证我国的会计准则的国际化沿着健康的道路发展。 参考文献: 1 邹琳琳.我国企业合并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差异及其影响J.财会研究,2007(8):74-75. 2 王俊光.关于新企业会计准则下企业合并业务的探讨J.中国证券期货,2012(2):119-120. 3 刘卫立.企业合并会计处理方法的国际比较研究J.现代商业,2009(4):2. 4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M.北京:中国时政经济出版社,2006. 责任编辑:方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