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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应收账款质权的标的范围.doc

1、中小企业应收账款质权的标的范围摘要:应收账款可以作为质权出质为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提供了一个全新的解决方式。但是由于现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概括性,可出质的应收账款的类型仍没有明确。本文从不同的角度对中小企业可出质的应收账款的范围加以总结,认为应收账款质权标的的范围包括现有的未挣得的应收账款、收费权以及此类应收账款所产生的孳息和其所负担的担保物权或保证。 关键词:应收账款质权;标的;范围 中图分类号:F2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913X(2013)02-0058-01 物权法第 223 条确定了应收账款可以作为质权标的进行出质,这为目前解决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提供了一个新的途径。但可以

2、作为质权标的的应收账款的外延却要大于会计学上已经存在的应收账款的范围。所以,研究何种应收账款可以作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的标的对于实践中的小企业融资来说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从不同角度对应收账款进行了分类,采用列举、概括相结合的方式阐述了何种应收账款可以作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的标的。 一、根据应收账款产生方式的不同,可出质的应收账款的范围 UCC 采用列举的方式规定了可以质押的应收账款:应收账款是指因以下情形而发生的金钱债权,其是否因履行而取得则在所不问:一是财产已经或将要被出卖、租赁、许可使用、让与或以其他方式被处分;二是服务已经或者将要被提供;三是保险单已经或者将要签发;四是次要债务已经或者将要发生

3、;五是能源已经或者将要提供;六是因租船合同或者其他合同使用或承租船舶;七是使用信用卡、赊账卡或者其中所含信息;八是在由州、州政府部门或者由州、州政府部门许可或授权的人所开办或者发起的博彩或者其他形式的赌博中的赢利。应收账款不包括:由担保债权凭证或证券所表彰的常服请求权;商事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储蓄账户;投资财产;信用证权利或信用证;因金钱、基金已到期或出卖而生的偿付请求权。因使用信用卡、赊账卡或其中之信息而生的权利不在此限。应收账款包括保健保险应收账款。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以下简称登记办法 )第 4 条第 2 款也列举规定应收账款的范围:“(一)销售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

4、、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等;(二)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出租动产或不动产;(三)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四)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不动产收费权;(五)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产生的债权。 ”二者相似之处在于均为买卖行为所产生的金钱债权。 无论是 UCC 的规定还是我国登记办法的列举行规定,虽然尽量囊括了各种各样的应收账款,但由于列举方法的弊端,无法穷尽一切可能存在的应收账款,所以还应该通过概括性的规定,确保将可能出现的情况以预先进行规制。 二、从应收账款产生时间的不同,可出质的应收账款的范围 根据登记办法第 4 条第 1 款规定:“本办法所称的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

5、义务人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可见,我国目前认可的质权标的的范围可以根据应收账款产生的时间的不同,分为现有的应收账款和未来应收账款。 (一)未届清偿期的未挣得应收账款 法学上可质押的应收账款的外延并不等同于会计学上的应收账款,要大于会计学上的概念。在会计学上应收账款仅指企业因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劳务等,应向购货客户或接受劳务客户收取的款项。而在应收账款质押时,有的学者按照应收账款存在状态的不同,将其分为现有应收账款和未来应收账款。也就是现有的已经产生的付款请求权,而法学上可出质的应收账款不仅仅限于会计学上的应收账款,还可包括未来的应收账款。 现有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已依合同约定取

6、得的、可向确定债务人主张的金钱债权,只要交易合同一经确认,债权即具备了成立的法律基础,不论其是否可以如期实现,均不影响其在法律上的既存性质。现有应收账款的合同必须是生效合同,仅仅因是否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而存在已挣得的应收账款和未挣得的应收账款之分。已挣得的应收账款是指债权人因债务人的交付行为而已经获得的应收账款,即已经实现的应收账款;未挣得的应收账款是指依据合同未至清偿期或者已经届至清偿期而债务人未履行清偿行为,使债权人没有获得的应收账款。对于已挣得的应收账款,事实上已经成为债权人所有的金钱,成为企业已经实现的现金流,若允许以其出质,则完全等同于用现金担保融资,实属多此一举;未挣得的应收账款,

7、若因合同届清偿期而债务人不履行所产生,则显而易见第三债务人存在违约的行为。而应收账款质押的目的即为借助于还款能力较高的第三人来担保主债务的实现,若允许此种应收账款出质,则反而增加了质权人的风险。综上,本人认为,可以质押的应收账款应仅为因合同未届清偿期时未挣得的应收账款。 (二)有限制的未来应收账款 未来应收账款是指一项未来也许存在的应收账款。产生应收账款的合同尚未存在,但预期此合同会达成,且应收账会根据合同挣得。它是一种或然状态,可能取得,亦可能不会取得。根据产生的可能性和内容的确定性程度,未来应收账款可分为两种:收费权和普通未来应收账款。收费权是“权利人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政府的行政特许而

8、享有的就特定的基础设施或者公共服务收取费用的权利,例如高速公路的收费权、非义务教育机构的收费权等等。 ”收费权虽然作为未来应收账款之一,同样具有不确定性,但是由于其产生基础是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政府的行政许可,具有较高的公信力,可以使质权人基于对法律或政府的信任而相信以收费权出质能够达到担保债权得以实现的目的。但是在实践操作层面,仍存在很多的技术难题需要解决。如如何保证收费权在实现时金钱能够及时为质权人知晓并保证不会被出质人转移;质权人怎样确保质权的实现是直接就质权设立后出质人已经收取的费用直接要求支付,还是仅就未来应该收取的费用部分直接享有收费的权利,若享有该权利,质权人直接收取则会产生额外的

9、费用,并不经济,质权人通过出质人间接收取则又会出现监督实现的问题等。以上的问题我国目前并没有法律予以明确,对于收费权的具体类型亦没有系统规定,所以我国收费权出质这条路仍还需要在实践中摸索前进。而中小企业的规模较小,且多为私营经济,中小企业中享有收费权的企业几乎不存在,所以,对于收费权如何出质及出质中存在哪些法律风险如何预防等,对于中小企业普遍存在的融资难题的解决并不具有普遍的效果,所以本人在文中不再讨论。 而作为普通的未来应收账款则是指除收费权以外的将来可能发生的应收账款,这种账款可能是附生效条件的合同,或者为正在订立过程中的合同,或者是仅仅有订立合同的意图等情形下,即产生的可能性较低的或然性

10、比较大的应收账款。这种纯粹的普通未来应收账款不适合作为权利质权的标的,若将其出质反而增加了债权人的风险。 三、应收账款所负担的保证或担保权 对于已经负担了担保权或保证的应收账款质押时标的是否及于其所负担的担保权或保证的问题,本人认为答案是肯定的。此时,无论担保权的标的是否是债务人自己的财产或他人的财产,若要求该担保权或保证与应收账款一同出质,理论层面应考虑如此的理论基础在哪里;事实层面应考虑如此未经过出质人或保证人的同意的情况下,当然的将其作为应收账款质押的标的的一部分是否会使担保人或保证人的担保风险加大,若没有变大,则要求其一同出质也不无不可。 首先,应认识到应收账款及其所负担的保证或者担保

11、权的权利类型。担保权或保证均是为了保证一个债权得以最终实现所设计的制度,是为了使债权人增加对于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能力的信任度。所以,应收账款是为主权利,而担保权或保证均依附于主债权而存在,为从权利。若主权利消失,则从权利当然消失。所以,主权利发生转让,从权利应一同转让。故从理论上看,当作为主权利的应收账款成为质权标的时,其上所负担的从权利保证或担保权也应一并成为质权标的。 其次,无论担保人还是保证人其所面临的风险均为在应收账款债权到期而应收账款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时由担保人或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应收账款质权中,质权实现的其中一种形式为质权担保的主债权到期而债务人不清偿债务,所以由质权来实现,即出

12、质人(应收账款债权人)向质权人交付该应收账款。因应收账款为一般债权,所以应收账款本身也具有不能实现的可能性,若应收账款此时到期但应收账款债务人亦不清偿债务,就应如前所述,由应收账款所负担的担保权或者保证来实现。所以,要求应收账款上所负担的担保权或保证随应收账款一同作为应收账款质权的标的,应收账款担保人或保证人所面临的支付风险并没有增加,只是由原来的可能向应收账款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转变为事实上的可能向应收账款质权的质权人承担。所以,应收账款负担的担保权或者保证的实现的金钱是作为应收账款的代位物,那么作为原物的应收账款在不能实现时由其代位物承担原物的法律地位担保质权的标的也并无不妥。因此对于已经负担有担保权或保证的应收账款在质押时质权的标的当然及于应收账款上的担保权或保证。 综上,笔者认为对于我国中小企业来说,除了登记办法采用列举法所列出的应收账款外,概括来说,可出质的应收账款的范围是现有的未挣得的应收账款、收费权以及此类应收账款所产生的孳息和其所负担的担保物权或保证。 参考文献: 1 夏成才.中级会计学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1. 2 李 峰.应收账款担保法律制度研究D.上海:复旦大学,2011. 3 赵万一,余文焱.应收账款质押法律问题J.法学,2009(9). 4 王利明.收费权质押的若干问题探讨J.法学杂志,2007(2). 责任编辑:方 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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