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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侦案件人权保障制度的完善.doc

1、自侦案件人权保障制度的完善摘 要 2008 年的修宪,今年的刑事诉讼法新修,两部重要法律都在强调人权保障。在法律实务中,侦查阶段最容易发生侵犯人权的问题。对于检察机关自侦案件而言,存在以下侵犯人权的现象,必须通过完善相关制度,才有助于人权的保障。 关键词 刑事诉讼法 自侦案件 人权保障 作者简介:温东明,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检察院反渎局科员,法律硕士学位;曾细长,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检察院反渎局科员,法学本科学位。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2-061-02 一、检察机关自侦案件侦查过程中侵犯人权的常见形态 (一)刑讯逼供或变相逼供 虽然法律已明文禁

2、止刑汛逼供为犯罪行为,并且新刑事诉讼法第 117条第三款明文规定:“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但在法律实务中,那种比较残酷野蛮的肉体惩罚型刑汛逼供已经很少发生,不过变相的刑汛逼供如“疲劳审讯法” 、 “精神折磨法”这种打“擦边球”侵犯人权的侦查行为却经常发生,即使这些被侵权的对象是国家工作人员,甚至是政法系统的干部。 (二)超期羁押 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仍然规定了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五种强制措施,羁押虽不是一种法定的强制措施,但在侦查过程中适用频率远超其他强制措施,主要原因在侦查过程中,采取前

3、面五种法定措施,有严格的时间和条件限制,从效果来看,法定的五种强制措施很少使案件有新的突破,因此,在司法实践中, “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都将羁押作为优先适用的一般措施。 ”虽然新刑事诉讼法第 93 条规定了羁押审查制度,在职务犯罪侦查中,审查主体和侦查主体都是检察机关的情况下,依靠检察院内部监督机制是很难保障不侵犯人权的,关于此本文后面将有详细论述。 (三)非法搜查和扣押 有些办案人员不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借“检查”之名行“搜查”之实,对犯罪嫌疑人的财产任意扩大扣押范围,严重侵害犯罪嫌疑人的财产权。 (四)滥用技术侦查手段 职务犯罪的隐蔽性,现有侦查手段很难取得犯罪嫌疑人有罪的证据,特别徇私

4、类渎职犯罪,很难证明犯罪嫌疑人有主观上的徇私,虽然新刑事诉讼法对技术侦查有着严格的条件限制,但是随着社会高科技的发展,侦查往往会借助于高科技手段,可能造成技术侦查的滥用,进而侵犯公民的隐私。 二、检察机关自侦案件侦查过程中侵犯人权的原因 (一)职务犯罪侦查难度加大,依靠常规侦查手段难以突破 1.侦查对象具备较强的反侦查能力 检察机关自侦案件都是职务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常都有相当的社会经验,并有一定的职务,有的还是从事政法工作的人员,因此具备较强的反侦查能力。 2.证人与侦查对象关系复杂 职务犯罪侦查之所以调查取证困难,主要是证人与犯罪嫌疑人关系非常复杂,甚至受制于犯罪嫌

5、疑人,证人不愿、不敢作证。 3.侦查过程中受到外来的干扰压力较大 职务犯罪都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实施犯罪,一旦犯罪嫌疑人被立案侦查,这一群体往往会利用自己手中社会资源,找人说情拉关系;另一方面,一些犯罪嫌疑人还是政界的知名人物,社会关注度高,一旦办案某个环节没处理妥当,反而骑虎难下;三是系统内部考核机制,也让侦查人员倍感压力巨大。 (二)新刑事诉讼法仍没有完全消除非法证据的适用空间 新刑事诉讼法“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排除了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这些言辞证据,但是通过非法方法收集的物证、书证,只要符合程序,这些证据并没有排除。 二是“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

6、程序,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 ”这句话本身存在矛盾,公正包括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 “不符合法定程序”本身就违背程序公正,已经影响了司法公正。 三是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标准很难把握,补正或解释已经无法消除证据“污染” ,事后补正也是违反程序正义的做法。 (三)保护人权意识薄弱,忽视程序正义 1.以初查代替立案侦查 刑事诉讼法并没有规定什么是初查,在检察机关的相关文件中有初查的规定, 江西省检察机关执法规范 (试行)第 3.31 条规定:“初查是对可能涉及职务犯罪的材料或线索,按照案件管辖规定所进行的必要审查和调查,以判明是否有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存在,是否需要立案侦查的专门的司法活动。 ”从该执

7、法规范可以看出,初查不可以采取强制措施,但在侦查实务中,很多检察院的工作人员把初查当作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 2.讯问过程中权力告知、同步录音录像不规范 在讯问过程中,程序性权利在法律实务中很少能够得到保障,侦查人员往往强调被讯问人要如实回答,至于被汛问人有什么权利则避而不谈,或者很少提及。同步录音录像更是很难贯彻,不少侦查人员在基本情况都已查清的情况下,补充同步录音录像。至于汛问笔录,不少侦查人员,则反复改来改去,对于犯罪嫌疑人有利的证据则不记、少记。 (四)职务犯罪侦查过程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 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构,但是谁又来监督检察机关办案?虽然检察机关有内部监督,但这种监督能达到

8、一个什么样的程度,其结果很难让人信服。 “在检察机关负责的职务犯罪侦查中,由于实施侦查和对侦查进行的监督在同一主体身上,对侦查的监督和制约在这种体制下已荡然无存。 ” 三、检察机关自侦案件侦查中人权保障制度的完善 (一)改革证据采信制度 侦查活动是一种主观能动的活动,带有一定的目的性,并且侦查人员还带有思维定势,那就是指证犯罪,甚至戴着“有色眼镜”对待犯罪嫌疑人,为了指证犯罪,侦查人员所有的视角都聚焦在有罪证据上面,这些通过侦查活动取得的证据,哪些证据能够被法院采信对侦查人员的侦查思路有很大的影响。之所以刑汛逼供这些侵犯人权的现象屡禁不止,并不是法律没有去禁止这些行为,而是这些行为有他生存的土

9、壤。正是这一采信制度存在致命缺限,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才屡禁不止。正如贝卡里亚所说:“禁止携带武器的法律实质上就是如此。它们只不过解除了一些既没有兴趣、又没有决心去犯罪的人的武装。而那些胆敢触犯人类最神圣的法律和法典中最重要的规定的人,怎么会遵守那些细碎、纯粹随意制定的法律呢?”反之,如果法院对这些非法证据不予采信,侦查人员何必冒法律风险去干侵犯人权之事。 以上可以看出,要在根本上杜绝刑汛逼供这些侵犯人权的现象,必须在证据采信制度上对非法证据完全予以排除。 (二)界定非法证据排除的内容 对于非法获取的言词证据,无论是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若干问题的规定还是新刑事诉讼法都对该类证据都予以排除。

10、 对于非法实物证据,相关规定显得相当笼统,新刑事诉讼法第 54 条规定:“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予以排除。 ”如何补正,何谓合理解释?当前必须尽快出台司法解释,不然必将导致非法收集的物证进入证据体系。 (三)破除“口供至上”主义,废除“如实陈述”义务 口供在证据丛中,有“证据之王”之美誉,但是口供易变的缺点,存在众多证人之间互相矛盾,一个证人之间先后矛盾的问题,口供对一个案件的定案本身作用不是很大,之所以甚得侦查人员的青睐,是因为可以通过口供找到别的证据。对于侦查人员来说,一是口供能够讯速地突破案

11、情,查明事实,二是口供可以把所有的证据串连起来,形成一个证据链。尤其是检察机关的自侦案件,有的连现场都没有,取证十分困难,所以更加注重口供的价值。对于法院判决来说,口供可以对所有的证据进行印证,形成对事实的一个基本判断,从而作出一个“铁案般”判决。事实上,无论是在检察机关还是在法院,都在一定程度上迷信着“口供至上”主义,前者是没有口供查不了案,后者是没有口供断不了案。 (四)对侦查过程引入监督机制 检察机关自侦案件侦查过程中的内部监督体制已不足以扼制侵犯人权现象的发生,有必要引入第三方的监督机制,笔者认为,由法院或者上一级检察机关作为监督机构对检察机关自侦案件侦查行为进行监督比较合理,法院作为

12、中立机构,上一级检察机关作为领导机构,对检察机关自侦案件侦查过程中侵犯人权的行为有很好的制约作用。 (五)严格限制技术侦查手段,发挥律师辩护作用 新刑事诉讼法第 148 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 ”之所以对技术侦查做出如此严格的规定,就是为了防范技术侦查手段滥用,王立军一案从中可见一斑。检察机关自侦案件在目前调查取证较为困难的情形下,很可能会滥用技术侦查手段,因此必须严格限制使用,并按规定执行。 新刑事诉讼法同时也规定了侦查阶段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要充分发挥律师的代理申诉、控告作用,相关部门应树立人权保障意识,配合律师的代理申诉、控告,及时制止、查处检察机关自侦案件侦查过程中侵犯人权的现象。 注释: 检察官与人权保障教程.中国检察出版社.2009 年版.第 91 页. 金少华.论职务犯罪侦查中的人权保障.苏州大学.2004 届硕士论文.第8 页. 意贝卡里亚著.黄风译.论犯罪与刑罚.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 年版.第 117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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