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海市教师资格认定体格检查规定 (试行)根据教师资格条例、 实施办法、上海市实施细则和 关于调整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员体检标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为保证教师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特制定本规定。 一、体检医院申请人应在上海市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办公室指定的医院进行体检。 二、体检项目按照教育部的要求,本市确定如下体检项目:血常规、肝功能、胸片、EKG、内科、外科、五官科、眼科等;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增加淋球菌、梅毒螺旋体、滴虫、外阴阴道假丝酵母菌(念球菌)检查项目;申请人本人须对“既往病史”项中有无“肝炎、结核、皮肤病、性传播性疾病、精神病、其他” 等项目做确
2、认签字。 三、体检标准应按上海市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及操作规程执行。四、体检费用体检费用由体检医院根据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 五、体检复查(增查、补查)1申请人在体检时如对体检结论有异议,提出复查要求的,须经原体检医院和主检医师同意,可予以复查,体检结论以复查后的结论为准。2医院认为对个别有必要增加体检项目的,可要求对申请人作进一步检查,以完善体检结论。3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如发现漏缺项目或结论不确切、不清楚的,可要求通知申请人和指定医院及时补查。 六、体检结论的效力当期的体检结论只适用于当期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注 15:申请人在以上任何环节有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行为的,一经查实,自发现之日起 5 年内不得申请认定教师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