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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笔记全整理司法考试完整版.docx

1、中国法制史 绪论 一、 关于中国法制史学科 (一) 中国法制史是法律史学科的一个重要分支 (二) 中国法制史的研究范围 (三) 中国法制史的发展历程 二、 关于中国法制史的基本线索 (一) 夏商西周春秋时期法制的萌芽和成长 (二) 战国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中央集权君主专制法制的形成和发展 (三) 隋唐法制的完善 (四) 宋、元、明、清法制的成熟及演变 (五) 中国近代法制的演变 (六) 新民主主义法制实践及其转型 (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初期法制的建设 三、 关于中华法系 【中国传统法制的基本特征】 (一) 以儒家学说为法制的基本的指导思想和立论基础 (二) 引礼入法、礼法结合 (三) 家族本

2、位的伦理发占有重要地位 (四) 鲜明的专制特性? (五) 融合了以汉族为主题的各民族的法律意识和法律原则 (六) 刑事、行政、经济立法比较发达,民事立法相对薄弱 (七) 无讼是求,调处息争 论述中华法系及特点: 中华法系是指以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为母体,在东南亚早期封建国家之间形成的一个影响广泛的法系。中华法系的母法就是经千年积累而成的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中华法系的子法系统,主要有封建时期的日本、朝鲜、越南等仿效中国古代法而建立起来的法律体系。 中国法系的特点表现在:从立法和法典结构上看,是“诸法合体,民刑不分”;从司法体制上看,是“行政兼理司法”。但是,中华法系的基本特点应该是“礼法合一”。礼法合

3、一”是指在中华法系法律制度中,中国传统的论理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完全融为一体,法律的评判标准与道德的评判标准完全一致。 第一章 夏商西周的法律制度 司考考点: 明德慎罚、出礼入刑、五刑、契约、婚姻继承、大司寇、五听、五过、三刺。 神话传说时代 习惯法 夏商周 形成了礼刑结合的国家法体系 西周的法制思想已形成一个较为完备的体系,其内容趋于成熟,促进了礼刑结合的法律制度得到进一步发展,并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司法制度。 第一节 中国法律的起源 一、 原始人的法 法人类学的基本观点 (一) 法是社会生活需要的产物 (二) 无论原始社会还是文明社会都有其法律制度 中国原始人的法表现为礼与刑两个方面 二、 礼来

4、源于原始人的祭祀 三、 刑始于兵,兵狱同制 (一) 刑起源于部落战争 -刑始于兵 ,兵狱同制 (二)战争产生了刑罚 -奴隶制五刑的产生是战争的需要和结果 ; (三)一些罪名产生于战争 -弗用命 .不从誓言罪等 ; (四)刑官产生于战争 -皋陶作士 . 第二节 夏商西周的礼 一、 周公制礼 西周的重大立法活动 .西周初期在周公的主持下 ,以周族原有的习惯法为基础 ,结合现实需要 ,对夏商的礼进行全面的整理增删 ,重新厘订了一套完备的典章制度和礼节仪式 ,史称周公制礼 . 二、 周礼的分类 (一) 可分为“本”和“文”;“本”指精神原则;“文”指礼节仪式。 (二) 可分为“五礼”、“六礼”或“九礼

5、”。(五礼:吉、凶、军、宾、嘉) 三、 周礼的实质 西周的礼法制度以差序为基础,所谓差序就是强调人与人之间不平等的等级秩序。 礼的实质就是“别”,反映了西周的社会秩序是一种等差秩序。 四、 周礼的内容 (一) 土地所有权 1、 土地王有制度:“溥天之下,莫非王土”; 2、 分封制度:“授民授疆土”; 3、 贡赋制度:“公食贡、大夫食邑、士食田,庶人食力”。 4、 土地交易:“田里不鬻”。(西周中期土地出租、交易现象开始出现) (二) 债权(质剂就是买卖契约,大质小剂;傅别就是借贷契约) (三) 婚姻 1、 婚姻形式:贵族实行一夫一妻多妾制,民间实行一夫一妻制。 2、 婚姻条件:( 1)禁止性条

6、件:同姓不婚、五不娶。 ( 2)成立条件: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3、 婚姻程序: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四) 家庭 维护父权:教令权、财产权、主婚权。 维护夫权:男尊女卑,夫权至上。 (五) 继承 夏朝的王位继承主要实行父死子继的世袭传子制度。 商朝中前期兄终弟及和父死子继并行,但以兄终弟及为主。 商朝后期将兄终弟及改为父死子继。 商末实行嫡子继承制度。 西周主要是嫡长子继承制度和宗祧继承。 第三节 夏商西周的刑 指导思想的变化: 1、 夏、商的“天命”、“天罚”观念。 2.西周“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思想。 周初统治者在“以德配天”、“敬天保民”的基础上提出 “明德慎罚”

7、思想。 “德”即包括敬天、敬祖、保民三个方面。“明德”,即主张崇尚德治,提倡德教。“慎罚”即适用刑罚、实施刑罚时应宽缓、审慎、适中,不乱罚无罪之人,滥杀无辜。这一思想后经汉儒改造为“德主刑辅”,是古代慎刑思想的理论先导。 一、 刑的制定 (一)禹刑:夏朝刑书,正刑有五,科条三千。 (三) 汤刑:商朝刑书,又称殷彝。 (三)九刑:西周初年制定的刑书九篇 (刑书九篇 或 九种刑罚) (四) 吕刑 :吕候制刑 : 西周中期的又一次大的立法活动。吕刑的主要内容是将夏朝已有的赎刑整理完善为赎刑制度,还广泛涉及制定吕刑的背景和理由、西周法制的思想基础、刑事政策、刑罚原则以及诉讼制度等各方面,实际上是对西周

8、法制经验的一次全面性的总结,是我国古代一篇珍贵的法律文献。 (五)誓、诰、训、命:甘誓、汤誓、康诰等。 二、 刑法种类 (夏朝 ) (一) 五刑(法定常用刑)墨、劓、 刖 (膑)、宫、大辟 (二) 族刑(重罪的族诛刑) 孥戮 (三) 赎刑(适用于同族人犯疑罪的经济刑) 商朝 1、常用法定刑:五刑同夏 2、族诛刑:劓殄 3、后期特殊死刑 周朝 1、 常用法定刑:五刑 2、 适用于贵族、官吏及同族人疑罪的轻刑流、赎、鞭、扑 三、 主要罪名 夏朝:不孝、 弗用命(不从誓命)、昏 墨 贼 商朝:违抗王命、犯上作乱、三风十愆、弃灰于公道 西周:不孝不友、杀人越货、违抗王命、盗窃与拐骗奴隶、变礼异乐、群饮

9、 商朝官刑所禁止的官吏腐化堕落违犯法纪等行为。三风指巫风、淫风、乱风三种不良风气;十愆是三风中所包括的十种违法犯罪行为 ,即恒舞酣歌淫于货色 ,游 ,侮圣人 ,逆忠直 ,远耆老 ,比顽童等。 “三风十愆” 是中国古代法制史上专门惩治治官吏犯罪的最早的较为系统的法律规定。 四、 刑法原则 1、 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疑罪从无) 2、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 3、共同犯罪区分首从 4、上刑适轻下服、下刑适重上服 5、罪疑惟轻 6、用刑适中 7、罪人不孥 8、悼耄不刑 五、礼与刑的关系 (一 ) 礼和刑的共同性 1、 对是非的评价标准一致 2、二者相互依存缺一不可 (二 ) 礼和刑的区别 1、作

10、用不同( 礼以劝善 ,刑以惩恶 .法律制度的终极目的在于扬善 .礼能实现劝善的作用 ) 2、使用的对象各有侧重( “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 这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并非礼对庶人无约束力大夫犯罪不受刑罚惩处。 礼不下庶人:一是指礼主要是调整奴隶主贵族内部关系的准则。不是为庶人而没。二是礼赋予贵族的特权庶人不能享受。庶人只有守礼的义务 刑不上大夫。一是刑的锋芒针对庶人、奴隶和异族。二是五刑三千条 ,不设大夫犯罪之目 ,刑书没有设定大夫犯罪的条款;三是大夫犯罪、在审理时享有种种特权 第四节 夏商西周的司法制度 一、 司法职官的设置 (一) 夏朝:中央“大理”,地方“士”或“理”。 (二) 商朝:商

11、王是最高司法长官,中央司法长官为大司寇,基层为蒙士。 (三) 西周: 1、中央司法机关:大司寇是中央最高司法官(其他看书) 2、乡遂司法机关:乡士、遂士既是行政官又是司法官。 3、诸侯国司法机关:仿中央体制,设司寇、士师。 二、 诉讼审判制度 (一) 夏、商:以神明裁判最具代表性。 (二) 西周: 1、 告诉:分为“狱”和“讼”,可以口头也可以书面。 2、 审理:要求双方当事人到庭,重视口供,允许刑讯。还有其他证据形式。 “五声听狱讼” : 西周创立的一种审判方法,又称五听。即要求司法官从言辞、神色、呼吸、听觉、目光五方面去了解当事人的心理活动。此方法虽然简陋、粗糙,却是察言观色的审判方法,是

12、心理学在司法领域的最早运用。 3、 判决:判决时要以刑书为依据,做到量刑不偏不倚 ,可以类推。 4、 上诉:判决书要向犯人宣读,允许上诉。有“路鼓”、“肺石”直诉制度。 5、 司法官责任: 五过 之疵 (惟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来) 西周关于司法官法律责任的规定 .即司法官在审判活动中 ,如果发生惟官 惟反 惟内 惟货 惟来五种循私枉法行为 ,就构成犯罪 ,必须处以与罪犯同样的刑罚 .这是中国法律史上关于法官责任制的最早规定 . 6、 执行:徒刑和拘役的刑罚方法。(见书) 三、 监狱管理 夏朝监狱称“圜土”,特别监狱称“夏台”。 西周监狱也称“圜土”,也称“囹圄”,其中关押的主要是有罪未决或

13、等待行刑的人犯,由掌囚看管。春秋以后,监狱通称“囹圄”。 第二章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司考考点: 铸刑书、铸刑鼎、法经 第一节 春秋时期成文法的公布 一、 春秋时期的“礼崩乐坏” 一方面是“礼崩乐坏”,一方面是新的主要用于定罪量刑的“法”规范的产生。 (一) 主要表现: 1、 礼乐征伐自诸侯出。 2、 篡杀违礼时间层出不穷。 (二) 主要原因: 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所带来的经济关系和阶级关系的变化以及周王作为天下共主地位的逐渐丧失,导致礼、刑约束力的削弱是其主要原因。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是引起社会经济关系和阶级关系变化的最根本原因。 二、 春秋时期各国的立法活动 (一) 晋国晋文公重耳执政时期作“

14、被庐之法”;还有赵宣子时代曾经作“夷 蒐 之法”;范宣子修订刑书 .范宣子于晋平公时代执常国政,修订过刑书,但没公布刑书;公元前 513 年晋国“铸刑鼎”,将范宣子刑书公布于众。 (二) 楚国在楚文王是制定“仆区之法”。楚庄王时期制定“茆门之法”。 (三) 郑国在子产执政时有“铸刑书”之举。 三、 春秋时期公布成文法的举动 (一) 公布成文法的原因: 时代的要求,新的法观念、法意识影响的结果,大势所趋; 地主阶级为打破奴隶主贵族司法垄断与专横及实行“法治”的需要; 春秋时期成文法运动的结果。 (二) 成文法的公布: 1、 子产“铸刑书” 中国法制史上首次公布成文法的举动 .公元前 536 年

15、,郑国大夫子产为巩固改革成果 ,使全国上下都有章程可循 ,将刑书铸于鼎上予以公布 ,作为国家的常法 ,史称铸刑书 . 2、 晋国“铸刑鼎” 春秋时期晋国公布成文法的举动 .公元前 513 年 ,晋国的大臣赵鞅 ,荀寅率领军队在汝滨筑城时 ,将范宣子所修订的刑书铸在鼎上公布于众 ,史称铸刑鼎 . 3、 邓析“造竹刑” 春秋时期郑国大夫邓析所拟定的一部法律 ,因书于竹简而得名 .竹刑起初系私人著作 ,并不具有法律效力 .后来郑国执政大臣认为竹刑更适合于国情 ,于公元前 501 年杀邓析而用其竹刑 .至此 ,竹刑正式为郑国所采用 ,成为国家的法律 . (三) 公布成文法的意义 1、 社会历史潮流使然

16、,是法制发展的大趋所趋 2、 打破了旧贵族“临事制刑”的司法垄断传统 3、 为战国时期的“法治”运动打下基础,提供条件条件 第二章 战国时期的法制变革 封建制法的形成时期 一、 战国时期各国法制变革概况 (一) 法制指导思想(法家) 事断于法、刑无等级、重刑轻罪、布之于众 (二) 立法活动 1、 魏国:大府之宪、法经 2、 楚国:吴起变法、鸡次之典、包山楚简 3、 齐国、赵国、韩国:七法守法守令十三篇、国律、刑符 4、 秦国:商鞅变法、秦律、单行法 二、 战国时期法制变革的内容 (一) 法经 的内容 中国法制史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法典 ,是战国初年魏国李悝制定的。其篇目为盗法、贼法、囚法、捕法

17、、杂法、具法共六篇。前四篇为正律是惩治和囚捕盗贼的规定 ,杂律包括狡禁、城禁、嬉禁、徒禁、金禁、淫禁、逾制等七个方面的禁令 ;具律是有关刑罚加、减的规定 ,类似后世律典的总则。法经的立法宗旨是“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体现了新兴地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 特点:贯彻法家重刑原则,维护等级特权,保留奴隶制残余。 地位:在形式上,法经是秦汉律典制定的蓝本;在精神内容上,其影响远及隋唐以后。 (三) 商鞅变法的内容 商鞅变法期间,“改法为律”,并以法经为基础,制定了秦律。 1、 剥夺旧贵族特权的法令 2、 发展农业奖励耕织的法令 垦草令、为田开阡陌铃、奖励耕织、纳粟买爵令、 分户令 战国时期商鞅变法制定的法

18、令 .为了发展小农经济增加国家赋税收入 ,商鞅下令弟兄到了一定年龄必须分家自立门户 ,否则要加倍征收赋税分户令客观上有利于封建小农经济的发展 . 3、 加强中央集权和控制基层社会的法令 什伍连坐法 战国时期秦国商鞅变法制定的法令、即“令民为什伍而相收司连坐” ,即将民户按什伍编制起来 ,五家为伍 ,十家为什 ,要他们互相监视纠举“奸人” .隐匿不报者连坐 ;告奸者与斩敌首同赏 ,匿奸者与降敌同罚 ,不告奸者腰斩。这是商鞅为防止和打击民众的反抗活动而采取的措施。 商鞅还进一步颁布“告奸法” 第三章 秦朝的法律制度 司考重点:秦律的主要内容和刑罚。 第一节 立法概论 一、 法制指导思想 秦朝奉行韩

19、非的法治思想,即以法为本,法、术、势相结合的理论。在该理论指导下,秦统治者又提出了具体的法制原则: (一) 法令由一统 ,事皆决于上 ; (二) “事皆决于法”,一切“皆有法式”; (三) 深督严责,重刑轻罪 ,乐以刑杀为威 ; (四) 以法为教,以吏为师 二、 立法活动 秦朝的立法活动表现为对法律的修订 统一以及制定一些新的法律 . (一) 云梦秦简 (二) 云梦龙岗秦简 (三) 里耶秦简 三、 法律形式 律、令、制 诏、法律答问、廷行事、课、程、式。 律 稳定的成文法规范 令 君主或政府某一部门发布命令 法律答问 秦朝法律形式之一 ,是国家对法律的正式解释 .其以问答的形式对秦律的立法意图

20、 诉讼程序以及法律术语进行解释和补充 ,具有法律效力 . 廷行事 廷行事指官府判决 ,经朝廷确认 ,可以用作断案依据的典型案例 . 封诊式 是关于审判原则 治狱程式 现场勘验 案情调查等方面的规定和一些典型案件的范例 . 第二节 秦代法制的主要内容 一、 刑事法律制度 (一) 刑罚体系 1、 死刑( 具五刑、腰斩、车裂、戮、磔、坑、枭首、弃市、囊扑、定杀) 2、 身体刑(见书) 3、 徒刑(城旦舂、鬼薪白粲、隶臣妾、司寇、侯) 4、 其他刑罚(经济刑、流放刑、族诛连坐刑、毛发刑、资格刑) (二) 罪名 危害封建政权及皇权的犯罪。( 秦律是如何维护皇权和封建政治秩序的 ? ) ( 1)谋反。即阴

21、谋政变或造反,推翻皇帝或现政权的行为。史记商君列传载“公子虔之徒告商君欲反,发交捕商君。秦惠王车裂商君以徇,曰: 莫如商君反者! 遂灭商君之家。”从量刑之重可以看出,在秦时,“谋反 为最严重的犯罪。 ( 2)不道 :在秦代“不道”属于政治性犯罪。 ( 3)不忠 :“将军恬与扶苏居外,不匡正,宜知其谋。为人臣不忠,其赐死,以兵属上将王离”。 秦律有关思想言论犯罪的规定 偶语诗书、以古非今 ;诽谤、妖言 ;非所宜言 ;投书 ;妄言 . 谋反罪 ;不道罪 ;不忠罪 ;不行君令罪 ;诽谤、妖言罪 ;偶语诗书、以古非今、非所宜言罪 ;妄言罪。 危害人身安全的犯罪 贼杀伤 ;斗杀伤。因杀伤家人及主人而构成

22、犯罪 :“擅杀子” ,“牧杀父母” ,“臣强与主奸” . 侵害公私财产权的犯罪 群盗。窃盗。盗徙封。匿奸。 危害国家经济管理秩序罪 匿户;弗傅 ;匿田 ;逋事 ;乏徭 ;失期;不遗程败程租 :. 官吏渎职罪( 秦是如何以法治吏的 ? ) 选任实行“审民能,以任吏” ; 实行“ 保任连坐 ”之制 ;( 秦代有关官吏任用的一项制度 .其规定担任官吏必须有人保举推荐 ,但保举者必须对被推荐人的违法犯罪行为负连带责任 ,即“任人而所任不善者 ,各以其罪罪之” ,以防止任官中发生徇私舞弊之事 .) 考核上实行“上计制度”及考课制度 ; 重惩官吏渎职犯罪:不直、纵囚、失刑、不胜任、不廉、吏见知不举 . 破

23、坏婚姻家庭秩序的犯罪 重婚、夫殴伤妻等罪。 (三) 定罪量刑的原则 区分故意与过失 ;集团犯罪加重 ;中止犯罪者减免刑罚 ;自首减免刑罚 ;未成年人不负刑事责任 ;诬告反坐 . 二、 民事法律制度 (一) 民事权利主体地位 按等级享受权利,贵族官僚有广泛的权利,商人、赘婿等被限制民事权利。 (二) 所有权 1.秦律确立的土地所有权是私人所有权 . 2.秦始皇三十一年颁布“使黔首自实田令” .确认土地所有权 . 3.对盗窃土地“盗徙封”行为给予惩罚 ,保护土地所有权 . (三) 债权 买卖、借贷 (四) 关于婚姻家庭 1.行一夫一妻(一妾)制度; 2.夫妻关系比较平等 . 女子弃夫逃亡为罪 ,丈

24、夫与人通奸 ,妻杀之无罪 ,丈夫殴妻依常人治罪 . 3.歧视赘婿。 秦法律是如何调整封建经济关系的 ? 秦代制定了田律 厩苑律 工律等一系列经济法规 ,全面调整经济关系 . 1农业是经济法规主要调整和保护的对象,法律对掌握农情,种子使用和保管劳动力调配等作了详细规定; 2法律对畜牧业,林业,渔业的调整。 3法律对手工业,从产品规格,质量,生产定额,工人培训等作了系统调整; 4维护重农抑商的国策,对商业活动进行限制。 第三节 诉讼法律制度 一、 诉讼审判机构 (一) 中央诉讼审判机构 中央主要有皇帝、丞相、御史大夫、廷尉。 (二) 地方司法机构 地方则实行行政司法合一体制,郡、县政府及官员都有司

25、法权。 二、 诉讼审判制度 (一) 告诉 1、含义 :揭发 ,举报 ,争讼 ,控告 ,起诉 . 2、告者:官、民 . 3、类型: “公室告”、“非公室告” 、“捕告”、“自告”等。 律将当事人直接向官府呈诉的案件分为“公室告”和“非公室告”两种。 室告指举告他人贼盗行为的告诉。此类告诉官府必须受理,说明贼盗是秦律打击的重点。 告室告即子盗父母 ,父母擅杀、刑、髡其子和奴婢时 ,若子告父母 ,奴婢告主人的告诉。此类告诉官府不予受理,如仍行控告,告者有罪。反映了秦律对宗法制度的维护。 (二) 审讯 程序: 初审:告劾 -捕系 -讯狱 -鞫狱 -论狱 当狱 -具狱。 上诉:乞鞫 ; 疑难案件:谳狱

26、. 特点 :1、 讯问,查清事实;秦律视刑讯为下策; 2、调查,广泛收集证据; 3、案过程作详细记录。 (三) 执行(略) 综述 :秦代法制的主要特点 (一) 法律庞杂繁密,解释清晰明确 (二)刑种繁杂,手段残酷 (三)注重证据,不倡刑讯 秦律的时代特点 秦律是我国早期封建法制的典型代表,具有鲜明的时代特色 不成熟性。 (1)体系庞杂律条繁苛。秦为强化统治 ,对人们生产、生活、思想、行为各方面均进行了严格的规范。一切皆有法式 ,法条十分严密 ,律条极为繁琐。反映了封建法制初创时期立法经验尚不成熟。 (2)坚持奴隶解放 ,又保护奴隶制残余。 (3)刑罚残酷野蛮 ,秦律沿袭奴隶制时代的肉刑 ,又发

27、展了战国时代的劳役刑 ,刑种繁多 ,手段残酷 .适用上数刑并用 ,广泛株连 ,轻罪重罚 . 第四章 汉朝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 汉朝法律的制度 一、 法制指导思想 (一) 汉初奉行“无为而治”的黄老思想 (二) 汉武帝时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形成 儒家的法制思想主要是“德主刑辅”、“礼法并用”,即主张将德治教化与刑事惩罚两种手段结合运用,以德化为主,刑罚为辅,以收恩威并用、宽猛相济之功效。 二、 法律体系的建构 (一) 汉高祖时期的立法 九章律 是汉律的主干。相萧何在秦律六篇的基础上增加了户、兴、厩三篇而制成。 傍章律 傍章,又称汉仪,叔孙通就九章律未涉及的问题而制订的 18 篇有关礼仪制度的法律。

28、其他立法 韩信申“军法”、张苍作“章程” (二) 吕后时期的二年律令(看书) (三) 武帝时期的立法 越宫律与朝律 越宫律 :张汤制定的有关宫廷警卫的法律,共 27 篇; 朝律 :赵禹在汉仪基础上制定的有关“朝会正见”的法律,共 6 篇 见知故纵监临部主之法 见知人(知道他人)犯法不举告为故纵,而所监临(监督法律执行的官吏)部主(犯人所在部门的主管官员)有罪并连坐也。 沈命法 是惩处隐匿“盗贼”之法,目的在于督促官吏及时发觉和缉捕盗贼。 左官律 官吏违犯规定私自到诸侯国任职,构成左官罪,依左官律追究刑事责任。 (四) 东汉时期的立法 无大的立法建树 .整体上无大的修改法律令的举措 . 三、 法

29、律形式 律、令、科、品、比、法律疏释(诸儒章句) 第二节汉朝法制的内容 一、 刑事法律体系 (一) 刑罚体系 1、 汉初刑制改革前的刑罚体系 死刑、身体刑、徒刑、经济刑、连坐刑、资格刑、毛发刑。 2、 文景时期的刑制改革 文帝改革 : 肉刑。“当黥者,髡钳为城旦舂;当劓者,笞三百;当斩左趾者,笞五百;当斩右趾弃市。”即以笞刑、徒刑和死刑,取代了毁肢刻肤的黥、劓、刖刑。 定了岁刑刑期。经文帝改革刑制后汉代岁刑刑期是:髡钳城旦舂五岁刑;完城旦舂四岁刑;鬼薪白粲三岁刑;司寇二岁刑;隶臣妾分一岁和二岁刑;复作(女犯)与罚作(男犯)一岁刑。 景帝改革 : 减笞数,定 箠 令。 意义 : 废除了肉刑,保存

30、了劳动力,为封建五刑的确立奠定了基础。 3、 刑制改革以后的刑罚体系 (1)死刑 (2)徒刑 (3)身体刑 :笞刑、宫刑、斩右趾、族刑废而复用 (4)财产刑 :罚金、赎刑 (5)资格刑 :禁锢等。 (二) 犯罪种类 1、 侵犯皇帝的罪名:矫诏矫制、废格诏令、不敬、祝诅、巫蛊、腹非等; 2、 危害政权罪:大逆无道、首匿、通行饮食、贼盗等。 3、 官吏职务犯罪:群盗起不发觉、见知故纵、受赇枉法、监守自盗; 4、 危害中央集权罪:酎金不如法、阿党附益、事国人过律、私出国界等。 (三) 刑法原则 1、 汉代早期法律中的刑法原则 特权原则、数罪以最重者论原则、自告减刑原则、诬告反坐原则。 2、 儒家思想

31、影响下形成的刑法原则 ( 1) 上请 又称先请,是赋予一定范围的官僚贵族的法律特权,他们犯罪后法司不得擅拘擅决,而必须奏请皇帝裁断。 ( 2) 矜恤 即老幼废疾者或妇人犯罪,可在量刑和监禁方面给予优待的原则。 ( 3) 亲亲得相首匿 允许父子祖孙三代亲属和夫妻之间,包庇罪犯可减免刑事责任。是孔子“亲亲相隐,直在其中”的伦理观念,在封建法律中的直接体现。意在维护以父权和夫权为中心的封建家庭伦常关系,确保社会秩序的稳定。 ( 4) 数罪以重者论等原则 一人犯数罪,依其所犯的最重一个罪量刑。 在儒家思想影响下,汉代形成了那些重要的刑法原则? 上请、矜恤、亲亲得相首匿原则的形成系受儒家思想的影响的结果

32、。 二、 民事法律制度 (一) 民事权利主体及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主体的权利义务因身份而异,统治者的民事权利受到限制,特别是商人被大量剥夺民事权利。奴婢则不是民事主体。 (二) 所有权制度 所有权的取得方式主要有国家赐予、买卖、孳息、继承等方式。 (三) 债权制度 债的发生根据主要有契约行为、侵权行为、不当得利等形式和种类。 (四) 婚姻家庭制度 1、 庭制度受儒家的“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等理论的影响较大。 ( 1) 在婚姻制度方面确认一夫一妻多妾制度 ; ( 2) 将儒经中的“七出三不去”原则直接纳入法律; 2、 在家庭方面,维护父权和夫权。 ( 1) 汉统治者倡导以“孝”治天下,汉律以“

33、不孝”为重罪处死刑。 ( 2) 统治者允许子弟为报父兄之仇而杀人,东汉为此还制定了轻侮法。 ( 3) 夫妻犯罪同罪异罚及离婚、再婚上的不平等。 (五) 继承制度 (1)汉律规定爵位实行嫡长子继承制,并规定了“非子”、“非正”罪。 (2)财产则实行诸子均分 (3)确认遗嘱继承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 . (4)女子也有一定的继承权 . 第三 节诉讼法律制度 一、 司法组织体系 (一) 中央司法机关 主要有皇帝、丞相、御史大夫、廷尉。 (同秦代 ) (二) 地方司法机关 西汉为郡、县两级,东汉为州、郡、县三级。地方各级政府及官员都有极大的司法权力 二、 诉讼审判制度 1.起诉 汉朝在起诉上继承了秦朝的制

34、度,分官吏纠举和民人自诉。自诉中禁止卑幼控告尊长。 2.审理方面 创新审判程序“辩告”,审判方式继承周朝的“五声听狱讼”方式,普遍实行刑讯拷打。 3.复审方面 规定了“乞鞫”和“疑狱奏谳”制度。 (一) 告劾 1、 告:负有相应职责的官吏代表国家纠举犯罪,类似今天的“公诉”。 2、 劾:当事人或见知人向官府控告或举发犯罪,类似今天的“自诉”“检举”。 子告父母、媳告公婆、奴婢告主人不受理,处弃市之刑 未成年人及罪人的告发不受理 诬人、告不审、重罪轻告者要承担相应形式责任。 (二) 讯鞫 、 辩告:汉朝创设审判程序,司法官在审讯之始向当事人交代有关法律条文。 、 汉代仍采用周秦以来“五声听狱讼”的审判方式,实行严刑拷打。 (三) 复审 汉代复审制度有“ 乞鞫”和“奏谳”两种 乞鞫:即罪囚不服判决,可以要求复审。 奏谳:汉代创制的疑狱逐级上报复审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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