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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逮捕程序的诉讼化构造.doc

1、1审查逮捕程序的诉讼化构造【摘 要】新刑诉法赋予了审查逮捕程序极大的诉讼化色彩,但实践中仍存在很大缺陷。笔者通过对程序的公正价值分析引出了审查逮捕程序的诉讼化构造问题,进而对其现状进行分析,提出审查逮捕程序诉讼化的具体构造展望,为完善我国的逮捕制度提供了重要保障。 【关键词】程序公正;人权保障;现状分析;诉讼构造 逮捕是对公民的人身自由侵害最大的强制措施。新刑事诉讼法在坚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指导思想下,着力加强了人权保障,在第 2 条任务中增加规定“尊重和保障人权” ,对整部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制度和程序起到提纲挈领的指导作用。审查逮捕程序的诉讼化构造对逮捕制度的完善具有重大的意义。

2、一、审查逮捕程序的诉讼化构造问题的引出 审查逮捕是一种程序设置,它的运行不仅涉及实体问题,还涉及程序问题,程序为实体提供工具性价值的同时,程序自身也有其独立的价值。程序正义价值的独立性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具有的独立于实体正义价值的意义。公正就是程序诸多价值中最重要的价值之一,诉讼化的程序构造是指在逮捕程序的适用过程中,在中立的司法机关的主持下,通过权力制衡,诉讼构造,实现控辩审三方的平等对抗,实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效参与,保证辩护人,诉讼参与人积极介入,从而实现逮捕程序的正当性。因此,程序公正的价值追求必然要求审查逮捕程序的2诉讼化构造。 二、审查逮捕程序的诉讼化构造的意义 逮捕适用普遍化会

3、造成刑事诉讼下游“生态恶化” 。因此,对我国逮捕措施更应该加以严格的限制,审查逮捕程序的诉讼化构造对逮捕措施的限制具有最大的意义。 (一)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权利。审查逮捕程序的诉讼化构造具有双重功能: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诉讼化构造通过诉讼的保障实现人权的保障。讯问听证程序的构造,有利于实现程序的透明度,通过程序的优化配置实现对追诉方的人权保障。 (二)有利于实现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审查逮捕程序的诉讼化构造实现了控辩审三机关的分离,由中立的司法机关裁判,控辩平等对抗,实现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三)有利于降低逮捕率,遏制超期羁押现象。审

4、查逮捕程序的诉讼化构造实现了讯问听证程序,并且允许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程序的透明度提高,必将有效降低逮捕率和遏制超期羁押现象。 三、审查逮捕程序的诉讼化构造的现状分析 我国的审查逮捕程序有中国特色,研究审查逮捕程序的诉讼化构造问题要立足于我国的现实状况。 (一)审查主体不中立。以人民检察院的批准决定逮捕权为主构成逮捕审查制度的中国模式。人民检察院在性质上存在双重职能,追诉职3能和法律监督职能。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由公安机关提起的逮捕申请不能更好地保持中立,人民检察院决定批准逮捕由人民检察院自侦的案件更是违背了其中立立场。 (二)没有确定控辩对抗的诉讼模式。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

5、确定了讯问听证程序,但是审查逮捕程序仍然存在着不足:第一,一般情况下“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 ,只有在三种情况下才“应该讯问犯罪嫌疑人” ,讯问听证程序的应用具有极大的弹性。第二,没有确定控辩对抗的诉讼模式,不能保证侦查机关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时到场。 (三)没有实现对被追诉人的权利救济。对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可以申请复议复核。犯罪嫌疑人既不能向检察机关申诉,也不能请求法院审查。在审查批捕的过程中,控辩双方权利并不对等。面对检察机关的批准逮捕的决定,犯罪嫌疑人的权利毫无救济,这不利于其人权的保障。 四、审查逮捕程序的诉讼化构造的展望 通过对审查逮捕程序的诉讼化构造的现状分析,明确

6、了我国审查逮捕程序的现存问题。笔者认为,审查逮捕程序的诉讼化构造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确定审查逮捕权的主体是人民法院。实现审查逮捕程序的诉讼化构造应该建立由人民法院作为中立的司法机关,对控辩双方的对抗进行裁判,才能真正实现中立地位。诉讼化构造中应该构造人民法院的中立裁判者地位,在司法改革中确立司法审查制度。 (二)确定控辩对抗的诉讼模式。审查逮捕程序的诉讼化构造中确4定控辩对抗的诉讼模式应当注意:第一,确定 “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为“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改柔性规定为刚性规定,成为审查逮捕程序的必经程序。第二,建立控辩对抗的诉讼模式。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审查逮捕的批准决定权,在人民法院的主

7、持下,控辩双方同时到场进行辩论。 (三)实现对被追诉人的权利救济。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实现对被追诉人的权利救济:第一,建立逮捕异议程序。逮捕的异议程序包括逮捕的告知理由,逮捕的公开展示,逮捕的辩解,逮捕的说明理由。第二,建立逮捕程序的复审制度。第三,在对逮捕进行司法化改革即法院统一审查逮捕权的背景下,建立对法院审查逮捕批准决定不服的上诉制度。第四,建立双向说理机制。 审查逮捕程序的诉讼化构造是完善审查逮捕程序的必然趋势,在认真研究现有的审查逮捕程序的过程中,笔者认为科学合理的审查逮捕程序诉讼化的构造应当遵循以下的程序:1. 侦查机关和侦查部门向人民检察院提出逮捕申请并提供证据。2. 人

8、民检察院进行双向说理,符合逮捕条件,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3. 人民法院召开讯问听证会,控辩双方同时到庭,进行举证,质证,辩论,公开作出裁判,并进行双向说理。4. 对自诉案件,遵循上述程序作出处理。 参考文献 1 陈光中,曾新华,刘林呐.刑事诉讼法制建设的重大进步J.清华法学,2012(7). 2 陈瑞华.论程序正义价值的独立性J.法商研究,1998 (2). 53 刘计划.逮捕审查制度的中国模式及其改革J.法学研究,2012(2). 4 陈庆安,林雪标.审查逮捕程序诉讼化改革的路径考量以的修改为背景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13(2). 作者简介:耿相仪(1989- ) ,女 ,山东济南人,辽宁大学 2012 级法学硕士,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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