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中国白领犯罪的防控摘要:在正处于转型时期的中国社会,各种新型群体犯罪层出不穷,其中白领犯罪造成的危害尤为恶劣,严重损害了经济的健康运行和社会的和谐稳定。本文从“中国保险第一案”关国亮挪用资金案入手,探寻当前白领犯罪的新趋势,并希望以此为引,对建立预防和控制白领犯罪的全方位防范体系、完善相关立法有所启示。 关键词:白领犯罪;挪用资金;预防控制 中图分类号:DF7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663(2013)01-0060-03 2012 年 3 月 1 日上午,随着新华人寿前董事长关国亮涉嫌侵占、挪用巨资案在北京市二中院的落判,这宗被媒体称为“中国保险第一大案”历经五年终于落下
2、帷幕。但是纵观其发案过程,使我们不得不对当下日益严重的白领犯罪进行反思。 一、事件回顾 关国亮生于 1960 年,是哈尔滨人,2003 年时取得了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经济学博士学位;曾供职于黑龙江省财政厅,东方集团董事局副主席、常务副总裁,事发时任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新华人寿是由关国亮一手创立的一家全国性股份制保险公司。2005 年的时候,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在对新华人寿的例行审计中发现了诸多资金运作疑点,这引发了股东对公司治理的极大关注。与此同时,针对关国亮的2举报逐步升温。2006 年,反映新华人寿资金运用违规的举报材料,被有关人员送往各个监管机构。2006 年 12 月底,关
3、国亮被正式免除董事长职务。保监会于 2007 年 5 月 24 日宣布,由保险保障基金以市场价收购新华人寿问题股东手中的股权,解决资金挪用问题。据了解,指控关国亮挪用资金的数额变化幅度非常大,由当初的 130 亿元剧减至 2.6 亿元。此前的 2006 年 9 月 23 日,保监会正式派出检查组,开始对新华人寿资金运作问题进行调查。调查发现,关国亮任新华人寿董事长的 8 年间,累计挪用公司资金 130 亿元,或被拆借给形形色色的利益伙伴入股并最终控制新华人寿;或用于大规模违规投资房地产等领域,至案发时尚有27 亿元未能归还。对此,检察院称,原因在于此案经有关部门审查,大部分资金被定性为拆借,不
4、属于犯罪。 2012 年 3 月 1 日上午,被媒体称为“中国保险第一大案”的新华人寿前董事长关国亮涉嫌侵占、挪用巨资案在北京市二中院落判。法院经审理认定,指控关国亮侵占罪证据不足,罪名不成立;指控其挪用三笔资金中有两笔证据不足,最终认定挪用资金额为 2 亿元。据此,法院以挪用资金罪,判处关国亮有期徒刑 6 年,同案被告人马跃被宣告无罪。据了解,检察机关指控关国亮挪用资金 2.6 亿元,职务侵占 300 万元。案发后,挪用的资金大部分被追回。 二、关国亮案的启示 关国亮案属于典型的白领犯罪。所谓“白领犯罪” ,是由美国犯罪学教授埃德温?萨瑟兰在 1939 年美国的一次犯罪学会议上提出的,他在其
5、白领犯罪 (White Collar Crime)一书中对白领犯罪的概念做了阐述:3“白领犯罪”大体上可以定义为具有体面身份和较高社会地位的人在其职业活动中实施的犯罪行为。根据白领犯罪的概念,就我国刑法而言,诸如贪污犯罪,贿赂犯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类犯罪等当属于此类。白领犯罪有其独有的不同于其他犯罪的特征。以关国亮挪用资金案为切入点,我国现当代白领犯罪大致有下述特征: (一)犯罪主体的高层次性 一般来说,白领犯罪人都是在社会上有一定地位的人,具有相当的经济地位和政治地位,受过高等教育,也正是这种高层次的优势,使这部分群体能接触到我国的上层经济和政治实体,更有利于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严景耀先生
6、在其中国的犯罪问题与社会变迁的关系一文中指出:“犯罪不是别的,不过是文化的一个侧面,并且因文化的变化而发生变异。 ”就上述案件来看,关国亮本人是在一个较好的教育环境下生长,并且取得过高等学历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经济学博士学位,接受了高等文化教育,为其进入上层经济体进行违法犯罪垫下了基础。后关国亮担任了新华人寿的董事长一职,利益与金钱的诱惑下,屡次触碰法律的红线。由此看出,白领犯罪与文化背景、社会背景密不可分。 (二)犯罪行为的隐蔽性 白领犯罪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杀人、强奸、抢劫等犯罪行为,白领犯罪往往利用职务或者业务的便利,借用高科技手段,白领犯罪人实施犯罪后,在一定时期内不容易被社会公众和其所在单
7、位发觉,甚至于受害人在其权益遭受损害的情况下也浑然不知。所以“在普通人眼里,白4领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就被涂上了一层朦胧的色彩。正是这种较为模糊的社会危害性,在很大程度上强化了白领犯罪的隐蔽性” 。就关国亮案来看,其 1996 年创办了新华人寿股份制保险公司,其间多次挪用资金以及违规使用资金,直到 2005 年例行审计时才发现该公司运用资金有多处疑点,又经过一年的多方举报,2006 年 9 月保监会才开始着手对其调查,其间经历了整整十年。浮出水面的是我们看到的,而隐藏于中国经济实体中的各种违规违法行为又岂是我们都能看到的。 (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一般性的暴力犯罪所造成的损害比较直观,譬如故意杀人
8、行为,其对象为特定的,危害结果往往被圈定在一定范围之内。而白领犯罪由于其主体、行为的特点等原因,其所造成的损害大多具有非直观性。白领犯罪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表现有二:其一,经济损失较大。据统计,201 1年检察机关全年共立案侦查各类职务犯罪案件 32567 件 44506 人,人数同比增加 1%,其中贪污贿赂大案 18464 件,涉嫌犯罪的县处级以上国家工作人员 2524 人,含厅局级 198 人,省部级 7 人,会同有关部门追缴赃款赃物计 77.9 亿元。其二,社会影响恶劣,持续性较长。白领犯罪所造成的社会危害不仅仅是经济上,这类犯罪行为对社会的经济秩序、社会秩序,以及国家机关的管理秩序都有着严
9、重影响,这种影响并非一时,往往是持续性的。关国亮所在新华人寿在 2003 年,占据国内人寿保险市场 5.7%,位居全国第四,它的股东构成大部分为国有性质的公司企业,关国亮挪用资金行为虽后来大部分被追回,但所造成的持续性损害是无法衡量的,隐 l 生的损害往往大于显性的。 (四)侦查与追诉的5困难性 白领犯罪侦查与追诉的困难表现在两方面:第一,证据收集困难。由于白领犯罪属于高智商犯罪,且与行为人的职务有着密切联系,从犯罪行为开始到案发往往会持续数年甚至数十年,案件涉及人员广泛,组织内部人员关系和案情错综复杂,造成侦查机关取证难度加大。第二,权力的阻挠。由于白领犯罪人一般位居高位或关键岗位,在侦查追
10、诉时会受到权力的干涉,对侦破案件有很大阻碍。关国亮于 2007 年 11 月被羁押,由于证据材料庞杂、案情复杂,此案审理结束后却迟迟未落判,直至 2012 年 3 月 1 日才宣判,可见该案追诉的难度较大。 三、预防和控制白领犯罪的构想 在全球自由经济盛行的今天,人与人之间的交往更加频繁,人们之间已不仅仅是经济利益关系,而更多的是社会交往关系,特别在中国社会,人情关系尤为严重,许多地方的领导和高层把请客送礼当作如吃饭喝水一样的社会交往必需品,花钱办事思想已深入人心,成为当代中国社会职场的潜规则。根据社会学观点,犯罪现象是社会所固有的,我们并不担心犯罪行为的存在,我们担心的是犯罪行为的失控。刑罚
11、具有报应的天生品质,它在预防和控制犯罪体系中的作用也相当有限,所以我们已不能单一地依靠刑罚手段去预防和控制犯罪,更多地需要社会力量的介入。笔者从思想预防、制度控制以及国际合作三方面试提出对白领犯罪的防控措施,以求抛砖引玉之效: (一)思想预防 根据唯物论观点,意识具有能动作用,能够积极地指导行动,做好6思想教育对防控白领犯罪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首先,应当定期对那些处于“高危”职业群体加强法制教育和警示教育,强化有关白领犯罪的知识,建立和加强单位内部的考评,将学习成果纳入考评因素范围。其次,对社会群体普及白领犯罪的知识。社会大众是防控白领犯罪的中坚力量,只有使广大群众认识到白领犯罪的危害,自己也
12、是白领犯罪的受害人,通过教育宣传来提高社会大众对白领犯罪的警惕性。再次,强化监管部门和审计评估部门的防控意识,对于监管部门人员,应当时刻保持清醒头脑,及早发现及早预防,将白领犯罪控制在萌芽阶段。 (二)制度控制 如果说思想预防是一味温缓的中药,那么制度控制则是一剂刚强的西药。以制度约束白领犯罪是建立社会白领犯罪防范体系的核心环节。制度控制应从以下几个方面人手:第一,建立对内部人员控制体系。对于行政机关而言,应当加强监督体系,包括立法、司法以及行政监督,建立个人财产的公示制度,近年来我国建立了县处级以上财产公示制度,这是防控白领犯罪的有力举措,今后应当逐步地完善公职人员财产监督体系,将财产收入公
13、开化、透明化,这样不仅有利于对内部人员的控制也有利于社会公众的监督;对于公司企业而言,注重对公司高管人员的选拔任用,对于高管人员选用严格把关,当完善监事会的职责,赋予监事会实权。第二,优化信息防控平台。 “犯罪预测是犯罪预防的前提,只有对社会上的犯罪状况进行科学的分析才能真正把握犯罪现象的原因、条件和规律。 ”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建立信息录用平台,将白领犯罪信息录入该平台,并定期分析研究,同时还要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作,使真正7做到信息共享,实现联网式白领犯罪预防。第三,建立外部审计制度。美国 2002 年出台的索克斯法案(the sarbanesoxley act) 规定了强化外部审计监管,规定了
14、公司财会监管委员会,其中八名组成人员有三名是外部行业,该委员会对审计事务所和会计事务所进行监督。我国目前对审计部门的监督体系有待完善,建立外部审计监督制度有利于抑制白领犯罪。 (三)国际协作 目前,白领犯罪已经逐渐有国际化的趋势,就贪官外逃情形来看,据商务部研究院中国与离岸金融中心跨境资本流动问题研究认为,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大约有 4000 名贪官逃往国外,带走约 500 多亿美元资金。可见,白领犯罪控制已不是一个国家一套体系就能消化得了的,我国已加入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该公约已经建立了涉及腐败犯罪所得财产的追回机制,对那些贪污、挪用等犯罪人是一种威慑,我国应当及时地与国际接轨,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赃款追回机制。除此之外,我们还应当加强国际学习与交流,借鉴欧美等发达国家控制与预防白领犯罪的卓有成效措施,共同探讨新时期防控白领犯罪的新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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