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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陕甘宁边区法律体系的建构.doc

1、1论陕甘宁边区法律体系的建构摘 要:陕甘宁边区时期初步建构了一个门类齐全的法律体系,有宪法性文件和施政纲领、选举法、政权组织法、刑法、民法等。试图对陕甘宁边区时期建构的法律体系做一全景式的俯瞰,着重勾勒出边区法律体系的全貌,然后从整体上把握边区法律体系的特征,希望对研究者了解边区法律的整体概况提供一些帮助。 关键词:陕甘宁边区;法律体系;建构 中图分类号:K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33-0140-02 一、边区法律体系概述 边区政府时期,初步建立了门类齐全的法律体系,包括具有根本大法性质的宪法性文件和施政纲领,又包括选举法、政权组织法、刑法、民法,还包括在边

2、区占重要地位的土地法等。可以看到,除了对边区法律的制定和实施起着根本指导作用的宪法性文件之外,边区的法律涵盖了边区人民的政治权利、民主选举、政府组织、刑事和民事等各个方面,同时为了保证各种实体法的正确、有序执行,并制定了相关法律如何实施的刑事和民事方面的程序法。这些法律、法规基本上能满足边区法制建设的需要,构建了一个比较完善的法律体系。 下面,笔者就对边区各部分的法律法规加以概述,以利于研究者从整体上把握边区的法律体系。 2二、宪法性文件和施政纲领 抗战初期,中共所面临的国内外形势和根本任务有了重大的变化,为了应对这些形势和任务,建立起有各个阶层参加的最广泛的爱国民族统一战线,1937 年 8

3、 月,中共中央发布了抗日救国十大纲领 ,向全国人民宣告中共为了打倒日本帝国主义,决定实行抗战时期的政治、经济、财政、文化、教育政策。 为了贯彻中共中央所制定的总路线并使之具体化,1937 年 11 月陕甘宁边区政府颁布了陕甘宁特区政府施政纲领 ,为了使之更完善并符合法定的程序,在 1939 年 1 月边区第一届参议会上通过了修订的陕甘宁边区抗战时期施政纲领 ,共 28 条,由民族主义、民权主义和民生主义三部分组成,主要是对外抗战,战胜日本帝国主义,对内要实行政治民主、发展民生等内容。这体现了抗战初期,国共合作的时代特征。这个施政纲领总的来说只是一个纲领性文件,还比较粗略139-41。 1941

4、 年 11 月,陕甘宁边区第二届参议会通过了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 ,大大地发展了早先的陕甘宁边区抗战时期施政纲领1103-106。边区政府并为此发布了陕甘宁边区政府布告:“为此特将本府接受了施政纲领全文,布告于后,希望我全边区的人民,都要认真遵守执行!”26 1946 年在与国民党达成停战协定及全国政治协商会议之后,根据变化了的国内战争形势,4 月在陕甘宁边区第三届参议会第一次大会通过了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 ,它是一个简略的具有根本法性质的文件,反映了抗日战争胜利后,中国共产党领导解放区军民和全国人民,为建立和3平、民主、富强的新中国而斗争的愿望。 边区根本法名称从“施政纲领”到“宪法”的改变;其

5、内容从引用“民族主义、民权主义和民生主义”的“三民主义”到发展边区政治、经济和文化教育等内容的变化,反映了国共关系的分合,反映了中共中央随着时局的变化随时调整施政的总路线和总方针,其大的趋势就是越来越强化工农专政的阶级属性,越来越注重保护农工的利益,抗战初期那种相对缓和、中立的政策有转向激进甚至“左倾”的迹象,这在土地政策方面表现得最为明显。 三、选举法和政权组织法 这里说一下边区的选举法和政权组织法,选举法是边区人民各种政治权利和建立民选、民主政府实现的前提和保障,而政权组织法是则是为了更好地将人民的各种权利落实好。 (一)选举法 陕甘宁边区制定了一些法律法规,来保障边区人民各种政治权利的实

6、现,如 1942 年 2 月的陕甘宁边区保障人权财权条例 ,它规定:“边区一切抗日人民,不分民族、阶级、党派、性别、职业与宗教,都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居住、迁徙及思想、信仰之自由,并享有平等之民主权利。 ”29-10 边区陆续地制定了各种选举条例,规定选举的基本原则和程序。主要法规有:1937 年 5 月通过的陕甘宁边区选举条例 ,1941 年 11 月第二届参议会修正通过的陕甘宁边区各级参议会选举条例391-93。 (二)政权组织法 4中共中央和中央红军到达陕北后,在西北设立了中华苏维埃中央政府西北办事处。国共合作后,西北办事处于 1937 年 5 月通过了陕甘宁边区议会及行政组织纲要

7、和陕甘宁边区选举条例 ,开始使用“陕甘宁边区”的名称,规定“各级议会议员,由选民直接选举” ,然后再由各级议会选举产生各级民主政府和行政长官。决定在边区实行议会民主制,并在边区范围内开始民主选举。1937 年 9 月撤销西北办事处,正式成立陕甘宁边区政府,主席为林伯渠,副主席张国焘。11 月,选出了边区议会。1938 年 11 月,按照国民参政会制定的省参议会组织条例 ,改边区议会为参议会,从而完成了从苏维埃代表大会制度到陕甘宁边区参议会制度的转变。 1939 年 1 月,召开了陕甘宁边区第一届参议会,制定了陕甘宁边区抗战时期施政纲领 ,选举产生了陕甘宁边区参议会的参议员和政府委员,议长为高岗

8、,副议长张邦英,并选出了 7 名常驻参议员。同时选出了边区政府的主要成员,主席为林伯渠,副主席高自立。并选举雷经天为高等法院院长。2 月 6 日边区政府委员会召开第一次会议,第一届民选政府开始正式履行其行政职能。 边区政权组织主要分为两个部分,一是参议会,一是政府。 1.参议会方面的组织法。关于参议会组织的有 1939 年 2 月边区第一届参议会和 1941 年 11 月边区第二届参议会修正通过的陕甘宁边区各级参议会组织条例 。其内容主要是:各级参议会的组织,包括各级参议员的产生,各级参议会的组织机构;边区、县、乡三级参议会的职权3。1941 年边区第二届参议会通过的陕甘宁边区参议会会议规程

9、,详细规5定了边区参议会召开的有关事项,包括总则、提案及讨论表决、报告与询问、选举与罢免、秘书处、各种审查委员会、会场之秩序及纪律和附则等一共八章3218-223。 2.政府组织法。陕甘宁边区政府机构的设置为三级制,分边区政府、县政府和乡(市)政府三级。此外,为了加强对县政府和乡政府的指导和管理,在县之上设立行政专员督察公署,简称“专员公署” ,代表边区政府派到各分区行督导之责,边区共分为五个分区。在县之下,乡之上设有区公署(所) ,作为县政府之辅佐或助理机关,对所属各乡行督察之责。 “专员公署”和区公署都不是一级政府组织。 四、刑法和民法 (一)刑法 1937 到 1939 年,是陕甘宁边区

10、刑事立法的草创阶段,这一时期立法的范围主要是集中在惩治汉奸、盗匪、贪污、禁烟禁毒等方面,先后制定了大量的刑事法规。这些法规主要有抗战时期惩治汉奸条例 、 逮捕反革命分子暂行条例草案 、 抗战时期惩治盗匪条例 、 惩治贪污条例 、 禁烟禁毒条例 、 禁止仇货取缔伪币条例3186-192。1940 年到 1943 年是刑事立法的大发展时期,由于边区被国民党所封锁,又遭到大旱灾,经济方面遇到很大的困难,所颁布的刑事法规多是经济、财政和金融等方面。相继制定了破坏金融法令惩治条例 、 禁止粮食出境修正暂行条例 、 惩治贪污公粮暂行条例等单行法规287-97,从法制方面来确保了边区度过三年最为艰苦的时期。

11、1944 年之后是对以前刑事法规的完善和补充的时期。 6以上这些刑事法规都是单行条例。到了 1942 年,陕甘宁边区政府在总结实行刑事单行条例的经验基础上曾起草了陕甘宁边区刑法总分则草案 ,对边区刑法的任务、特征和基本原则;刑罚的种类;犯罪的种类等都做了系统规定,标志着边区刑事立法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3193-199。 (二)民法 边区没有颁行过总的民事法典或者法规,有的只是一些单行的民事法规,同时,由于边区广大地区属于偏僻的乡村,基本上是自给自足的农耕经济,商品经济并不是非常发达,工业总体上落后,市民阶层在总人口中比例仍偏低等诸多特征,所以边区民法重点在于调整乡村的经济关系和人身、财产关系诸方

12、面,边区的民法主要集中在土地法、劳动法、婚姻和继承法、财产和债务等方面。 1.土地法。陕甘宁边区政府发布了一系列的土地法规,如陕甘宁边区土地所有权证条例 (1938 年 4 月 1 日) 、 陕甘宁边区土地条例(1939 年 1 月第一届参议会通过) 、 陕甘宁边区政府优待外来难民和贫民之决定 (1940 年 3 月 1 日公布) 、1944 年 1 月经边区政府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 月 23 日由边区政府发布命令颁行的陕甘宁边区地权条例草案 ,等等。 2.劳动法。边区劳动法主要是调整工人和资本家的关系,这些法规纠正了一些苏维埃政府时期过于“左倾”的政策,在劳动时间上,不再刻板地规定八小时

13、工作制,工人也要遵守劳动纪律,也要使资本家有利可图。 71942 年 12 月中共中央发布的中央关于各抗日根据地劳动政策的初步指示 ,针对当时职工运动中出现的一些倾向性问题,做了原则指示。1942 年 4 月,中共中央发布关于五一节的指示 ,为陕甘宁边区制定具体的劳动法规提供了直接依据和准绳。边区制定的规定和条例主要有:1940 年 5 月 24 日颁布了延安市职业介绍所暂行条例 ,共 18 条;1941年 2 月 24 日,陕甘宁边区政府发布训令令民政厅酌情办理在该厅添设劳动部及社会保险局 ,以加强劳动保护工作;1941 年 9 月公布了陕甘宁边区关于公营工厂工人工资标准之决定 ,共工 5

14、条2103-125。 3.婚姻和继承法。家庭是社会的最小细胞,家庭的稳定与否直接影响着社会的安定,因此调整婚姻家庭关系是边区民法的一个重要内容和任务。婚姻法方面主要有:1939 年 4 月发布的陕甘宁边区婚姻条例 ,1944 年 3 月通过的修正陕甘宁边区婚姻暂行条例 ,1943 年 1 月通过的陕甘宁边区抗属离婚处理办法 。 4.财产和债务。关于财产和债务方面,边区法律重点关注的是债务的问题,它属于“减租减息”中“减息”的范畴,其核心是保护贫困农民等债务人的权益,防止出现以前因为高息、债务问题而使农民加速破产,甚至家破人亡的悲剧。边区陆续制定的债务方面的法规有:陕甘宁边区债务条例(草案) 、

15、 关于旧债纠纷处理原则 、 陕甘宁边区债之处理办法 (草案) 、 陕甘宁边区处理债权债务纠纷办法等。 陕甘宁边区的法律是在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大历史背景之下构建的,为中共完成民族民主的历史任务提供法律的保障。这些特征决定了其广泛的民主性,和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苏区的法律相比,边区的法律8减少了许多“左”的倾向,更为和缓和公平。 参考文献: 1中国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第三所.陕甘宁边区参议会文献汇辑M.北京:科学出版社,1958. 2陕甘宁边区法律法规汇编M.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2007.6. 3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法制文献选编:第 1 卷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 4张希坡,主编.革命根据地法制史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4: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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