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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警察权运行中公民权的保障.doc

1、1浅议警察权运行中公民权的保障摘要:警察权是国家行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法治社会中只有尊重和保障公民权,才能奠定起社会公正和秩序的基石。本文通过对警察权与公民权的界定,正确认识二者的关系,从而有利于在警察权运行中尊重和保障公民权。 关键词:警察权;公民权;和谐关系 在法治国家中,警察权与公民权是一对相互矛盾的对立统一体,两者既互相依存,又彼此消长。在国家的公权力中,警察权处于与公民权冲突的前沿,被滥用的警察权构成对公民权的最深刻、最隐蔽、最强大的威胁。而法治社会中只有尊重和保障公民权,才能奠定起社会公正和秩序的基石。因此,如何界定警察权与公民权,正确认识二者的关系,是在警察权运行过程中尊重和保障

2、公民权的一个大前提。 一、警察权 (一)警察 纵观古今中外, “警察”是多个历史时代和多数国家普遍使用的概念,是对世界上多数国家(包括中国历史上)治安专门机构、人员力量及其行动实践的称谓。无论中国还是西方,随着国家职能的逐渐分离,警察越来越变成一个职业化、专门化的概念,最终形成近现代意义上的警察。在我国, “警察”实际属于外来词汇,源于日本。在中国历史上,很2长一段时期没有警察的概念,但行使警察职能的机构一直都存在,并且由于长期处于封建统治,警察制度相当杂乱散漫。1957 年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条例 ,但此后,尤其是在文革时期,警察一词在社会生活中消失,及至 20 世纪 80 年代

3、以后,警察一词才在我国法律上复活。1980 年人民警察使用武器和警械的规定颁布,警察的用法才逐渐恢复。改革开放以后,由于有关机构职能调整、国际交流、交往等各方面的原因, “警察”的称呼开始在一些场合恢复使用,并得到迅速推广。1995 年颁布的人民警察法第二条第二款对人民警察的范围作了界定,即“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 。从中可以看出,公安机关所有成员都属于人民警察。从法理上理解,由于法律的明确规定, “公安”仅仅被用于机构的名称,对公安机关个体成员准确的称呼应为“警察” , “公安” 、 “公安人员”等都是不规范的。

4、本文讨论的范围仅限于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 (二)警察权 警察权,亦称警察权力。它在社会中实际运作状态,相当程度上标志着这个社会法治文明的发展水平。现代国家之所以需要设立警察权,乃是为了维护公共安全,以确保公民权利不受侵犯。 警察权的实质是人们将自己本应享有的自卫权部分地转让给政府,政府招募警察保障社会治安、保障人权。警察权既指作为执行警务活动的人员的权力,也指作为警察机关的权力。在更多的时候,是在后者的意义上使用的。从应然的角度来看,警察权是一种行政权,公安机关不3仅不应当行使司法权,而且还应当受到司法机构的有效审查和控制。在实践活动中,我国的警察权包含行政权与司法权双重性,公安机关不仅作为刑

5、事侦查机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各种刑事强制措施,同时公安机关作为治安行政机构,还行使着治安拘留、收容遣送、劳动教养、强制医疗、强制戒毒、交通处罚等大量的行政权力。但社会毕竟不再是全能政治时代,人们担心警察权侵害公民自由,希望警察权力尽量蜷缩在最小范围内。因此,身处当代的人们,无论是立法者、执法者,还是普通公民以及社会的总体心理,对于警察权的规模与边界、警察权是扩张还是退缩都存在诸多剪不断理还乱的矛盾心理。解决这一切的关键在于应从两个角度来考察警察权的内容:一是警察权涉及的范围,包括刑事侦查、治安行政管理、保护私权、提供服务等;二是警察权实施的方式,包括规章制定权、命令指挥权、强制权、处罚权等

6、。而从行政法的角度看,警察的职能不外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私权、提供服务三大块。 二、公民权 (一)需明确的几个概念 权利人权公民基本权利公民的法律权利是一些依次相包容的、具有属种关系的概念。 权利是一种文化现象,它标志着主体可以、应该、能够或实际做出或不做出某种行为的自由度。权利现象及其概念本身有一个演变的过程。天赋权利、道德权利、习惯权利、法定权利和现实权利是权利演变的不同形态。 4人权,即人人基于生存和发展所必需的自由、平等权利。人权的权利内容构成一个相互依存、相互作用的体系,是涉及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的广泛、全面、有机的权利体系,是人的人身、政治、经济、社会、文化诸方面权利的总称。 公民

7、基本权利是在公民权利中高度概括和提炼出来的最重要的、最根本性的权利,是首先需要强调并着重予以保障的,是指国家能够保护和能够实现的那部分的权利。基本权利也即宪法意义上的人权,表明了公民在国家基本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关系中所处的法律地位。 公民的法律权利是由普通法律确认的非基本人权。法律权利的本质就是个体的自主地位、利益、自由和权力构成的层次鲜明的价值组合体系。其中,个体的自主地位是核心,利益是它的物质因素,自由是它的环境条件,权力则是它实现的社会力量。 (二)需明确的几对关系 1.公民权与人权 公民权是国内法的具有个体特征的概念,包括公民基本权利和公民的法律权利。而人权的权利主体不能局限于“公

8、民” ,其权利客体也不能局限于“基本权利” 。从人权的实现和存在形态这个角度进行区分,它可分为应有权利、法定权利和实有权利。任何公民权都只能是人权在法律上近似的、不完全的表现。 2.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 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界分是社会整体利益的两个方面即公共利益与个体利益相区分的法律表现。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界限不明,意味着5利益主体不明,意味着存在利益归属关系模糊的灰色区域,公民和国家分别对这一灰色区域的实际控制范围通常总是由实际的力量对比关系决定。 3.公民权与行政相对人权利 行政相对人权利是指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即受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影响的一般公民、法人、社会团体

9、及处于行政相对人身份的国家组织等享有并行使的权利。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公民权与行政相对人权利有相交叉的部分,当公民以行政相对人身份出现时才享有行政相对人权利。 4.公民权与行政权 行政权属于国家权力之一,行政机关与公民的关系是国家与公民关系的一个侧面,它在本质上应属于宪法性问题。若行政权与公民权利相对出现则应限于要说明的问题的某种需要,以免造成法律术语使用上的混乱。行政权公民权模式折射出计划经济下全能政府模式的延续,视政府利益为国家整体利益。 由以上分析可看出,公民权与行政相对人权利的内涵与外延已逐渐清晰,两者不存在包容关系。公民权指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公民的法律权利的总和。而行政相对人权利仅限于个

10、人与组织在行政管理领域中所享有的权利。由此整个法律体系规定的公民权利与行政法规定的公民所享有的权利是整体权利与部分权利的关系。 本文的研究限于宪法所规定的公民权在行政法领域内相应的具体权利的保障与实现过程。 三、警察权运行中二者和谐关系的确立 6警察权的运行是一个能动的执法过程,是通过警察机关及其警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和行政权力相结合的警察行为来实现的。警察权运行的实质,是针对公民权所需、社会环境好恶等制约权力发展等问题,利用警察权运行对公民权的保障效应,以警察权的消耗弥补公民权资源的保障、以警察权的进步改善社会环境、以警察权的不断更新和积累缓解和避免警察权的滥用,从而实现警察权的良性运行和公民

11、权保障的实现。 权力的来源决定着权力行使的目的、权力行使的规则与状态、为谁而行使、对谁负责。从根本上说,公民权保障问题的出现是物质财富生产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产物,但又是物质财富不够充裕的表现。相对于拥有警察权的公安机关来说,公民权的存在状态标志着国家民主与法治程度。社会主体的多元化意味着越来越多的平等、独立的主体参与市场和进入社会,警察和公民的关系发生了根本的变化,它改变了国家至上和全能政府时代的管制与被管制的关系,形成了一种服务关系。保障公民权是警察权的第一要务,是警察权设立和运行的出发点和归宿,也是警察权存在的正当性依据。因此,公民权保障状况也成为了矫正警察权运行状态的标尺。静态意义的警察权

12、也就是警察权的设置要以公民权为核心,动态意义的警察权即警察权的运行也要以公民权为核心。警察权的运行应是在充分保障公民权的前提下履行其职责内容。 在一个良性的社会状态下,警察权与公民权应当是动态平衡的,但由于权力自身的本性,这种平衡常常遭到破坏,并总是以公民权受侵害来体现的。一切警察执法行为,如果离开了对公民权的辨认、尊重和保障,就会异化成权力滥用,其所执之“法”在形式上可能是“法” ,但此7种“法”的灵魂已被其扭曲或偷换。在警察权运行中,所涉及的公民权是各种各样的,有法定实体权利,有法定程序权利,也有非法定的实体与程序权利(人的自然权利) ,如生命、自由、财产权和正当程序权,既可以是法定的,也

13、可以是非法定的。因为法律要求对不同的权利提供不同的保护度,在两种或两种以上权利相互发生冲突时,公安机关应根据不同权利的性质,针对相对人享有权利的性质、内容和范围等,对相对人的权利进行相对的区分,采取相应的行政执法行为,协调各个方面的不同利益,使不同权利均得到公正的、平衡的、与其权利性质相适应的保护。法治国家的目标正是借助于制度性、理性的安排使公民权获得最大化的实现,并且始终是以人的进步与人的现代化为标志和终极追求。 中国正在法治进程的路上,我们只能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语境下,主张建立自由秩序社会,偏重自由价值而追求二者的平衡。为了二者的动态平衡,在选择社会控制手段时,要有“自由限制秩序”的理念

14、用最有效的、限制个人自由最少的社会治理方法管理国家,维护社会秩序,从而建立一个自由秩序社会,也才能实现警察权运行中的公民权的保障。 参考文献 1高文英,严明.警察法学教程M.北京:警察教育出版 社,1999. 2埃利诺?奥斯特罗姆.公共事物的治理之道M.上海: 上海三联书店出版,2000. 3罗豪才.论行政权、行政相对方权利及相互关系J.中 国法学,81998, (3). 4孟德斯鸠,张雁深译.论法的精神(上册)M.北京:商 务印书馆,2004. 5王大中.树立“以警为本”的理念J.公安学论丛,2005, (2). 6张惠文.警察人力资源管理教程M.北京:中国人民公 安大学出版社,2003. 责任编辑:刘 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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